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887號
TCEV,113,中補,887,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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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887號
原 告 阮氏玉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
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
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未載明被告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公司名
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
出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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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