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3年度,67號
PDEV,113,斗小,67,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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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67號
原 告 阮氏玉賢
被 告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為私法人,主事務 所設立在臺中市西屯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 按,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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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