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953號
SCDM,112,易,953,2024050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士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191
號、第11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士軒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 用,可能遭詐欺集團使用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藉以掩飾 犯行,逃避檢警人員追緝,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 定故意,於民國111年6月22日,以每支門號,新臺幣(下同)3 00元代價,將其甫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 集團成員,而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該詐騙 集團取得本案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將本案門號用於申請新加坡商 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帳號「7wqw9fxlfm」,並 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 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本案 蝦皮帳號在蝦皮購物網站結帳時系統隨機生成供付款之附表 所示之虛擬帳戶內,復將訂單交易取消,使該等款項均退回 本案蝦皮帳號之蝦皮錢包。嗣如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後報 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 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 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 ,檢察官僅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6 7條之規定,對於全部犯罪事實,本應予以審判,其確定判 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故其一部事實已經 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有其適用(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50號、第1351號判決同此見解)。三、經查: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16日前某日時,將其於106年10月19日向台 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 付卡,以300元之價格,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 稱「小老闆」之詐騙集團成員,而對於告訴人陳冠蓉高麗 惠、陳元堯所涉幫助詐欺案件【下稱前案確定判決之犯罪事 實一】;及於111年7月27日前某日時,在不詳處所,將其於11 1年6月22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號預付卡,以300元之價格,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LINE暱稱「小老闆」之詐騙集團成員,而容任他人使用 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以遂行財產犯罪。嗣不詳詐騙集團取得 上開遠傳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先於111年7月27日3時12分許,以上開遠 傳門號進行驗證,向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註冊取得 一卡通會員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再於同日18時許,以暱 稱「亞馬遜交易平台在線客服」、「吳大少」等帳號,透過 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陳韋達,佯稱:買家已在亞馬遜交 易平台轉帳5,000元向陳韋達購買遊戲帳號,惟陳韋達需先 匯款解凍平台帳號才能提領云云,致陳韋達陷於錯誤,於同 日18時55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2萬9,999元至上開電 支帳號,所涉幫助詐欺取財案件【下稱前案確定判決之犯罪 事實二】,上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竹簡字第315號案 件審理後,認被告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而判處拘役50日、50日,應執行拘 役80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案件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首堪認定。
㈡而查,被告於本案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 及前案確定判決之犯罪事實二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 0號預付卡,均係於111年6月22日於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中華門市申辦,有預付卡申請書2份在卷可稽。又被告 於前案通緝到案時陳稱:我一次賣10個門號給小老闆等語, 業經本院調閱112年度竹簡字第315號案件刑事卷宗核閱無訛 ,堪認被告於本案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 ,及前案確定判決之犯罪事實二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 000號預付卡為同日申辦,且一次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而 係於同一行為所提供,足徵被告本案犯行與前案確定判決之 犯罪事實二之幫助行為同一,即屬一行為侵害數人財產法益 而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 同一案件,甚為灼然。準此,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提供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而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之犯罪 事實,既與前案確定判決之犯罪事實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為該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諸前揭 說明,本案不得再行追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 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 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王曉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3日16時10分許,假冒旋轉拍賣網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向王曉萍佯稱:刊登在旋轉拍賣之商品需要金流保障始可交易云云,使王曉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3日17時23分許 1萬9,999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1年9月3日17時24分許 1萬9,999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1年9月3日17時26分許 1萬9,999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1年9月3日17時29分許 1萬9,999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 郭怡瑩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4日14時11分許,佯裝博客來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郭怡瑩佯稱:會員資料設定錯誤,每月將自動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郭怡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4日17時21分許 1萬9,998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1年9月4日17時23分許 1萬9,998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1年9月4日17時24分許 1萬9,998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1年9月4日17時25分許 1萬9,998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1年9月4日17時27分許 1萬9,998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