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聖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偵字第3267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4859
、51301、59118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2年度中金簡字第23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金訴字第180號),經本院合議庭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洪聖芫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洪聖芫能預見將自己向虛擬通貨平台申請之帳號 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遭用於詐欺取財等財產上犯罪,且取 得他人虛擬通貨平台帳戶之目的,在於收取贓物及掩飾正犯 身分,以逃避查緝,竟仍基於縱若前開取得帳戶之人利用其 帳戶持以詐欺取財,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洗錢,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以 其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 戶),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現代財富公司)註冊 取得「MaiCion」虛擬通貨買賣平台帳戶(下稱本案MaiCion 虛擬貨幣帳戶),及向泓科科技有限公司註冊取得之「Bito Pro」虛擬通貨買賣平台帳戶(下稱本案BitoPro虛擬貨幣帳 戶),並將上開虛擬貨幣帳戶資料,交予不詳之人,容任該 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上開虛擬貨幣帳戶作為詐騙他 人財物、洗錢使用。嗣該不詳之人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 得上開虛擬貨幣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無證據證明係3人 以上犯案),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 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 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 隨即遭提領,以此方式隱匿、掩飾款項之真實流向。案經賴 亮成、雲永一、黃馨慧、謝瑤霖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白河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霧峰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内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㈠被告洪聖芫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本院金訴卷第42-43頁 )。
㈡告訴人賴亮成、雲永一、黃馨慧、謝瑤霖於警詢時之指訴( 見偵32672卷第33-39頁、偵24859卷第51-53頁、偵51301卷 第55-58頁、偵59118卷第25-28頁)。 ㈢本案MaiCion虛擬貨幣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112偵3 2672卷第81-83、163-167頁、偵24859卷第31-37頁、)。 ㈣本案BitoPro虛擬貨幣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偵5130 1卷第45-54頁、偵59118卷第42-49頁)。 ㈤本案郵局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24859卷第39-41頁 )。
㈥告訴人賴亮成、雲永一、黃馨慧、謝瑤霖提出之統一超商股 份有限公司繳款證明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及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2672卷第55、57-63頁、偵24859 卷第55、57-77頁、偵51301卷第65、67-71頁、偵59118卷第 40、61-73頁)。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洪聖芫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 條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修正前 係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 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被 告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始得減輕其刑,並未 較有利於行為人,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 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同時幫助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如 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係以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刑之減輕事由:
1.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 告就上開幫助一般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見本 院金訴卷第43頁),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
㈤另移送併辦部分(即112年度偵字第59118、24859、51301號 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為同一案件 ,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機關近年來為遏止犯罪 ,大力宣導民眾切勿出售、出借帳戶資料,以免成為犯罪成 員之幫兇,新聞媒體亦常報導犯罪成員利用人頭帳戶作為詐 欺等犯罪工具,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圖獲取不 法報酬,率爾將其帳戶申請虛擬帳戶並提供予不詳之詐欺集 團成員使用,容任詐欺成員得以快速隱密轉出詐欺贓款,影 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 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助長詐欺風氣,所為實值非難;並 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等遭詐騙款項數 額,及被告所為僅係對他人之犯罪行為提供助力,並未實際 參與實施詐欺取財或洗錢行為;另參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惟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被告自陳 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從事醫院清潔工、經濟狀況勉持(見 本院金訴卷第43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被害人等匯入本案帳戶之金額款項,係由詐欺正犯予以提領 ,無證據證明係在被告實際掌控中,難認被告就所隱匿之財 物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尚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 1項規定沒收洗錢標的。另卷內復無證據可證明被告因本案 而取得其他犯罪所得,自無宣告沒收及追徵犯罪所得之問題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李基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洪國朝、楊植鈞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子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所示之日期為民國、金額所示之幣別為新臺幣)編 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相關案號 1 賴亮成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係貸款公司人員,以LINE暱稱「匯豐專員陳宗安」,向賴亮成佯稱:其油水不足,需繳款充值始能放款等語,以此詐術,使賴亮成誤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乃依詐騙集團所提供之繳款條碼,以超商繳款方式,存入虛擬貨幣帳戶 112年1月9日16時1分 112年1月9日16時3分 112年1月9日16時6分 1萬9975元 1萬9975元 9975元 洪聖芫 MaiCion 虛擬貨幣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32672號 2 雲永一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民國000年0月0日間發送貸款簡訊予雲永一,雲永一適有貸款需求,依連結添加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及借錢平台,對方並佯稱要借錢需先儲值云云,致雲永一陷於錯誤,乃依詐騙集團所提供之繳款條碼,以超商繳款方式,存入虛擬貨幣帳戶 112年1月9日14時59分 112年1月9日15時4分 112年1月9日15時8分 112年1月9日15時15分 112年1月9日15時15分 1萬9975元 1萬9975元 1萬9975元 1萬9975元 1萬9975元 洪聖芫 MaiCion 虛擬貨幣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4859號 3 黃馨慧 (提告) 黃馨慧因有貸款需求上網找借款資訊,而添加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後對方要求黃馨慧至指定平台註冊並儲值始能順利核貸云云,致黃馨慧陷於錯誤,乃依詐騙集團所提供之繳款條碼,以超商繳款方式,存入虛擬貨幣帳戶 112年4月5日12時24分許 112年4月5日12時24分許 5000元 5000元 洪聖芫 BitoPro虛擬貨幣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51301號 4 謝瑤霖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先利用IG認識謝瑤霖後,在聊天期間,慫恿其加入經營網路商城投資賺錢云云,致謝瑤霖陷於錯誤,乃依詐騙集團所提供之繳款條碼,以超商繳款方式,存入虛擬貨幣帳戶 112年4月4日23時8分 112年4月4日23時25分 5000元 5000元 洪聖芫 BitoPro虛擬貨幣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59118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