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3年度,208號
CHDM,113,金簡,208,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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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2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靖賢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緝字第72號),經本院受理後(113年度金訴字第125號),認宜
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簡易判決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靖賢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王靖賢依其日常生活見聞及社會經驗,可預見詐欺人員經常 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轉帳、提款,以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 而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予陌生人士使 用,更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不法犯罪人員所利用 ,以遂渠等掩飾或隱匿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 ,竟基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 4月間某時許,由自稱「林信任」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 之詐欺人員,駕車前往王靖賢位於雲林縣之前居所搭載王靖 賢後,再一同前往林祐生位於彰化縣○○市○○○路000號前居所 。抵達林祐生上開前居所後,由王靖賢下車向林祐生(所涉 幫助詐欺、洗錢等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簡字第124號另為 判決)收受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金融卡 、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下稱本案帳戶資料),並在 車內逕轉交予自稱林信任之人,嗣詐欺人員取得本案帳戶資 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 意,以如附表一、二詐欺方式欄所示之詐術令附表一、二所 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將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金額匯入本案帳戶,嗣旋遭提領一空,以此 方式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二、本案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附表之證據清單欄內容 均應更正如本判決書附表一、二之證據清單欄所示,且查無 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所幫助而實施詐欺之人員為三人以上共同 犯之及如下事項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刑之減輕:
(一)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16日生效,修正前規 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是依修正後之規定,被告須「在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始能適用該條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 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其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被告於 偵查中自白幫助洗錢犯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減輕其刑。
(三)被告有上開二項減輕事由,依法遞減之。     四、沒收部分:
(一)本案被告自陳並未取得犯罪所得,本院亦查無相關事證足 證被告有取得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
(二)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 ,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 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被害人遭提領之款項 ,係由詐欺人員提領,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 中,其就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 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就所提領全部金額諭知沒收, 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時間 金額 帳戶 證據 備註 1 陳玫嬛 詐欺人員自111年4月29日某時許起,對陳玫嬛佯稱:可加入百勝金融會員操作股票,依指示匯付款項參與投資等語,致陳玫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0日10時26分許 9萬元 林祐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陳玫嬛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112年度偵字第7745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2 陳惠淑 詐欺人員自111年6月初某日起,先後以LINE暱稱「楊佩瑜」、「百勝金融官方客服帳號」等名義,對陳惠淑佯稱:可下載「百勝金融」投資軟體,依指示操作匯款參與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惠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0日10時57分許 5萬元 同上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惠淑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廣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度偵字第4779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9】 111年7月20日11時2分許 5萬元 3 王智泓 詐欺人員自111年7月19日某時許起,透過「百勝金融」LINE群組,對王智泓佯稱:需繳交會費,本金始能投資股票等語,致王智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0日12時16分許 150萬元 同上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智泓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②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渣打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百勝金融投資公司契約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2年度偵緝字第256號(111年度偵字第15373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1】 4 林美杏 詐欺人員自111年1月17日某時許起,先後以LINE暱稱「巧雲」、「珊珊」、「王經理」等名義,對林美杏佯稱:可透過AI操作股票獲利,並介紹網站及虛擬幣軟體供投資、申購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林美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0日12時24分許 20萬元 同上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美杏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市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擷圖、文威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營業執照、外資席位交易授權書影本。 112年度偵字第3722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5 邱麟竣 詐欺人員自111年7月19日12時4分前某時許,透過「投資賺錢為前提【投資(股票)軟體投資(百勝金融)】」LINE群組,對邱麟竣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邱麟竣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0日12時2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2時29分許) 15萬元 同上 ①證人即被害人邱麟竣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影本、永豐銀行匯款收執聯、投資軟體及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度偵緝字第257號(111年度偵字第16645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2】 6 李宥慧 詐欺人員自111年4月20日某時許起,先後以LINE暱稱「奧丁叔叔-股海戰略家」、「李思琪」、「百勝金融官方客服帳號」等名義,對李宥慧佯稱:可申購股票投資,若要將投資款項領出需繳交30%稅金等語,致李宥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0日15時58分許 5萬元 同上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宥慧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李宥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之查詢12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威望投顧會員合約書、百勝金融投資公司契約書、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度偵字第3155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7】
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時間 金額 帳戶 證據 備註 1 黃淑芳 詐欺人員自111年4月25日某時許起,以LINE暱稱「黃依依」之名義,對黃淑芳佯稱:加入「匯豐投資」LINE群組,可內部認購股票,如要認購可下載「匯豐」軟體儲值等語,致黃淑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1日9時28分許 36萬元 林祐生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淑芳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度偵緝字第261號(112年度偵字第1975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6】 2 陳木利 詐欺人員自111年6月7日9時30分許起,先後以LINE暱稱「鄭霞」、「匯豐葉信鵬」等名義,傳送投資訊息予陳木利,並佯稱:可投資股票等語,致陳木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1日10時34分許 16萬元 同上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木利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及匯款紀錄擷圖。 112年度偵緝字第258號(111年度偵字第17959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3】 3 陳凡紓 詐欺人員自111年5月3日某時許起,先後以LINE暱稱「張振華」、「以琳Elim」等名義,對陳凡紓佯稱可申購新股,需依指示下載「匯豐投資」軟體進行申購、儲值等語,致陳凡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1日12時55分許 5,000元 同上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凡紓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三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凡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投資軟體、對話及匯款紀錄擷圖。 112年度偵字第5536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4 蔡亞志 詐欺人員於不詳時間,以不實投資虛擬貨幣教學之臉書貼文,佯稱:瀏覽者可依該教學下載投資軟體「GEX」投資獲利等語,致蔡亞志於111年6月間某日瀏覽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1日13時19分許 2萬9,890元 同上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亞志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及投資軟體擷圖、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112年度偵緝字第260號(111年度偵字第19159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5】 5 陳雅瑩 詐欺人員自111年5月15日12時41分許起,先後以LINE暱稱「張振華」、「以琳Elim」等名義,對陳雅瑩佯稱:可加入投資群組,並利用「匯豐」軟體投資股票等語,致陳雅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21日14時29分許 5萬元 同上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雅瑩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國信託網路銀行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度偵緝字第259號(111年度偵字第19155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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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