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8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世賢
黃士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
年度訴字第54號、第55號、第836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17
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22429號、111年度偵字
第6903號、第8071號、第8616號、第8796號、第8797號、第8798
號、第9304號、第9305號、第16417號、第23498號、第23499號
、第27826號,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
9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黃世賢部分: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判決以被告黃世賢所為,均係犯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並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論以較重之刑法第339條第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共45罪),各處如原判決附表一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及諭知相關之沒收,核其認 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 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黃世賢上訴意旨略以:就原判決之刑期提起上訴等語。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原判決已說明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世賢 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 任本案詐欺集團操盤首腦及領款之人,可見其除無視政府一 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之決心,造成被害人等之財產損失,破 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外,又其所為更製造金 流斷點,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 訴與處罰,致使被害人等遭騙上開款項益加難以尋回而助長 犯罪,所為殊值非難,且告訴人李宣霈因被告黃世賢調解態
度不佳、沈妤珊及李美娟因被告黃世賢未依調解筆錄所定期 限付款、趙沛姍因損失甚鉅而被告黃世賢不與之調解而請求 從重量刑(見112訴55卷第387、399、403、407至409頁), 惟念及被告黃世賢犯後於原審審理中已知坦承犯行,且與告 訴人劉思敏、李美娟、沈妤珊、張萬鈺、陳允中、買冠初、 陳官威、劉嘉雯、李基禎達成和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暨被告黃世賢之學經歷、工作情 形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112訴54號卷第206頁)等一切情 狀,各量處如原判決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黃 世賢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所參與犯行之詐騙人數及金 額總數、參與程度及對於社會之總體危害程度等情狀,依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3年2月。另就沒 收部分說明:被告黃世賢雖於原審供稱:其犯罪所得沒有新 臺幣(下同)100萬那麼多等語(見102訴54卷第208頁), 惟其曾於原審準備程序中自承:100萬不只是詐欺的獲利, 本案實際上的犯罪所得約5、60萬元,其有另外之收入,例 如虛擬貨幣的價差等,只要有一個被害人匯進其找到之帳戶 ,其就可以抽取0.25%之手續費等語(見102訴54卷第77頁) ,然細審被告黃世賢之意,其係於取得他人帳戶後,被害人 匯款進該帳戶,被告黃世賢即能抽取「手續費」,則該手續 費實即為其從事詐欺行為所獲之利益,且衡諸被告黃世賢居 於本案詐欺集團操盤首腦之地位,其所獲利益高於被告黃士 韋非違常情,故應可認被告黃世賢實際所獲之利益為100萬 元。縱被告黃世賢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其未實際發還被害人 之部分,仍應宣告沒收,本件被告黃世賢雖有與部分告訴人 以一定金額達成調解,惟無從於本案卷內得以認定被告黃世 賢已實際賠償告訴人。故就被告黃世賢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之犯罪所得,即100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已詳述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核其所為之論斷,係於法定刑度範圍之內,予以量定,客觀 上並無明顯濫權或失之過重之情形,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 。並就被告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有 期徒刑3年2月,較之上開各罪之宣告刑總和,復已給予相當 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亦與所適用法規 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符合併罰之恤刑原則。足認原判決 已充分斟酌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及必要性要求,難認原 判決量刑有何不當。被告黃世賢泛指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貳、被告黃士韋部分:
一、本院審理範圍:
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即被 告黃士韋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時明示僅就原審量刑上訴之 旨(見本院卷第323頁),依前述說明,本院審理範圍係以 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基礎,審查原審判決之量刑及裁量 審酌事項是否妥適,至於未表明上訴之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 、罪名、沒收部分,非本院審判範圍,均引用原判決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被告黃士韋上訴意旨略以:伊因疫情期間失去工作,在尋找 新工作時,不慎觸犯法律,想跟被害人說對不起,造成被害 人損失,且伊在原審已承認犯罪,且有和解,並按時賠償和 解金,原審判決量刑太重,請念及本人確實悔悟,予以從輕 量刑。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按量刑之輕重,係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 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一 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 輕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 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 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 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 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 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㈡本案原審就被告黃士韋量刑時,已審酌其正值青壯,不思以 正途賺取所需,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負責提供帳戶及收 受贓款、處理金流等行為,可見其除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 詐欺集團之決心,造成被害人等之財產損失,破壞社會秩序 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外,又其所為更製造金流斷點,破 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與處罰, 致使被害人等遭騙上開款項益加難以尋回而助長犯罪,所為 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黃士韋犯後於原審審理中已知坦承犯 行,且與告訴人劉思敏、李美娟、沈妤珊、張萬鈺、陳允中 、買冠初、陳官威、劉嘉雯、李基禎、趙沛姍、黃雅慧、王 均庭、王柏翔、許雅淳、王姳壬、吳其恩達成和解,兼衡其 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暨被告黃士韋之 學經歷、工作情形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 如原判決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黃士韋所犯各 罪之犯罪時間間隔、所參與犯行之詐騙人數及金額總數、參 與程度及對於社會之總體危害程度等情狀,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2年8月。核其所為之論斷, 係於法定刑度範圍之內,予以量定,客觀上並無明顯濫權或 失之過重之情形,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而被告黃士韋所 犯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 ,較之上開各罪之宣告刑總和,復已給予相當之刑罰折扣, 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亦與所適用法規目的之內部性 界限無違,符合併罰之恤刑原則。足認原判決已充分斟酌客 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及必要性要求,難認原判決量刑有何 不當。被告黃士韋上訴主張其因疫情失業,找新工作不慎犯 下本案犯行,導致被害人損失,於原審已承認犯罪並達成和 解,也按時賠償和解金等節,或屬犯罪動機,或為犯罪後態 度之一環,業均經原審審酌並說明如上,縱被告黃士韋有依 調解條件履行給付,然原審已將此列入有利被告之科刑事由 ,是量刑因子並未改變。被告黃士韋上訴執前詞指摘原審量 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被告黃世賢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 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提起公訴,檢察官羅儀珊、徐綱廷追加起訴,檢察官徐綱廷移送併辦,檢察官林俊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或 被害人 詐騙方法、時間 匯款時間、金額 第一層帳戶 轉出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第二層帳戶 轉出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第三層帳戶 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 原審主文 1 劉思敏 LINE暱稱為Allen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0日對劉思敏訛稱:會帶你進入投資平台,操作外幣匯率買賣賺取價差云云,使劉思敏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17號起訴書、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594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劉思敏於110年4月10日下午2時38分匯款3萬元。 戶名:楊俊億 銀行: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0日下午2時41分匯款3萬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思敏之證述(偵字第2317號卷二第21至25頁、偵字第35944號卷第19至21、23至24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郭春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0日12時撥打電話予郭春香,佯稱郭春香之身分遭人冒用而涉刑事案件,須將財產提供法院公證云云,致郭春香限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17號起訴書】 郭春香於110年3月16日10時匯款1800,000元 戶名:邱世傑 銀行:中小企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6日轉出1799,000元 戶名:鄭頌穎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6日上午10時34分轉出449,000元 戶名:彭妤妁 銀行:中小企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春香之證述(偵字第2317號卷一第209至214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於110年3月16日上午10時35分轉出450,000元 戶名:張詠婕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6日上午10時35分轉出450,000元 戶名:洪章凱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6日上午10時35分轉出450,000元 戶名:洪章凱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郭春香於110年3月16日11時2分匯款800,000元 戶名:邱世傑 銀行:中小企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6日轉出200,000元 戶名:鄭頌穎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6日11時27分轉出199,000元 戶名:林俐君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7日轉出5,000元 戶名:鄭頌穎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7日0時8分轉出479,000元 戶名:洪章凱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7日轉出595,000元 戶名:鄭頌穎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7日0時8分轉出120,000元 戶名:楊志樺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郭春香於110年3月18日上午10時13分匯款1700,000元 戶名:邱世傑 銀行:中小企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8日轉出1699,000元 戶名:鄭頌穎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8日10時52分轉出480,000元 戶名:彭妤妁 銀行:中小企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8日10時54分轉出480,000元 戶名:楊清旭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8日10時54分轉出450,000元 戶名:洪章凱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8日10時55分轉出250,000元 戶名:楊志樺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3月18日10時56分轉出35,000元 戶名:林俐君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3 戴秀霞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2月20日13時30分許起,佯稱為中華電信人員、士林分局員警、分隊長、土地銀行人員、檢察官、主任檢察官,稱戴秀霞涉入刑事案件,須依指示提供金融帳戶云云,致戴秀霞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2日提供其名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2429、27826號追加起訴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3日0時2分匯款1100,000元 戶名:邱暄紋 銀行:永豐銀行 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戴秀霞之證述(偵字第22429號卷第89至90頁) ⒉證人即另案被告邱暄紋之證述(偵字第22429號卷第35至37、123至125頁) ⒊人頭帳戶邱暄紋台新銀行及永豐銀行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偵字第22429號卷第17至28、45至61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3日0時3分匯款1100,00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9日18時2分匯款2000,00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9日18時4分匯款1000,00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0日1時54分匯款2000,000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0日2時26分匯款550,000元 4 鄭如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23日14時40分許起,致電鄭如玲,佯稱為國泰世華銀行人員、高雄市警局員警及上級長官,稱鄭如玲涉入刑事案件,須依指示匯款等語,致鄭如玲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2429、27826號追加起訴書】 鄭如玲於110年2月26日匯款650,000元 戶名:邱暄紋 銀行: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如玲之證述(偵字第22429號卷第85至87頁) ⒉證人即另案被告邱暄紋之證述(偵字第22429號卷第35至37、123至125頁) ⒊人頭帳戶邱暄紋台新銀行及永豐銀行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偵字第22429號卷第17至28、45至61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鄭如玲於110年2月26日匯款480,000元 鄭如玲於110年3月2日匯款480,000元 鄭如玲於110年3月4日匯款480,000元 鄭如玲於110年3月9日匯款470,000元 鄭如玲於110年3月11日匯款570,000元 鄭如玲於110年3月16日匯款800,000元 5 李宣霈 詐欺集團成員藉由通訊軟體臉書於不詳時間慫恿李宣霈至「CL1MPUP」投資網站投資,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李宣霈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李宣霈於110年5月9日 17時12分匯款1,000元 戶名:陳宗仁 銀行:合庫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9日 17時16分轉出3,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9日19 時12分轉出3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世華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宣霈之證述(偵字第9304號卷第125至126頁) ⒉告訴人李宣霈等遭詐騙案金流明細表(偵字第9304號卷第201至206頁、偵字第8796號卷第101至104頁、偵字第23499號卷第293至295、299至311頁、他字第9815號卷第131至133、139頁、偵字第8616號卷第143至144、147至149頁、偵字第8071號卷第185至191頁、偵字第9305號卷第37至41頁、偵字第16417號卷第285至288頁、偵字第8798號卷第439至444頁、偵字第6903號卷第333至343頁、偵字第23498號卷第71至154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詹智宇 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琳霜)於110年4月1日9時許藉由通訊軟體臉書慫恿詹智宇至「美盛遊戲平台」投資博奕網站投資,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詹智宇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詹智宇於110年4月24日14時49分匯款30,000元 戶名:鍾恩 銀行:京城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4日14時49分轉出36,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4日14時51分轉出6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詹智宇之證述(偵字第8796號卷第35至37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詹智宇於110年4月24日16時12分匯款80,000元 戶名:鍾恩 銀行:京城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4日16時12分轉出85,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4日16時18分轉出2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 於110年4月24日 16時19分轉出6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 詹智宇於110年4月24日16時46分匯款40,000元 戶名:鍾恩 銀行:京城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4日16時58分轉出51,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4日16時59分轉出5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7 李美娟 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陳經理)於110年5月20日13時許藉由通訊軟體軟體臉書慫恿李美娟至某投資博奕網站投資,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李美娟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李美娟於110年5月20日22時56分匯款10,000元 戶名:楊彥翟 銀行:合庫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20日22時57分轉出11,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20日22時58分轉出1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美娟之證述(偵字第23499號卷第177至178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沈妤珊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LINE暱稱:雨寧秘書)於000年0月間藉由通訊軟體臉書慫恿沈妤珊至某投資博奕網站投資,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沈妤珊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沈妤珊瑜110年5月31日15時12分匯款30,000元 戶名:黃培修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31日15時18分轉出30,000元 戶名:胡志宇 銀行:永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31日15時19分轉出3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沈妤珊之證述(偵字第23499號卷第103至105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沈妤珊於110年5月31日15時18分匯款18,000元 戶名:黃培修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31日15時25分轉出18,000元 戶名:胡志宇 銀行:永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不詳 不詳 9 張萬鈺 張萬鈺於110年4月23日點入臉書廣告「SG聖麒」投資網站,並與該詐欺集團自稱為會計人員之人(LINE暱稱「昊天」)聯繫,該會計人員指示沈妤珊至上開網站申請帳號並以網路銀行匯款,致張萬鈺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張萬鈺於110年5月18日15時36分匯款25,000元 戶名:楊彥翟 銀行:合庫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18日15時45分轉出25,000元 戶名:胡志宇 銀行:永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18日15時46分轉出2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萬鈺之證述(偵字第23499號卷第165至167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張萬鈺於110年5月18日16時39分匯款20,381元 戶名:楊彥翟 銀行:合庫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18日16時42分轉出20,000元 戶名:胡志宇 銀行:永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18日16時44分轉出2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張萬鈺於110年5月20日20時40分匯款15,000元 戶名:楊彥翟 銀行:合庫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20日20時41分轉出15,000元 戶名:胡志宇 銀行:永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20日20時42分轉出1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0 陳允中 陳允中於網路交友軟體「探探」認識詐欺集團於網路暱稱「晴晴」之成員,經陳允中提供其LINE帳號與該成員加好友聯繫,該成員慫恿陳允中至「聖麒」博弈網站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告訴人陳允中誤信為真,遂於110年5月16日16時10分,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嗣該「晴晴」介紹該詐欺集團另名暱稱「王智弘領導」之成員與告訴人陳允中人,該「王智弘領導」自稱係該博弈網站分析師,指示陳允中匯款及超商代碼繳費,致陳允中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陳允中於110年5月18日21時43分匯款30,000元 戶名:楊彥翟 銀行:合庫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18日21時46分轉出30,000元 戶名:胡志宇 銀行:永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18日21時47分轉出3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允中之證述(偵字第23499號卷第209至213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允中於110年5月20日20時35分匯款30,000元 戶名:楊彥翟 銀行:合庫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20日20時36分轉出30,000元 戶名:胡志宇 銀行:永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20日20時37分轉出10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 陳芝穎 陳芝穎於110年5月19日點入臉書廣告「SG聖麒」投資網站,並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ERIC」)聯繫,該成員指示陳芝穎至上開網站申請帳號及以網路銀行匯款,致陳芝穎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陳芝穎於110年5月31日13時3分匯款35,000元 戶名:黃培修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31日10時10分轉出35,000元 戶名:胡志宇 銀行:永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31日10時11分轉出3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芝穎之證述(偵字第23499號卷第113至116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陳桂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14時以屏東縣警察局黃志成警官及科長王文菁等名義,向陳桂彬誆稱其證件遭冒用而在多加銀行開設帳戶,復接獲詐欺集團另名成員佯裝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黃立維檢察官,向告訴人陳桂彬誆稱其涉及洗錢防制法案件,要監管告訴人陳桂彬名下帳戶,隨即要求告訴人陳桂彬前往銀行匯款接受監管,致陳桂彬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陳桂彬於110年4月28日12時20分匯款200,000元 戶名:楊彥翟 銀行:遠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8日12時24分轉出198,000元 戶名:胡志宇 銀行:永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8日12時24分轉出18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桂彬之證述(偵字第23499號卷第49至51頁、他字第9815號卷第31至33頁、他字第5180號卷第27至29頁) 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交付予告訴人陳桂彬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申請書數紙(他字第9815號卷第43、47、51頁、偵字第23499號卷第63至65頁、他字第5180號卷第39、43、47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陳桂彬於110年4月29日12時58分匯款287,000元 戶名:楊彥翟 銀行:遠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9日13時4分轉出284,000元 戶名:胡志宇 銀行:永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9日13時5分轉出258,3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陳桂彬於110年5月5日11時41分匯款941,600元 戶名:楊彥翟 銀行:遠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5日 12時5分轉出1,924,000元 戶名:胡志宇 銀行:永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5日 12時6分轉出40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5日 12時7分轉出40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陳桂彬於110年5月5日11時47分匯款984,400元 戶名:楊彥翟 銀行:遠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5日 12時7分轉出40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5日 12時8分轉出40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5日 12時9分轉出40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陳桂彬於110年5月6日10時50分匯款962,000元 戶名:楊彥翟 銀行:遠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6日 10時57分轉出1,948,000元 戶名:胡志宇 銀行:永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6日11 時0分轉出40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6日 11時0分轉出40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陳桂彬於110年5月6日10時52分匯款987,000元 戶名:楊彥翟 銀行:遠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6日 11時0分轉出30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6日 11時1分轉出48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6日 11時2分轉出34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陳桂彬於110年5月6日12時11分匯款715,000元 戶名:楊彥翟 銀行:遠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6日 12時21分轉出715,000 戶名:胡志宇 銀行:永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6日 12時23分轉出15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6日 12時24分轉出45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6日 12時26分轉出11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3 買冠初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黃立維檢察官,於110年5月19日15時許,向買冠初誆稱其涉及洗錢防制法案件,要監管買冠初名下帳戶,隨即要求買冠初前往銀行匯款接受監管,致買冠初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買冠初於110年5月19日15時13分匯款485,000元 戶名:楊彥翟 銀行:合庫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19日15時17分轉出487,000元 戶名:胡志宇 銀行:永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19日15時18分轉出6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買冠初之證述(偵字第23499號卷第155至156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於110年5月19日 15時18分轉出40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19日15時19分轉出3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買冠初於110年5月20日11時14分匯款485,000元 戶名:楊彥翟 銀行:合庫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20日11時28分轉出484,500元 戶名:胡志宇 銀行:永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20日11時32分轉出484,5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4 王彤文 王彤文於110年3月22日在臉書網站搜尋工作機會,經詐欺集團成員介紹接單員工作,轉至某「晨星」投資網站為他人下單操作,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致王彤文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王彤文於110年4月27日18時28分匯款10,000元 戶名:馬浩源 銀行: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7日18時35分轉出1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不詳 不詳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彤文之證述(偵字第8616號卷第73至76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陳官威 陳官威於110年5月30日透過臉書文章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遭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Ceo_小艾美麗指導」、「JunHao至峻豪」及「Ceo_茵茵秘書」)以博弈穩賺等理由進行投資聊天,指示陳官威以網路轉帳匯款至指定帳,致陳官威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陳官威於110年5月30日17時31分匯款50,000元 戶名:黃培修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30日17時35分轉出5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30日17時36分轉出5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官威之證述(偵字第8616號卷第103至105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官威於110年5月30日19時59分匯款50,000元 戶名:黃培修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30日20時4分轉出5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30日19時59分轉出5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陳官威於110年5月30日21時16分匯款50,000元 戶名:黃培修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30日21時26分轉出5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30日21時27分轉出5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6 劉嘉雯 劉嘉雯於110年5月29日在臉書網站上獲悉BAG國際數位交易投資,加入其會員並開始投資,致劉嘉雯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劉嘉雯於110年5月30日13時33分匯款50,000元 戶名:黃培修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30日13時37分轉出5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30日13時38分轉出5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嘉雯之證述(偵字第8616號卷第125至126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劉嘉雯於110年5月30日14時25分匯款50,000元 戶名:黃培修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30日14時27分轉出85,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30日14時28分轉出8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劉嘉雯於110年5月30日15時6分匯款50,000元 戶名:黃培修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30日15時8分轉出5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30日15時8分轉出5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劉嘉雯於110年5月30日18時35分匯款50,000元 戶名:黃培修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30日18時39分轉出73,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30日18時41分轉出7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劉嘉雯於110年5月30日18時35分匯款23,000元 戶名:黃培修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7 吳克泰 吳克泰於110年4月25日以通訊軟體LINE認識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簡易專員」),經該成員慫恿至「網站名稱:BAG智能科技」博奕網站投資,並誆稱絕對獲利、穩賺不賠,致吳克泰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吳克泰於110年4月25日20時45分匯款50,000元 戶名:曾仲海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5日20時51分轉出6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5日20時53分轉出9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克泰之證述(偵字第8071號卷第37至38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克泰於110年4月25日20時46分匯款10,000元 戶名:曾仲海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吳克泰於110年4月25日23時27分匯款30,000元 戶名:曾仲海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5日23時36分轉出3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5日23時38分轉出3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吳克泰於110年4月25日23時40分匯款30,000元 戶名:曾仲海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5日23時42分轉出32,000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5日23時44分轉出3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吳克泰於110年4月26日18時49分匯款40,000元 戶名:曾仲海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於110年4月26日18時57分轉出7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6日19時1分轉出6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8 李基禎 李基禎於不詳時間點入臉書廣告「SG聖麒」投資網站,並與該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王智弘領導」、「LIYUAN」)聯繫,該等成員指示李基禎至上開網站申請帳號及以網路銀行匯款,致李基禎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李基禎於110年4月25日20時匯款30,000元 戶名:曾仲海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5日20時14分轉出3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5日20時18分轉出3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基禎之證述(偵字第8071號卷第55至57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基禎於110年4月26日22時38分匯款30,000元 戶名:曾仲海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6日22時46分轉出3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6日22時49分轉出3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9 林伊姍 林伊姍於110年4月25日15時許加入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名稱「A至0NE巔峰國際」後,該群組提供林伊姍賭博網站,經林伊珊加入後遂由該群内(LINE暱稱「咘咘」、「里歐執行長」)指示林伊珊網路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致林伊珊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林伊珊於110年4月25日17時18分匯款5,000元 戶名:曾仲海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5日17時22分轉出65,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5日17時26分轉出6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伊姍之證述(偵字第8071號卷第77至78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伊珊於110年4月26日20時46分匯款30,000元 戶名:曾仲海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6日20時48分轉出5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6日20時50分轉出5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20 林鼎芫 林鼎芫於000年0月間在臉書上廣告看到詐欺集團佯稱可以利用小金額在短時間獲利,並有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林鼎芫匯出金額,致林鼎芫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林鼎芫於110年4月26日16時7分匯款50,000元 戶名:曾仲海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6日16時15分轉出95,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6日16時18分轉出9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鼎芫之證述(偵字第8071號卷第171至173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鼎芫於110年4月26日16時9分匯款30,000元 戶名:曾仲海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1 洪芷翎 洪芷翎於110年4月4日17時許點入臉書廣告「SG聖麒」博奕網站,並與該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秀秀」)聯繫,該成員指示洪芷翎至上開網站申請帳號及匯款,致洪芷翎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洪芷翎於110年4月24日12時3分匯款100,000元 戶名:鍾恩 銀行:京城銀行 帳號:號000-000000000000 於110年4月24日12時12分轉出20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4日12時13分轉出20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芷翎之證述(偵字第9304號卷第77至79頁、偵字第8796號卷第47至49頁、偵字第8071號卷第147至151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芷翎於110年4月24日12時5分匯款100,000元 戶名:鍾恩 銀行:京城銀行 帳號:號000-000000000000 洪芷翎於110年4月25日12時13分匯款100,000元 戶名:曾仲海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5日12時20分轉出197,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5日12時22分轉出19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洪芷翎於110年4月25日12時14分匯款100,000元 戶名:曾仲海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洪芷翎於110年4月26日17時27分匯款100,000元 戶名:曾仲海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6日17時34分轉出15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6日17時37分轉出14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洪芷翎於110年4月26日17時28分匯款50,000元 戶名:曾仲海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6日17時34分轉出15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6日17時37分轉出14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洪芷翎於110年5月8日13時30分匯款100,000元 戶名:陳宗仁 銀行:合庫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8日 13時32分轉出10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5月8日 13時33分轉出10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世華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22 黃雅慧 黃雅慧於110年4月25日14時許,在臉書廣告點入「打卡女孩」並連結至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雙雙」)成員,該名成員另介紹LINE暱稱「執行長凱霆」與被害人黃雅慧,嗣該LINE暱稱「執行長凱霆」以代被害人黃雅慧操盤為由,指示被害人黃雅慧匯款至指定帳戶,致黃雅慧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黃雅慧於110年4月25日14時匯款50,000元 戶名:曾仲海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5日14時1分轉出8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5日14時5分轉出7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世華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雅慧之證述(偵字第8071號卷第127至129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雅慧於110年4月26日18時35分匯款50,000元 戶名:曾仲海 銀行: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6日18時38分轉出89,7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6日18時41分轉出9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世華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23 李佳津 李佳津於000年0月間在臉書廣告看見詐欺集團刊登之投資資訊,於加入該資訊聯絡人通訊軟體LINE(暱稱「賽揚巨鱷」)後,該成員即鼓吹告訴人李佳津至「利富娛樂城」網站申請帳號並以話術鼓吹其續匯款累積金額,致李佳津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李佳津於110年4月3日21時52分匯款100,000元 戶名:周進宗 銀行:臺灣企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3日 21時57分轉出212,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不詳 不詳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佳津之證述(偵字第9305號卷第105至111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李佳津於110年4月3日21時52分匯款50,000元 戶名:周進宗 銀行:臺灣企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3日 21時57分轉出212,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不詳 不詳 李佳津於110年4月3日23時20分匯款50,000元 戶名:周進宗 銀行:臺灣企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3日 23時25分轉出5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3日 23時43分轉出12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世華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24 彭禹翔 彭禹翔於000年0月間在臉書網站認識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慫恿其至「gra國際數位交易」網站投資,並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並指示彭禹翔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至指定帳戶,致彭禹翔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彭禹翔於110年4月4日14時8分匯款1,000元 戶名:周進宗 銀行:臺灣企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4日 14時8分轉出13,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4日 14時23分轉出50,000元 不詳 ⒈證人即告訴人彭禹翔之證述(偵字第9305號卷第199至201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鄭丞偉 鄭承偉於110年4月3日19時許在網路廣告看到詐欺集團之投資訊息,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至「美盛」博奕網站投資,該成員並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並指示告訴人鄭承偉至該網站申請帳號及匯款至指定帳戶,惟要提領獲利出,致鄭丞偉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鄭丞偉於110年4月3日20時15分匯款1,000元 戶名:周進宗 銀行:臺灣企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3日 20時20分轉出32,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3日 20時32分轉出11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世華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丞偉之證述(偵字第9305號卷第153至156、157至158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吳祺胤 吳祺胤於109年12月8日在臉書上看到投資廣告,經加入該廣告所示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後,向詐欺集團成員詢問投資方式,該成員指示吳祺胤至「百達」投資平台上創建帳號及密碼並匯款至特定帳號,致吳祺胤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吳祺胤於110年4月21日21時8分匯款10,000元 戶名:蔡宜廷 銀行:京城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1日21時9分轉出1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1日21時21分轉出2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世華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祺胤之證述(偵字第16417號卷第101至109、111至112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林雲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1日佯裝臺北地檢署黃立維檢察官名義,向林雲英誆稱其拿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供臺中銀行行員洪小姐洗錢而涉有洗錢犯嫌,需要監管告訴人林雲英名下帳戶,隨即要求告訴人林雲英前往銀行匯款接受監管,致林雲英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林雲英於110年4月23日11時41分匯款402,015元 戶名:楊榮昌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3日11時45分轉出1,025,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3日11時47分轉出417,3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雲英之證述(偵字第16417號卷第245至248頁) ⒉告訴人林雲英收受之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申請書(偵字第16417號卷第261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雲英於110年4月23日11時44分匯款598,015元 戶名:楊榮昌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3日 11時47分轉出482,7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3日 11時48分轉出12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28 莊俊杰 莊俊杰於110年4月8日在臉書上看到某詐欺集團之打卡上班的貼文,經加入該貼文所示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後,得知可以操作網路博弈而誤信為真,該成員指示莊俊杰匯款至指定帳戶,致莊俊杰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莊俊杰於110年4月22日13時48分匯款100,000元 戶名:蔡宜廷 銀行:京城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2日13時52分轉出119,700元 戶名:胡志宇 銀行:永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2日13時54分轉出11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俊杰之證述(偵字第16417號卷第65至67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黃瀅珍 黃瀅珍於000年0月間在網路認識某詐欺集團成員後,經該成員以投資賺錢名義,慫恿告訴人黃瀅珍至「美盛」、「聚肽國際」網站投資,並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且指示黃瀅珍至該網站加入會員及匯款至指定帳戶,致黃瀅珍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黃瀅珍於110年4月23日15時28分匯款30,000元 戶名:楊榮昌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3日15時30分轉出51,600元 戶名:胡志宇 銀行:永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23日15時32分轉出65,015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瀅珍之證述(偵字第16417號卷第265至269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瀅珍於110年4月23日15時30分匯款10,000元 戶名:楊榮昌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30 丁維霖 丁維霖於110年3月20日13時25分,經由網路廣告得知「FAST費斯特網路收益平台」,經其以通訊軟體LINE詢問後,該詐欺集團成員遂提供「豪也娛樂城」及「天風娛樂」等網路平台,並指示丁維霖可利用該平台博弈投資獲利,亦可在平台上儲值,致丁維霖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丁維霖於110年4月10日21時39分匯款25,000元 戶名:楊俊億 銀行: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0日21時46分轉出36,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0日21時47分轉出3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丁維霖之證述(偵字第8798號卷第211至212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丁維霖於110年4月10日21時41分匯款11,000元 戶名:楊俊億 銀行: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31 王均庭 王均庭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認識詐欺集團成員後,該成員遂慫恿王均庭至「聚鈦國際」網站投資博奕獲利,並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且指示王均庭至該網站申請帳號及匯款,致王均庭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王均庭於111年4月9日13時許匯款370,000元 戶名:楊俊億 銀行: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1年4月9日 13時4分轉出369,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1年4月9日 13時10分轉出44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世華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均庭之證述(偵字第8798號卷第251至255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 王柏翔 王柏翔於110年3月25日以通訊軟體LINE認識某詐欺集團成員後,該成員誆稱依其指示至「TMGM」投資即可每日獲利1千元至3千元等語,並指示王柏翔匯款至指定帳戶,致王柏翔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王柏翔於110年4月10日19時34分匯款20,000元 戶名:楊俊億 銀行: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0日19時38分轉出2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0日19時40分轉出2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柏翔之證述(偵字第8798號卷第155至162、163至165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王柏翔於110年4月10日20時23分匯款30,000元 戶名:楊俊億 銀行: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0日20時34分轉出3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0日20時39分轉出3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33 吳維倫 吳維倫於不詳時間經通訊軟體IG認識詐欺集團成員(IG暱稱「155_xxin」),該成員復介紹通訊軟體LINE暱稱「冰冰」、「宏燁」之成員,後上開成員慫恿吳維倫至「GIANTWIN」博弈(投資)網站申請帳戶及匯款至指定帳戶,,致吳維倫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吳維倫於110年4月10日17時27分匯款30,000元 戶名:楊俊億 銀行: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0日18時6分轉出115,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0日18時7分轉出11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維倫之證述(偵字第8798號卷第41至43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李蕙君 李蕙君於110年3月31日20時55分許,認識詐欺集團成員後,該成員遂以投資的名義,要求被害人李蕙君至銀行ATM轉帳至指定銀行帳戶,致李蕙君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李蕙君於110年4月10日17時39分匯款10,000元 戶名:楊俊億 銀行: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0日18時6分轉出115,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0日18時7分轉出11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蕙君之證述(偵字第8798號卷第415至417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 許雅淳 許雅淳於000年0月間在通訊軟體IG認識詐欺集團成員後,該成員向許雅淳誆稱有投資資訊,即可在通訊軟體Line玩娛樂城獲利等語,致許雅淳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許雅淳於110年4月10日20時41分匯款100,000元 戶名:楊俊億 銀行: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0日20時48分轉出26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0日20時50分轉出26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雅淳之證述(偵字第8798號卷第277至280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陳厚諺 陳厚諺於110年4月2日在IG上看見某詐欺集團成員之約會資訊,該成員並提供陳厚諺某期貨交易網站,並誆稱其為該網站代言人,需陳厚諺於期貨網站進行交易,該成員拿到代言費才願意與陳厚諺約會,致陳厚諺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陳厚諺於110年4月10日17時34分匯款10,000元 戶名:楊俊億 銀行: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0日18時6分轉出115,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0日18時7分轉出11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厚諺之證述(偵字第8798號卷第61至64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王姳壬 王姹壬於000年0月0日間,在網路上看到詐欺集團之投資廣告,經加入該廣告上顯示通訊軟體LINE(暱稱「指令發派員」)後,該名成員提供王姳壬BAG科技智能投資網站,經其加入後另有一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CINNA」)指示王姳壬以網路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致王姳壬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王姳壬於110年4月18日19時41分匯款30,000元 戶名:郭洧鳴 銀行:上海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8日19時43分轉出3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8日19時44分轉出10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姳壬之證述(偵字第6903號卷第83至88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王姳壬於110年4月18日19時48分匯款30,000元 戶名:郭洧鳴 銀行:上海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8日19時48分轉出3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8日19時50分轉出29,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王姳壬於110年4月18日20時1分匯款14,000元 戶名:郭洧鳴 銀行:上海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8日20時3分轉出39,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8日20時4分轉出3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38 王慧敏 王慧敏於000年0月00日間,在網路上看到有玩遊戯可賺錢之廣告,其點入後,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遊戲客服人員指示王慧敏操作,致王慧敏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王慧敏於110年4月16日21時27分匯款40,000元 戶名:郭洧鳴 銀行:上海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6日21時29分轉出40,000元 不詳 於110年4月16日21時30分轉出4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慧敏之證述(偵字第6903號卷第295至297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9 吳其恩 吳其恩於110年3月8日看見臉書社團文章介紹某詐欺集團之投資博弈網站,經加入該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群組後,詐欺集團成員即指示吳其恩匯款儲値,並於吳其恩要提領獲利出金時,該成員續誆稱需要保證金等語,致吳其恩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吳其恩於110年4月16日17時44分匯款100,000元 戶名:郭洧鳴 銀行:上海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6日17時46分轉出301,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6日17時48分轉出86,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其恩之證述(偵字第6903號卷第270至275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其恩於110年4月16日17時56分匯款103,699元 戶名:郭洧鳴 銀行:上海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6日17時57分轉出119,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6日17時58分轉出17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40 李玉珍 李玉珍於110年4月1日在網站上看到可破解賭博網站的廣告「怪獸達人」,遂依指示去「美盛」賭博網站申辦會員,經該網站邀請加入某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並依該群組指示下單獲利,致李玉珍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李玉珍於110年4月16日17時45分匯款102,000元 戶名:郭洧鳴 銀行:上海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6日17時46分轉出301,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6日17時48分轉出86,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玉珍之證述(偵字第6903號卷第162至165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曹家宜 曹家宜於000年0月間被加入通訊軟體某LINE群組,該群組提供賭博網站,該群組指示曹家宜下單獲利,致曹家宜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曹家宜於110年4月17日13時34分匯款25,000元 戶名:郭洧鳴 銀行:上海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7日13時43分轉出54,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7日13時44分轉出5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曹家宜之證述(偵字第8071號卷第117至118頁、偵字第6903號卷第224至226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曹家宜於110年4月17日16時5分匯款25,000元 戶名:郭洧鳴 銀行:上海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7日16時6分轉出55,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7日16時8分轉出6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曹家宜於110年4月17日21時26分匯款30,000元 戶名:郭洧鳴 銀行:上海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7日21時34轉出6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7日21時36分轉出6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曹家宜於110年4月17日22時51分匯款20,000元 戶名:郭洧鳴 銀行:上海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7日22時57分轉出2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7日22時58分轉出55,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42 莊慧群 莊慧群於110年4月16日在臉書看到投資資訊,經其點入後,該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錢姊」)某成員介紹其加入「盛元」網站,並介紹LINE(暱稱「莉絲」),該LINE(暱稱「莉絲」)告知莊慧群可參多種加投資方案獲利,並指示告訴人莊慧群匯款至指定帳戶,致莊慧群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莊慧群於110年4月17日14時27分匯款30,000元 戶名:郭洧鳴 銀行:上海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7日14時30分轉出6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7日14時32分轉出6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慧群之證述(偵字第6903號卷第107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莊慧群於110年4月18日18時51分匯款50,000元 戶名:郭洧鳴 銀行:上海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8日18時53分轉出73,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8日18時56分轉出7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43 黃承凱 黃承凱於110年4月10日18時,看到手機臉書廣告「BAG國際數位交易」,經其進入後,該網站某詐欺集團之LINE通訊軟體尊榮會員某(LINE暱稱「勝杰至執行長」),要求黃承凱須在網站內開設帳號儲值5萬元才能參加遊戲下注等語,致黃承凱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黃承凱於110年4月16日17時40分匯款50,000元 戶名:郭洧鳴 銀行:上海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6日17時42分轉出215,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6日17時43分轉出214,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承凱之證述(偵字第6903號卷第116至118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承凱於110年4月17日18時53分匯款50,000元 戶名:郭洧鳴 銀行:上海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7日18時54分轉出9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7日19時2分轉出9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黃承凱於110年4月18日15時46分匯款50,000元 戶名:郭洧鳴 銀行:上海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8日15時52分轉出1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8日15時53分轉出8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44 黃靖惠 黃靖惠於臉書認識某詐欺集團成員,經該成員於110年3月30日14時36分介紹黃靖惠至「晨星」網站投資,並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且指示黃靖惠匯款至指定帳戶,致黃靖惠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黃靖惠於110年4月16日18時8分匯款50,000元 戶名:郭洧鳴 銀行:上海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6日18時11分轉出12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6日18時13分轉出19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被害人黃靖惠之證述(偵字第6903號卷第135頁、第136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5 趙沛姍 趙沛姍於000年0月間在網路上看到臉書之投資廣告,經加入該廣告所示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富專員」)後,該名成員介紹趙沛珊加入投資生日活動,並指示告訴人趙沛珊匯款至指定帳戶,致趙沛姍陷於錯誤。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趙沛姍於110年4月18日15時51分匯款30,000元 戶名:郭洧鳴 銀行:上海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8日15時52分轉出100,000元 戶名:黃士韋 銀行:永豐商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於110年4月18日15時53分轉出80,000元 戶名:不詳 銀行:國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⒈證人即告訴人趙沛姍之證述(偵字第6903號卷第258至260頁) 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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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號
112年度訴字第55號
112年度訴字第8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賢
黃士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17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2429、23498、23499、2782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944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世賢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黃士韋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黃世賢擔任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之操盤首腦,於 民國110年3月10日0時起至同年9月8日20時止,指揮黃士韋執 行處理金流等職務。又黃士韋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信用 之重要工具及表徵,而現今社會詐欺案件層出不窮,參與詐 欺之人經常利用他人金融帳戶以獲取詐欺犯罪所得,並藉此 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 ,可預見提供其金融帳戶予他人,極可能係用以收取詐欺取 財等財產犯罪贓款,作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匯入犯罪所得 之工具使用,所得財產犯罪贓款經提領,或再自金融帳戶轉 入其他金融帳戶,可免於參與詐欺之人身分曝光,規避查緝 ,並掩飾詐騙所得所在及實際去向,製造金流斷點,仍與黃 世賢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 110年2月20日8時,前往臺北市○○區○○街00巷0號之「CAFE SUG AR果實咖啡堂」(下稱果實咖啡堂),由黃世賢以新臺幣( 下同)4萬元為代價,收購黃士韋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至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士韋之永豐銀行帳戶)之提款 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作為詐騙犯罪所得之持有、 隱匿、掩飾之犯罪工具,並為下列行為:
㈠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詐欺方法、時間」欄所 示之詐術,致附表一編號1「告訴人或被害人」欄所示之劉 思敏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1「第一層帳戶」欄所 示帳戶(第一層帳戶所有人所涉罪嫌另案偵辦)。隨後詐欺 集團成員即於附表一編號1「轉出時間及金額」欄所示之時 間,將該欄所示之金額匯至附表一編號1「第二層帳戶」欄 所示之黃士韋之永豐銀行帳戶,以此方式隱藏、掩飾詐欺所 得。嗣劉思敏驚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2「詐欺方法、時間」欄所 示之詐術,致附表一編號2「告訴人或被害人」欄所示之郭 春香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2「第一層帳戶」欄所 示帳戶;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將第一層帳戶內款項,轉至如 附表一編號2「第二層帳戶」欄所示帳戶;復由黃世賢指示黃 士韋,將附表一編號2「轉出時間及金額」欄所示之款項, 轉至如附表一編號2「第三層帳戶」欄所示帳戶,而以此方 式製造金流斷點。其後黃世賢於如附表二「提領時間」欄所 示之時間,提領附表二「提領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即前述第 三層帳戶內之部分金額,歷次所提領之金額如附表二「提領 金額」欄所示,即再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嗣經郭春香發 覺異狀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㈢黃世賢、黃士韋於110年2月21日下午3時許,在果實咖啡堂取 得邱暄紋(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48號 審理中)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807至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邱暄紋永豐帳戶)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812至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暄紋台新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將所取得之上開帳戶作為本案詐欺集團分層收款帳戶 。另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3、4「詐欺 方法、時間」欄所示之詐術,致附表一編號3、4「告訴人或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3、4「 第一層帳戶」欄所示之邱暄紋永豐、台新帳戶,旋均遭該詐 欺集團成員將詐欺所得贓款轉匯一空,而以此方式掩飾特定 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確保本案詐欺集團取得詐騙 款項。嗣經邱暄紋、戴秀霞、鄭如玲發覺異狀報警處理,而循線 查悉上情。
㈣黃世賢再提供如附表一編號5至45「第一層帳戶」欄所示之帳 戶,及如附表一編號5至45「第二層帳戶」欄所示之帳戶、 工作機及筆記型電腦等犯罪工具予黃士韋。另由本案詐欺集
團其他成員於110年1月間起,以如附表一編號5至45「詐欺方 式、時間」欄所示之詐術,致附表一編號5至45「告訴人或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下稱李宣霈等41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或轉帳至如附表一編號5至45「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 而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詐欺所得贓款轉至如附表一編號5 至45「第二層帳戶」欄所示帳戶。再由黃士韋使用前開第二 層帳戶網銀帳號、密碼登入,於110年3月間至110年7月間,在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將該第二層帳戶内款項轉至本 案詐欺集團所指示之如附表一編號5至45「第三層帳戶」欄 所示帳戶,而以此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 向,確保本案詐欺集團取得詐騙款項,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 斷點。嗣經李宣霈等41人發覺異狀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劉思敏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肚分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蘆洲分局,郭春香訴由臺東縣警察局,李宣霈、詹智宇、李 美娟、沈妤珊、張萬鈺、陳允中、陳芝穎、陳桂彬、買冠初 、王彤文、陳官威、劉嘉雯、吳克泰、李基禎、林伊姍、林鼎芫 、洪芷翎、李佳津、彭禹翔、鄭丞偉、吳祺胤、林雲英、莊俊 杰、黃瀅珍、丁維霖、王均庭、王柏翔、吳維倫、許雅淳、 陳厚諺、王姳壬、王慧敏、吳其恩、曹家宜、莊慧群、黃承 凱、趙沛姍等37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戴 秀霞、鄭如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暨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被告2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就被訴事 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 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審訴 卷第75至98、149至151、267至270、309至312、315至316頁 、112訴54號卷第75至80、121至123頁、112訴55號卷第103 至108、165至167頁),核與附表一「告訴人或被害人」欄 所示之人之指述(詳見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 」欄)、證人即另案被告楊清旭之證述(偵字第2317號卷一 第153至165、167至173、175至177頁)、證人即另案被告許
仁欽之證述(偵字第2317號卷一第197至205頁)、證人即共 同被告黃士韋之供述(偵字第22430號卷第11至15、209至21 4、222至230、232至245、248至262、266至280、284至298 、302至至316、320至334、338至352、356至360、362至370 、372至376頁、偵字第2317號卷一第15至22、23至25、27至 32、35至37、39至41、507至511頁、偵字第9304號卷第11至 19、21至24、253至258頁、偵字第8796號卷第9至17、19至2 2、129至134頁、偵字第8616號卷第11至19、21至24、221至 226頁、偵字第8071號卷第9至20、297至302頁、偵字第9305 號卷第13至21、23至26、247至252頁、偵字第8798號卷第13 至21、23至26、483至488頁、偵字第6903號卷第17至25、27 至30、409至414頁、偵字第23498號卷第51至59、61至65、6 7至70頁、偵字第8797號卷第9至17、19至21、179至184頁、 偵字第23499號卷第11至15、17至20頁、偵字第16417號卷第 11至15、17至20頁、偵字第35944號卷第7至9、11至17頁、 偵字第22429號卷第7至10、101至106頁、審訴卷第75至98、 267至270、309至312、315至316頁、112訴54號卷第75至80 、121至123頁、112訴55號卷第103至108、165至167頁)、 證人即共同被告黃世賢之供述(偵字第2317號卷二第73至77 頁、偵字第23498號卷第21至27、29至33頁、偵字第27826號 卷第131至132頁、審訴卷第149至151、267至270、309至312 、315至316頁、112訴54號卷第75至80、121至123頁、112訴 55號卷第103至108、165至167頁)相符,並有如附表一「證 據名稱及卷證出處」欄所示證據資料(詳見附表一各編號「 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欄)、告訴人劉思敏等之帳戶之歷史 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銀行匯款回條 影本、帳戶存摺封面、銀行往來業務異動申請書、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遭假 檢警詐欺案之詐騙集團組織圖、遭詐騙帳戶附表、嘉義市政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辦詐欺案件被害人匯款一覽表等(偵字 第35944號卷第205、209、213至281、285至315、319至388 頁、偵字第2317號卷一第231至245、247至249頁、偵字第93 04號卷第75、81至86、123、127至133頁、偵字第8796號卷 第33至34、39至43、45、51至63頁、偵字第23499號卷第47 、52至61、101、107至109、111至112、117至125、153、15 8至161、163、168至175、179至205、207、214至218頁、他 字第9815號卷第39至42、45、49至50、53至61頁、他字第51 80號卷第35至38、41、45至46、49至57頁、偵字第8616號卷 第71至72、101、107、109至121、123、127至134、136至13 9頁、偵字第8071號卷第45至53、59至61、63至65、69至73
、75、79至97、125至126、131至143、145、155至165、167 至169、175至183頁、偵字第9305號卷第103、113至117、11 9至125、151、159至164、197頁、偵字第16417號卷第63、6 8至77、99至100、110、113至142、241、249至259、263、2 70至283頁、偵字第8798號卷第39至40、45至47、48至57、5 9至60、67至72、73至116、153、167至174、177至187、209 至210、213至228、249、257至260、262至273、275、281至 302、413、418至438頁、偵字第6903號卷第90至102、109至 114、121至132、134、137至157、167至173、222至223、22 7至230、257、261至266、276至287、299至307、311至313 頁、偵字第8071號卷第115至116、119至123頁)、永豐銀行 110年5月26日之作心詢字第1100520110號函、110年5月20日 作心詢字第1100517114號函、110年8月10日作心詢字第1100 803161號函暨附件被告黃士韋之永豐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 易明細(偵字第2317號卷一第43至45頁、第47至49頁、第51 至113頁、偵字第2317號卷二第31至35頁、偵字第35944號卷 第39至114頁、偵字第9304號卷第231至233頁、偵字第8796 號卷第115至116頁、他字第9815號卷第85至110頁、他字第5 180號卷第105至167頁、偵字第8616號卷第201至206頁、偵 字第8071號卷第195至233頁、偵字第9305號卷第71至73頁、 偵字第16417號卷第317至319頁、偵字第8798號卷第469至47 0頁、偵字第8797號卷第103頁、第161至164頁)、永豐銀行 110年5月26日之作心詢字第1100520111號函及檢附鄭頌穎之 永豐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2317號卷一第11 5至142頁)、被告黃世賢之提款畫面(偵字第2317號卷一第 179至188頁)、陳易琳之照片影本(偵字第2317號卷一第20 7頁)、臺東縣政府警察局111年1月25日東警刑偵科字第111 0003869號函及檢附之詐欺集團組織金流圖、被告黃世賢提 領贓款紀錄表、鄭頌穎之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洪章凱、 張詠婕、楊清旭、林俐君、楊志樺等人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之開戶資料和交易光碟資料(偵字第2317號卷一第315、317 、319至327、329至333、335至479頁)、中小企銀大園分行 110年5月6日大園字第1108101380號函檢附邱世傑之中小企 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字第2317號卷二第5至19頁)、扣 案之被告黃士韋所有之行動電話共5支之相關函稿及公務電 話紀錄(偵字第2317號卷二第85、91、93、139至141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數位採證結果報告(偵字第2317號卷二 第99至108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 (偵字第2317號卷二第109至135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戶 名楊俊億之帳號812至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偵字第35944號卷第25至37頁)、永豐銀行戶名胡志宇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1764號卷第57至 60頁、偵字第23499號卷第383至397頁、他字第9815號卷第6 9至84頁、他字第5180號卷第65至103頁)、合作金庫銀行戶 名陳宗仁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偵字第9304號卷第 209至222頁、偵字第23499號卷第369至382頁)、被告黃士 韋提領畫面、ATM提款地點一覽表(偵字第9304號卷第235至 237頁、偵字第23499號卷第31至43頁、他字第9815號卷第11 5、117至129頁、他字第5180號卷第223至225、227頁、偵字 第8071號卷第193頁、偵字第8797號卷第105至107頁)、京 城銀行戶名鍾恩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偵字第8796 號卷第107至114頁)、遠東銀行戶名楊彥翬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資料(偵字第23499號卷第319至322頁、他字第98 15號卷第65至68頁、他字第5180號卷第61至64頁)、玉山銀 行戶名馬浩源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偵字第23499 號卷第325至328頁、偵字第8616號卷第159至162頁)、第一 銀行戶名黃培修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偵字第23499 號卷第331至347頁、偵字第8616號卷第171至199頁)、合作 金庫銀行戶名楊彥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偵字第 23499號卷第349至365頁)、第一銀行戶名曾仲海帳號00000 000000號帳戶資料(偵字第8071號卷第235至283頁)、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戶名周進宗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偵 字第9305號卷第43至69頁)、京城銀行戶名蔡宜廷帳號0000 000000號帳戶資料(偵字第16417號卷第291至299頁)、中 國信託銀行戶名楊榮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偵字 第16417號卷第303至316頁)、台新銀行戶名楊俊億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偵字第8798號卷第447至467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戶名郭洧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資料(偵字第6903號卷第385至395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他字第5180號卷附「黃士韋涉詐欺、洗錢不法金 流示意圖」(他字第5180號卷第9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調取通信紀錄聲請書暨0000000000通訊紀錄上 網歷程(聲同調卷第3至28頁、他字第9815號卷第111至113 頁、他字第5180號卷第169至221頁、偵字第8616號卷第207 頁、偵字第8797號卷第101頁)、被告黃士韋永豐銀行帳戶 交易明細表、網銀使用之IP位址(偵字第6903號卷第345至3 84頁)、被告黃世賢手繪之詐欺集團分工圖(偵字第23498 號卷第49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11月2 4日桃警刑大八字第1100029065號調取通信紀錄聲請書暨被 告黃世賢名下申登電話及聯絡電話通聯記錄(他字第9815號
卷第157至163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3月27日新北院 英刑戊111金訴957字第10211號函(112訴54號卷第89頁)在 卷可佐,其等互核均屬一致,則被告2人前揭任意性自白應 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等規定,依序於112年5月31日、同年6月14 日修正公布,並陸續於同年6月2日、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 ,其中刑法第339條之4此次修正僅增訂第1項第4款之加重事 由,核與被告2人本案所犯罪名及刑罰無涉,自無比較新舊 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 後之規定。
2.而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前揭法律修正後之規定,以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 ,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 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又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 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 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 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 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 、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 、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 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 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 ,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可參)。本案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時,就事實欄洗錢犯行部分自白犯罪(見審訴 卷第75至98、149至151、267至270、309至312、315至316頁 、112訴54號卷第75至80、121至123頁、112訴55號卷第103 至108、165至167頁),依上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原 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 罪,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
應於量刑時一併審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㈡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依同法第1條規定,係在於防範及制 止因特定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 (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 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 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準此以觀,洗錢防 制法洗錢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特定 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 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 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 克相當。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 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由共 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 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洗錢行為(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2 人參與上開詐欺集團,被告黃世賢除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操 盤首腦外,亦有收取帳戶以供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匯入款項, 並有自行提領款項;被告黃士韋除提供帳戶以供其他詐欺集 團成員匯入款項外,亦有將特定帳戶之款項轉往其他帳戶, 被告2人之行為客觀上得以切斷詐騙所得金流之去向、所在 ,阻撓國家對詐欺犯罪所得之追查。又被告2人於行為時既 已成年,具有一定程度之智識能力及生活經驗,亦知悉其行 為得使詐欺集團切斷詐欺金流之去向,主觀上也具有掩飾、 隱匿該財產與犯罪之關聯性,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 意思,其所為係屬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洗錢行為 甚明。
㈢查被告2人所參與者係集團性犯罪,該詐欺集團成員編制,已 知成員除被告2人外,尚有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對被 害人施行詐術,顯有3人以上而為共同實施詐欺犯行等情, 業據被告2人供認不諱,故被告2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為3 人以上,洵堪認定。
㈣按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迄犯罪組織解散,或行為人脫 離犯罪組織時,犯行始告終結。是行為人參與詐欺犯罪組織 期間,所為多次加重詐欺犯行,僅需就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 加重詐欺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其餘祗需單獨就加重詐欺論 罪科刑即可,以免重複評價。行為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 次加重詐欺行為,因偵查先後不同,致起訴後分由不同法官 審理時,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中之「首次 」(不論是否為事實上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 織罪論以想像競合。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
,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即可(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7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被告2人加入有詐欺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楊清旭、林祐翔、高 孝文、廖晉舜、李致宏、呂佳倩、張錦濤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 之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本案詐欺集團,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071號等案件提起公訴,並於111 年6月7日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 第957號)。
2.被告2人所加入之本案詐欺集團,其成員與被告2人前開經起 訴之詐欺集團人員均有所重複,堪信為同一詐欺集團,又本 案係於111年6月17日繫屬本院而起訴在後,則揆諸前揭意旨 ,被告2人本案所犯,僅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應不再 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一 併敘明。
㈤是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 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又被告2人所為各行為均係以一行為涉犯上開罪名,應 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另告訴人吳祺胤於 遭詐欺時雖為少年,惟被告2人並非親自實施詐欺手段之人 ,依卷內資料亦難認被告2人明知吳祺胤為少年而故意對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