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字,113年度,26號
CSEV,113,旗簡,26,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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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簡字第26號
原 告 余沛縈
被 告 陳億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40號),本院於民
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 可能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 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1年6月17日上午10時22分許,前往屏東縣○○鎮○○○○ ○○○○○○○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 )後,在該行門前將臺灣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 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等物,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代價交 予王素娥,再由王素娥於同日在屏東市○○路000號「朕發當 鋪」前轉交予王立明,復由王立明於翌(18)日在屏東監理站 旁之廣興公園中交予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堯」之男子, 而容任該男子暨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藉臺灣銀行帳戶資料遂行 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嗣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被告申辦之臺灣 銀行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訛稱:可投資股市 獲利云云,致使原告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11 年6月30日中午12時39分許起至同年7月7日中午11時9分許, 陸續匯款共26萬元至臺灣銀行帳戶,因而受有損失。爰依民 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遭詐欺 之款項及精神慰撫金24萬元等語。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50 萬元。
三、被告則以:沒有意見,請法院依法判決等詞置辯。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 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 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同法第273條第1 項業已明定。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經本院調取被 告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之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卷宗資料核閱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主張之事實 ,自堪信為真。從而,被告提供自身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資 料以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實施詐欺取財之行為,既使原告受有 損害,則原告依上揭規定,請求幫助者即被告應連帶負賠償 責任,並賠償原告受詐欺而匯款之26萬元,應屬有據,自予 准許。
㈡、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 第1項前段雖有明文。但精神慰撫金之賠償,以人格權遭遇 侵害,使精神上受痛苦為必要,若僅為財產上之損害,而對 受害者之生命、身體、自由等人格權未有何加害行為,並不 生賠償慰藉金之問題。查本件原告除請求被告賠償其受詐欺 而匯款之26萬元外,雖尚請求被告應賠償其精神慰撫金24萬 元,但被告幫助詐騙集團成員以詐欺原告之金錢,原告所受 侵害者乃財產權,而非人格權,依上開說明,自無從請求慰 撫金,故原告請求被告須賠償其因遭詐欺之精神賠償24萬元 部分,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26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列之必要,併予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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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