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224號
TPDM,109,附民,224,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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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24號
原 告 蔡月娥

被 告 陳鴻國
沈允中

高全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金 重訴字第1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 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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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