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慕維
選任辯護人 許子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
度偵字第100 號、第116 號、第135 號、第155 號、113 年度偵
緝字第484 號、第485 號、第486 號、第487 號、第488 號、第
489 號、第490 號、第491 號、第492 號、第493 號、第494 號
、第49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翁慕維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 ,易成為他人掩飾詐欺款項之用,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 助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 2 年3 月2 日前某日,將其名下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交付予某詐欺集團使用,並以不詳方 式告知對方提款卡密碼。嗣該詐欺集團中身分不詳成員取得 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 一所示之時間,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一所示 之人陷於錯誤而轉帳至被告上開帳戶,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 持被告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款項提領殆盡,該詐欺集團因被告 提供上開帳戶而得以掩飾詐欺不法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 之幫助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下稱「本案」)。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 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 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 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 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 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2 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 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
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 原則」。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 ,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 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 、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 之案件均屬之。
三、經查:
㈠被告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雖預見將其所有金融帳戶提 款卡及密碼提供不詳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收受及提領 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工具,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 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縱令他人將其所提 供之金融帳戶用以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 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2 年3 月14日前不 詳時間,將其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重要基本資訊提款卡、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集團成員收受,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為詐欺取財犯 行時,方便取得贓款,並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 及所在,而不易遭人查緝。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 金融帳戶重要基本資訊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 二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如附表二所示之 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而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 二所示之金額至前揭帳戶內,並遭轉匯其他帳戶而迂迴層轉 以掩飾、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係犯刑 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 助洗錢罪等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 度偵字第39299 號提起公訴,且於113 年2 月23日繫屬於本 院,本院並以113 年度審金訴字第485 號審理中(下稱「前 案」),有上開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㈡經查,本院核閱「前案」起書被告之上開犯罪事實,與「本 案」檢察官起訴被告如上所示犯罪事實,均可確認被告係將 其申辦之臺銀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足見被告係以交付同一金融帳戶提款 卡及密碼之幫助行為,遂使詐欺集團成員向不同被害人遂行 多次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係縱詐欺集團係對數名被害人 犯罪,仍無從認為被告所為係數罪,而僅得論以一罪,是本 案與前案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顯係同一案件 。徵諸本案係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
第100 號、第116 號、第135 號、第155 號、113 年度偵緝 字第484 號、第485 號、第486 號、第487 號、第488 號、 第489 號、第490 號、第491 號、第492 號、第493 號、第 494 號、第495 號提起公訴,並於113 年2 月29日繫屬於本 院,有本案起訴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 年2 月29日桃 檢秀莊113 偵100 字第1139025439號函暨其上所蓋本院收文 章戳附卷可稽,足見本案繫屬於後,又本案與前案乃係同一 案件,業如前述,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當為前案起訴效力 所及,不得再行起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本案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四、退併辦部分: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 113 年度偵字第8830號),與起訴部分雖屬同一事實,然本 案既經諭知不受理,則該併辦部分自不生審判不可分之關係 ,是本案起訴之效力即不及於該移送併辦部分,本院無從併 予審究,應退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帳戶、方式及金額(新臺幣) 1 何旭川 (提告) 112年3月2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野村證券」假投資為由,向何旭川謊稱匯款投資將獲利,致何旭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8日9時54分許,自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臨櫃轉帳之方式,匯款100萬元至上開台灣銀行帳戶。 2 李瑞夫 111年12月10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投資賺錢為前提」假投資為由,向李瑞夫謊稱匯款投資將獲利,致李瑞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0日12時31分許自安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臨櫃轉帳之方式,匯款120萬元至上開台灣銀行帳戶。 3 朱有順 (提告) 112年2月22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野村證券」假投資為由,向朱有順謊稱匯款投資將獲利,致朱有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7日11時32分許,自彰化縣○○鄉○○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臨櫃轉帳之方式,匯款25萬元至上開台灣銀行帳戶。 4 張永桐 112年2月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飆股飆紅E1」假投資為由,向張永桐謊稱匯款投資將獲利,致張永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6日14時24分,自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臨櫃轉帳之方式,匯款100萬元至上開台灣銀行帳戶。 5 鄭俊良(提告) 112年3月1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野村證券」假投資為由,向鄭俊良謊稱匯款投資將獲利,致鄭俊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3日10時16分,自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臨櫃轉帳之方式,匯款61萬元至上開台灣銀行帳戶。 6 張崐崘(提告) 111年12月中旬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領航世紀」假投資為由,向張崐崘謊稱匯款投資將獲利,致張崐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6日10時53分,自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臨櫃轉帳之方式,匯款189萬656元至上開台灣銀行帳戶。 7 劉成雄 111年11月24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滿盈綜合交易帳戶」假投資為由,向劉成雄謊稱匯款投資將獲利,致劉成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4日10時17分,自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臨櫃轉帳之方式,匯款31萬8,450元至上開台灣銀行帳戶。 8 王秀玉(提告) 111年12月7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股票實操分享」假投資為由,向王秀玉謊稱匯款投資將獲利,致王秀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3日11時5分,自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臨櫃轉帳之方式,匯款113萬5,310元至上開台灣銀行帳戶。 9 陳文玲(提告) 112年2月20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野村證券投資」假投資為由,向陳文玲謊稱匯款投資將獲利,致陳文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3日12時20分,以無摺臨櫃轉帳之方式,匯款21萬2,000元至上開台灣銀行帳戶。 10 阮鈺婷(提告) 112年2月10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野村證券投資」假投資為由,向阮鈺婷謊稱匯款投資將獲利,致阮鈺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8日11時40分、50分及12時28分許,分別自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臨櫃轉帳之方式,依序匯款15萬元、30萬元、50萬元(共計95萬元)至上開台灣銀行帳戶。 11 徐瑋廷(提告) 112年2月7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野村證券投資」假投資為由,向徐瑋廷謊稱匯款投資將獲利,致徐瑋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7日10時33分許,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臨櫃轉帳之方式,匯款10萬元至上開台灣銀行帳戶。 12 邱鳳樁(提告) 000年0月間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泰儀投股」假投資為由,向邱鳳樁謊稱匯款投資將獲利,致邱鳳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日12時50分許,自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38萬8,400元至上開台灣銀行帳戶。 13 魯燕(提告) 000年0月間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Firstrade」股票投資App之假投資為由,向魯燕謊稱匯款投資將獲利,致魯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日10時18分許,自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臨櫃轉帳之方式,匯款72萬元至上開台灣銀行帳戶。 14 陳文俊(提告) 112年1、2月間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Firstrade」股票投資App之假投資為由,向陳文俊謊稱匯款投資將獲利,致陳文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6日,自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臨櫃轉帳之方式,匯款30萬元至上開台灣銀行帳戶。 15 黃慶雪(提告) 000年0月間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Firstrade」股票投資App之假投資為由,向黃慶雪謊稱匯款投資將獲利,致黃慶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7日11時25分許,自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5萬元至上開台灣銀行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鄭景方 111年12月4日 詐稱:可以協助投資賺錢等語 112年3月14日上午10時18分許 1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