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鴻斌
代 理 人 雷宇軒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雅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商業銀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楊鴻斌自中華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係 採前置協商主義,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自應本於個人實 際財產及收支狀況,依最大誠信原則,商討解決方案。如終 究不能成立協商,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上開條文 所謂「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允宜綜衡債務人全部 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 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所陳報之各項支出,是否確屬 必要性之支出,如曾有協商方案,其條件是否已無法兼顧個 人生活之基本需求等情,為其判斷之準據。又法院開始清算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 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 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 項、第1 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88 2萬5,008元,於消債條例施行後,曾向本院對相對人聲請債 務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爰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三、經查:
㈠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向本 院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2年度北司消債調字 第608號消債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 年1月16日調解程序中勸諭兩造調解,調解不成立,聲請人 請求進入更生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北司 消債調字第608號卷宗(下稱調解卷)核閱屬實,堪可認定 。惟查,據債權人陳報狀所載,聲請人計算至本件消債調解 時(即113年1月15日)積欠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如附件所示 ,合計2,116萬8,063元。是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額已逾1,200 萬元,依首揭說明,本不得聲請更生程序,聲請人嗣於113 年3月7日具狀改行聲請清算程序,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故
本件應以聲請人調解之聲請,視為清算之聲請。從而,本院 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 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㈡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聲請人名下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聲請人主張其現任職於 微笑單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笑單車公司),每月平均薪資 約1萬4,207元等語,並提出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 明書、薪資表、勞工保險最新異動紀錄、台北敦南郵局歷史 交易清單(帳號:00000000000000)、臺灣土地銀行松山分行 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彰化銀行東興分行帳 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等件為證(見調解卷第4 7至101頁;本院卷第93至175頁)。經查,聲請人112年至113 年2月自微笑單車公司領有如附表二所示薪資,平均每月1萬 5,048元。然按最低生活費既係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由中央 、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 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 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5%以上時調整之,因應不同地區 生活水準每年檢視調整而得出,是健保費、勞保費及所得稅 當已得包含在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範圍內(本 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39號參照)。參酌聲請人113年1月份 薪資表(聲證15),勞保費合計健保費為822元,聲請人既主 張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見調解卷 第17頁),則上開健保費、勞保費不得再予重複列計,故此 部分費用應計入聲請人薪資中。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 入,亦無收取政府補助,有本院職權函詢結果在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81至85頁)。是本院即以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1萬5, 870元(計算式:15,048元+822元),作為計算其目前償債能 力之依據,其餘非固定之收入因不具持續性,爰不予列計。 ㈢聲請人每月支出狀況:
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 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 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 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 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第64條 之2第1項、第2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第3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
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1.2倍定之,本院審酌聲請人現居於臺北市松山區, 有戶籍謄本為證(見調解卷第113頁),爰參酌衛生福利部 公告之113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萬9,649元之1 .2倍即2萬3,579元(計算式:19,649元×1.2),並以此數額 作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㈣基上,以聲請人每月收入1萬5,870元,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2萬3,579元,已無剩餘可供支配,而聲請人名下僅有如 附表一所示財產,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 機構交易明細、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台灣證券交易所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見調解卷第107至1 11頁;本院卷第91頁、第95至165頁、第179至181頁)。是 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信用、勞力及生活費用支出等狀況 ,堪認債務人客觀上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 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 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債務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確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 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 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核屬有據, 爰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附件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新臺幣/元) 備註 1 金融機構 債權數額:9,609,243元 本金:2,850,509元 利息:6,758,734元 1.調解卷第337-338頁 2.含星展銀行、渣打銀行、滙豐銀行、遠東銀行、元大銀行、永豐銀行、玉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兆豐銀行等共10間金融機構 2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數額:2,747,001元 本金:684,475元 利息:2,062,526元 調解卷第233頁 3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數額:592,609元 本金:325,298元 利息:255,006元 期前利息:12,305元 調解卷第251-271頁 4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數額:1,197,567元 本金:299,638元 利息:897,929元 調解卷第247-249頁 5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數額:3,184,003元 本金:1,016,954元 利息:2,167,049元 調解卷第275-283頁 6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數額:1,889,073元 本金:466,712元 利息:1,422,361元 調解卷第227-229頁 7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數額:137,592元 債權人未陳報債權,暫以聲請人檢附之債權人清冊數額列計 8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數額:1,255,168元 本金:305,758元 利息:946,312元 期前利息:3,098元 調解卷第237-245頁 9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數額:155,807元 債權人未陳報債權,暫以聲請人檢附之債權人清冊數額列計 10 中華商業銀行 債權數額:400,000元 同上 合計:2,116萬8,063元
附表一
編號 財產名稱 數量 1 新光人壽新百齡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Z0000000000 1張 2 宏泰人壽吉利終身保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1張 附表二
編號 薪資月份 實發金額(新臺幣/元) 1 112年1月 15,948元 2 112年2月 10,821元 3 112年3月 12,386元 4 112年4月 14,711元 5 112年5月 15,486元 6 112年6月 16,317元 7 112年7月 16,186元 8 112年8月 15,680元 9 112年9月 17,122元 10 112年10月 14,281元 11 112年11月 15,076元 12 112年12月 16,291元 13 113年1月 16,063元 14 113年2月 14,298元 合計:210,666元 平均:15,0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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