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陳貴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零陸拾壹元,及
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七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貳仟伍佰伍
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
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