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208號
TNDM,113,金訴,208,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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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金勝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3318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鄭金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增列被告鄭金勝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外,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係經被告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 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排除嚴格證據調查 ;並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 ,先予敘明。
三、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 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 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 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完全瞭解正犯行為之 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 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申設帳戶現實狀況,申設  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  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  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  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金融帳戶提供者主觀上如認  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  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則應論以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 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 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



助洗錢罪。又被告交付上揭帳戶資料致告訴人趙俊龍葉秋 碧、陳宗憑、陳惠萍、黃震東趙孟秋劉明璌歐合利蔡筱琪將受騙款項匯至上揭帳戶,觸犯9個幫助詐欺取財罪 ,同時亦均幫助詐騙集團藉由指派車手等提領前述帳戶內之 款項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1個行為幫 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又被告以幫助他人 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一般洗錢罪 之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度減輕 其刑。爰審酌被告任意將銀行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不顧 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逃避犯罪之查緝,嚴重破壞 社會治安,助長犯罪歪風,並增加追緝犯罪及告訴人尋求救 濟之困難,兼衡其素行、犯後態度、所生損害、尚未與告訴 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損害、自述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如易服勞役諭知 折算標準。又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未實際參與移轉、變 更、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正犯行為,亦不曾收 受、取得、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由依洗 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且因本件尚無積 極證據足證被告為上開犯行已獲有款項、報酬或其他利得, 不能逕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亦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盟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3183號
  被   告 鄭金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鄭金勝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實施詐 欺取財犯行,竟仍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 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7月8日某時,將其名下之中國信託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網路銀行帳 號密碼,交給蔡佳興(另發布通緝)使用,而容任他人使用其 帳戶遂行犯罪。嗣由蔡佳興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輾轉取得上 開帳戶之提款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編號1-9所示之詐術詐騙所示之 趙俊龍等9人,致趙俊龍等9人陷於錯誤,先後於附表編號1- 9所示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鄭金勝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以 此方式掩飾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趙俊龍等9人察覺 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趙俊龍葉秋碧陳宗憑、陳惠萍、黃震東趙孟秋劉明璌歐合利蔡筱琪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 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鄭金勝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坦承將其名下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交給同案被告蔡佳興使用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趙俊龍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趙俊龍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葉秋碧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葉秋碧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交易處理完成結果清單、手機翻拍照片各1份 【警卷第123-132頁】 4 證人即告訴人陳宗憑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陳宗憑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手機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 【警卷第155-161頁】 5 證人即告訴人陳惠萍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陳惠萍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6 證人即告訴人黃震東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黃震東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切結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手機對話紀錄、匯款單翻拍照片各1份 【警卷第137-153頁】 7 證人即告訴人趙孟秋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趙孟秋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手機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 【警卷第133-136頁】 8 證人即告訴人劉明璌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劉明璌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聊天紀錄、手機翻拍照片、現儲憑證收據照片各1份 【警卷第97-121頁】 9 證人即告訴人歐合利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歐合利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手機翻拍照片各1份 【警卷第79-95頁】 10 證人即告訴人蔡筱琪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蔡筱琪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11 被告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 佐證被告上開犯行。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實行詐欺取財、洗 錢等犯罪行為,為幫助犯,請斟酌是否依照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與幫 助洗錢二罪,侵害附表編號1-9所示告訴人趙俊龍等9人之財



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 幫助洗錢罪,並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廖 羽 羚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 素 雅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術 匯款時間/金額 1 趙俊龍安琪」將趙俊龍加入股票群組,要求趙俊龍下載德信操盤助手APP,另介紹「陳立文」向趙俊龍詐稱:儲值資金至上開APP之監管帳戶云云,致趙俊龍受騙匯款 112年7月14日9時44分匯款30萬元 2 葉秋碧 「投資欣桐」自稱在德信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服務,向葉秋碧詐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另名「林志文」要求葉秋碧下載德信操盤助手APP,致葉秋碧受騙匯款 112年7月14日12時18分匯款100萬元 3 陳宗憑陳欣桐」自稱為德信投顧助理,向陳宗憑詐稱:是有主力機構與券商合作的當沖股票買賣投顧公司云云,邀請陳宗憑加入LINE群組「奮發向學」學習投資股票,另名「林志文」要求陳宗憑下載內線交易平台DX APP,致陳宗憑受騙匯款 112年7月17日9時23分匯款24萬元 4 陳惠萍 「吳詩雅」向陳惠萍詐稱:其是德信投顧員工,以股市當沖方式獲利,要求陳惠萍下載德信操盤助手投資平台云云,致陳惠萍受騙匯款 112年7月17日9時52分匯款50萬元 5 黃震東安琪」將黃震東加入LINE群組「好運學堂」,另名「陳立文」要求黃震東下載德信操盤助手APP,向黃震東詐稱:可以購買股票投資云云,致黃震東受騙匯款 112年7月17日10時10分匯款45萬元 6 趙孟秋許芝雅」將趙孟秋加入LINE群組「精選研習不迷航」,另名「林志文」要求趙孟秋下載德信操盤助手APP,向趙孟秋詐稱:可以購買股票投資云云,致趙孟秋受騙匯款 112年7月17日12時8分匯款20萬元 7 劉明璌 設立LINE群組「360台股資訊交流群」並分享XBER柏林證券APP,由自稱助理、客服之人向劉明璌詐稱:可轉帳入金投資股票云云,導致劉明璌受騙匯款 112年7月19日9時5分匯款8萬元 8 歐合利 「鄭雯雪」自稱為股票公司助理,要求歐合利下載德信操盤助手APP儲值進行股票買賣云云,致歐合利受騙匯款 112年7月19日9時16分匯款17萬元 9 蔡筱琪林怡靜」假冒蔡筱琪前公司同事,向蔡筱琪詐稱:有一股票投資可以大筆獲利云云,要求蔡筱琪加入股票投資群組,另名自稱投資老師之人要求蔡筱琪加入德信操盤網站儲值,致蔡筱琪受騙匯款 112年7月19日9時40分匯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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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