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94號
SLDM,112,金訴,194,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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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正翔



選任辯護人 王家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920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91號、112年度
偵字第3990號、112年度偵字第6465號、112年度偵字第7618號、
112年度偵字第15237號、112年度偵字第16030號、112年度偵字
第2600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819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 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申設金融機構帳戶亦 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數帳 戶供己使用,應可預見將銀行帳戶資料及密碼提供不詳之人 使用,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為收取、提領財產犯罪贓款之犯 罪工具,並持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竟基於縱 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等 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 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初某日,在當時位於臺中市 ○區○○○道0段00號之統一超商第一廣場門市內,將其申辦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自稱「劉專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張先生 」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無證據顯示為未成年人),容任「 劉專員」、「張先生」所屬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無證據顯示為未成年人)持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 罪使用。嗣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上開資料後,即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向如 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佯以假投資之詐騙方式,致其 等均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旋即操作網



路銀行功能將該等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致生金流斷點,無 從追索查緝,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來 源及去向。
二、案經巳○○、丑○○、癸○○、酉○○、寅○○、宇○○、丙○○、己○○、 午○○、辛○○、天○○、卯○○、未○○、庚○○、申○○亥○○、辰○○ 、子○○、戌○○、戊○○、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淡水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善化分局、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鎮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 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 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第1項、第2項有明文規定。經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 被告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 據,惟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審理時 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或沒有意見,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金訴卷第177頁至第190頁、第34 5頁至第368頁),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 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 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 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復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 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檢察官 、被告及其辯護人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且經本 院於審理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於上揭時、地,將本案帳戶存摺、提款 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劉專員」、「張先生」等情 (金訴卷第175頁),惟矢口否認涉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 犯行,辯稱:我也是受害者,並未拿到告訴人、被害人所匯



款項,當時將本案帳戶交出係因請人幫忙貸款,且告訴人丙 ○○是透過妹妹介紹投資,這也是幫兇,應該要調查云云(金 訴卷第44頁、第348頁)。其辯護人則以:被告係因急需資 金,在網路上認識代辦公司,對方表示可以辦到小額貸款, 之後被告將資料交給該公司所稱的融資窗口人員,該窗口人 員陳述此為送件必備流程,因而信任代辦公司所言,與代辦 公司約好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予代辦公司,讓代辦公司美化帳 戶向銀行貸得被告所需資金,在交付資料後,確實有資金進 出金流狀況,所以被告不疑有他,其交出本案帳戶目的為借 款所需,並非供作他人犯罪使用,亦不知情,若被告確實有 不確定故意,斷不可能與對方未為任何利益約定,故被告並 無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另被告亦為受害 者,希望釐清受害資金流向及傳喚與被告聯繫之對象即使用 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bv16888」帳號之人到庭 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㈠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 間,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附表所示之詐騙 方式,致其等均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 ,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再由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功能將該等款項轉匯殆盡等情,有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 9197753號函、111年7月1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23260號 函、111年8月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48990號函、112年2 月6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25710號函暨各函文分別檢附本 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 交易、網銀IP登入位址(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819號 卷第47頁至第62頁、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203號卷第 19頁至第36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21頁 至第96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1號卷第23頁至第98 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030號卷第21頁至第46頁、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237號卷第27頁至第73頁、士林 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618號卷第43頁至第93頁、士林地檢 署112年度偵字第6465號卷第21頁至第74頁、士林地檢署112 年度偵字第3990號卷第41頁至第59頁)及如附表「證據及卷 頁所在」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刑法所指故意,非僅指直接故意,尚包括間接故意(不確定 故意、未必故意)在內;所謂間接故意,乃指行為人對於構 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者而言, 此為刑法第13條第2項所規範。而幫助犯之成立,除行為人 主觀上須出於幫助之故意,客觀上並須有幫助之行為;且幫



助行為,係指對他人實現構成要件之行為施予助力而言,幫 助故意,則指行為人就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正在從事犯 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復足以幫助他人實現 構成要件,在被告主觀上有認識,尚不以確知被幫助者係犯 何罪名為其必要。又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 障,個人金融帳戶之密碼具專屬性及私密性,多僅本人始能 使用,縱偶有特殊情況須將自己帳戶資料告知、交予他人者 ,亦必與該收受之人具相當信賴關係,並確實瞭解其用途, 並無任意交付予他人使用之理,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 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 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 、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 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 戶之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 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而近來各類形式利用電話或電腦 網路途徑進行詐騙,以取得人頭帳戶供被害人匯入詐騙款項 之用,並藉此規避檢調機關人員之查緝,同時掩飾、確保獲 取犯罪所得財物之事例層出不窮,且已廣為大眾傳播媒體報 導,政府多年來無不透過各式報章雜誌、文宣、廣告、新聞 媒體、網路平台等管道廣泛宣導,提醒民眾提高警覺慎加防 範,強化個人之防詐意識,降低個資洩露及財產損失風險, 遏止詐騙集團之犯行,此可謂已形成大眾共所周知之生活經 驗。而行為人如係因輕信他人商借帳戶之藉口,或落入詐騙 集團抓準急需用錢的心理設下的代辦貸款、美化帳戶金流等 等陷阱而輕率地將帳號、密碼交給陌生人,在交付金融帳戶 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時,主觀已預見該帳 戶可能成為收取來源不明款項、甚或是贓款之工具,仍漠不 在乎,輕率地將帳戶交付他人使用,於此情形,不會因為行 為人是落入詐欺集團所設陷阱,而阻卻其交付當時存有幫助 詐欺與洗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本案被告於行為時為28歲之 成年人,學歷為高中肄業,案發時從事水泥工之工作,業據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金訴卷第369頁、第370頁), 可知其係智識正常、具有相當社會歷練之成年人,其當知悉 金融帳戶資料應妥善保管,以免成為他人掩飾、隱匿詐欺犯 罪所得來源、去向之工具。
 ㈢又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在社群軟體FACEBOOK看到貸款廣告 ,按連結後與暱稱「樂錢融資3.0」LINE帳號(即LINE暱稱 「@bv16888」帳號)加為好友,而將本案帳戶交予「劉專員 」;我沒有對方本名及聯絡方式等語(彰化地檢署111年度



偵字第14819號卷第10頁正反面),其於偵訊時供稱:我欠 民間高利貸約新臺幣(下同)20餘萬元,社群軟體FACEBOOK (下稱FACEBOOK)上的人可以幫我辦理40萬元貸款,交付本 案帳戶是因為對方說帳面有錢在跑,就可以辦理貸款;交付 本案帳戶時間為截圖時間過幾天,我是當場截圖,因為也怕 被騙等語(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203號卷第91頁); 其另於偵訊時供稱:對方說要幫我辦貸款,因為我積欠高利 貸,在FACEBOOK上看到貸款廣告,廣告上記載不用看薪轉證 明,我被錢逼到,就加對方的LINE帳號,對方要我提供帳戶 資料,說要幫我洗金流,可以幫我貸款50萬元等語(彰化地 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819號卷第98頁反面);其於準備程序 時供稱:當時我有借高利貸,已經被逼到家裡,我自己已經 融資,變成呆帳,一般管道即銀行或其他有合法立案的業者 處都借不到錢,交付帳戶原因是對方要幫我美化帳戶,也就 是讓我帳戶內有金錢進出;我找不到「劉專員」、「張先生 」或其他本次貸款接觸者之年籍資料;本案之前借款時,對 方沒有要我交出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語(金訴 卷第175頁),是依其上開所述,被告前已有申辦貸款經驗 ,對於循正規途徑向銀行、民間貸款業者申辦貸款甚至係向 高利貸借款之流程及所需資料,應已知之甚詳,且其為本案 行為前,早已知悉自一般管道即銀行或其他有合法立案的業 者處均無法貸得款項,是被告對於自己依當時之資力狀況, 應恐難貸款或其自身貸款條件不佳,亦知之甚明,且被告與 為其代辦貸款之人,係透過網路所結識,並無任何信賴關係 ,對方卻僅要求提供本案帳戶,並表示要為被告製造短期虛 偽款項轉帳存提資料即美化帳戶,而被告本諸其智識程度及 先前辦理貸款、借款之經驗,自可知對方所為與一般貸款流 程常態及使用金融機構帳戶之慣例有違,自可預見對方可能 利用其所提供之本案帳戶作為犯罪工具使用。況由被告所述 ,係為辦理貸款始與對方聯絡,則與被告非屬相識且明知被 告有資金需求之人,當無在被告未提供任何擔保之情形下, 逕將資金存入被告提供之本案帳戶,徒增資金遭被告掛失提 款卡、更改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或以補發存摺及印章擅自領 走之風險,益徵該人所稱以前開美化帳戶方式,為被告申辦 貸款等詞,非屬合理,然被告未為任何查證,完全聽憑僅在 網路上認識之人指示,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 行帳號、密碼交予對方,堪認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 之被告就其與該人接洽時之種種與正規貸款、借款程序相悖 之處,已足使其得悉該人所稱代辦貸款之詞並非實情,是認 被告就其所提供之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恐為收受者用以從事不法目的使用乙節,自無可能毫 無預見,且其亦自陳擔心被騙,故將與對方對話記錄截圖之 詞在卷,是被告率爾提供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 帳號、密碼供對方使用,對於本案帳戶嗣後被作為不法目的 使用,而供對方利用以之作為詐欺犯罪受款、提領之用,並 進而使被害人財產損失之結果發生等情,自當有所預見,然 其對於所預見本案帳戶工具淪為他人犯罪使用之可能性,不 以為意,自為有容任詐欺犯罪因其助力而發生之意思甚明; 且被告應能預見對方有意隱匿真實身分使用他人金融帳戶, 極可能用於從事隱匿金流之洗錢等不法行為,卻仍任由不詳 身份之人使用本案帳戶,亦可見被告對於幫助洗錢之犯行亦 已有所預見而不違其本意。是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 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應可認定,是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 被告亦係受騙,而無不確定故意之辯詞,顯不足採信。 ㈣至被告辯稱:告訴人丙○○是透過家人介紹,應該朝這個方向 去查,這也是幫兇;也要查資金流向等語,且其辯護人亦辯 護稱:希望釐清受害資金流向及傳喚與被告聯繫之對象即使 用LINE暱稱「@bv16888」帳號之人等語,惟被告於交付本案 帳戶予「劉專員」、「張先生」時,其就對方所稱貸款、製 作金流等過程,已悖於常情,應有預見,且與「劉專員」、 「張先生」等人間根本無信賴基礎,亦無明確聯繫方式等情 ,業如前述,可見被告對於交付本案帳戶後,可能遭作為詐 騙使用一事,難以諉為不知,是認其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縱查得其他共犯,仍不影響本院前開認 定,是上開證據調查之聲請亦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均為卸責之詞,無足採信。辯護 人所辯護內容,亦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 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案 被告雖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犯詐欺取財與洗錢等犯罪使用,但無證 據證明被告與該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亦 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實施詐欺取財或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 行為,是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僅係對於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為詐欺取財與洗錢犯罪之實行有所助益,而屬參與詐欺 取財與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應論以幫助犯,而非共



同正犯。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另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 91號、112年度偵字第3990號、112年度偵字第6465號、112 年度偵字第7618號、112年度偵字第15237號、112年度偵字 第16030號、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彰化地檢署檢察官111 年度偵字第14819號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併辦之犯罪事實( 附表編號2至24),經核與本案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 附表編號1)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㈢被告以單一交付本案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向如附表所 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為詐騙,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 亦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幫助一般洗錢 罪。
 ㈣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可預見將其所有之本案帳 戶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任意交付予他人,可 能因此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竟在無任何有效防範 措施之情況下,率爾提供該金融帳戶供對方使用,致如附表 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受有損害,並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 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及秩序。另酌以本案被害人數共為 24人、所受損失之總數額甚鉅,及被告未能坦承犯行,併衡 以被告素行(金訴卷第9頁至第11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亦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 暨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在工地工作,未婚, 有子女但未領養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金訴卷 第370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案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提供本案帳 戶資料予「劉專員」、「張先生」使用,獲有任何報酬或利 益,又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均遭 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亦無證據足認被告 因本案而獲得任何不法利得,自無須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追徵其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美金、許恭仁、陳銘鋒及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何蕙君移送併辦,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證據及卷頁所在 ⒈ 巳○○ (提告) 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203號起訴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刊登投資理財LINE群組,嗣巳○○於111年5月初透過網路點擊加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下載投資APP並教學股票操作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25日上午8時55分許、上午8時56分許,分別匯款3萬3,000元(2次) ⒈巳○○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203號卷第9頁至第11頁) ⒉網銀轉帳交易結果擷圖(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203號卷第38頁至第39頁) ⒊假投資APP軟體圖示及操作介面擷圖(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203號卷第40頁至第41頁) ⒋假投資客服LINE首頁及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203號卷第41頁至第78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203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 ⒉ 丑○○ (提告) 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8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丑○○於111年3月10日加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成立之投資股票LINE群組,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丑○○抽中未上市股票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27日上午10時12分許,匯款10萬元 ⒈丑○○警詢筆錄(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819號卷第12頁至第13頁) ⒉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網銀提領明細之翻拍照片(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819號卷第66頁至第68頁) ⒊丑○○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819號卷第67頁至第6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各1份(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819號卷第24頁、第26頁至第27頁、第63頁至第65頁) ⒊ 癸○○ (提告) 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8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癸○○於111年5月24日透過友人加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成立之「貝萊德(BlackRock)投資機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透過該機構提早申購股票並穩定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25日上午9時52分許,匯款20萬元 ⒈癸○○警詢筆錄(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819號卷第14頁正反面) ⒉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819號卷第71頁) ⒊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之翻拍照片16張(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819號卷第72頁正面至第73頁反面)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819號卷第28頁、第30頁至第31頁、第69頁至第70頁) ⒋ 酉○○ (提告) 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8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成立暱稱「大道至簡」LINE投資群組,嗣於000年0月間邀請酉○○加入該群組,佯稱下載「貝萊德專業版」投資APP平台操作獲利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23日上午11時23分許,匯款5萬元 ⒈酉○○警詢筆錄(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819號卷第15頁至第18頁) ⒉網銀轉帳交易結果擷圖1張(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819號卷第80頁) ⒊酉○○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819號卷第76頁至第8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819號卷第33、35、74至75頁) ⒌ 寅○○ (提告) 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81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寅○○於111年5月21日加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成立之LINE投資群組,並下載「貝萊德」投資APP。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寅○○透過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分許、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0分許 ,分別匯款50萬元、10萬元 ⒈寅○○警詢筆錄(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819號卷第19頁正反面)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各1份(彰化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819號卷第37頁、第40頁、第43頁、第84頁至第86頁) ⒍ 宇○○ (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1號、第3990號、第6465號、第761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請宇○○加入「股海淘金VIP」群組,佯稱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宇○○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26日中午12時42分許,匯款3萬元 ⒈宇○○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1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15頁至第1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1號卷第111頁、第121頁、第133頁至第135頁) ⒊詐欺集團成員投資頁面、LINE主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1號卷第127頁) ⒎ 丙○○ (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1號、第3990號、第6465號、第761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成立之「貝萊德投資顧問中心」APP向丙○○胞妹稱有抽中股票,丙○○於000年0月間,聽聞其胞妹告知上情後,致其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分許(併辦意旨書匯款時間誤載為12時25分許,應予更正),匯款32萬2,000元 ⒈丙○○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990號卷第9頁至第10頁) ⒉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990號卷第69頁至第7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990號卷第73頁、第79頁、第83頁至第85頁) ⒏ 己○○ (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1號、第3990號、第6465號、第761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介紹「貝萊德專業版」投資APP供己○○下載,佯裝其投資獲利,致己○○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23日上午11時48分許、111年5月26日中午12時48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4萬3,000元 ⒈己○○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465號卷第77頁至第7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465號卷第85頁、第93頁至第95頁、第111頁至第113頁) ⒊匯款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465號卷第97頁) ⒐ 地○○ (未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1號、第3990號、第6465號、第761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請地○○下載「貝萊德專業版」投資APP,佯裝地○○投資獲利,致地○○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26日上午10時25分許、111年5月27日上午10時18分許、上午10時19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3次) ⒈地○○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465號卷第117頁至第12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465號卷第125頁、第133頁至第134頁、第145頁至第147頁) ⒊匯款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465號卷第139頁至第141頁) 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詐欺集團成員LINE主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465號卷第141頁至第143頁) ⒑ 午○○ (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1號、第3990號、第6465號、第761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中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午○○加入好友,並邀請午○○下載「貝萊德專業版」投資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4分許(併辦意旨書匯款時間誤載為12時37分許,應予更正),匯款15萬元 ⒈午○○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465號卷第151頁至第15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465號卷第155頁、第163頁、第175頁至第177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465號卷第165頁至第169頁) ⒋匯款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465號卷第173頁) ⒒ 辛○○ (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1號、第3990號、第6465號、第761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辛○○於111年3月21日透過網路投資廣告加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成立之LINE投資群組。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下載「貝萊德專業版」APP可以儲值購買股票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24日上午10時24分許、上午10時26分許(併辦意旨書匯款時間誤載為10時25分許,應予更正),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 ⒈辛○○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618號卷第9頁至第11頁) ⒉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618號卷第23頁至第27頁) ⒊匯款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618號卷第29頁) ⒓ 天○○ (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237號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嗣天○○於111年4月8日與之加入LINE群組。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有投資穩賺不賠之方法,致天○○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23日上午10時19分許(併辦意旨書匯款時間誤載為上午10時12分許,應予更正),匯款5萬元 ⒈天○○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237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13頁至第1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237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 ⒊匯款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237號卷第19頁) 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詐欺集團成員投資頁面及LINE主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237號卷第21頁至第24頁) ⒔ 卯○○ (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030號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邀請卯○○加入「BlackRock貝萊德-客服」投資群組,佯裝下載軟體投資獲利,致卯○○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23日上午10時5分許、111年5月25日上午10時42分許(併辦意旨書匯款時間分別誤載為上午9時45分許、上午10時26分許,應予更正),匯款40萬元、20萬元 ⒈卯○○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030號卷第7頁至第1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030號卷第15頁、第19頁至第20頁、第81頁至第83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030號卷第47頁至第53頁) ⒋匯款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030號卷第57頁) ⒌詐欺集團成員LINE主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030號卷第67頁) ⒕ 宙○○ (未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併辦意旨書意旨書附表編號1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宙○○加入好友,並邀請宙○○加入投資群組,佯稱教學投資獲利云云,致宙○○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1分許,匯款14萬元 ⒈宙○○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113頁至第11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117頁至第118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137頁至第139頁、第153頁至第155頁) ⒖ 未○○ (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併辦意旨書意旨書附表編號2 未○○於111年4月8日收到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傳送投資簡訊,並與之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供名為「貝萊德專業版」投資APP,佯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23日上午9時40分許、上午10時51分許、111年5月26日上午10時5分許、111年5月27日上午9時59分許、111年5月30日上午9時56分許、58分許、上午10時2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2次)、3萬、15萬、5萬元(2次)、3萬5,000元 ⒈未○○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159頁至第16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163頁至第164頁) 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社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177頁至第179頁、第207頁至第211頁) ⒗ 庚○○ (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併辦意旨書意旨書附表編號3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9日透過網路與庚○○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並介紹「貝萊德專業版」投資平台,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許、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分別匯款100萬元、60萬元 ⒈庚○○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215頁至第21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217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229頁至第230頁、第253頁、第261頁至第263頁) ⒘ 申○○ (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併辦意旨書意旨書附表編號4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貝萊德公司」人員於111年3月1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申○○加入好友,並介紹下載投資APP,佯稱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27日上午11時57分許,匯款5,600元 ⒈申○○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267頁至第26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271頁至第273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287頁至第291頁) ⒙ 亥○○ (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併辦意旨書意旨書附表編號5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中旬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亥○○加入好友,嗣介紹亥○○加入「瑞豐飆股資訊」社群及下載「貝萊德專業版」投資APP,佯裝分析股票市場行情、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27日上午9時40分許,匯款20萬元 ⒈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295頁至第29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299頁至第300頁) ⒊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321頁至第323頁、第339頁至第341頁) ⒚ 辰○○ (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併辦意旨書意旨書附表編號6 辰○○於111年4月底收到來自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傳送投資股票簡訊,嗣與之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及投資群組。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推薦下載「貝萊德專業版」投資APP並分享操作投資訊息等情,致辰○○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26日上午9時11分、53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 ⒈辰○○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345頁至第34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351頁至第353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363頁至第365頁、第383頁至第385頁) ⒛ 子○○ (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併辦意旨書意旨書附表編號7 子○○於111年3月17日加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成立之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介紹「貝萊德專業版」投資平台,分享儲值金額、操作股票獲利等情,致子○○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30日上午9時53分許,匯款10萬元 ⒈子○○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389頁至第39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391頁至第393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407頁、第419頁至第421頁)  戌○○ (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併辦意旨書意旨書附表編號8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日邀請戌○○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佯裝分享台股漲幅資訊並介紹戌○○加入投資群組,透過下載「貝萊德專業版」投資APP投資獲利等情,致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30日上午10時25分許,匯款27萬元 ⒈戌○○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425頁至第42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429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459頁、第465頁至第467頁)  戊○○ (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併辦意旨書意旨書附表編號9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1日傳送投資訊息給戊○○,介紹下載「貝萊德專業版」投資APP,佯裝透過平台投資獲利等情,致戊○○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23日上午9時26分許(併辦意旨書匯款時間誤載為9時27分許,應予更正)、111年5月24日上午11時38分許,分別匯款90萬元、100萬元 ⒈戊○○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471頁至第47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485頁至第486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517頁至第518頁、第533頁至第537頁)  甲○○ (原名:廖家逸)(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併辦意旨書意旨書附表編號10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0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投資訊息予甲○○,並介紹下載「貝萊德」投資APP,佯稱匯款開通帳號、投資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24日上午11時48分許、111年5月27日中午12時38分許,分別匯款12萬元、37萬元 ⒈甲○○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541頁至第54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545頁至第546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561頁、第571頁至第575頁)  壬○○ (未提告)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併辦意旨書意旨書附表編號11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1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投資股票廣告予壬○○,並與之加入好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介紹「貝萊德綜合證券商」投資平台網頁及操作投資獲利等情,致壬○○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 111年5月25日中午12時31分許,匯款3萬元 ⒈壬○○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579頁至第58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581頁至第582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004號卷第591頁、第601頁至第6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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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