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063號
CHDV,113,司促,3063,2024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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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李政昕


一、債務人李政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5,849元,及自民國1
12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0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10月10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
逾期1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違
約金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
二、債務人李政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6,984元,及自民國11
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期時收取違約金
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連
續逾期3期時收取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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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