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45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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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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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唐慧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以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查或以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投保保險資料後為執行,並
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另債權人聲
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債
權,惟該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有聲請狀記載
可稽,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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