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債 務 人 黃逸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敦南分行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之存款
債權為強制執行,然相對人等分別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
00號及同市○○區○○路0號1樓等情,有相對人所提出之民事強
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