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9648號
KSDV,113,司執,9648,202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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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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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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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債 務 人 黃逸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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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敦南分行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之存款 債權為強制執行,然相對人等分別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 00號及同市○○區○○路0號1樓等情,有相對人所提出之民事強 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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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