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9號
TYDV,113,除,29,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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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梁信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催字第159號公告於法院 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12年8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何知行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2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上海銀行中壢分行陳嘉鴻 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112年2月3日 20,000元 CLA0000000 梁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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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