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80號
PCDV,112,家繼訴,80,2024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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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0號
原 告 朱光惠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被 告 朱恆成

王毓芬

王俊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挹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謝桂枝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所 示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朱恆成王俊穎王毓芬、王挹芬經合法通知,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 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謝桂枝於民國108年4月19日死亡,留有 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兩造為謝桂枝之子女,與謝桂枝之配 偶王式如依法為謝桂枝之繼承人,嗣王式如於108年11月29 日死亡,被告王俊穎王毓芬、王挹芬為王式如之子女而為 其繼承人,兩造每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而被繼承人謝桂 枝之遺產為被告王挹芬所掌握,然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 ,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經原告屢次請求協議分割,被告均 置之不理,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裁判分割遺產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部分:
被告朱恆成王俊穎王毓芬、王挹芬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 條所明定。另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亦有明文。 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戶 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 、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兩造為被繼承人所留附表一遺產有 權繼承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則如附表二所載各情應無 疑問。又被告朱恆成王俊穎王毓芬、王挹芬受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陳述,依 上開事證,已堪信原告主張屬實。
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 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 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 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 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 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 0 條第2 項、第824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酌原告 主張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房屋、股票變價拍賣後所得價金、 存款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之分割方法,尚屬公平合理,從 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法律規定,訴請分割遺產,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查,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本件遺產既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 協議,原告始須提起訴訟,而分割遺產之訴,兩造在訴訟上 之地位得互易,且兩造亦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本院 認為本案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始為公平。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附表一:被繼承人謝桂枝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項目 財產標示 權利範圍/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1 左列不動產變價分割,變賣後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40 3 建物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1/1 4 存款 郵政存簿儲金(00000000000000) 3,153,705元 左列存款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 存款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活儲(帳號00000000000000) 98,158元 6 存款 臺北富邦銀行 1,123,855元 7 股票 南亞 325股 左列股票變價分割,變賣後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8 股票 台苯 1818股 9 股票 華隆 18150股 10 股票 台紙 327股 11 股票 春源 10656股 12 股票 太空梭 745股 13 股票 宏總 7480股 14 股票 國泰金 3601股 15 股票 國票金 21597股 16 股票 永豐金 25859股 17 股票 民興 10000股 18 股票 中國力霸 480股 19 股票 臺鳳 208股 20 股票 桂宏 4134股 21 股票 峰安金屬 2750股 22 股票 光男企業 4000股 23 股票 嘉泥 365股 24 股票 津津 96股 25 股票 裕豐 10000股 26 股票 華新 13117股 27 股票 正隆 20668股 28 股票 南港 1234股 29 股票 鴻海 5008股 30 股票 華邦電 1000股 31 股票 鴻準 1179股 32 股票 大同 110股 33 股票 可成 1000股 34 股票 東貝 1014股 35 股票 民興 20000股 36 股票 長虹 22股 37 股票 瑞儀 65股 38 股票 力成 100股 39 股票 凌巨 8000股 40 股票 嘉泥 4472股 41 股票 南亞 32507股 42 股票 國喬 7000股 43 股票 台紙 5456股 44 股票 聯電 5012股 45 股票 農林 1004股 46 股票 中國力霸 400股 47 股票 台火 2316股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朱恆成 1/6 2 朱光惠 1/6 3 王挹芬 2/9 4 王毓芬 2/9 5 王俊穎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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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