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淨苡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418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
:112年度智簡字第5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淨苡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莊淨苡明知如附表一所示 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H BI品牌服裝公司、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荷蘭商耐克 創新有限合夥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向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 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且上開商標在商標專用期間 內,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 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又該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 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 ,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 及商品。又莊淨苡為「漁寶貝童裝批發」、「全國最前線童 裝批發工廠直播網」之經營者,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全全」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 ,於民國109年間,由莊淨苡指派綽號「全全」之女子,利用 「全國最前線童裝批發工廠直播網」展示仿冒商標商品,並 以每件商品新臺幣(下同)70元之價格,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 仿冒商標商品予楊雅馨(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偵字第23679號為緩起訴處分),楊雅馨再於109年年中 起,在臺中市○○區○○○路○○巷00號1樓住處,利用手機及電腦 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以蝦皮帳號「OOOOOOOOO」(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誤載為OOOOOOOOOO)登入蝦皮拍賣網站,刊登販售 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下標選購。嗣為警於110年1 0月29日9時21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搜字第1 444號搜索票,在楊雅馨上址住處,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 商品,經鑑定均為仿冒商標商品。因認被告涉犯商標法第97 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主要係以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另案被告楊雅馨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供述、「全國最前線童裝批發工廠直播網」之直播影片截 圖照片、楊雅馨向「漁寶貝童裝批發」訂購商品之對話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 、附表一所示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鑑定能力證明書 、聲明書、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10年12月4日函、查扣物 品估價表、產品鑑定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 冒商品鑑價報告書、通聯調閱查詢單、蝦皮拍賣網頁列印資料 、蝦皮帳號「OOOOOOOOO」註冊資料、搜索扣押現場照片等 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臉書社團「全國最前線童裝批發工廠直播網 」、「漁寶貝童裝批發」為其所經營用以販售童裝,其員工 綽號「全全」之女子曾於110年8月26日在臉書社團「全國最 前線童裝批發工廠直播網」,直播販售adidas、Champion、 NIKE商標之衣服,而楊雅馨曾向其經營的「漁寶貝童裝批發 」購買童裝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 稱:有人在臉書邀約我幫忙賣衣服,所以我派員工全全到對 方那裡直播賣衣服,我不知道廠商是在販售仿冒商標商品, 楊雅馨曾跟我經營的「漁寶貝童裝批發」購買衣服,但我並 沒有販售扣案物品給楊雅馨等語。經查:
(一)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分別係附表一所示之 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 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且上開商標在商 標專用期間內。而楊雅馨於109年年中起,在臺中市○○區○○○ 路○○巷00號1樓住處,利用手機及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以 蝦皮帳號「OOOOOOOOO」登入蝦皮拍賣網站,刊登販售仿冒 商標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下標選購。嗣為
警於110年10月29日9時21分許,在楊雅馨上址住處,搜索扣 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經鑑定均為仿冒商標商品等情,為 被告所不爭執,並據證人楊雅馨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證述在卷(詳下述),復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證據可稽 ,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證人楊雅馨於警詢時供稱:我從109年年中開始販售扣案商 品,扣案商品的來源有兩家廠商,第一家是臉書粉絲專頁「 漁寶貝童裝批發」、臉書私密社團名稱為「全國最前線童裝 批發工廠直播網」,第二家是臉書私密社團「台製陸製童裝
/女裝批發Baby shop」,我有提供「漁寶貝童裝批發」訂單 紀錄,但是系統有換過,早期的紀錄都沒有了,賣家過一段 時間就會刪除訂單紀錄,現在使用google試算表,也有提供 「全國最前線童裝批發工廠直播網」直播賣侵權商品的截圖 畫面,該賣家直播完會刪除直播畫面,另有提供「台製陸製 童裝/女裝批發Baby shop」刊登頁面及對話紀錄,「台製陸 製童裝/女裝批發Baby shop」廠商提供adidas衣服圖片都有 標籤及吊牌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67 9號卷【下稱偵卷】第1-7至4頁);於偵查時供稱:商品來源 是「漁寶貝童裝批發」及「全國最前線童裝批發工廠直播網 」等語(見偵卷第115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警察於110年 10月29日在我住處扣到附表二所示之衣服,因為當時滿混亂 ,我有將所有的廠商資訊提供給警察,上面都有擷圖,很早 期的文章刪掉就沒有辦法提供擷圖,我固定跟2、3間廠商進 貨,就如我警詢所稱的2家進貨廠商,我於108年開始跟被告 進貨,大約有2年時間陸續有進貨,剛開始量很大,至少有 一百多件,我去被告社團文章下單,被告結單後刪除文章再 私訊我,私訊對話是被告整理好後對單,偵卷第27至29頁是 我提供向被告訂貨的資料,但因為只有記載編號及品名,沒 辦法確認是否有本案扣案商品,我現在電腦裡只有跟被告的 對話紀錄,出貨明細都丟掉了,被告提供的對話紀錄及銷貨 資料不是全部的銷售明細,看不出來有扣案的商品,我確定 adidas衣服是跟「台製陸製童裝/女裝批發Baby shop」進貨 的,因為偵卷第14至15頁是我提供跟對方進貨的對話紀錄, 偵卷第22、24至26頁是我提供「全國最前線童裝批發工廠直 播網」直播畫面,但Champion衣服有2、3家進貨廠商,我沒 辦法確定是跟被告進貨,FILA衣服應該是跟「台製陸製童裝 /女裝批發Baby shop」進貨,NIKE衣服我不確定進貨來源, 因為時間已經太久,Doraemon衣服我好幾年前有跟被告進貨 ,但沒有銷售很好,就一直積著,後來也沒有很認真去經營 童裝,所以我印象一直都滿模糊,偵卷第11頁中間的該款Do raemon包屁衣是跟被告進貨,我很早期有跟被告買過盲包, 裡面有不限定的仿冒商標商品,但沒有辦法提供證據等語( 見本院卷第106至119頁)。
(三)依楊雅馨上開證述,其販售商品來源至少有2、3家廠商,其 中一家是「台製陸製童裝/女裝批發Baby shop」,並明確證 稱扣案之仿冒adidas、FILA商標衣服均係向「台製陸製童裝 /女裝批發Baby shop」進貨,Champion、NIKE商標衣服則不 確定進貨來源。而查「台製陸製童裝/女裝批發Baby shop」 之經營者為案外人洪敏慧,洪敏慧被訴於108年中某日起至1
09年2月農曆春節止,在臉書社團「台製陸製童裝/女裝批發 Baby shop」刊登販賣仿冒adidas、NIKE等商標商品之行為 而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 品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智簡字第25號判決論 罪科刑,有該案判決書可考(見偵卷第18至20頁),是不能排 除自楊雅馨處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係楊雅馨向其他廠 商而非被告購得。至楊雅馨雖證稱Doraemon包屁衣是跟被告 進貨,惟其亦證稱從其向被告的訂貨資料(見偵卷第27至29 頁)及被告提出的對話紀錄及銷貨資料(見附民卷第37至101 頁),均未能確認有扣案商品,且其向被告訂購資料現亦未 留存,是無適切證據足以補強其上開證述Doraemon包屁衣係 向被告進貨之真實性,且參以楊雅馨於本院作證時間距離案 發時間已有2年餘,其記憶不免因時間經過而有記憶模糊或 不清之情形,無法執此率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又依楊雅馨 提出「全國最前線童裝批發工廠直播網」畫面資料,被告員 工雖曾直播販售adidas、Champion、NIKE商標之衣服(見偵 卷第22、24至26頁),惟楊雅馨未證稱有於該次直播向被告 購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且該次直播日期係於110年8月26 日,距被告被訴於109年間為本案犯行之時間相隔甚遠,該次 直播商品亦未送鑑定確認是否為仿冒商標商品,又本案並未 進一步對被告實施搜索,是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陳列及販 賣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給楊雅馨。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就被告被訴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犯行,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前揭說明,自應為其無罪判決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宗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詹雅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附表一:
編號 商標簡稱 註冊/審定號碼 商標權人 使用商品 1 adidas及圖 00186653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衣服 2 Champion及圖 01699402 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 衣服 3 FILA及圖 00872367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衣服 4 NIKE及圖 00420437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衣服 5 Doraemon及圖 01953569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衣服 附表二:
編號 仿冒品及數量 侵害商標 1 adidas及圖之衣服120件 附表一編號1 2 Champion及圖之衣服2件 附表一編號2 3 FILA及圖之衣服9件 附表一編號3 4 NIKE及圖之衣服7件 附表一編號4 5 Doraemon及圖之衣服1件 附表一編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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