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449號
SLDM,112,金訴,449,202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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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2444、5723、5849、6067、624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
112年度偵字第8083、8479、9701、6883、7840、8466、9396、9
459、10287、11767、11795、12776、12502、14909、14466、14
726、14740、15270、15742、15908、19717、18984、19386、20
654、6915、22574、26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宙○○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宙○○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 用、財產之重要表徵,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亦係供自己使用 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具有一身專 屬性質,且可預見將其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暨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等資料持交他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 作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遮斷資金流動軌跡,用以掩飾 、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仍基於縱使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及 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實施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 物,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己申辦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 0號(下稱中信甲帳號)、000000000000000(下稱中信乙帳 號)號等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暨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下合稱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戌○○ 使用,戌○○再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使用,嗣該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可認係宙 ○○知悉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及有未滿18歲之人共犯)共同基於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對附表甲欄所示之人(下合稱 黃○○等32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匯款 至本案帳戶,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 號暨密碼將款項分別轉出一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時間 、金額及匯入帳戶、轉出時間及金額,均詳附表乙至己欄所 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詐欺贓款之去向及所在。嗣黃



○○等32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黃○○、F○○、卯○○、丙○○、A○○、E○○、辰○○、戊○○、丑○ ○、酉○○、宇○○、庚○○、劉汝申○○、癸○○、甲○○、蔡佳豐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和分局、三峽分局、新 莊分局;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C○○訴由雲 林縣政府警察局西螺分局玄○○、B○○、天○○訴由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鼓山分局、岡山分局;丁○○、G○○、未○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第三分局、大甲分局; 午○○、巳○○、壬○○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安分 局、萬華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引用被告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金訴字卷第149 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復未聲明異議(本院金訴 字卷第396至407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有證據能力。 又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 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有證 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將中信甲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暨密碼、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交予戌○○使用,然矢口否 認有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辯稱:戌○○是我從小玩伴 ,他說他的帳戶無法使用,要向我借帳號辦薪資轉帳,我不 知道他辦哪間公司,就是相信他借他使用,我有請他寫聲明 書證明我把帳戶借給他,他有印身分證正反面給我,當時沒 說要借多久,雖然不知道他在做什麼或在哪裡上班,但平常 路上都會碰到他,我沒有要幫助犯罪的意思等語。二、本院查:
 ㈠本案帳戶為被告所申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乙欄所示 方式詐騙黃○○等32人,致其等分別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各該款項旋遭轉出等事實(詳附表丙至己欄所示),除為被 告所不爭執外,並有中信商銀函附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 偵字第6067號卷第27至31頁、偵字第8479號卷第13至14頁) 、附表庚欄所示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可佐,足認被告將本案 帳戶資料交予戌○○後,確遭不詳詐欺集團用以詐騙黃○○等32 人之用。




 ㈡按:
 ⒈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000 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之 洗錢防制法,立法目的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犯第3 條所列之特 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之孳息,藉由 包含處置(即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予以移轉或變更)、分層 化(即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 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 犯罪所得,使之回流至正常金融體系,而得以合法利用享受 )等各階段之洗錢行為,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 掩飾或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 、處罰。再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密碼供他人使用,如行為 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 ,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 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 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
 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 (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 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行為人主觀上依其智識及社 會生活經驗,如可預見其提供帳戶資料及密碼予他人後,可 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及掩飾、隱匿犯罪所 得之用,仍心存僥倖而逕予提供他人使用,可認其對於自己 利益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所受侵害,且容任該等結果 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仍應認具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
 ⒊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帳戶資料具專屬性 及私密性,多僅本人始能使用,衡諸常理,若非與存戶本人 有密切或信賴關係,縱偶有特殊情況偶需交予或供他人使用 ,亦必係自己所熟知或至少確知對方真實身分之人,雙方具 有相當之信賴關係,並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 實無任意交付予他人使用之理。基此,苟見他人以不合社會 經濟生活常態之理由收取金融機構帳戶,衡情當知該人取得 帳戶資料,應有隱瞞資金之存提過程,及避免行為人身分曝 光之用意,而通常均被利用於從事與財產有關之犯罪,以供 掩飾不法犯行,避免犯罪行為人曝光,並利於逃避執法人員 查緝。行為人可能因各種理由,例如輕信他人要求提供帳戶 以供薪資轉帳等藉口,而輕率地將金融帳戶、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等資料交給他人,在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之時,主觀已 預見該帳戶可能成為犯罪集團行騙工具,仍漠不在乎、輕率 地交付他人使用,於此情形,不會因為行為人是否遭他人所



騙而阻卻其交付當時之不確定故意。
 ㈢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其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存摺、提款卡 暨密碼、網路銀行帳號暨密碼予戌○○時,已為成年之人,具 有社會工作經驗與歷練,對於任意交付己有帳戶予他人使用 所可能產生之後果,應知甚明,此由被告自陳,其將帳戶資 料交予戌○○時,曾要求戌○○寫「聲明書」及交付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觀諸聲明書內容記載:「本人戌○○在6月10日向宙○ ○借中國信託帳戶及提款卡說是因為工作需做薪資轉帳的程 序,在此聲明在111年6月10日之後發生了不法的事情均與宙 ○○無關,如有刑事及民事問題,一切都與宙○○先生無關聯, 特立此證明」等語(本院金訴字卷第157頁),可知被告欲 以上開聲明書脫免自己帳戶遭不法使用之罪責,益徵其對於 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犯罪集團使用作為詐騙財產之工 具乙情,明知至灼。又民眾以自己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受領 雇主匯付薪資,雇主亦會要求員工以自己帳戶受領款項等情 ,乃一般之社會通念,如以他人帳戶收領薪資,徒增金錢遭 人擅領之風險,對雇主而言也易生履行債務與否之爭議,然 依被告所承,其未向戌○○確認為何要借其申辦之帳戶作為薪 資轉帳使用,也不知戌○○任職公司為何,更無法查驗戌○○事 後是否確以該帳戶辦理薪資轉帳,並知悉戌○○有犯罪前科, 其借帳戶時戌○○甫勒戒出所等情(本院金訴字卷第148至149 頁、第418至419頁),則被告既知戌○○生活背景,卻未詳為 詢問借帳戶資料辦理薪資轉帳原因,也無法驗證戌○○是否確 有工作、帳戶是否確實作為薪資轉帳使用等節,被告對於其 所交付之帳戶全無任何查證與控制方式,復又未與戌○○約定 返還帳戶資料之時間(本院金訴字卷第149頁),尤見被告 對於戌○○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之用途及何時取回等節,漠不 關心。綜酌上情,由被告要求戌○○撰寫前揭「聲明書」乙情 以觀,其對於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付戌○○使用,恐遭詐欺集團 作為詐欺財產之犯罪工具而涉不法等情,並非全無預見之可 能,竟仍無視於該等帳戶資料交出後極可能遭用於違法使用 之風險,率予提供他人使用,益徵其主觀上業具容任戌○○持 本案帳戶資料作違法使用之心態。
 ㈣被告雖辯稱其僅將中信甲帳戶借予戌○○使用,然由附表己欄 所示可知,黃○○等32人所分別匯入中信甲帳戶、中信乙帳戶 內之款項,曾遭轉入相同之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00000號),顯見上開二帳戶資料應係由 同一詐欺集團所掌控使用,被告所辯顯難信取。至證人戌○○ 雖亦證稱被告只有借出1個帳戶等語(本院金訴字卷第432頁 ),然戌○○對於向被告借帳戶之原因,證陳:當時我剛服刑



出來沒多久,有女生網友要借帳戶,我想說帳戶沒什麼,我 把我帳戶借他的時候,他問我有哪些,我說我有永豐、上海 儲蓄,就把這2個借他,他問我有無中信的,我說我沒有, 他說能否跟朋友借,我就幫他跟被告借等語(本院金訴字卷 第430至431頁),由此可知,戌○○自己即已交付己有之2個 帳戶予不詳年籍姓名之網友,又續向被告借帳戶時,自非無 可能向被告借1個以上之帳戶使用,是戌○○上開所證,要屬 迴護被告之詞,且與前開贓款流向所示係由同一詐欺集團使 用本案帳戶資料情節不合,不足為採。
 ㈤綜酌各節,被告對於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後果,將致本案帳 戶得用以作為進出不法所得金錢之用等情,非無預見,仍率 予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供作不法使用,揆上說明,堪認其有幫 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應就其所知所為,繩以刑責,其 上開所辯,悉無值取。
三、綜上所述,被告前開臨訟辯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 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查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 予戌○○,嗣戌○○將上開資料交予不詳年籍、姓名之人使用, 該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持以收取詐欺黃○○等32人之金錢, 並經該集團成員轉出一空,因無證據證明被告與該詐欺集團 有犯意聯絡,且其提供帳戶之行為,亦屬詐欺取財及洗錢罪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僅構成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幫助 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偵字第8083、8479、9701、6883、7840、8466、939 6、9459、10287、11767、11795、12776、12502、14909、1 4466、14726、14740、15270、15742、15908、19717、1898 4、19386、20654、6915、22574、26477號併辦意旨書所載 關於附表編號6至32甲欄所示之人遭詐欺部分,經核與起訴 書附表編號1至5甲欄所示之人遭詐欺之事實,具有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三、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分別向黃○○等32人詐取財物及幫助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 幫助洗錢罪。
四、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依 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至於所犯輕罪 即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亦同有此項減輕事由,於量刑時併予 審酌。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本案幫助洗錢犯行 而未自白犯罪,故無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減刑規定之適 用,附敘明之。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可預見將本案帳戶資料 提供予戌○○使用,恐遭充作詐騙他人財物後,用以匯款之人 頭帳戶,而幫助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仍 輕率交付該等資料,造成黃○○等32人因遭詐騙分別匯款至本 案帳戶內,受有輕重不等之金錢損失,而贓款皆旋遭轉出, 追回困難,執法人員亦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所為實應 非難;兼衡被告始終否認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與黃○○、 D○○、玄○○、乙○○、丁○○、B○○、丙○○、巳○○、戊○○達成和解 賠償損失等犯後態度,併考量其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所生危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素行(本 院金訴字卷第443至492頁),暨其於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卷第436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貳、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說明
  查被告於本案迭稱其交付本案帳戶未獲取報酬,且卷附事證 尚無以證明被告所辯不實,因認被告未就本案犯行獲有犯罪 所得,而其對於附表各編號丁欄所示之款項亦應無共同處分 權限,是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己○○提起公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林伯文吳爾文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周禹境、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附表:(時間:民國/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甲、 被害人 乙、 詐騙時間及方式 丙、 匯款時間 丁、 匯款金額 戊、 匯入帳戶 己、 提領(轉出)時間/金額 庚、 證據及卷存頁碼 1 黃○○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1日在蝦皮拍賣網站刊登販售空氣清淨機之廣告,黃○○陷於錯誤而表示欲訂購,並依指示匯款,嗣因遲未收到貨品,始知受騙。 111年11月2日11時46分許 1萬1,040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日12時轉出5萬2,058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黃○○111年11月6日警詢筆錄(偵2444卷第9至11頁) (2)蝦皮拍賣網站刊登販售空氣清淨機之廣告、交易轉帳資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偵2444卷第13致2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444卷第47至57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2444卷第35頁) 2 D○○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以交友軟體及Line向D○○佯稱可幫忙下注台灣彩券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日9時45分許 5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日9時56分轉出39萬256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D○○111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偵5723卷第71至72頁) (2)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行動郵局交易通知(偵5723卷第81至90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5723卷第73至79、91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5723卷第51頁) 3 辛○○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起以Line向辛○○佯稱可教其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31日10時16分許 11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10月31日10時18分轉出15萬960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辛○○111年12月8日警詢筆錄(偵5849卷第33至34頁) (2)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土地銀行存摺影本(偵5849卷第94至100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橫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849卷第35至36、41至42、71至75、106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5849卷第113、119頁) 111年11月1日9時35分許 5萬 111年11月1日9時46分轉出33萬8,965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11月1日9時37分許 5萬 4 玄○○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13日利用Line結識玄○○,並向玄○○佯稱可至「鑫帝國際」投資交易平台投資外匯,即可獲利云云,致玄○○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1日9時18分許 2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玄○○111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6067卷第57至59頁) (2)網路銀行匯款明細、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鑫帝國際」投資交易平台截圖(偵6067卷第66、68至74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067卷第56、61、65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6067卷第37頁) 5 乙○○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1日利用Line結識乙○○,並向乙○○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31日10時32分許 15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10月31日10時34分轉出22萬8,696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乙○○111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偵6247卷第79至83頁) (2)詐騙集團LINE帳號頁面、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亨利國際資本」網站截圖、玉山銀行新台幣匯款申請書、網路銀行匯款明細(偵6247卷第119至128、151頁) (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247卷第85至89、111、117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6247卷第34頁) 6 丁○○ (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利用通訊軟體結識丁○○,引誘丁○○投資電商,佯稱丁○○匯款至指定帳戶即會發貨予買家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1日11時8分許 3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1日11時8分轉出9萬1,000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丁○○111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偵8083卷第11至12頁) (2)網路銀行匯款明細(偵8083卷第39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083卷第17至22、31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8083卷第69頁) 7 F○○ (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利用社群軟體結識F○○,佯稱依照其介紹投資虛擬貨幣之方式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F○○陷於錯誤而匯款,嗣因欲提領利潤而被要求再支付保證金,始知受騙。 111年11月1日10時5分許 5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1年11月1日10時5分轉出6,200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2)111年11月1日10時8分轉出5,630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3)111年11月1日10時9分轉出3,450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3,000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4)111年11月1日10時10分轉出3,678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5)111年11月1日10時11分轉3,729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6)111年11月1日10時12分轉出3,596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7)111年11月1日10時13分轉出3,000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8)111年11月1日10時14分轉出2,828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86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9)111年11月1日10時15分轉出3,900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0)111年11月1日10時18分轉出21,456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111年11月1日10時20分轉出900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4,900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2)111年11月1日10時21分轉出65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F○○111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偵8479卷第9至10頁) (2)網路銀行匯款明細(偵8479卷第1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479卷第27至33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8479卷第17頁) 8 B○○ (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假冒旋轉拍賣及銀行之客服人員,佯稱B○○拍賣商品之訂單被系統攔截無法結帳,需依指示操作始能退款云云,致B○○陷於錯誤匯款。 111年11月1日11時58分許 4萬6,998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1日12時11分轉出27萬5,680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B○○111年11月7、10、29日警詢筆錄(偵9701卷第7至17頁) (2)網路銀行匯款明細、詐騙簡訊、手機通話紀錄、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一卡通MONEY紀錄、一卡通會員資料、綁定銀行帳戶資訊、電子支付帳戶交易明細(偵9701卷第48至7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701卷第19至20、43至45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9701卷第83頁) 9 未○○ (未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利用社群軟體結識未○○,並佯稱可向其指定之畢商購買虛擬貨幣,復以交易所之名義佯稱未○○涉及洗錢,需繳交罰款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31日11時34分許 10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10月31日11時35分轉出12萬9,630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未○○111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偵6883卷第9至11頁) (2)玉山銀行新台幣匯款申請書(偵6883卷第3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883卷第13至14、17、34至35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6883卷第40頁) 10 卯○○ (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利用交友軟體及Line結識卯○○,並佯稱可至其介紹之網站儲值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3日12時57分許 1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3日13時0分轉出9,956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卯○○111年12月5日、112年1月8日、2月9日警詢筆錄(偵7840卷第9至17頁) (2)華南銀行提款卡、存摺影本、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7840卷第19至21、29至3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7840卷第87至95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7840卷第79頁) 11 丙○○ (未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利用社群軟體結識丙○○,並佯稱可至其介紹之網站儲值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匯款,嗣因欲提領利潤而遭拒,始知受骗。 111年11月1日9時23分許 3萬2,260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1日9時46分轉出33萬8,965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丙○○111年11月24日警詢筆錄(偵8466卷第9至10頁) (2)詐騙集團line帳號頁面、詐騙網站頁面、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網路銀行匯款明細(偵8466卷第13至1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466卷第29至33、37至39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8466卷第24頁) 12 午○○ (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利用社群軟體結識午○○,佯稱依照其介紹方式在亨利國際資本網站操作即可獲利,致午○○陷於錯誤而匯款,嗣因其欲提領利潤,惟被告知帳戶遭凍結,須支付保證金解凍云云,午○○始知受騙。 111年10月31日10時38分許 15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10月31日10時49分轉出17萬1,896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午○○111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偵9396卷第57至64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亨利國際資本」網站頁面(偵9396卷第71至118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9396卷第119至124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9396卷第31頁) 13 A○○ (未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利用社群軟體結識A○○,佯稱可至其介紹之網站儲值投資電商以賺取價差云云,致A○○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1日11時20分許 2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1年11月1日11時44分轉出3,224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2)111年11月1日12時12分轉出9萬5,896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A○○111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偵9459卷第9至11頁) (2)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含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偵9459卷第21至3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9459卷第59至65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9459卷第43、46頁) 111年11月2日10時17分許 3萬 (1)111年11月2日10時17分轉出3,000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2)111年11月2日10時18分轉出3,528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3)111年11月2日10時19分轉出59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4)111年11月2日10時30分轉出8萬6,893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4 癸○○ (未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利用交友軟體以暱稱「陳偉龍」結識癸○○,並向癸○○佯稱依其指導致投資平台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日11時12分許 10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1日11時14分轉出11萬5,690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癸○○111年11月4日警詢筆錄(偵10287卷第9至11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臉書社團頁面、「銀河國際」網站頁面、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10287卷第47至101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287卷第41至46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10287卷第20頁) 15 巳○○ (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利用社群軟體結識巳○○,佯稱可至指定之買賣平台投資(hippotesco.com)云云,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嗣因巳○○欲自平台提領現金,發現無法登入,始知受騙。 111年11月1日14時3分 5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1日14時18分轉出17萬1,569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巳○○111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偵11767卷第7至9頁) (2)網路銀行匯款明細(偵11767卷第67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1767卷第43至45、49、63至64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11767卷第31頁) 16 E○○ (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利用交友軟體結識E○○,並佯稱可至其介紹之「耀發國際」網站儲值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而匯款,嗣因E○○欲領取獲利遭拒,始知受騙。 111年11月1日10時39分 5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1年11月1日10時41分轉出4萬0,363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2)111年11月1日10時42分轉出1萬7,424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E○○111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11795卷第11至13頁) (2)網路銀行匯款明細、「耀發國際」網頁頁面、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11795卷第17、21至22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1795卷第37至43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11795卷第28、29頁) 111年11月1日11時28分 5萬 (1)111年11月1日11時44分轉出3,224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2)111年11月1日12時12分轉出9萬5,896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7 辰○○ (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在臉書網站以暱稱「Edgardo Romero」刊登欲販賣手機之廣告,辰○○發現後即傳送訊息表示欲購買,並依指示支付定金,嗣因辰○○遲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111年11月3日10時13分許 (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111年11月3日10時27分,應予更正) 1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3日10時40分轉出12萬5,769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辰○○111年11月3日警詢筆錄(偵12776卷第11至12頁) (2)網路銀行匯款明細、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帳號資訊、詐騙集團臉書帳號頁面、與詐騙集團messenger對話紀錄、詐騙集團line帳號頁面、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12776卷第13至44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金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2776卷第65至71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12776卷第58頁) 18 壬○○ (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底某時許,自稱「陳明俊」傳送訊息予壬○○,並介紹投資平台之APP,佯稱透過該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壬○○不疑有他而依指示匯款。嗣壬○○欲與該平台客服聯繫均未獲回應,始知受騙。 111年11月1日10時50分許 3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1日11時8分轉出9萬1,000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壬○○111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12502卷第97至101頁) (2)網路銀行匯款明細(偵12502卷第69至71、79至81頁) (3)臺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明細表(偵12502卷第47至49、53、63、67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12502卷第31、38頁) 111年11月3日9時52分許 5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3日9時53分轉出3,792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1萬6,000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9 戊○○ (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利用通訊軟體LINE自稱「及時行樂」結識戊○○,佯稱可教其如何至指定之交易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戊○○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儲值。 111年11月1日15時53分許 3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1日16時06分轉出3萬0,089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戊○○111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14909卷第11至14頁) (2)網路銀行匯款明細(偵14909卷第16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4909卷第31至39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14909卷第25頁) 20 天○○ (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利用通訊軟體LINE自稱「林澤浩」結識天○○,誘騙天○○至指定「飛越(馳躍)國際手機在線客服」匯款儲值,天○○不疑有他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11月1日12時39分許 5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1年11月1日12時44分轉出17萬2,358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天○○111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14466卷第15至23頁) (2)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匯款明細、兆豐國際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兆豐國際銀行存摺(偵14466卷第45至55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4466卷第27至31、35至37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14466卷第103、111頁) 111年11月1日12時43分許 5萬 111年11月1日12時50分許 3萬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萬,應予更正) (1)111年11月1日13時12分轉出13萬0,896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2)111年11月1日13時21分轉出2700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11月3日11時53分許 80萬 (1)111年11月3日11時55分轉出15萬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2)111年11月3日12時7分轉出15萬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3)111年11月3日12時9分轉出5,960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4)111年11月3日12時45分轉出23萬8,000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5)111年11月3日12時48分轉出26萬7,900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21 丑○○ (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冒用丑○○之阿姨朋友名義,在臉書社團刊登家具手錶等出清訊息,丑○○不疑有他而表示願購買,並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3日9時41分許 1萬2,000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1年11月1日9時44分轉出4,300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2)111年11月1日9時45分轉出4,300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8,034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丑○○111年11月11日、16日警詢筆錄(偵14726卷第11至14頁) (2)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14726卷第17至2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4726卷第51至57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14726卷第42頁) 22 酉○○ (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利用通訊軟體LINE自稱「雪兒」結識酉○○,接續佯稱其母重病、死亡,需金錢應急,酉○○不疑有他而匯款。嗣因「雪兒」突然音訊全無,酉○○始知受騙。 111年11月2日13時44分許 3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日13時59分轉出3萬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酉○○111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偵14740卷第11至13頁) (2)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4740卷第17至2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價奕縣警察局朴子分局三將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4740卷第45至51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14740卷第34頁) 23 宇○○ (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在交友軟體結識宇○○,佯稱可教其至指定之外匯平台(網址:www.nyse10.top)及入金網站註冊,即可投注資金以獲利,致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日10時40分許 1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1年11月1日10時41分轉出4萬0,363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2)111年11月1日10時42分轉出1萬7,424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宇○○111年11月1日警詢筆錄(偵15270卷第11至12頁) (2)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15270卷第15至16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警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5270卷第33至39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15270卷第24頁) 24 庚○○ (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利用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峰」結識庚○○,佯稱依其指示至「WBEX虛擬貨幣交易所」匯款投資,即可獲利,致庚○○陷於錯誤而匯款,嗣因庚○○欲提領利潤而被要求付款驗資,始知受騙。 111年11月1日11時13分許 (H○112年度偵字第1574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111年11月1日11時3分,應予更正) 3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1日11時14分轉出14萬8,123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庚○○111年12月7日警詢筆錄(偵15742卷第11至14頁) (2)幣安交易紀錄、網路銀行匯款明細、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WBEX虛擬貨幣交易所」頁面、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名片、詐騙集團成員IG及臉書頁面(偵15742卷第15至48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5742卷第65至71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15742卷第58頁) 25 寅○○ (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利用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欣婷」結識寅○○,佯稱其母親生病且須繳機車貸款,欲向寅○○借款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3日9時55分許 3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1年11月3日10時9分轉出1萬2,000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2)111年11月3日10時10分轉出32萬8,696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寅○○112年3月29日警詢筆錄(偵15908卷第35至37頁) (2)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5908卷第71至73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編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908卷第53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15908卷第15頁) 26 G○○ (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透過交友軟體CHEERS以暱稱「小研」結識G○○,互加為LINE好友,並向G○○佯稱:投資電商代墊貨款可賺價差獲利云云,致G○○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日13時33分許 2萬9,000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1日13時44分轉出4萬5,696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G○○112年1月30日警詢筆錄(偵19717卷第75至85頁) (2)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19717卷第245、257至304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唪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9717卷第91至92、115、165、225至227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19717卷第27頁) 27 子○○ (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利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杜雅涵」傳送訊息鼓吹子○○投資,佯稱下載「Btsecoin」app並依指示操作即可獲利,致子○○不疑有他,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2日11時26分許 25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日11時28分轉出28萬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子○○111年12月6日警詢筆錄(偵18984卷第11至13頁) (2)第一銀行匯款申請回條、「Btsecoin」APP頁面、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18984卷第15至2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8984卷第45至51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18984卷第35頁) 28 地○○ (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月利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文秀」加地○○為好友,並向地○○佯稱可於「tikishop」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3日10時38分許 (併辦意旨書漏載) 5萬 (併辦意旨書漏載)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3日10時40分轉出12萬5,769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地○○112年1月31日警詢筆錄(偵19386卷第89至98頁) (2)網路銀行匯款明細、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19386卷第101、115至14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9386卷第153至159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19386卷第43頁) 29 申○○ (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31日12時7分前某時許,利用社群軟體結識申○○,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文靜」佯稱利用安盛證券app投資即可獲利云云,申○○不疑有他而依指示匯款,嗣因申○○要求出金遭拒,始知受騙。 111年10月31日12時7分許 5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10月31日12時25分轉出12萬5,869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申○○111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偵20654卷第11至12頁) (2)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匯款明細、詐騙APP頁面(偵20654卷第15至22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654卷第45至51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20654卷第28頁) 30 C○○ (未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0月透過LINE投資群組「精英戰隊」招攬C○○加入,並向其佯稱:最近股市空頭,建議轉投資虛擬貨幣,可藉由「BTSECOIN」軟體進行投資云云,致C○○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31日11時50分許 30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10月31日11時51分轉出38萬1,965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C○○111年12月4日警詢筆錄(偵6915卷第23至27頁) (2)詐騙APP頁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6915卷第51至53、69至79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915卷第81至86、99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6915卷第43頁) 31 甲○○ (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月,以LINE暱稱「Q李鈺婷-王啟東-元富」向甲○○佯稱可於「誠熙」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2日10時2分許 75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日10時5分轉出82萬3,560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告訴代理人林建銘112年2月1日警詢筆錄(偵22574卷第15至16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被害款項明細表、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22574卷第47至5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2574卷第31至33、39至41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22574卷第27頁) 32 亥○○ (未提告) (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1日20時許,以LINE 暱稱「EX在線克服」向亥○○佯稱可於「exness」投資網站投資美金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1月2日10時17分許 5萬 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11年11月2日10時17分轉出3,000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2)111年11月2日10時18分轉出3,528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3)111年11月2日10時19分轉出59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4)111年11月2日10時30分轉出8萬6,893至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 (1)亥○○111年12月7日警詢筆錄(偵26477卷第75至77頁) (2)網路銀行匯款明細、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26477卷第88、90至92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6477卷第93至94、111、119至121頁) (4)本案交易明細(偵26477卷第59頁)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3條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 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 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 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 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 五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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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