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5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翔麟
選任辯護人 郭柏鴻律師
李牧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9926號、第10028號)暨移送併辦部分(112年度偵字第
8546號、第12900號、第16534號、第17509號、第20581號、第25
497號、第26578號、第26715號、第30318號、第40557號、第418
99號、第45116號、第45499號、第47061號、第47232號、第3012
0號、第62290號、第59401號、第號64656、第65788號、第74551
號、第77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卯○○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及罰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 實
卯○○已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收受、轉匯或提領詐欺取財犯 罪所得之工具,他人層轉或提領後即產生遮掩或切斷資金流 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為賺取提供一金 融機構帳戶每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千元之報酬,仍基 於縱令他人將其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用以實行詐欺取財及 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 故意,分別於下列時間提供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一、於民國111年8月10日12時許,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在網路 上認識、未曾見面及即時通訊軟體「Line」匿稱為「李子浩 」之成年人的指示,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國信託)永和分行申設其申辦之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中 國信託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之約定帳號共8個及提高 網路銀行約定帳號每日轉帳限額,復於同日15時38分許至同 日15時48分許,以「Line」傳送訊息及照片之方式告知中國 信託帳戶之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密碼及其個人身分證正面 照片予「李子浩」,以此方式幫助「李子浩」及所屬詐欺集 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嗣本案 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對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施以附表二所 示詐術,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因此陷於錯誤,乃於附表二所示 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至中國信託帳戶,本案詐欺 集團旋即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將詐欺所得款項匯出至約 定帳號,藉此遮斷金流,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 向及所在,而難以追查後續流向。
二、於111年8月11日14時許,依「李子浩」的指示,在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不詳分行申請開通 其申辦之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台新銀行帳戶(下稱台新銀行 帳戶)之網路銀行服務及設定約定帳號共7個,復於同日15 時14分許至同日15時18分許,以「Line」傳送訊息及照片之 方式告知台新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密碼予「李 子浩」,以此方式幫助本案詐欺集團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 行。嗣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對附表四所示告訴人施 以附表四所示詐術,附表四所示告訴人因此陷於錯誤,乃於 附表三所示時間及方式匯款附表四所示金額之款項至台新銀 行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旋即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將詐欺 所得款項匯出至約定帳號,藉此遮斷金流,掩飾、隱匿上開 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難以追查後續流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院以下所引用之被告卯○○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 陳述,雖均屬傳聞證據,然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具 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15號卷<下稱本院金 訴卷>第62-63頁),復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 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 性,且查無事證足認係經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況公 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見本院金訴卷第 62-63頁),堪認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辯稱 :我否認犯罪云云。辯護人辯護稱:被告係因「李子浩」不 斷保證絕對合法,不會涉及詐騙,加上被告已對「李子浩」 產生感情,才會受「李子浩」所騙,相信帳戶不會被非法使 用,才交付帳戶,後來發生的犯罪結果已違背被告的本意,
被告欠缺刑法第13條規定之犯罪故意云云。
(二)經查:
1、被告有申辦中國信託帳戶,並於111年8月10日12時許,依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在網路上認識、未曾見面及即時通訊軟體 「Line」匿稱為「李子浩」之成年人的指示,在中國信託不 詳分行申設中國信託帳戶之約定帳號共8個及提高網路銀行 約定帳號每日轉帳限額,復於同日15時38分許至同日15時48 分許,以「Line」傳送訊息及照片之方式告知中國信託帳戶 之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密碼及其個人身分證正面照片、中 國信託帳戶之存摺封面照片予「李子浩」之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111年度偵字第30318號卷<下稱偵字 第30318號卷>第20、22頁,111年度偵字第10028號卷<下稱 偵字第10028號卷>第10頁),並有中國信託帳戶之存款基本 資料、被告與「李子浩」於111年8月10日在「Line」之對話 訊息畫面照片在卷可稽(見111年度偵字第10028號卷<下稱 偵字第30318號卷>第65頁,111年度偵字第9926號卷<下稱偵 字第9926號卷>第497-509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起 訴書及112年度偵字第8546號、第12900號、第16534號、第1 7509號、第20581號、第25497號、第26578號、第26715號、 第30318號、第40557號、第41899號、第45116號、第45499 號、第47061號、第4733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記載被告係於11 1年8月9日提供中國信託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與「李 子浩」部分,容有誤會。
2、被告有申辦台新銀行帳戶,並於111年8月11日14時許,依「 李子浩」的指示,在台新銀行不詳分行申請台新銀行帳戶之 網路銀行服務及設定約定帳號共7個,復於同日15時14分許 至同日15時18分許,以「Line」傳送訊息及照片之方式告知 台新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密碼及台新銀行帳戶 存摺封面照片予「李子浩」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 在卷(見偵字第30318號卷第20、22頁,111年度偵字第1290 0號卷<下稱偵字第12900號卷>第10-11頁),並有台新銀行 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維護、被告與「李子浩」於111年8月10 日在「Line」之對話訊息畫面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字第9926 號卷第97頁、第525-530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起 訴書及112年度偵字第8546號、第12900號、第16534號、第1 7509號、第20581號、第25497號、第26578號、第26715號、 第30318號、第40557號、第41899號、第45116號、第45499 號、第47061號、第4733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2年度偵字 第30120號、第6229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2年度偵字第594 0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12年度偵字第64656號、第65788號
移送併辦意旨書、112年度偵字第7455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7791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記載被告係於111年8 月9日提供台新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與「李子浩 」部分,亦有誤會。
3、本案詐欺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於如附表二、四所示詐欺時間,對如附表二、四所示告訴 人施以如附表二、四所示詐術,使渠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渠等乃於如附表二、四所示時間及地點,以如附表二、四 所示方式將如附表二、四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中國信託帳戶 、台新銀行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旋即使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 式將詐欺所得款項匯出至約定帳號,藉此遮斷金流,掩飾、 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難以追查後續流向 等情,業據如附表二、四所示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明 確(所在卷頁如附表三、五所示),復有如附表三、五所示 非供述證據、中國信託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台新銀行帳戶 之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證(所在卷頁如附表三、五所示,偵 字第10028號卷第67-95頁,偵字第9926號卷第99-102頁)。 是本案詐欺集團曾實施如附表二、四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正犯犯行,且中國信託帳戶、台新銀行帳戶確實成為幫助上 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正犯犯行之工具等情,已堪認定。準此 ,被告依「李子浩」指示申辦開通前述網路銀行服務、設定 約定帳號、提高轉帳額度暨將中國信託帳戶、台新銀行帳戶 之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密碼及其個人身分證正面照片予「 李子浩」之客觀行為,已有助於本案詐欺集團曾實施如附表 二、四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正犯犯行等情,至為灼然。 4、被告主觀上已預見將其個人身分證字號、申辦之本案將來銀 行帳戶之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人使用,可能幫助本案詐欺集團實施詐欺取財及洗 錢犯行,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定 故意
(1)按刑法上之故意,非僅指直接故意,尚包含間接故意(未必 故意、不確定故意);所謂「間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 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者 而言(刑法第13條第2項);另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 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 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 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 要(惟仍需在幫助犯罪之認識範圍內)。
(2)次按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請領存摺、提款卡使用,係針對 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之經濟活動,具有強烈
之屬人性,而金融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保障,除非本 人或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 用之理,縱有特殊情況偶有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亦必 深入瞭解其用途,此為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與事理。而金融 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立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 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開戶, 且一個人可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數個存款帳戶使用,並無 何困難,乃眾所周知之事實。再利用他人帳戶從事詐欺犯行 ,早為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政府機關及各金融機構亦不斷呼 籲民眾應謹慎控管己有金融帳戶,且勿出賣或交付個人金融 帳戶,以免淪為詐欺集團充作詐騙他人財物及洗錢之工具( 俗稱人頭帳戶),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若有不甚熟 悉、並無信賴基礎甚或真實身分根本不明之人,不以自己名 義申辦金融帳戶,反而巧立諸如工作、買賣、借貸、租用、 代辦貸款等各種名目蒐集、徵求他人金融帳戶使用,衡情應 可預見該蒐集、徵求他人帳戶者,可能係要使用他人金融帳 戶用於從事詐欺等犯罪,欲借該帳戶收取詐欺所得款項,進 而掩飾真實身分並伺機提領,以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 與去向。
(3)經查,被告於案發時已年滿40歲,並自承其具有高職畢業之 教育程度,且從事美髮業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 在卷(見本院金訴卷第91頁),加以被告有申辦帳戶之生活 經驗,足見被告並非隔絕於世,當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及社 會經驗,對於上情自不能推諉不知,復參以:
A.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其係在網路上認識「李子浩」,與「李子 浩」只用「Line」聯繫,其並不知道「李子浩」的真實姓名 年籍資料及聯絡方式(見111年度偵字第8546號卷第12-13頁 ,111年度偵字第41899號卷第15頁),可見對被告而言,「 李子浩」為不瞭解其真實身分而屬憑空而來之人至明,被告 對「李子浩」實無合理信賴基礎,此由被告在「李子浩」向 其徵求帳戶使用後至被告申設中國信託帳戶之約定帳號及提 高約定帳號每日轉帳限額前之111年8月8日21時24分許,曾 向「李子浩」傳送「如果你真想我做,可以啊!你轉帳給我 ,不然我哪來的錢」之訊息(見偵字第9926號卷第482頁所 示之被告與「李子浩」於「Line」對話訊息畫面截圖)、被 告於完成中國信託帳戶約定帳號之設定及提高約定帳號每日 轉帳限額後之111年8月10日13時55分許,仍舊傳送「你當然 這麼說,畢竟我們也都沒見過面,我要怎麼相信呢」之訊息 給「李子浩」(見偵字第9926號卷第506頁所示之被告與「 李子浩」於「Line」對話訊息畫面截圖),足可證明。
B.根據被告與「李子浩」於「Line」對話訊息畫面截圖(見偵 字第9926號卷第483頁),「李子浩」於111年8月8日21時30 分許傳送「是因為公司跟台灣那邊有很多生意往來,需要台 灣帳簿代收付款,根據每天進出帳流水賺佣金,一天流水越 多賺的佣金就越多,最好可以同時多辦理幾個帳簿」、於同 日21時31分許傳送「卡還是在你身上,但你要開通網銀帳簿 網銀那些密碼都要拿過來,還有保證自己不可以自己擅自登 錄網銀,不然會影響公司操作」之訊息給被告,復被告於警 詢時供稱:有一天他(「李子浩」)就問我能不能把銀行網 路銀行帳號密碼借給他使用,因為他說他們賽馬會公司的資 金流動很大,於是問我可以租借網路銀行給他們,並說租一 天可以賺取2千元,之後我就同意把我的台新銀行及中國信 託的網路銀行帳密用LINE傳給「李子浩」等語(見111年度 偵字第17509號卷第15頁),可徵「李子浩」係以需要他人 帳戶作為賽馬會公司的資金流動之用為由,向被告徵求帳戶 使用,因我國並未開放賽馬賭博,顯然「李子浩」所稱之賽 馬會公司顯係非法賭博公司,而賭博行為乃我國刑法賭博罪 章明定之犯罪行為,被告身為我國成年國民對此亦自難諉為 不知,且從賭博營利者之角度觀之,有關彩金之收受,如經 素未謀面之他人之帳戶進出,則金錢流失之風險大增,又因 賭博營利之行為,在我國向為法所明禁,若非為製造金流斷 點躲避查緝之故,賭博營利者實不必冒險透過素未謀面之他 人帳戶進出自己之犯罪所得,被告對「李子浩」徵求帳戶之 理由自當有所懷疑是否涉及犯罪,此由被告於「李子浩」傳 送上開訊息後,旋於同日21時33分許傳送「怎麼感覺在做壞 事啊!人頭帳戶啊」之訊息(見偵字第9926號卷第483頁所 示之被告與「李子浩」於「Line」對話訊息畫面截圖),即 可證明。
C.被告提供中國信託帳戶、台新銀行帳戶給「李子浩」使用前 之存款金額分別為0元、36元,此有前引中國信託帳戶之帳 戶交易明細、台新銀行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按(見偵 字第10028號卷第67頁、偵字第9926號卷第99頁),又「李 子浩」於111年8月9日0時20分許傳送「你自己帳簿裡面有錢 嗎?」、於同日0時21分許傳送「你錢可以先提出來,帳簿 交給公司用,如果要轉給兒子,我讓公司轉就可以了」之訊 息,被告則於同日10時54分許傳送「自己帳戶不能正常使用 ,感覺不方便」、「雖然沒錢」之訊息給「李子浩」,此有 被告與「李子浩」於「Line」對話訊息畫面截圖在卷可證( 見偵字第9926號卷第487頁、第492頁),足證被告明知中國 信託帳戶、台新銀行帳戶存款金額為0元、36元之情況下提
供帳戶予「李子浩」使用,是倘被告沒有預見中國信託帳戶 、台新銀行帳戶可能遭詐欺集團使用於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豈會提供存款金額為0元、36元之中國信託帳戶、台新銀 行帳戶予「李子浩」,以避免個人金錢可能遭詐欺集團領取 之財產上損失。
D.被告在申設中國信託帳戶之約定帳號及提高約定帳號每日轉 帳限額前,經「李子浩」於111年8月10日12時3分許至同日1 2時4分許,傳送訊息教導倘銀行行員詢問申設原因,可以回 答「生意往來」、「是做海鮮生意,比如鮑魚龍蝦批發」、 「生意上需要頻繁往來」之明顯是欺騙銀行行員之話術(因 「李子浩」先前已告知被告徵求帳戶使用之目的是供賽馬會 公司資金流動之用),之後在中國信託行員詢問時,被告更 於同日12時50分許至同日12時51分許向「李子浩」傳送訊息 表示「他問的好細,害我好緊張」、「不會有問題吧」、「 (「李子浩」傳送訊息稱「又不是做賊」)我就怕啊」、「 抓去關怎麼辦」,此有被告與「李子浩」於「Line」對話訊 息畫面截圖在卷可憑(見偵字第9926號卷第501-503頁), 足認被告實已聯想到其為「李子浩」申設約定帳號、提高約 定帳號每日轉帳限額之行為可能與犯罪相關。
E.被告在「李子浩」向其徵求帳戶使用後,被告曾傳送下列可 以看得出被告對「李子浩」徵求帳戶使用可能涉及犯罪的疑 慮之訊息,此有被告與「李子浩」於「Line」對話訊息畫面 截圖在卷可查(詳下述):
a.於111年8月9日1時14分許傳送「這沒有犯法吧?不要害我 內,我好怕」之訊息(見偵字第9926號卷第490頁)。 b.於111年8月10日13時44分許傳送「身分證也要!」、「不會 拿去做壞事吧」之訊息(見偵字第9926號卷第505頁)。 c.於111年8月10日13時52分許傳送「不要害我,我從沒做過犯 法的事」、「要身分證幹嘛」之訊息(見偵字第9926號卷第 505頁)。
d.被告於111年8月11日17時17分許,傳送「銀行都問(被告誤 打為『忘』好細,好恐怖」之訊息(見偵字第9926號卷第513 頁)。
e.於111年8月13日22時12分許傳送「真的是......等等被懷疑 ,才剛開通就忘」(見偵字第9926號卷第546頁)。 F.基上所述,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李子浩」要求被告提供 帳戶使用時,被告實已預見提供中國信託帳戶、台新銀行帳 戶予「李子浩」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用以詐騙他人,及 掩飾、隱匿詐欺不法所得去向,至為明確。
(4)觀諸被告與「李子浩」於「Line」對話訊息畫面截圖(見偵
字第9926號卷第481-491頁)可知,「李子浩」於111年8月8 日至同年8月9日,向被告表示每提供一個帳戶的網路銀行使 用者代號及密碼供其使用,被告每日可賺取2千元報酬後, 被告旋於同年8月10日、同年8月11日告知中國信託帳戶、台 新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予「李子浩」,稽 之被告於警詢時供認其與「李子浩」約定提供帳戶給「李子 浩」使用之對價關係為1天2千元,已如前述,足見被告提供 帳戶資料之動機之一係為取得報酬;又被告於111年6月30日 16時4分許、同日20時37分許,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 傳送「哈囉」、「你好」、「在忙什麼呢」、「聊聊天」、 「交個朋友」之訊息搭訕被告,被告則回覆「?」、「準備 洗澡了,請問有什麼事嗎?」、「我結婚囉,先說清楚」之 訊息,之後雙方自111年7月11日起改用「Line」聊天約一個 多月的時間,在此期間,觀察被告傳送給「李子浩」的訊息 ,「李子浩」已經可以稱呼被告「寶貝」、「老婆」並傳送 「愛你」、「親一個」、「我還想跟你性福呢」之訊息給被 告,被告非但沒有斥責,甚且持續傳送「快去午休啦」、「 做手工,你快去吃吧」及其他關心「李子浩」的訊息及自拍 照給「李子浩」,可以看出被告已經對「李子浩」產生曖昧 情感,雖然被告在提供帳戶時不時質疑「李子浩」徵求帳戶 之用途是否涉及犯罪,但在提供帳戶予「李子浩」使用後, 被告卻仍舊並持續與「李子浩」聊天及關心「李子浩」且不 再質疑「李子浩」徵求帳戶之目的,可見被告並不在意「李 子浩」徵求帳戶之真正用途為何,又「李子浩(此時「李子 浩」的「Line」匿稱更改為「阿浩」)」自111年8月22日20 時13分許最後一次回覆訊息給被告後,被告雖多次傳送訊息 給「李子浩」,但均未獲回覆,被告因而自111年8月23日0 時33分許起,傳送「怎麼了???又睡著了嗎?」、「失眠 ,睡不著,很怕你發生什麼事了」、「突然的不見,真的很 可怕」、「你怎麼??到底發生什麼事了??真的很可怕, 完全沒有其他方式」、「你到底在哪裡」、「拜託你要沒事 ,求求你,一定要平安」、「你發生什麼事了」、「拜託你 要沒事」、「完全沒消息真的很可怕」、「拜託你快出現」 、「不要這樣,真的很可怕」之訊息給「李子浩」,此有被 告與「李子浩」於「Instagram」及「Line」對話訊息畫面 截圖在卷可稽(見偵字第9926號卷第129-372、555-627頁) ,由上述可知,被告在意的只有「李子浩」人身是否安全, 卻不在意「李子浩」是否將其帳戶用於犯罪,在在可見被告 對「李子浩」已產生情感依賴,則被告提供帳戶資料之動機 之二係為希望能繼續與「李子浩」聊天獲取情感上的關懷一
節,應堪認定。基上所述,被告既已預見提供中國信託帳戶 、台新銀行帳戶予「李子浩」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用以 詐騙他人,及掩飾、隱匿詐欺不法所得去向,然竟仍將中國 信託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其 個人身分證正面照片提供「李子浩」使用,雖無確信中國信 託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必定遭「李子浩」作為從事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罪工具,然因上述兩個動機,足認被告應有縱若 有人持以為詐欺、洗錢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而容任其發生之 認識,顯具有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5、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辭置辯,然:
(1)惟被告客觀上有依指示申設約定帳號、提高轉帳額度及開通 網路銀行服務,並將個人身分證字號、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 及密碼交給其根本不知道真實姓名年籍之「李子浩」,使中 國信託帳戶、台新銀行帳戶變成本案詐欺集團實施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正犯犯行之工具,主觀上並已有預見前開客觀事實 之不確定故意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況被告明知其在出 售帳戶,則實難僅因其空言否認犯行,而驟為其有利認定。
(2)由上述可知,倘被告百分百相信「李子浩」所言而認為其提 供之中國信託帳戶、台新銀行帳戶不會被非法使用,豈會有 上述(3)D、E部分所示擔心自己可能涉入犯罪、以未曾謀面 為由質疑「李子浩」之言語。故辯護人前開辯護所稱,難謂 有據,不足為有利被告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本案犯行,均堪認定,皆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論罪部分
1、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而言(參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刑事判決 意旨)。經查,被告本案所為係予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正犯犯 行助力,所實施者非屬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且 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共2罪、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共 2罪。
2、因被告提供中國信託帳戶、台新銀行帳戶之日期分別為111 年8月10日、同年8月11日,時間可以明顯區隔,且被告提供 中國信託帳戶後,經「李子浩」於111年8月11日17時15分許 、同日17時17分許詢問「你明天可以去多辦幾張嗎」、「還
有一張什麼銀行的」,被告在回覆「只能一張,很久沒用的 」、「台新」後就應「李子浩」要求而申辦台新銀行帳戶之 網路銀行服務及約定帳號,此有被告與「李子浩」於「Line 」對話訊息畫面截圖存卷可憑(見偵字第9926號卷第512-51 3頁),足見被告係另行起意而提供台新銀行帳戶予「李子 浩」使用。準此,被告提供中國信託帳戶、台新銀行帳戶之 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僅成 立一罪,有所誤會。
3、被告提供中國信託帳戶、台新銀行帳戶予「李子浩」使用, 各僅屬單一之幫助行為,而其以單一之幫助行為,分別助使 本案詐欺集團先後成功詐騙如附表二、四所示告訴人,並掩 飾、隱匿該特定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各係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數罪名且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 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
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546號、第129 00號、第16534號、第17509號、第20581號、第25497號、第 26578號、第26715號、第30318號、第40557號、第41899號 、第45116號、第45499號、第47061號、第47232號、第3012 0號、第62290號、第59401號、第號64656、第65788號、第7 4551號、第77912號移送併辦部分,雖均未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926號、第10028號起訴書載明,然該 等犯行均經本院認定有罪,並與前開起訴書所載明且由本院 論罪科刑部分之犯行(即如附表二編號1、附表四編號1), 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已如前述,基於審判 不可分原則,屬起訴效力所及,皆應由本院併予審理。(二)刑罰減輕事由部分
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均依正犯之刑減輕之。(三)科刑部分
爰審酌被告僅係因賺取金錢及獲得感情回饋而提供中國信託 帳戶、台新銀行帳戶供不法之徒詐欺取財,使正犯得以隱匿 其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增添被害人尋求救濟以及 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亦造成社會及金融秩序紊亂,惡 性非輕,復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又迄今尚未與如附表二 、四所示告訴人和解、賠償或取得原諒,可見被告犯後未有 悔意,態度非佳,兼衡如附表二、四所示告訴人因此所受財 產上損害之程度、台新銀行帳戶收受詐欺犯罪所得金額為3, 104,100元高於中國信託帳戶所收受之詐欺犯罪所得金額2,3 78,500元、匯款至中國信託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之人數各為
13人、21人,亦可徵被告本案犯行所造成之危害亦非輕,惟 被告先前未曾因案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紀錄,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金訴卷第99 -105頁),素行尚佳,暨被告自述需要照顧三名未成年子女 之家庭環境、從事美髮業之工作、月收入約1萬多元之經濟 狀況、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金訴卷第91頁)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 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均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 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宣告刑刑罰效果的 邊際遞減關係,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就有期徒 刑、罰金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再依刑法 第42條第3項規定,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沒收部分
被告固提供中國信託帳戶、台新銀行帳戶予他人,幫助本案 詐欺集團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正犯犯行,惟卷內查無積極 事證,足證被告有因交付帳戶而取得任何不法利益,不生利 得剝奪之問題,自無庸依刑法第38條之1等規定宣告沒收或 追徵。至被告所幫助之詐欺正犯雖向被害人詐得金錢,然幫 助犯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而無共同犯罪 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 之物,毋庸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著有86年度台上字第62 78號、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可資參照,是以本案就本 案詐欺集團之詐欺犯罪所得,毋庸併予宣告沒收。另被告並 非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之人,對於該等贓款未具有所有權或事 實上處分權限,故亦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諭 知沒收,併予敘明。
四、退併辦部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112年度偵字第68199號、第78 29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與本案經 起訴及審理之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送本院併案 審理,然因前述併辦部分係於113年1月25日、同年2月7日繫 屬本院,即係於113年1月19日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25日天○○貞信112偵68199字第 1139010620號函、113年2月7日天○○貞信112偵78290字第113 9015555號函所蓋本院收文章戳及本院113年1月19日審判筆 錄為憑,則併辦部分屬本院未及審酌之範圍,自應退由檢察 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地○○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偉、鄭淑壬、徐綱廷、曾開源移送併辦,檢察官鄭皓文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告交付帳戶之銀行分行及代號 帳號 罪名及宣告刑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行 000000000000 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0 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或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地、方式、金額(新臺幣) 1 C○○ 111年6月10日起,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TINDER、LINE匿稱「一銘」與C○○聯繫,佯稱至「中國香港大樂透」交易平台入金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C○○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 111年8月15日14時4分,在台新銀行南港分行(址設:台北市○○區○○路00000號),臨櫃匯款20萬元。 2 A○○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FACEBOOK、LINE匿稱「平安喜樂」、「嚮往美好」與A○○聯繫,佯稱A○○於「香港運彩」中了頭獎需匯款手續費才能領到中獎彩金云云,致A○○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 111年8月12日11時50分,在三信銀行公園分行(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之1),臨櫃匯款45萬元。 3 庚○○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愛情公寓網站、LINE匿稱「李建新」與庚○○聯繫,佯稱至投資平台交易黃金期貨獲利頗豐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111年8月11日10時25分,在其公司(址詳卷),以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 111年8月11日10時26分,在其公司(址詳卷),以網路銀行轉帳6千元。 111年8月16日10時30分,在其公司(址詳卷),以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 111年8月16日10時31分,在其公司(址詳卷),以網路銀行轉帳4萬6千元。 4 丑○○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CHEERS、LINE軟體,自稱「李誌誠」與丑○○聯繫,佯稱至投資平台交易外匯獲利頗豐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111年8月12日12時39分,在其公司(址詳卷),以行動銀行轉帳5萬元。 111年8月12日12時51分,在其公司(址詳卷),以行動銀行轉帳5萬元至本案中信帳戶。 111年8月15日12時47分,在其公司(址詳卷),以行動銀行轉帳5萬元。 111年8月15日12時55分,在其公司(址詳卷),以行動銀行轉帳5萬元。 111年8月16日12時43分,在其公司(址詳卷),以行動銀行轉帳5萬元。 111年8月16日12時45分,在其公司(址詳卷),以行動銀行轉帳5萬元。 5 宙○○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愛情公寓、LINE軟體,自稱「李建興」與宙○○聯繫,佯稱至投資平台「網站導航」交易黃金獲利頗豐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 111年8月15日10時34分,在高雄銀行建國分行(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臨櫃匯款36萬元。 6 戌○○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INSTAGRAM匿稱「余浩宗」、LINE匿稱「VINCENT」與戌○○聯繫,佯稱投資「香港-恆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獲利頗豐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111年8月16日9時25分,在住處(址詳卷),以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 7 寅○○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iPair愛情公寓、LINE匿稱「陳國豪」與寅○○聯繫,佯稱投資國際黃金「SGX GROUP」獲利頗豐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111年8月12日9時27分,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 111年8月15日9時31分,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 111年8月15日9時32分,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 8 D○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LINE匿稱「傑克」、「MT5 在線客服」與D○聯繫,佯稱投資「META TRADER 5」外匯平台獲利頗豐云云,致D○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111年8月15日10時45分,在住處(址詳卷),以網路銀行轉帳1萬6,500元。 9 辰○○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FACEBOOK、LINE佯稱為辰○○之國中同學,稱中獎了一筆外幣彩金需匯款台幣才可以領取,致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 111年8月16日10時4分,在中華郵政公司秀水郵局(彰化17支)(址設:彰化縣○○鄉○○路○段000號),臨櫃匯款18萬元。 10 戊○○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圓圈交友、LINE匿稱「尚趣購」與戊○○聯繫,佯稱經營網拍獲利頗豐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111年8月18日16時10分,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111年8月18日13時33分,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11 癸○○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FACEBOOK匿稱「陳琳」、「李欣然」、「林思怡」與癸○○聯繫,分別佯稱於平台「Kaeas Trader」、「Wallet」、「Meta Trader 5」入金交易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轉帳。 111年8月15日9時24分,在不詳地點,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轉帳3萬元。 12 辛○○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FACEBOOK匿稱「楊文俊」、LINE匿稱「順其自然」與辛○○聯繫,佯稱於「澳門銀河文化娛樂有限公司」入金下注獲利頗豐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 111年8月15日13時46分,在麥寮鄉農會(址設:雲林縣○○鄉○○路000號),臨櫃匯款27萬元。 13 亥○○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FACEBOOK匿稱「丁小欣」、LINE與亥○○聯繫,佯稱投資「原油幣COE之虛擬貨幣」獲利頗豐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111年8月12日14時31分,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或告訴人 偵查案號 證據及所在卷頁 1 C○○ 112年度偵字第10028號 ⒈C○○於警詢之證述(112偵字第10028號卷第26至27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28頁) ⒊C○○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49至55頁) ⒋C○○提出匯款單據(同上偵卷第57頁) 2 A○○ 112年度偵字第8546號 ⒈A○○於警詢之證述(112偵字第8546號卷第23至27頁) ⒉A○○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29、33至41頁) ⒊A○○提出匯款回條照片(同上偵卷第3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45頁) 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51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63頁) ⒎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上偵卷第67頁) ⒏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69頁) 3 庚○○ 112年度偵字第16534號 ⒈庚○○於警詢之證述(112偵字第16534號卷第15至18頁) ⒉庚○○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19至27頁) ⒊庚○○提出匯款紀錄照片(同上偵卷第30至3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51頁) 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61至62頁) 4 丑○○ 112年度偵字第17509號 ⒈丑○○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證述(112偵字第17509號卷第83至87頁、金訴卷第37至42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79至80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81至8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89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99頁) ⒍丑○○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107至123頁) ⒎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125頁) 5 宙○○ 112年度偵字第20581號 ⒈宙○○於警詢之證述(112偵字第20581號卷第89至92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95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97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0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103頁) ⒍宙○○提出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第117頁) ⒎宙○○提出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121至135頁) 6 戌○○ 112年度偵字第26578號 ⒈戌○○於警詢之證述(112偵字第26578號卷第11至1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65至66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67頁) ⒋戌○○提出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77頁) ⒌戌○○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79至86頁) ⒍戌○○提出轉帳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90頁) ⒎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上偵卷第93頁) ⒏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95頁) 7 寅○○ 112年度偵字第30318號 ⒈寅○○於警詢之證述(112偵字第30318號卷第41至4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123至124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27至128頁) 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29至130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31頁) ⒍寅○○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133至140頁) 8 D○ 112年度偵字第30318號 ⒈D○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證述(112偵字第30318號卷第49至52頁、金訴卷第37至4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173至174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77頁) 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78頁) ⒌D○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181至182頁) 9 辰○○ 112年度偵字第30318號 ⒈辰○○於警詢之證述(112偵字第30318號卷第53至5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143至144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49頁) 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第151頁) 10 戊○○ 112年度偵字第30318號 ⒈戊○○於警詢之證述(112偵字第30318號卷第227至22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153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57至158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59至161頁) 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63至164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65頁) ⒎戊○○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167至171頁) ⒏戊○○提出交易明細照片(同上偵卷第170至171頁) 11 癸○○ 112年度偵字第45499號 ⒈癸○○於警詢之證述(112偵字第46499號卷第11至15頁) 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上偵卷第19頁) 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2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23至25頁) ⒌癸○○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27至41頁) ⒍癸○○提出其華南銀行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43頁) 12 辛○○ 112年度偵字第47061號 ⒈辛○○於警詢之證述(112偵字第47061號卷第15至2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29至30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39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51頁) ⒌辛○○提出麥寮鄉農會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第59頁) ⒍辛○○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61至93頁) ⒎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上偵卷第95頁) ⒏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97頁) 13 亥○○ 112年度偵字第47232號 ⒈亥○○於警詢之證述(112偵字第47232號卷第27至29頁) ⒉亥○○提出轉帳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5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4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67頁) ⒌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上偵卷第69頁) ⒍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71頁)
【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或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地、方式、金額(新臺幣)及匯入之帳戶 1 宇○○ 111年8月初某日起,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LINE匿稱「臻臻」、「新葡京線下客服23號」與宇○○聯繫,佯稱需先匯款稅金才可以領出所玩博奕遊戲的彩金,致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 111年8月18日12時51分,在台新銀行汐止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臨櫃匯款6萬2千元。 2 壬○○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探探、LINE匿稱「失眠夢」、「尚趣購」與壬○○聯繫,佯稱經營網拍獲利頗豐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111年8月17日11時2分,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2萬2千元。 3 丑○○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CHEERS、LINE軟體,自稱「李誌誠」與丑○○聯繫,佯稱至投資平台交易外匯獲利頗豐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111年8月17日12時46分,在其公司(址詳卷),以行動銀行轉帳2萬元。 111年8月17日12時44分,在其公司(址詳卷),以行動銀行轉帳5萬元。 4 宙○○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愛情公寓、LINE軟體,自稱「李建興」與宙○○聯繫,佯稱至投資平台「網站導航」交易黃金獲利頗豐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 111年8月17日10時56分,在合作金庫銀行東高雄分行(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臨櫃匯款20萬元。 5 甲○○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INSTAGRAM軟體,自稱「林志泉」與甲○○聯繫,佯稱投資「康希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獲利頗豐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111年8月17日14時53分,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111年8月17日14時55分,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4萬元。 6 乙○○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LINE匿稱「KIKI麻麻」與乙○○聯繫,佯稱於「亞馬遜考拉東南亞集團ARSHOP有限公司」經營網拍獲利頗豐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存入款項。 111年8月17日10時57分,在台新銀行北桃園分行(址設:桃園市○○區○○○路○段000號),臨櫃存款18萬2千元。 71 寅○○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iPair愛情公寓、LINE匿稱「陳國豪」與寅○○聯繫,佯稱投資國際黃金「SGX GROUP」獲利頗豐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111年8月17日10時25分,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 111年8月17日10時26分,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2萬元。 8 D○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LINE匿稱「傑克」、「MT5 在線客服」與D○聯繫,佯稱投資「META TRADER 5」外匯平台獲利頗豐云云,致D○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111年8月17日10時44分,在住處(址詳卷),以網路銀行轉帳2萬1千元。 9 戊○○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圓圈交友、LINE匿稱「尚趣購」與戊○○聯繫,佯稱經營網拍獲利頗豐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111年8月16日10時26分,在其公司(址詳卷),以行動銀行轉帳5萬元。 111年8月16日10時28分,在其公司(址詳卷),以行動銀行轉帳5萬元。 111年8月16日15時35分,在其公司(址詳卷),以行動銀行轉帳5萬元。 111年8月17日16時19分,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10 未○○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VEEKA、LINE匿稱「林藝輝」與未○○聯繫,佯稱於「MIZUHO瑞穗集團樂透網站」下注可穩定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111年8月18日9時33分,在不詳地點,以行動銀行轉帳3萬8千元。 11 B○○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LEMO、LINE匿稱「張忠慈」與B○○聯繫,佯稱於「萬豪國際網站」下注可獲利頗豐云云,致B○○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111年8月18日9時59分,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111年8月18日10時,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12 子○○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派愛族、LINE匿稱「林建偉」與子○○聯繫,佯稱可認股渣打銀行香港分行,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111年8月18日10時32分,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111年8月18日10時35分,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13 申○○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YSGOOSHOOP拍賣平台、LINE匿稱「商城客服08」與申○○聯繫,佯稱因拍賣帳戶異常,需支付解鎖保證金,致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111年8月18日12時19分,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 111年8月18日12時20分,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 14 巳○○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LINE匿稱「Alanna」、「Meta Quote客服」與巳○○聯繫,佯稱於「Meta Quote」入金交易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 111年8月12日12時56分,在臺灣銀行東湖分行(址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臨櫃匯款120萬元。 15 午○○ 111年8月5日前某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FACEBOOK匿稱「陳宥臻」、LINE與午○○聯繫,佯稱至「新葡京博奕網站」下注獲利頗豐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轉帳。 111年8月16日14時54分,在不詳地點,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轉帳3萬元。 111年8月16日15時6分,在不詳地點,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轉帳1萬元。 111年8月17日12時24分,在不詳地點,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轉帳3萬元。 111年8月17日12時27分,在不詳地點,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轉帳3萬元。 111年8月18日11時40分,在不詳地點,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轉帳2萬元。 111年8月18日11時45分,在不詳地點,以操作ATM自動櫃員機轉帳3萬元。 16 丙○○ 111年8月17日15時39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探探、LINE匿稱「李雅妮」與丙○○聯繫,佯稱經營「尚趣購」網拍獲利頗豐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111年8月17日15時39分,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4萬元。 17 酉○○ 111年8月18日10時40分許前某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YSGOOSHOOP拍賣平台、LINE匿稱「商城客服08」與申○○聯繫,佯稱因拍賣帳戶異常,需支付解鎖保證金,致申○○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委請酉○○轉帳,酉○○因而陷於錯誤操作網路銀行轉帳。 111年8月18日10時40分,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1萬9千元。 18 己○○ 000年0月00日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FACEBOOK、LINE匿稱「永利財務公司」客服與己○○聯繫,佯稱於「匯智信金融網站」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行動銀行轉帳。 111年8月16日12時28分,在不詳地點,以行動銀行轉帳7萬元。 19 丁○○ 000年0月00日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FACEBOOK匿稱「Alina Lim」、LINE匿稱「Alina 林麗娜 Silk 小欣 Crayon」、「Ebay customer 鍾家明」與丁○○聯繫,佯稱於「eBay」經營虛擬商店獲利頗豐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 111年8月17日10時40分,在第一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臨櫃匯款3萬5,100元。 20 玄○○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FACEBOOK、LINE軟體與玄○○聯繫,佯稱經營海外投資電商網站獲利頗豐云云,致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行動銀行轉帳。 111年8月18日9時47分,在不詳地點,以行動銀行轉帳10萬元。 111年8月18日9時48分,在不詳地點,以行動銀行轉帳10萬元。 21 黃○○ 000年0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透過LINE匿稱「吳佳蓉」與黃○○聯繫,佯稱短缺旅費、稅金,致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 111年8月18日12時45分,在中華郵政公司臺南大同路郵局(臺南20支)(址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臨櫃匯款5萬5千元。
【附表五】
編號 被害人或告訴人 偵查案號 證據及所在卷頁 1 宇○○ 112年度偵字第9926號 ⒈宇○○於警詢之證述(112偵字第9926號卷第11至1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19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23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29頁) ⒌宇○○提出匯款申請單(同上偵卷第31頁) ⒍宇○○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33至34頁) 2 壬○○ 112年度偵字第12900號 ⒈壬○○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證述(112偵字第12900號卷第43至46頁、金訴卷第37至42頁) ⒉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4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49至50頁) 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55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59頁) ⒍壬○○提出其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65頁) ⒎壬○○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71至93頁) ⒏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上偵卷第95頁) 3 丑○○ 112年度偵字第17509號 ⒈丑○○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證述(112偵字第17509號卷第83至87頁、金訴卷第37至42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79至80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81至8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89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99頁) ⒍丑○○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107至123頁) ⒎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125頁) 4 宙○○ 112年度偵字第20581號 ⒈宙○○於警詢之證述(112偵字第20581號卷第89至92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95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97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0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103頁) ⒍宙○○提出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第117頁) ⒎宙○○提出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121至135頁) 5 甲○○ 112年度偵字第25497號 ⒈甲○○於警詢之證述(112偵字第25497號卷第19至2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75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79至80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99至101頁) ⒌甲○○提出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25頁) ⒍甲○○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133至145頁) ⒎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147頁) ⒏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上偵卷第149頁) 6 乙○○ 112年度偵字第26715號 ⒈乙○○於警詢之證述(112偵字第26715號卷第35至37頁、38至3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40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50頁) ⒋乙○○提出台新銀行存入憑條(同上偵卷第64頁) ⒌乙○○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70至75頁) ⒍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上偵卷第76頁) ⒎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77頁) 7 寅○○ 112年度偵字第30318號 ⒈寅○○於警詢之證述(112偵字第30318號卷第41至4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123至124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27至128頁) 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29至130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31頁) ⒍寅○○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133至140頁) 8 D○ 112年度偵字第30318號 ⒈D○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證述(112偵字第30318號卷第49至52頁、金訴卷第37至4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173至174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77頁) 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78頁) ⒌D○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181至182頁) 9 戊○○ 112年度偵字第30318號 ⒈戊○○於警詢之證述(112偵字第30318號卷第227至22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153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57至158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59至161頁) 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63至164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65頁) ⒎戊○○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167至171頁) ⒏戊○○提出交易明細照片(同上偵卷第170至171頁) 10 未○○ 112年度偵字第30318號 ⒈未○○於警詢之證述(112偵字第30318號卷第63至6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183至185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89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91頁) ⒌未○○提出轉帳交易明細照片(同上偵卷第195頁) 11 B○○ 112年度偵字第30318號 ⒈B○○於警詢之證述(112偵字第30318號卷第69至75、77至8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197至198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205至206頁) ⒋B○○提出帳戶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07頁) ⒌B○○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211至217頁) 12 子○○ 112年度偵字第40557號 ⒈子○○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證述(112偵字第40557號卷第9至10頁、金訴卷第37至42頁) 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上偵卷第1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17至18頁) 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9至20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21頁) ⒍子○○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45至46頁) ⒎子○○提出交易明細照片(同上偵卷第47頁) ⒏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51頁) 13 申○○ 112年度偵字第41899號 ⒈申○○於警詢之證述(112偵字第41899號卷第33至35頁) ⒉申○○提出轉帳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9至41頁) ⒊申○○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43至7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81至83頁) 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85至87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89頁) 14 巳○○ 112年度偵字第45116號 ⒈巳○○於警詢之證述(112偵字第45116號卷第129至131頁) ⒉巳○○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133至148頁) ⒊巳○○提出交易明細照片(同上偵卷第15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211頁) 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225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227頁) ⒎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233頁) ⒏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上偵卷第235頁) 15 午○○ 112年度偵字第59401號 ⒈午○○於警詢之證述(112偵字第59401號卷第31至33頁) ⒉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35、37頁) 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上偵卷第4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43頁) 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45至46頁) ⒍午○○提出對匯款單據(同上偵卷第49至51頁) 16 丙○○ 112年度偵字第64656號 ⒈丙○○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證述(112偵字第64656號卷第41至42頁、金訴卷第37至42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68頁)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69頁) ⒋丙○○提出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90頁) 17 酉○○ 112年度偵字第65788號 ⒈酉○○於警詢之證述(112偵字第65788號卷第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8頁)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9頁) 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2頁) ⒌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13頁) ⒍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上偵卷第14頁) ⒎酉○○提出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15頁) ⒏酉○○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16至34頁) 18 己○○ 112年度偵字第30120號 ⒈己○○於警詢之證述(112偵字第30120號卷第25至2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31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49頁) ⒋己○○提出轉帳交易明細照片(同上偵卷第64頁) ⒌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上偵卷第69頁) ⒍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71頁) 19 丁○○ 112年度偵字第62290號 ⒈丁○○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證述(112偵字第62290號卷第13至16頁、金訴卷第37至4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27至28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36頁) ⒋丁○○提出匯款申請書回條(同上偵卷第127頁) 20 玄○○ 112年度偵字第74551號 ⒈玄○○於警詢之證述(112偵字第74551號卷第109至11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119至120頁)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39至140頁) 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157頁) ⒌玄○○提出匯款紀錄照片(同上偵卷第243至245頁) ⒍玄○○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247至281頁) ⒎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上偵卷第283至285頁) 21 黃○○ 112年度偵字第77912號 ⒈黃○○於警詢之證述(112偵字第77912號卷第19至20頁) ⒉黃○○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偵卷第21頁) ⒊黃○○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第2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26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29頁) ⒍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上偵卷第30頁) ⒎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上偵卷第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