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CAI Asia Ltd.
英屬維京群島商CGH Asia Ltd.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帆
相 對 人 陳守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之聲請人欄中關於「英屬維京群島商CAI ASIA LTD」、「英屬維京群島商CGH ASIA LTD」之記載,應更正為「英屬維京群島商CAI Asia Ltd.」、「英屬維京群島商CGH Asia Ltd.」。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