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3030號
TCDM,112,金訴,3030,2024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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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69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0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耀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23
8號、第42958號、第46685號、第48278號、第48378號、第48460
號、第50748號、第50756號、第50827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
偵字第49194號、第51891號、第5169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1、附表二編號1至14、附表三編號1「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1、附表二編號1至14、附表三編號1「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己○○於民國112年3、4月間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暱稱「騎驢找馬」、「今晚打老虎」、「小星星」等人及少 年紀○丞(民國96年生,所涉詐欺等犯行,經警另行移送本 院少年法庭;本案無證據證明己○○知悉紀○丞係少年)所組 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牟利性之詐欺 集團(己○○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部分,業經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567、7324號、112年度 少連偵字第40號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擔任收水 、提領車手及取簿手角色,負責收取車手所提領之詐欺款項 、提領人頭帳戶內詐欺所得之款項及領取裝有人頭帳戶之包 裹。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一般洗錢犯意聯絡,而 為下列犯行:
(一)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21、附表二編號1至14 「詐欺方式」欄所示之時間,以該欄所示之詐欺手法,對附 表一編號1至21、附表二編號1至14「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 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21、附表 二編號1至14「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及匯入帳戶」欄所 示之金額至該欄所示之金融帳戶後,由附表一編號1至21、



附表二編號1至14「提款車手、時間、金額(新臺幣)及地 點」欄所示之人,於該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該欄所示 之金額(附表一編號17部分,係由少年紀○丞提領詐得款項 ,再將款項交予前來收水之己○○),己○○於提領或收水後, 依暱稱「騎驢找馬」指示,交付予所指定前來收款之人或以 無摺存款方式存入所指定之帳戶內,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 以此等方式取得詐欺款項,以此方式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 之去向。
(二)己○○依暱稱「騎驢找馬」之人之指示,於112年5月26日15時 19分許,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中農門市 ,領取張詩吟在臉書網站一頁式廣告因尋找工作機會遭詐欺 集團詐騙後,而於112年5月24日8時9分許,以超商店到店寄 送(交貨便)方式,寄送至統一超商中農門市之內含有永豐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及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之包裹,己○○領得 該包裹後,旋將該包裹放置在暱稱「騎驢找馬」之人所指示 之地點,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以此方式取得張詩吟之上開2 張金融卡。
二、案經案經高祐倫、羅玉蘭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 分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張詩吟訴由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張文鑫、黃建升、林佑儒、黃翊凱、李 運昶、謝孟宏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劉宇帆、阮 微芸、柯筱葳、康蕙玉、陳俊安、林重佑、趙睿奕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郭瑋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 分局;古鳳美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侯廷運、蘇 筱婷、曾宜軒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楊尚典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辛○○、壬○○、乙○○、甲○○、丑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癸○○、辰○○巳○○、卯 ○○、丙○○、丁○○、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戊 ○○、庚○○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三 中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 宜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 用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亦不受同法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



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23 8號卷【下稱偵38238卷】第21至25、101至102頁、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958號卷【下稱偵42958卷】第1 7至1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685號卷【 下稱偵46685卷】第33至38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48278號卷【下稱偵48278卷】第23至27頁、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378號卷【下稱偵48378卷】第2 7至33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460號卷【 下稱偵48460卷】第39至57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49194號卷【下稱偵49194卷】第51至59頁、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748號卷【下稱偵50748卷】第3 7至45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756號卷【 下稱偵50756卷】第25至28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50827號卷【下稱偵50827卷】第27至41頁、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694號卷【下稱偵51694卷】第3 5至45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891號卷【 下稱偵51891卷】第27至35頁、本院卷第145至159、289至31 9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一、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證 人即告訴人張詩吟、證人即共犯少年紀○丞於警詢中證述大 致相符(證人即附表一、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部分見附 表一、二之證據出處欄所示;證人張詩吟部分見偵42958卷 第31至32頁;證人少年紀○丞部分見偵48460卷第23至32頁) ,並有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偵38238 卷第17頁)、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38238卷第51至61 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見偵38238卷第63至64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26日國世存匯 作業字第1120109309號函檢附鍾伊筑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238卷第67至71頁)、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112年6月21日台新作文字第11213499號函(見偵38 238卷第75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 5567、7324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起訴書(見偵38238 卷第103至118頁)、員警職務報告(見偵50827卷第25頁) 、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偵50827卷第5 7頁)、鍾伊筑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50827卷 第59頁)、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0827卷第61至65頁 )、員警職務報告(見偵46685卷第23至26頁)、被害人帳



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偵46685卷第27至31頁) 、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46685卷第89頁)、監視器畫 面擷圖照片(見偵46685卷第91至102頁)、員警職務報告( 見偵48278卷第21頁)、詐欺車手己○○提領一覽表(見偵482 78卷第29頁)、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 偵48278卷第31至35頁)、李慧禎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見偵48278卷第38-1至41、109頁)、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99355 號函檢附李慧禎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見偵48278卷第43至51、79至80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 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95817號 函檢附邱智慧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 偵48278卷第53至68、141頁)、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 48278卷第153至157頁)、員警職務報告(見偵48378卷第25 頁)、詐欺車手己○○案附表、提款車手提領詐欺贓款一覽表 、提領時序表(見偵48378卷第35至41頁)、監視器畫面擷 圖照片(見偵48378卷第43至49頁)、趙子傑郵局帳戶之交 易明細(見偵48378卷第51至6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偵查報告(見偵48460卷第19至20頁)、 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偵48460卷第21 頁)、證人即共犯少年紀○丞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 偵48460卷第33至37頁)、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見偵48460 卷第99至100頁)、林媛媛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見偵48460卷第65頁)、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8460卷 第67至77頁)、員警職務報告(見偵50748卷第31頁)、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己○○詐欺車手案附表(見偵50748卷第33 至35頁)、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0748卷第47至49頁 )、詐欺車手己○○提領明細(見偵50748卷第53頁)、趙子 傑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0748卷第55至57 頁)、吳巧音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0748 卷第59至61頁)、員警職務報告(見偵50756卷第21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偵查詐欺案提領車手 己○○提領被害人明細一覽表(見偵50756卷第23頁)、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5日儲字第1120198863號函檢附 張于瑄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0756卷第33 至39頁)、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及比對照片(見偵50756卷 第41至49頁)、詐欺車手己○○提領熱點(見偵50756卷第51 頁)、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2958卷第21至23頁)、7 -ELEVEN貨態查詢系統畫面擷圖(見偵42958卷第25頁)、己 ○○、鄭嘉文涉詐欺案關係人一覽表(見偵49194卷第37頁)



、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偵49194卷第3 9至4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偵辦己○ ○、鄭嘉文涉嫌詐欺案偵查報告(含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 見偵49194卷第43至49頁)、提領熱點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 表(見偵49194卷第77至79頁)、帳戶個資檢視(見偵49194 卷第223至225頁)、員警職務報告(見偵51694卷第21至22 頁)、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偵51694 卷第23至33頁)、帳戶個資檢視(見偵51694卷第71、75、7 9、85、89頁)、黃彥綾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 偵51694卷第73頁)、吳淑惠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見偵51694卷第77頁)、胡凱葳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見偵51694卷第81頁)、李婉茹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 偵51694卷第83頁)、黃巧馨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見偵51694卷第87頁)、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1694 卷第91至151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 隊第三中隊職務報告書(見偵51891卷第25至26、39頁)、 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見偵51891卷第67至69頁)、胡凱 葳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51891卷第75至79頁)、0 526加工區郵局車手路線圖(見偵51891卷第81頁)、監視器 畫面擷圖照片及比對照片(見偵51891卷第83至115頁)、被 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偵51891卷第121頁 )、告訴人高祐倫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話 及對話紀錄擷圖(見偵50827卷第69至75、81至85、89至91 頁)、告訴人羅玉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話紀 錄擷圖(見偵50827卷第77至79、97至105、109至111頁)、 告訴人張文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 話紀錄擷圖(見偵46685卷第49至52頁)、被害人黃建升之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偵46685卷 第55至56頁)、告訴人林佑儒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46685 卷第61頁)、告訴人黃翊凱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 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交易



明細擷圖(見偵46685卷第65至68頁)、被害人李運昶之嘉 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溪口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擷圖、網路轉 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46685卷第71至78頁)、被害人謝孟 宏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話紀錄擷圖 (見偵46685卷第81至88頁)、告訴人劉宇帆之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48278卷第85至86頁)、告 訴人阮微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48 278卷第91至92頁)、告訴人柯筱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48278卷第97至98頁)、告訴人康蕙 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48278卷第1 17至118頁)、告訴人陳俊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見偵48278卷第123至124頁)、被害人林重佑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48278卷第129至 130頁)、告訴人趙睿奕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見偵48278卷第147至148頁)、告訴人郭瑋峻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 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郭瑋峻郵局帳戶之交易 明細及金融卡擷圖、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見偵48378卷第67、73至75、85至87、105至111頁)、被 害人古鳳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古鳳美渣打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網路轉帳交易 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8460卷第79至80、82、84 至87、89至90、93頁)、告訴人侯廷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見偵50748卷第81至85頁)、告訴人蘇筱婷之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見偵50748卷第95至103頁)、被害人曾宜軒之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 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50748卷第1 11至119頁)、告訴人楊尚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園分隊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50756卷第53至56頁 )、告訴人張詩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2958卷第29 、33至45頁)、告訴人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見偵49194卷第199至201、213至214、218頁)、被害 人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話紀錄 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壬○○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帳號資料(見偵49194卷第167至169、172至173、179、183 至187、191至193頁)、告訴人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丑○○郵局金融卡擷圖照片及存摺內頁影本、 通話紀錄擷圖(見偵49194卷第81至87、93、95、99、105至 127、131頁)、告訴人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49194 卷第149至151、154至155、159至163頁)、告訴人甲○○之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分局建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台新銀行帳戶之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49194卷第133至135、138至139 、144至148頁)、告訴人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 擷圖(見偵51694卷第153、163、167、172至173頁)、告訴 人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通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51694卷 第177至178、181至184頁)、告訴人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對話及通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 51694卷第185至189、199至211頁)、告訴人卯○○之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話紀錄擷圖(見偵51



694卷第213至226頁)、告訴人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見偵51694卷第2 27至228、233至242、244至246頁)、告訴人丁○○之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 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及通話紀錄 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51694卷第247至248、2 51至263頁)、告訴人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話及對 話紀錄擷圖(見偵51694卷第265至266、281至289頁)、告 訴人戊○○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對 話紀錄擷圖、戊○○帳戶資料(見偵51891卷第47至53頁)、 告訴人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玉山 銀行存款回條影本、對話及通話紀錄擷圖(見偵51891卷第6 1至65、71至73頁)、許佩琪(人頭帳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9354、23396、23972、30934號、1 12年度軍偵字第218號不起訴處分書(見本院卷第97至113頁 )、邱智慧(人頭帳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 偵字第36104號起訴書(見本院卷第115至121頁)、吳巧音( 人頭帳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7076 、38460號不起訴處分書(見本院卷第123至127頁)、張于 瑄(人頭帳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71 7號起訴書(見本院卷第129至135頁)、玉山銀行集中管理 部113年1月17日玉山個(集)字第1130006230號函檢附許佩琪 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83至185頁)、臺灣 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3年1月15日總集作查字第11310003 44號函檢附許佩琪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 第189至191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一總營集字第434號函 檢附鄭達敏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95至197 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一總營集字第434號函檢附葉臻第 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95、198至200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6日儲字第1130008345號函 檢附洪翊翔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203至207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6日儲字第1130008345號 函檢附楊欣蕙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203、209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6日儲字第1130008345 號函檢附丑○○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203、211頁



)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行為後,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 行,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該項規定:「犯前2條 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依修正後規定,被告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 罪,始得減輕其刑,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論斷被告是否合於自白減刑要件。(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所為,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被告雖未親自對犯罪事實一(一)、(二)之告訴人、被害人等 實施詐術行為,然被告在本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 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範圍內,既負責上揭提款、收水、領取包 裹之行為,分擔本案詐欺取財行為之一部,自仍應對該犯意 聯絡範圍內所發生之全部結果共同負責,故被告與本案詐欺 集團其他成員間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就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及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就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 以共同正犯。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之附表一、二所示之35 次犯行,均係以一個提領或收水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 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 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40號 判決參照)。本案犯罪事實一(一)、(二)之詐欺被害人共36 人,則被告就上開36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自應予分 論併罰。
(五)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6條第2項亦有明定。查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就其 所犯之一般洗錢罪坦承不諱,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



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所犯之一般洗錢罪係想像競合犯 之輕罪,已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參照最 高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定意旨,無從逕 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本院於量刑時,仍併予審酌上開減 刑事由,附此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身強體健,不知勉力謀事,依循正途 以獲取一己所需財物,竟為一己私利,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擔任車手之工作,造成犯罪事實一(一)之告訴人、被害人等 財產上之損害,及犯罪事實一(二)之告訴人張詩吟之金融帳 戶遭利用成為詐騙之工具,惡性非輕,所為實無足取,惟念 被告係取款車手、收水、取簿手之末端角色,尚無具體事證 顯示其係主要獲利或親為誆騙、施詐者,參與程度有別,犯 後雖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被害人等和解之犯後態度, 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兼衡被告自陳為高職畢業, 為口罩工廠作業員、經濟狀況普通、不須扶養未成年子女、 父母(見本院卷第31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 二、三「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本 案犯行手段雷同、犯罪時間相近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本案的報酬是 1天新臺幣(下同)3,000元,包含報酬、車資我實際上領了3 萬1,000元,住宿費我拿了3,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56頁) ,是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所得共3萬4,000元,未據扣案,亦未 實際發還告訴人、被害人等,是應以日期、當日提領之告訴 人或被害人人數平均計算該次犯罪之犯罪所得,分別於上開 罪名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二)另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14 條或第15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 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 沒收之。」,然因該條規定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等同義文字,自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 收,是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之附表一、二「提款車手、時



間、金額(新臺幣)及地點」欄所示之提領、收水之款項, 既經被告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難認該等款項現係 由被告實際占有、取得而具事實上管領權,當無依前揭規定 於本案對被告宣告沒收該等款項之餘地,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元亨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及 匯入帳戶 提款車手、時間、金額(新臺幣)及地點 證據出處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高祐倫︵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6日,假冒為虎山溫泉會館、銀行或郵局之客服人員,致電高祐倫,佯稱:因訂單重複,欲解除錯誤需使用網路轉帳云云,致高祐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2年5月26日19時22分許,匯款 49,999元至鍾伊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5月26日19時25分許,提款20,000元 ⑵112年5月26日19時26分許,提款20,000元 ⑶112年5月26日19時27分許,提款10,800元 ----------- ⑴至⑶均由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建國路郵局舊局址(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市○區○○○道0段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火車頭店)提領,共計50,800元,其中49,999元為高祐倫匯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⑴告訴人高祐倫警詢之指述(見偵50827卷第43至4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話及對話紀錄擷圖(見偵50827卷第69至75、81至85、89至91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09309號函檢附鍾伊筑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238卷第67至71頁) ⑷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偵50827卷第57頁) ⑸鍾伊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50827卷第59頁) ⑹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0827卷第61至65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羅玉蘭︵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6日,假冒為虎山溫泉會館、玉山銀行之客服人員,致電羅玉蘭,佯稱:因作業疏失,有一筆團體訂單即將扣款,欲取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羅玉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2年5月26日19時37分許,匯款49,989元 ⑵112年5月26日19時44分許,匯款23,980元 ------------- ⑴、⑵共計匯款 73,969元至鍾伊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5月26日19時39分許,提款20,000元(起訴書附表漏載) ⑵112年5月26日19時40分許,提款20,000元(起訴書附表漏載) ⑶112年5月26日19時41分許,提款10,000元(起訴書附表漏載) ⑷112年5月26日19時50分許,提款20,000元 ⑸112年5月26日19時52分許,提款4,000元 ----------- ⑴至⑶均由己 ○○在臺中市○區○○○道0段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火車頭店提領,⑷、⑸均由己 ○○在臺中市○區○○路000○000號統一超商聯鑫門市提領,共計74,000元,其中73,969元為羅玉蘭匯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⑴告訴人羅玉蘭警詢之指述(見偵50827卷第47至5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話紀錄擷圖(見偵50827卷第77至79、97至105、109至111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09309號函檢附鍾伊筑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38238卷第67至71頁) ⑷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偵38238卷第17頁) ⑸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38238卷第51至61頁) ⑹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見偵38238卷第63至64頁) 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2年6月21日台新作文字第11213499號函(見偵38238卷第75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張文鑫︵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2日16時05分許,假冒為統聯客運、郵局之客服人員,致電張文鑫,佯稱:因系統出現錯誤,票卷變成20張團體票,欲取消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張文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2年5月12日16時58分許,匯款69,985元 ⑵112年5月12日17時18分許,匯款12,976元 ------------- ⑴、⑵共計匯款 82,961元至許佩琪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5月12日17時02分許,提款20,000元 ⑵112年5月12日17時02分許,提款20,000元 ⑶112年5月12日17時03分許,提款20,005元 ⑷112年5月12日17時04分許,提款10,005元 ⑸112年5月12日17時10分許,提款20,005元 ⑹112年5月12日17時11分許,提款10,005元 ⑺112年5月12日17時22分許,提款12,005元 ----------- ⑴至⑷均由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小北百貨樹孝店提領,⑸、⑹均由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太平樹孝店提領,⑺由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新樹孝門市提領,共計112,025元。 ⑴告訴人張文鑫警詢之指述(見偵46685卷第45至48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話紀錄擷圖(見偵46685卷第49至52頁) ⑶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46685卷第89頁) ⑷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6685卷第91至102頁) ⑸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3年1月17日玉山個(集)字第1130006230號函檢附許佩琪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83至185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黃建升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2日16時30分許,假冒為統聯客運、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致電黃建升,佯稱:因之前官網購買的車票訂單有誤,欲解除錯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黃建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2年5月12日17時08分許,匯款 29,989元至許佩琪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被害人黃建升警詢之指述(見偵46685卷第53至54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偵46685卷第55至56頁) ⑶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46685卷第89頁) ⑷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6685卷第91至102頁) ⑸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3年1月17日玉山個(集)字第1130006230號函檢附許佩琪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83至185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林佑儒︵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2日16時42分許,假冒為統聯客運、玉山銀行之客服人員,致電林佑儒,佯稱:因系統錯誤,致購買到團體票20張,欲取消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林佑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2年5月12日17時24分許,匯款 9,985元至許佩琪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5月12日17時30分許,提款20,005元 ⑵112年5月12日17時31分許,提款13,005元 ----------- ⑴、⑵均由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全利門市提領,共計33,010元,其中9,985元為林佑儒匯入,其中23,015為黃翊凱匯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⑴告訴人林佑儒警詢之指述(見偵46685卷第57至60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46685卷第61頁) ⑶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46685卷第89頁) ⑷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6685卷第91至102頁) ⑸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3年1月17日玉山個(集)字第1130006230號函檢附許佩琪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83至185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黃翊凱︵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2日15時40分許,假冒為統聯客運、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致電黃翊凱,佯稱:因個資外洩,遭人訂購大量團體票,欲解除訂單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黃翊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2年5月12日17時27分許,匯款23,015元至許佩琪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黃翊凱警詢之指述(見偵46685卷第63至64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46685卷第65至68頁) ⑶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46685卷第89頁) ⑷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6685卷第91至102頁) ⑸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3年1月17日玉山個(集)字第1130006230號函檢附許佩琪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83至185頁) ⑹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3年1月15日總集作查字第1131000344號函檢附許佩琪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89至191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112年5月12日 17時36分許,匯款20,123元至許佩琪之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5月12日17時36分許,提款20,005元 ⑵112年5月12日17時37分許,提款20,005元 ⑶112年5月12日17時38分許,提款20,005元 ⑷112年5月12日17時41分許,提款20,005元 ⑸112年5月12日17時42分許,提款20,005元 ⑹112年5月12日17時43分許,提款20,005元 ----------- ⑴至⑶均由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太平樹孝店提領,⑷至⑹均由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育鑫門市提領,共計120,030元。 7 李運昶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2日16時47分許,假冒為統聯客運、郵局之客服人員,致電李運昶,佯稱:因駭客入侵系統錯誤,致訂購20張團體票,欲取消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李運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2年5月12日17時28分許,匯款49,986元 ⑵112年5月12日17時29分許,匯款49,986元 ------------- ⑴、⑵共計匯款 99,972元至許佩琪之台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被害人李運昶警詢之指述(見偵46685卷第69至70頁) ⑵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溪口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46685卷第71至78頁) ⑶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46685卷第89頁) ⑷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6685卷第91至102頁) ⑸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3年1月15日總集作查字第1131000344號函檢附許佩琪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89至191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謝孟宏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2日16時28分許,假冒為HamiVideo業者、郵局客服人員,致電謝孟宏,佯稱:因試用到期已續約,欲解約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謝孟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2年5月12日18時55分許,匯款39,987元 ⑵112年5月12日19時07分許,匯款16,012元 ⑶112年5月12日19時10分許,匯款10,000元 ⑷112年5月12日19時14分許,匯款3,989元 ⑸112年5月12日19時45分許,匯款22,123元 ------------- ⑴至⑸共計匯款 92,111元至鄭達敏(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鄭敏達)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5月12日19時00分許,提款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⑵112年5月12日19時02分許,提款19,000元 ⑶112年5月12日19時11分許,提款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⑷112年5月12日19時13分許,提款6,000元 ⑸112年5月12日19時17分許,提款4,000元 ⑹112年5月12日19時48分許,提款20,000元 ⑺112年5月12日19時49分許,提款3,000元 ----------- ⑴、⑵均由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金城店提領,⑶、⑷均由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育見門市提領,⑸由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太平分行提領,⑹、⑺均由己○○在臺中市○○路○○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太平曙光店提領,共計92,000元 ⑴被害人謝孟宏警詢之指述(見偵46685卷第79至80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話紀錄擷圖(見偵46685卷第81至88頁) ⑶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46685卷第89頁) ⑷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6685卷第91至102頁) ⑸第一商業銀行總行一總營集字第434號函檢附鄭達敏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95至197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劉宇帆︵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0日17時11分許,假冒為中華電信、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劉宇帆,佯稱:因系統錯誤被重刷訂單,需身分驗證以解除訂閱服務云云,致劉宇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2年5月10日17時55分許,匯款27,902元至李慧 禎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0日18時01分許,由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東富門市提領28,000元,其中27,902元為劉宇帆匯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⑴告訴人劉宇帆警詢之指述(見偵48278卷第81至8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48278卷第85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99355號函檢附李慧禎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8278卷第43至51、79至80頁) ⑷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8278卷第153至157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阮微芸︵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0日17時12分許,假冒為中華電信Hami、彰化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阮微芸,佯稱:因合約到期已續約,可以線上辦理解約云云,致阮微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2年5月10日17時57分許,匯款9,987元 ⑵112年5月10日17時58分許,匯款9,985元 ⑶112年5月10日18時00分許,匯款9,989元 ⑷112年5月10日18時03分許,匯款16,989元 ------------- ⑴至⑷共計匯款 46,950元至李慧禎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5月10日18時03分許,提款20,000元 ⑵112年5月10日18時04分許,提款20,000元 ⑶112年5月10日18時04分許,提款7,000元 ----------- ⑴至⑶均由己 ○○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大里農會東榮分部提領,共計47,000元,其中46,950元為阮微芸匯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⑴告訴人阮微芸警詢之指述(見偵48278卷第87至8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48278卷第91至92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99355號函檢附李慧禎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8278卷第43至51、79至80頁) ⑷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8278卷第153至157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柯筱葳︵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0日18時許,假冒為Uber客服人員,致電柯筱葳,佯稱:因信用卡被綁定分期,可幫忙解除分期付款程序云云,致柯筱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2年5月10日18時20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0時20分)許,匯款45,108元至李慧禎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5月10日18時23分許,提款20,000元 ⑵112年5月10日18時24分許,提款20,000元 ⑶112年5月10日18時24分許,提款5,000元 ----------- ⑴至⑶均由己 ○○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里東榮店提領,共計45,000元。 ⑴告訴人柯筱葳警詢之指述(見偵48278卷第93至9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48278卷第97至98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99355號函檢附李慧禎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8278卷第43至51、79至80頁) ⑷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8278卷第153至157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康蕙玉︵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9日14時許,透過臉書傳送不實貸款訊息,經康蕙玉點閱後,加入LINE暱稱「謝專員」為好友、並註冊「輕鬆貸」網站,佯稱:戶頭被凍結,欲解除要匯款多筆現金云云,致康蕙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2年5月10日13時15分許,匯款30,000元至李慧 禎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5月10日13時53分許,提款60,000元 ⑵112年5月10日13時54分許,提款51,000元 ⑶112年5月10日13時59分許,提款30,000元 ⑷112年5月10日14時02分許,提款9,005元 ----------- ⑴至⑶均由己 ○○在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內新郵局提領,⑷由己○○在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里門市提領,共計150,005元。 ⑴告訴人康蕙玉警詢之指述(見偵48278卷第111至11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48278卷第117至118頁) ⑶李慧禎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8278卷第38-1至41、109頁) ⑷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8278卷第153至157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陳俊安︵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傳送不實結帳失敗及系統偵測該賣場未簽署金流服務之訊息,再假冒為7-11、合作金庫客服人員、LINE暱稱「湯堯文」,佯稱:需開啟金流服務、解除保密條款云云,致陳俊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2年5月10日13時38分許,匯款49,112元 ⑵112年5月10日13時42分許,匯款32,105元 ------------- ⑴、⑵共計匯款 81,217元至李慧 禎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陳俊安警詢之指述(見偵48278卷第119至12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48278卷第123至124頁) ⑶李慧禎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8278卷第38-1至41、109頁) ⑷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8278卷第153至157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林重佑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0日,透過臉書傳送訊息佯稱:欲購買商品,建議到7-11賣貨便成立賣場,後稱交易失敗,再假冒為中國信託專員,佯稱:販賣違禁品,要簽署合約云云,致林重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2年5月10日13時55分許,匯款29,989元 ⑵112年5月10日14時00分許,匯款9,065元 ------------- ⑴、⑵共計匯款 39,054元至李慧 禎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被害人林重佑警詢之指述(見偵48278卷第125至12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48278卷第129至130頁) ⑶李慧禎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8278卷第38-1至41、109頁) ⑷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8278卷第153至157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趙睿奕︵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0日17時16分許,假冒為Hami書城、郵局客服人員,致電趙睿奕,佯稱:欲解除續約需網路匯款云云,致趙睿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2年5月10日18時29分許,匯款49,987元 ⑵112年5月10日18時32分許,匯款49,983元 ⑶112年5月10日18時50分許,匯款49,987元 ⑷112年5月10日18時51分許,匯款49,983元 ------------- ⑴至⑷共計匯款 199,940元至邱智慧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5月10日18時37分許,提款99,9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9,922元) ⑵112年5月10日18時54分許,提款100,000元 ----------- ⑴由己○○在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大里東益店提領,⑵由己○○在臺中市○里區○○路00號全家超商大里勝美店提領,共計199,900元。 ⑴告訴人趙睿奕警詢之指述(見偵48278卷第143至14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48278卷第147至148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95817號函檢附邱智慧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48278卷第53至68、141頁) ⑷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8278卷第153至157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郭瑋峻︵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5日16時許,假冒為郵局客服人員,致電郭瑋峻,佯稱:因系統錯誤,導致帳戶遭重覆扣款云云,致郭瑋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2年5月15日17時12分許,匯款49,998元 ⑵112年5月15日17時14分許,匯款49,997元 ------------- ⑴、⑵共計匯款 99,995元至趙子傑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5月15日17時20分許,提款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⑵112年5月15日17時21分許,提款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⑶112年5月15日17時23分許,提款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⑷112年5月15日17時24分許,提款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 ⑸112年5月15日17時25分許,提款20,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 ----------- ⑴至⑸均由己 ○○在臺中市○○區○○街00號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提領,共計100,000元,其中99,995元為郭瑋峻匯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⑴告訴人郭瑋峻警詢之指述(見偵48378卷第69至7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郭瑋峻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及金融卡擷圖、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48378卷第67、73至75、85至87、105至111頁) ⑶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8378卷第43至49頁) ⑷趙子傑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48378卷第51至63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古鳳美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假冒為FB電商業者、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古鳳美,佯稱:升級成高級會員,需轉帳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古鳳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2年4月7日0時7分許,匯款99,986元,至林媛媛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4月7日0時14分許,提款20,005元 ⑵112年4月7日0時15分許,提款20,005元 ⑶112年4月7日0時15分許,提款20,005元 ⑷112年4月7日0時16分許,提款20,005元 ⑸112年4月7日0時17分許,提款20,005元 ⑹112年4月7日0時34分許,提款805元 ----------- ⑴至⑹均由少 年紀○丞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西屯分行提領,再將款項交予前來收水之己○○,共計100,830元,其中99,986元為古鳳美匯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⑴被害人古鳳美警詢之指述(見偵48460卷第95至97頁) ⑵證人即共犯少年紀○丞警詢之供述(見偵48460卷第23至32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古鳳美渣打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見偵48460卷第79至80、82、84至87、89至90、93頁) ⑷林媛媛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48460卷第65頁) ⑸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8460卷第67至77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侯廷運︵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5日16時55分許,假冒為尖端網路、郵局客服人員,致電侯廷運,佯稱:因內部操作失誤,需使用網路轉帳才可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侯廷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2年5月15日17時31分許,匯款49,989元至趙子 傑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5月15日17時34分許,提款20,005元 ⑵112年5月15日17時35分許,提款20,005元 ⑶112年5月15日17時35分許,提款10,005元 ----------- ⑴至⑶均由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豐原分行提領,共計50,015元,其中49,989元為侯廷運匯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⑴告訴人侯廷運警詢之指述(見偵50748卷第77至7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50748卷第81至85頁) ⑶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0748卷第47至49頁) ⑷趙子傑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0748卷第55至57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蘇筱婷︵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5日16時46分許,假冒為55688台灣大車隊會計部陳小姐、FB電商業者、花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蘇筱婷,佯稱:因系統錯誤變成包月方案,欲取消需核對個資云云,致蘇筱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2年5月15日19時45分許,匯款49,986元 ⑵112年5月15日19時51分許,匯款40,017元 ------------- ⑴、⑵共計匯款 90,003元至吳巧音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5月15日19時48分許,提款50,000元 ⑵112年5月15日19時54分許,提款40,000元 ----------- ⑴、⑵均由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郵局提領,共計90,000元 ⑴告訴人蘇筱婷警詢之指述(見偵50748卷第89至9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50748卷第95至103頁) ⑶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0748卷第47至49頁) ⑷吳巧音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0748卷第59至61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曾宜軒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5日19時30分許,假冒為統聯客運、郵局之客服人員,致電曾宜軒,佯稱:因公司操作錯誤,變成團體客戶,誤刷20筆票,若不取消就會確認扣款云云,致曾宜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2年5月15日19時53分許,匯款11,036元至吳巧 音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15日19時55分許,由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豐原郵局提領11,000元 ⑴被害人曾宜軒警詢之指述(見偵50748卷第107至10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50748卷第111至119頁) ⑶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0748卷第47至49頁) ⑷吳巧音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0748卷第59至61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柒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楊尚典︵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4日16時48分許,假冒為Carhartt背包店、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致電楊尚典,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以致新增6筆訂單,會協助取消云云,致楊尚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2年5月24日17時14分許,匯款97,860元 ⑵112年5月24日17時16分許,匯款52,170元 ------------- ⑴、⑵共計匯款 150,030元至張于瑄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5月24日17時25分許,提款20,005元 ⑵112年5月24日17時26分許,提款20,005元 ⑶112年5月24日17時27分許,提款20,005元 ⑷112年5月24日17時28分許,提款20,005元 ⑸112年5月24日17時29分許,提款20,005元 ⑹112年5月24日17時30分許,提款20,005元 ⑺112年5月24日17時31分許,提款20,005元 ⑻112年5月24日17時32分許,提款10,005元 ----------- ⑴至⑻均由己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台中軍功店提領,共計150,040元,其中150,030元為楊尚典匯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⑴告訴人楊尚典警詢之指述(見偵50756卷第29至3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園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50756卷第53至56頁) 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5日儲字第1120198863號函檢附張于瑄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0756卷第33至39頁) ⑷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及比對照片(見偵50756卷第41至49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及匯入帳戶 提款車手、時間、金額(新臺幣)及地點 證據出處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辛○○︵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1日20時33分許,假冒為台灣大車隊55688、元大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辛○○,佯稱:因公司遭駭客入侵,致被設定月租自動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2年5月21日21時19分許,匯款49,968元 ⑵112年5月21日21時20分許,匯款49,935元 ⑶112年5月21日21時36分許,匯款34,015元 ------------- ⑴至⑶共計匯款 133,918元至楊欣 蕙(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楊欣惠)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5月21日21時22分許,提款20,005元 ⑵112年5月21日21時22分許,提款20,005元 ⑶112年5月21日21時23分許,提款20,005元 ⑷112年5月21日21時24分許,提款20,005元 ⑸112年5月21日21時24分許,提款20,005元 ⑹112年5月21日21時28分許,提款10,005元 ⑺112年5月21日21時29分許,提款6,005元 ⑻112年5月21日21時38分許,提款20,005元 ⑼112年5月21日21時38分許,提款14,005元 ----------- ⑴至⑸均由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沙鹿區農會本部提領,⑹、⑺均由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沙鹿分行提領,⑻、⑼均由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行提領,共計150,045元 ⑴告訴人辛○○警詢之指述(見偵49194卷第206至21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49194卷第199至201、213至214、218頁) ⑶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9194卷第43至45頁) ⑷提領熱點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偵49194卷第77至79頁) 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6日儲字第1130008345號函檢附楊欣蕙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203、209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壬○○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1日20時11分許,假冒為全統路跑公司、國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壬○○,佯稱:因個資被外洩遭誤報路跑,需請銀行取消報名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2年5月21日21時23分許,匯款10,234元 ⑵112年5月21日21時28分許,匯款6,023元 ------------- ⑴、⑵共計匯款 16,257元至楊欣 蕙(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楊欣惠)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壬○○警詢之指述(見偵49194卷第176至17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壬○○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資料(見偵49194卷第167至169、172至173、179、183至187、191至193頁) ⑶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9194卷第43至45頁) ⑷提領熱點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偵49194卷第77至79頁) 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6日儲字第1130008345號函檢附楊欣蕙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203、209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丑○○︵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5日,致電丑○○,佯稱:因系統故障,將其升級成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2年5月5日19時17分許,匯款29,985元 ⑵112年5月5日19時22分許,存款10,985元(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5月5日19時19分許,匯款11,005元)【依告訴人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見偵49194卷第131頁)、丑○○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211頁)顯示11,005元為跨行提款】 ------------- ⑴、⑵共計匯 款、存款40,970元至葉臻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5月5日19時23分許,提款20,000元 ⑵112年5月5日19時23分許,提款20,000元 ⑶112年5月5日19時36分許,提款900元 ⑷112年5月5日19時42分許,提款17,000元 ⑸112年5月5日19時48分許,提款30,000元 ⑹112年5月5日19時49分許,提款3,000元 ----------- ⑴、⑵均由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行提領,⑶由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中山店提領,⑷至⑹均由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沙鹿分行提領,共計90,900元。 ⑴告訴人丑○○警詢之指述(見偵49194卷第90至91、129至13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丑○○郵局金融卡擷圖照片及存摺內頁影本、通話紀錄擷圖(見偵49194卷第81至87、93、95、99、105至127、131頁) ⑶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9194卷第43至45頁) ⑷提領熱點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偵49194卷第77至79頁) ⑸第一商業銀行總行一總營集字第434號函檢附葉臻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95、198至200頁) 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6日儲字第1130008345號函檢附丑○○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203、211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乙○○︵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5日19時許,假冒為威秀影城、郵局客服人員,致電乙○○,佯稱:因系統問題出錯將會員資格設定為黃金會員,需委託金融機構取消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2年5月5日19時43分(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8時43分)許,匯款33,012元至葉臻 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乙○○警詢之指述(見偵49194卷第156至15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49194卷第149至151、154至155、159至163頁) ⑶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9194卷第43至45頁) ⑷提領熱點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偵49194卷第77至79頁) ⑸第一商業銀行總行一總營集字第434號函檢附葉臻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95、198至200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甲○○︵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5日17時30分許,假冒為中華電信、土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甲○○,佯稱:電信門號續約贈送Hami免費使用即將到期,需通知銀行取消定期扣款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2年5月5日18時53分許,匯款17,055元至葉臻 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甲○○警詢之指述(見偵49194卷第141至14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49194卷第133至135、138至139、144至148頁) ⑶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49194卷第43至45頁) ⑷提領熱點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見偵49194卷第77至79頁) ⑸第一商業銀行總行一總營集字第434號函檢附葉臻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95、198至200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癸○○︵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6日18時02分許,假冒為「Hami書城」網路商店、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癸○○,佯稱:手機門號綁定會員須付款,欲取消必須透過銀行端操作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2年5月6日20時31分許,匯款8,985元 ⑵112年5月6日20時32分許,匯款8,985元 ------------- ⑴、⑵共計匯款 17,970元至黃彥綾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7日0時00分許,由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台中夜市店提領17,905元。 ⑴告訴人癸○○警詢之指述(見偵51694卷第47至4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紀錄擷圖(見偵51694卷第153、163、167、172至173頁) ⑶黃彥綾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51694卷第73頁) ⑷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1694卷第91至151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辰○○︵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7日20時19分許,假冒為瑞欣飯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辰○○,佯稱:因訂房系統錯誤,需從銀行取消交易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2年5月27日20時47分許,匯款49,989元至吳淑惠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27日20時52分許,由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興大門市提領50,000元,其中49,989元為辰○○匯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⑴告訴人辰○○警詢之指述(見偵51694卷第49至5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51694卷第177至178、181至184頁) ⑶吳淑惠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51694卷第77頁) ⑷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1694卷第91至151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巳○○︵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7日20時01分許,假冒為Carhartt WIP、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致電巳○○,佯稱:因客服人員作業流程疏失,誤設為團體會員,每年會被自動扣款,需請銀行人員協助線上取消設定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2年5月27日21時03分許,匯款49,984元 ⑵112年5月27日21時06分許,匯款19,998元 ------------- ⑴、⑵共計匯款 69,982元至吳淑惠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5月27日21時05分許,提款20,000元 ⑵112年5月27日21時06分許,提款20,000元 ⑶112年5月27日21時07分許,提款20,000元 ⑷112年5月27日21時08分許,提款9,900元 ----------- ⑴至⑷均由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兆豐銀行)興大分行提領,共計69,900元(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89,900元) ⑴告訴人巳○○警詢之指述(見偵51694卷第53至55、57至5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及通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51694卷第185至189、199至211頁) ⑶吳淑惠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51694卷第77頁) ⑷胡凱葳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51694卷第81頁) ⑸李婉茹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51694卷第83頁) ⑹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1694卷第91至151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⑶112年5月27日21時21分許,匯款39,980元 ⑷112年5月27日21時28分許,匯款29,999元 ⑸112年5月27日21時51分許,匯款50,123元 ------------- ⑶至⑸共計匯款 120,102元至胡凱葳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⑸112年5月27日21時22分許,提款20,005元 ⑹112年5月27日21時23分許,提款20,005元 ⑺112年5月27日21時31分許,提款20,005元 ⑻112年5月27日21時32分許,提款10,005元 ⑼112年5月27日21時53分許,提款20,005元 ⑽112年5月27日21時54分許,提款20,005元 ⑾112年5月27日21時55分許,提款10,005元 ----------- ⑸、⑹均由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國光路郵局提領,⑺、⑻均由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金南門店提領,⑼至⑾均由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興大分行提領,共計120,035元。 ⑹112年5月27日21時52分許,匯款49,988元至李婉茹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5月27日21時57分許,提款60,000元 ⑵112年5月27日21時58分許,提款60,000元 ⑶112年5月27日21時59分許,提款29,900元 ----------- ⑴至⑶均由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國光路郵局提領,共計149,900元 9 卯○○︵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7日,假冒為新竹巨城CARHARRT專櫃、中信銀行之客服人員,致電卯○○,佯稱:因員工疏失誤植成經銷商,日後會錯誤扣款,需通知銀行協助解除錯誤扣款設定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2年5月27日21時51分許,匯款49,999元 ⑵112年5月27日21時52分許,匯款49,989元 ------------- ⑴、⑵共計匯款 99,988元至李婉茹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卯○○警詢之指述(見偵51694卷第59至6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話紀錄擷圖(見偵51694卷第213至226頁) ⑶李婉茹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51694卷第83頁) ⑷胡凱葳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51694卷第81頁) ⑸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1694卷第91至151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⑶112年5月27日21時59分許,匯款29,999元至胡凱葳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5月27日22時11分許,提款20,005元 ⑵112年5月27日22時12分許,提款10,005元 ----------- ⑴、⑵均由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興大分行提領,共計30,010元,其中29,999元為卯○○匯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10 丙○○︵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7日21時49分許,假冒為合作金庫銀行行員,致電丙○○,佯稱:需在網路上做連結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⑴112年5月27日21時54分許,匯款49,981元 ⑵112年5月27日21時56分許,匯款39,092元 ⑶112年5月27日21時58分許,匯款49,886元 ------------- ⑴至⑶共計匯款 138,959元至黃巧馨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5月27日22時00分許,提款20,005元 ⑵112年5月27日22時00分許,提款20,005元 ⑶112年5月27日22時01分許,提款20,005元 ⑷112年5月27日22時04分許,提款20,005元 ⑸112年5月27日22時06分許,提款20,005元 ⑹112年5月27日22時07分許,提款20,005元 ⑺112年5月27日22時09分許,提款20,005元 ----------- ⑴至⑶均由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國光路郵局提領,⑷至⑺均由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興大門市提領,共計140,035元,其中138,959元為丙○○匯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⑴告訴人丙○○警詢之指述(見偵51694卷第61至6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見偵51694卷第227至228、233至242、244至246頁) ⑶黃巧馨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51694卷第87頁) ⑷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1694卷第91至151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丁○○︵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7日12時52分許,透過臉書傳送訊息佯稱:欲購買商品,需簽署金流服務協議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依假冒為中國信託專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2年5月27日22時24分許,匯款10,015元至黃巧馨之台北富邦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27日22時27分許,由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國光路郵局提領10,005元。 ⑴告訴人丁○○警詢之指述(見偵51694卷第63至6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及通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偵51694卷第247至248、251至263頁) ⑶黃巧馨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51694卷第87頁) ⑷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1694卷第91至151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寅○○︵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9日,透過臉書傳送訊息佯稱:欲購買商品,想要交易有保障而轉到7-11網路交易平台,嗣又稱需交易認證,稍後會有銀行客服人員協助處理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與本案相關之匯款詳右述)。 112年5月29日16時20分許,匯款19,165元至洪翊 翔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5月29日16時24分許,由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國光路郵局提領19,000元。 ⑴告訴人寅○○警詢之指述(見偵51694卷第69至7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話及對話紀錄擷圖(見偵51694卷第265至266、281至289頁) ⑶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見偵51694卷第91至151頁) 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6日儲字第1130008345號函檢附洪翊翔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203至207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戊○○︵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4日,佯裝為戊○○之高中同學范月麗,致電戊○○佯稱:急需用錢欲借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 112年5月26日13時54分許,匯款30,000元至胡凱 葳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5月26日14時13分許,提款20,005元 ⑵112年5月26日14時14分許,提款20,005元 ⑶112年5月26日14時15分許,提款20,005元 ⑷112年5月26日14時15分許,提款20,005元 ⑸112年5月26日14時16分許,提款20,005元 ⑹112年5月26日14時17分許,提款20,005元 ⑺112年5月26日14時18分許,提款10,005元 ----------- ⑴至⑺均由己 ○○在臺中市○○區○○路0○0號潭子加工區郵局提領,共計130,035元,其中30,000元為戊○○匯入,其中100,000元為庚○○匯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⑴告訴人戊○○警詢之指述(見偵51891卷第41至45頁) ⑵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對話紀錄擷圖、戊○○帳戶資料(見偵51891卷第47至53頁) ⑶胡凱葳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51891卷第75至79頁) ⑷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及比對照片(見偵51891卷第83至115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庚○○︵ 告訴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3日13時11分許,佯裝為庚○○之小兒子許少凱,致電庚○○佯稱:做生意需要用錢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詳右述)。 112年5月26日14時01分許,匯款100,000元至胡凱葳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告訴人庚○○警詢之指述(見偵51891卷第57至5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玉山銀行存款回條影本、對話及通話紀錄擷圖(見偵51891卷第61至65、71至73頁) ⑶胡凱葳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51891卷第75至79頁) ⑷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及比對照片(見偵51891卷第83至115頁)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柒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犯罪事實一(二)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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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