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穆利娜
代 理 人 黃文章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穆利娜自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 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 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 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 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 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 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 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復為同條例第16條 第1項前段、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 優先債權債務共新臺幣(下同)2,069,797元,為清理債務 ,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案 列111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699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於調解時,提出180期、利率0%、每月還款8,000 元之清償方案,因聲請人資力不佳,且尚有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務,收入及財產與債務差距過大,無法負擔清償方案,故 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因罹患極重度腎臟病,長年洗腎,為極 重度身心障礙者,因身心狀況不佳,無法覓得工作,現無業 ,僅每月領取身障補助及低收入戶生活補助約14,000元。聲 請人每月平均生活必要支出為17,076元,名下無財產,亦 無債務人,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外,尚需每月支付母親扶養 費4,000元,實無力清償債務。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未從 事營業,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爰依消債條例提出本件清算之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
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之無擔保無優先債務共2,069,797元等情 ,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為 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3-30頁;消債清字卷第21-28頁)。 就聲請人所欠債務金額乙節,依據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之陳報 狀可知,其金額為3,353,355元。聲請人在本件清算聲請前 ,於111年11月23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1 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699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於調解時,提出180期、利率0%、每月還款8,000元之 清償方案,因聲請人資力不佳,且尚有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 ,收入及財產與債務差距過大,無法負擔清償方案,故調解 不成立,本院於112年1月10日發給聲請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111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699號調解不 成立證明書為證(消債清字卷第39頁),並經本院調閱該調 解事件卷宗核之相符。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清算前,已踐行前 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是聲請人提起 本件清算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 可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因身心狀況不佳,無法 覓得工作,現無業,僅每月領取身障補助及低收入戶生活補 助約14,000元元等情,業據其提出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證(南 司消債調字卷第33-39頁;消債清字卷第31-37頁),另參之 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消債清字卷第71頁 ),可知聲請人無收入。又依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2月22 日南市社助字第1130303120號函可知(消債清字卷第169頁 ),聲請人每月核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8,836元、低收 入戶家庭生活補助費6,358元,共計15,194元。又聲請人主 張名下無財產,有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在卷可憑(南司消債調字卷第31頁;消債清字卷第29頁 )。惟依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消債清字卷第43-51、71頁),聲請人尚 有全球人壽保險、國泰人壽保險等保險,依全球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日全球壽(保全)字第1130102051號函 可知,聲請人名下有兩份有效保單,至112年12月14日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共146,391元(消債清字卷第165-167頁)。基 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應以其名下全球人壽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146,391元及每月社會補助收入約15,194元為據。(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
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 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 告113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 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 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 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 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 .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 生活必要費用約17,076元,未逾前開每月生活費標準17,07 6元之範圍,尚屬合理。
(四)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 ,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每月支付母親扶養費 4,000元,扶養負擔比例3分之1等情,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南司消債調字卷第19頁、消債清字卷第17頁);聲請人之 母親00年0月0日出生,81歲餘,為輕度身心障礙者,勘認聲 請人扶養母親有其必要性。復依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2月 22日南市社助字第1130303120號函所示(消債清字卷第169 頁),可知聲請人之母親每月核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費 7,759元,其生活費標準,依前開規定,應以臺南市政府公 告之113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4,230元之1.2倍 即17,076元為限,並依法由聲請人負擔3分之1。依此計算之 結果,聲請人每月扶養母親之扶養費用應以3,106元【計算 式:(17,076元-7,759元)×1/3=3,1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為上限。是聲請人每月支付母親扶養費3,106元,核屬適 當,逾此金額,即屬無理由。
(五)綜上各情,聲請人名下僅有全球人壽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46, 391元及每月社會補助收入15,194元,該收入於扣除聲請人 自己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母親扶養費3,106元後,已無 餘額,又審酌聲請人之債務金額達3,353,355元,且財產狀 況及收入情形不佳,顯然無法繼續清償債務。
四、綜上,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不 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 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 可憑(消債清字卷第41頁),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 人聲請清算,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 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 定有明文。本件既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併依前開規 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備註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12月15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009,440元 消債清字卷第115-129頁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12月13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243,905元 消債清字卷第97-104頁 3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13,783元 ①消債清字卷第21、27、73-78頁 ②受讓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③債權人未陳報,暫以債權人清冊所列金額列之 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12月13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280,237元 消債清字卷第97-95頁 5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12月15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354,868元 消債清字卷第79-85頁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12月20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343,345元 消債清字卷第131-133頁 7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12月13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430,756元 消債清字卷第135-147頁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12月18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461,540元 消債清字卷第105-113頁 9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12月2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15,481元 消債清字卷第149-163頁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3,353,3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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