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3年度,67號
CDEV,113,橋小,67,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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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67號
原 告 曾琬淯
訴訟代理人 曾泓銘
被 告 李怡潔
訴訟代理人 李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犯罪集團或不法份 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 他人之身分及帳戶資料以掩人耳目,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 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6月15日下午6時15分許,在其位於 高雄市○○區○○路000○0號住所,以通訊軟體LINE拍照傳送之 方式,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Bruce布 魯斯」之成年人,而容任該人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上開中信 帳戶遂行犯罪。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先於111年5月21日前某時 ,在社群網站臉書刊登網路兼職廣告,待原告於111年5月21 日上網瀏覽並依指示加入LINE群組後,即有暱稱「GDK-芮汐 」之人佯稱:須在指定時間至「17PLAY娛樂城」網站操作博 奕項目,若匯款儲值至一定的金額,即可由高階主管Bruce 布魯斯幫忙代操博奕項目以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 111年6月26日晚上10時9分許,以網銀轉帳方式,匯款新臺 幣(下同)72,500元至上開中信帳戶,因而受有損失。為此 ,被告之上開中信帳戶因原告匯款行為而受有利益,致原告 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7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條固有明文。然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須以當事人



間之財產損益變動,即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 上之損害,無法律上之原因,為其成立要件。而一方基於他 方之給付受有利益,是否「致」他方受損害,應取決於當事 人間是否存有給付目的及給付關係而定。在指示人依補償關 係指示被指示人將財產給付領取人之指示給付關係,其給付 關係係分別存在於指示人與被指示人及指示人與領取人之間 ;至於被指示人與領取人間,因領取人係基於其與指示人之 對價關係,由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向領取人為給付,該二人 間僅發生履行關係,而不發生給付關係。準此,被指示人依 指示將財產給付領取人後,倘其補償關係所由生之契約關係 不存在(如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被指示人只能 向指示人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不得向受領人請求(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0號判決意旨參照)。㈡、本件原告主張其遭詐騙集團成員施以詐術致陷於錯誤,並於1 11年6月26日晚上10時9分許,以網銀轉帳方式匯款72,500元 至被告申辦之上開中信帳戶等節,固有提出臺灣橋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不起訴處分書作為佐證 (見本院卷第9至12頁),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堪信實。 惟本件原告既係受詐騙集團成員詐騙,方依指示將款項匯入 被告申辦之上開中信帳戶,有如前述,則原告依詐騙集團成 員之指示所匯款,已可見兩造間並無任何特定給付目的及給 付關係存在,僅發生履行關係,且依上開說明,原告受有損 害,亦非被告帳戶收受匯款之行為所造成,是原告應僅得向 指示人即詐騙集團成員請求返還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 而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被告為請求。從而,原告依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其匯入上開中信帳戶之72,5 00元,並非有據。
五、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7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列之必要,併予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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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