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2年度,2659號
TCHM,112,金上訴,2659,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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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64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65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雲琪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陳冠仁律師
劉慕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
年度金訴字第2087、2257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011號、第2849
8號、第28533號、第31046號、第32213號、第32214號、第33571
號、第34301號、第36935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10
47號、第35537號、第35609號、第35619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5、6、11諭知無罪部分均撤銷。巳○○犯如附表一編號5、6、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6、11「主文」欄所示之刑。扣押於另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巳○○依其日常生活經驗,應可知悉近年與遊戲點數卡相關之 詐欺案件層出不窮,而便利商店所提供之取貨服務迅速且便 捷,如有償受僱代為領取包裹轉交,所領取之物品恐係他人 詐欺詐得之財物,仍因缺錢花用,於透過網路「至尊娛樂城 」網站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昌」之成年男子,經 「阿昌」告以其係遊戲點數商,如協助領取包裹轉交,每領 取1個包裹可獲取新臺幣(下同)70元報酬後,基於如詐欺 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阿昌」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由「阿昌」於附表一編號5、6、11「事實經 過」欄所示時、地,以各該詐術,分別詐騙酉○○、乙○○、C○ ○,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編號5、6、11之「事實經 過」欄所示時、地,寄交如附表一編號5、6、11「帳戶」欄 所示帳戶之金融卡等資料,再由巳○○依「阿昌」指示,於附 表一編號5、6、11「事實經過」欄所示時、地,領取酉○○、 乙○○、C○○所寄交之包裏,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詐欺過程均 詳附表一編號5、6、11「事實經過」欄所載),並依「阿昌 」指示,將所領取包裏置於停放臺中市○○路○○○號不詳機車



置物箱內。嗣因酉○○、乙○○、C○○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後, 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酉○○、乙○○、C○○告訴後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 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
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巳○○(下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所為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 終結前,亦未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 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 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酉○○、乙 ○○、C○○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見偵33571號卷第39至43 頁、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偵35619號卷第29 至34頁),且查:
 ㈠本案復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⒈有關告訴人酉○○部分: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截圖、被告取 簿之監視器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告訴人酉○○之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紀錄影本、告訴人 酉○○與暱稱「洪玉芹」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告訴 人酉○○提供之「洪玉芹」身分證正反面照片截圖、統一超商 寄貨明細(見偵33571卷第29至37頁、第45至47頁、第49至5 1頁、第53至65頁、第67頁)。
 ⒉有關告訴人乙○○部分:告訴人乙○○提供之本案存摺、金融卡 、健保卡翻拍照片、詐騙集團FB發文、LINE對話內容截圖、 統一超商寄貨明細、貨態查詢系統、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3至43頁)、告訴 人乙○○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5日兆銀總集中字第 1110067271號函暨所附告訴人乙○○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 資料及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 1年12月1日通清字第1110044455號函暨所附告訴人乙○○0000 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 內作業中心111年12月5日忠法執字第1119000889號函暨所附



告訴人乙○○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玉山 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12月14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16615 9號函暨所附告訴人乙○○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帳戶交 易明細(見原審111金訴2087卷一第149至151頁、第161至16 5頁、第167至169頁、第171至176頁、第179至183頁)。 ⒊有關告訴人C○○部分: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監視器翻拍照 片、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內容截圖、露天拍賣寄件明細翻拍 照片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C○○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 本資料、變更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111偵35619卷第39至61 頁、第83至89頁)。
 ㈡按詐欺集團亟需金融帳戶以遂行詐欺、洗錢等犯行,因而無 所不用其極,透過各種利誘、詐騙等手段以取得他人金融帳 戶,國人因對於個人帳戶的認識及理解程度不一,基於各項 因素,願意直接或間接提供金融帳戶交由他人使用,詐欺集 團得以有機可乘,取得所謂「人頭帳戶」,進而利用電信、 金融機構相關之通訊、轉帳、匯款等科技功能,傳遞各式詐 欺訊息,使被害人陷於錯誤,或交付現金,或轉匯金錢進入 「人頭帳戶」,再轉匯或提領取出得逞。關於「人頭帳戶」 之提供者,如同係因遭詐欺集團虛偽之徵才、借貸、交易、 退稅(費)、交友、徵婚等不一而足之緣由而交付,倘全無 其金融帳戶將淪為詐欺犯罪之認知,或為單純之被害人;惟 如知悉其提供之帳戶可能作為他人詐欺工具使用,且不致違 背其本意,則仍具有幫助詐欺集團之故意,即同時兼具被害 人身分及幫助犯詐欺取財、洗錢等不確定故意行為之可能。 至提供「人頭帳戶」之行為人,究於整體詐欺犯行居於如何 之地位及角色,自應綜合各種主、客觀因素及行為人個人情 況,而為判斷,且此係事實審法院裁量判斷之職權,最高法 院112年台上字第9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⒈告訴人酉○○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雖另案經認定涉犯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金簡字第2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確定。惟 告訴人酉○○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1年3月10日14時39分, 在我的臉書有1位Shoaib Nawaz傳『家庭代工』工作内容:香 薰包袋包裝、廠商配送到府,自家工作、一單一結:一單80 00不需要押金不需要任何費用不存薄、月結:每月10號做總 結算、日結:貨物收回確認無誤時馬上結算,有需要者連絡 ,無須者勿擾,加Line:Z000000000之訊息給我,我不疑有



他,就直接加他的line,聊天有關家庭代工的事宜,我有意 願做這工作,所以我就依歹徒指示將第一銀行鹽水分行(帳 號00000000000、戶名:酉○○)之提款卡(含密碼)寄給對 方,後來在今(15)日20時32分,我的電話收到簡訊5封提款 卡提領現金簡訊,發現不對,即至分駐所詢問才知遭炸騙集 圑所用,經警察協助馬上掛失提款卡」等語,並有Line對話 紀錄截圖(內容略為詐欺集團成員假意說明所謂家庭代工內 容,告訴人酉○○一度懷疑係詐欺手法,最終仍為詐欺集團成 員說服,依指示交寄金融帳戶金融卡之過程)、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開案時間:111年3月15日22時52 分)在卷可稽。是考量告訴人酉○○於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過 程中,已意識到交付金融帳戶資料可能涉及法律風險,爰認 其存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然依證人酉 ○○前開警詢所述及Line對話紀錄,堪認告訴人酉○○除涉犯幫 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罪外,亦可能因求職心切而遭詐騙 ,其亦兼具犯罪被害人之身分。
 ⒉告訴人乙○○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雖另案經認定涉犯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壢簡字第15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惟告訴人乙○○ 於警詢時證稱:「我約111年3月9日12時25分許到桃園市○○ 區○○路○○段0號(7-Eleven上華門市)將我、女兒D○○(000 年0月生,姓名詳卷)存款薄、金融卡用包裹方式寄給詐騙 集圑。我於111年3月9日10在家裡看龍潭人鄉親社團,有位 叫藍藍放兼職工作,我就加入對方LINE:00000000(林小姐) ,後來有位李欣婷加入我的LlNE(000000000),李欣婷的LIN E我不知道。後來李欣婷請我到7-Eleven門市用PChome商店 街寄件,將存款薄、金融卡寄給他才能領薪水,我也將女兒 D○○健保卡拍照用LINE傳給李欣婷。對方說5天後會寄回存款 薄、金融卡。但已5天都沒寄回,我上網路郵局查詢發現無 法登入,後來發現我被詐騙。郵局客服稱我的郵局帳號已成 為警示帳號,我趕緊到派出所報案」,並有Line對話紀錄截 圖(內容略為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告訴人乙○○交寄金融帳戶存 摺、金融卡之過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 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記載報案時間: 111年3月14日14時46分)在卷可按。是考量告訴人乙○○之年 齡及社會經驗,其一次交付高達8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 並告知密碼行為,固足認其存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然依告訴人乙○○上開警詢所述、假徵才臉書廣 告截圖、告訴人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對話紀錄,及告



訴人乙○○甚且將其稚幼女兒之存摺、金融卡提供出去等情觀 之,其應係深信對方而陷於錯誤,堪認告訴人乙○○除涉犯幫 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罪外,亦可能因求職心切而遭詐騙 ,其亦兼具犯罪被害人之身分。
⒊告訴人C○○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雖另案經認定涉犯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 度審金簡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惟告訴人C ○○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1年2月28日,在新北市○○區○○路 ○段0號00樓之0住家中,因尋找求職機會,在社群軟體臉書 發現一則徵才廣告,廣告内容為徵求幼兒園隨車老師一職, 我依照貼文指示,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鳳瑛(圖案)Ev a』之帳號並向渠應徵,對方向我供稱:幼兒園隨車老師一職 已額滿,但尚有協助事務所進行稅務節稅之兼差可提供,並 另由LINE暱稱『陳好好』之帳號聯繫我,稱:提供銀行帳戶供 其作公司節稅使用,即可領取每個月共三期,一期1萬元, 共計收入3萬元工作,我當下不疑有詐,便依照對方指示於1 11年3月8日12時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7-Eleven新 港原門市,使用露天拍賣店到店服務,將我名下中華郵政之 存摺提款卡等物寄出,復於111年3月15日15時許,我接獲中 華郵政客服人員通知我名下帳戶遭警示凍結,始驚覺遭詐編 ,故來派出所報案。」並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容略為詐 欺集團成員指示證人C○○交寄金融帳戶之過程)、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記載報案時間:111年3月20日19時30分)在卷可 參。是考量證人C○○之年齡及社會經驗,其欲以每月3萬元之 代價提供人頭帳戶供他人節稅使用,未為相當之勞力等付出 即可獲取報酬,固足認其存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 確定故意,然依告訴人C○○前開警詢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 e對話紀錄,堪認告訴人C○○除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 犯罪外,亦可能因求職心切而遭詐騙,其亦兼具犯罪被害人 之身分。
㈢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 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 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 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此觀刑法第 13條之規定甚明。經查,近年與遊戲點數卡相關之詐欺案件 層出不窮,屢經政府機關、新聞媒體報導及遊戲點數卡公司 例舉各類型可能詐騙類型加以宣導,應已形成大眾共所周知 之生活經驗。又臺灣之便利商店乃24小時經營,設店密度極



高,給予取貨人數日之取貨期限,倘係公司或個人欲領取正 當商品,實可指定寄件者寄送至其方便之同一門市,待包裹 抵達接獲到貨通知後,再擇定適當時間到店分批或一次領取 即可,實無有償支付交通費委託他人於異地領取包裹後再行 轉放指定地點之必要。況且,被告屢屢接受指示前往不同便 利商店領取包裹,並於原審審理時供稱:起初「阿昌」有承 諾說領取包裹1個有70元報酬、車錢每天算200至300元等語 (見原審金訴字2087卷二第158至159頁),則倘該包裹內係 正當物品,「阿昌」實可直接指定寄貨人寄送至最終收貨址 即可,實無耗費報酬、交通費,並以此增加轉運時間、風險 方式,為本案委託行為。從而,縱被告以為所領取之包裹內 係置放遊戲點數卡,然以其與「阿昌」僅係透過網站短期認 識,未曾見過「阿昌」,亦不知「阿昌」之真實姓名年籍, 亦未提出何以確信「阿昌」所告知之遊戲點數卡交易係正當 情形下,其仍決意有償受託於附表一編號5、6、11所示時間 ,屢屢於超商領取包裹後轉放置於「阿昌」所指定之機車置 物箱,當可認依其智識及生活經驗,應可預見包裹內之物品 ,可能係與詐欺財產犯罪有關,且不違背其本意。故縱被告 所認知之包裹內物品遊戲點數卡,與實際上「阿昌」詐欺取 得之金融卡等物品有別,然被告主觀上應有與「阿昌」共同 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應堪認定。
 ㈣綜上所述,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洵 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就附表一編號5、6、1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應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云云,惟被告供稱 其自始僅與「阿昌」1人透過通訊軟體聯繫,且亦無證據證 明被告對於該等帳戶將為「阿昌」以外之詐欺成員所共同使 用乙節係明知或有不確定故意,自難認被告係3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尚有未洽,惟基本社會事實相同, 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另「阿昌」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為附表 一編號5、6、11之詐欺取財犯行,均係藉由網路社群網站刊 登家庭代工、兼職等訊息而犯之,雖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條件,然被告 本案所分擔之犯行係受「阿昌」指示前往領取告訴人寄出之 包裹,並未與告訴人有任何接觸,尚難認被告對於詐欺正犯 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方式而施行詐術乙節係明知或有不 確定故意,自不得遽認被告之詐欺取財犯行有此加重條件, 附此敘明。




 ㈡被告與「阿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三、原審未為詳查,而對被告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尚有違誤, 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諭知被告無罪為不當,其 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爰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任意聽信網友 「阿昌」所言,無視其領取不法來源包裹可能造成之損害, 率為前揭犯行,造成被害人金融卡損失、金融帳戶遭凍結, 甚至需面臨司法偵查之精神痛苦;並考量被告參與本案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角色分工、並未實際領得報酬,且坦承 此部分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現從事臨時工、月收入約3萬元、未婚、需扶養健康狀況 不佳之年邁父母、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 第261頁、原審金訴2087卷二第161頁),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按關於數 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 ,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 ,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 ,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 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而更 加妥適(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 原審判決被告有罪部分共8罪,未經上訴,業已確定,該部 分罪刑(含執行刑)並不在上訴審理範圍,故本案對被告所 諭知之罪刑(共3罪)原無從與上開已確定之罪刑合併定其 應執行之刑;另被告所犯本案3罪所處之刑,揆諸上開說明 ,本院爰不先於本案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應嗣本案確定後 ,再由檢察官就前開11罪所處之刑,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 之刑,以保障被告權益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四、沒收之說明
 ㈠按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押於 另案(即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1號等案件)之iPhone手 機1支(含SIM卡1張)係被告所有供其與「阿昌」聯絡本案犯 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金訴2087卷二第161頁) ,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雖供承「阿昌」曾應允其每領取包裹1個可獲報酬70元及 每日支付其車資200至300元等語,然被告否認有取得任何報 酬及車資,故尚難認被告已因本案犯罪而取得所得,自無從 為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取得附表一「帳戶」欄所示帳戶資料 之包裹後,復與「阿昌」及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 犯意聯絡,依「阿昌」之指示,將帳戶包裏置於停放臺中市○ ○路○○○號不詳機車置物箱內,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二、 附表三所示時、地,以各該詐術,分別詐騙被害人丁○○等人 ,致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11、13、14「被害人」欄所示 之人均誤信為真,而於各該附表所示時間,將各該金額之款 項,匯入各該帳戶內(詐欺或洗錢過程詳附表二、附表三編 號1至11、13、14所載),因認被告就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 至11、13、14所示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 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 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先例參照)。又檢察 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 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 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 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 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 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 128號判決先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此部分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嫌, 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附表二及附表三編號1至11、13、14 所示被害人之指訴,及各被害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匯款、 帳戶往來明細及相關報案紀錄等資料,為其論罪依據。訊據 被告堅詞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我以為我領的包裹內是 遊戲點數卡,對於「阿昌」等人利用我領取的包裹內之帳戶 資料去詐騙該等被害人匯款,我無法預料得到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取得內含附表一「帳戶」欄所示帳戶資料之包裹後, 依「阿昌」指示置於停放臺中市○○路○○○號不詳機車置物箱 內,以轉交「阿昌」之事實,業經認定如前。嗣「阿昌」或 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利用包裹內之帳戶資料,持向附表二 、附表三編號1至11、13、14所示被害人施行詐術後,指示



其等將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11、13、14所示金額之款 項,匯入各該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11、13、14所示匯款 帳戶內等情,有如附表四所示證據在卷可稽,上開事實應可 認定為真實。
 ㈡按詐欺罪或洗錢罪共犯之成立,除客觀上有參與構成要件之 行為外,主觀上亦必須知悉其所從事者係詐欺罪或洗錢罪構 成要件之行為,並與其餘共犯有詐欺或洗錢之犯意聯絡,始 足當之,如行為人客觀上雖有此行為,但主觀上係因被騙、 遭利用而不知其所從事者係詐欺或洗錢構成要件之行為,或 缺乏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主觀上知悉所從事者係詐欺或 洗錢構成要件之行為,即不得論以詐欺罪或洗錢罪之共犯; 又幫助犯之成立,須客觀上有幫助行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 ,即行為人知他人係實施犯罪,且認識其行為將足以就他人 所實施之犯罪發生助力為要件,若其行為雖在外觀上有對他 人犯罪施以助力,然其對正犯之犯罪行為並無認識,即屬欠 缺幫助故意,自難論以幫助犯。
 ㈢如前所述,固可認定被告受非熟識網友「阿昌」委託前往超 商領取包裹時,對各該包裹內可能係他人遭詐欺等財產犯罪 所得之物品乙情,應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然被告於 本案案發前,未曾有任何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被告主觀上認定「阿昌」係從事遊戲 點數卡買賣,亦無任何資料足以認定被告於與「阿昌」聯繫 時,知悉「阿昌」係利用超商包裹郵寄金融帳戶資料以從事 詐欺取財,而我國詐欺犯罪猖獗,詐欺犯罪手法不斷翻新, 國人固對詐欺犯罪者使用人頭帳戶資料作為詐欺使用乙情, 難諉為不知,然一般公眾媒體、政府、金融機關多僅宣導勿 將私人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對於詐欺集團可能透過超商領取 包裹方式取得人頭帳戶乙情,難見有刻意宣導。從而,雖被 告就其所領取之包裹可能係詐欺犯罪所得乙情,固可預見, 然參諸前揭說明,被告依照其個人生活經驗及當時「阿昌」 邀約之說詞,既已認知該包裹內商品係遊戲點數卡,即難認 被告對於其所領取包裹內之商品係預供「阿昌」持以犯詐欺 犯罪所使用之人頭帳戶金融卡有所認識及預見,自難僅因客 觀上被告所領取包裹內之金融卡嗣後遭作為附表二、附表三 編號1至11、13、14所示詐欺犯罪所用,即認被告就附表二 、附表三編號1至11、13、14所示犯行,亦應與「阿昌」及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負其責,自難就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 至11、13、14所示犯行,對被告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及一般 洗錢罪。
四、綜上所述,本件此部分依檢察官所舉證據所為訴訟上之證明



,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其真 實之程度,檢察官所舉之證據難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 指之前開犯行,則要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以不能證明 被告此部分犯罪,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諭知 被告此部分無罪之判決,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應予維 持。檢察官仍認應就被告此部分予以論罪科刑,而指摘原判 決此部分不當,經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周至恒提起上訴,檢察官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簡 源 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有罪部分得上訴。
無罪部分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提起上訴之理由,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強制換頁==========【附表一】
【即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事實經過 帳戶 主 文 1 F○○ (已確定,略) ⑴台新銀行(812)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玉山銀行(808)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G○○ (已確定,略) ⑴臺灣銀行(004)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彰化銀行(009)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土地銀行(050)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3 H○○ (已確定,略) 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I○○ (已確定,略) 土地銀行(050)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5 酉○○(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14時27分許,以臉書自稱「Shoaib Nawaz」,對告訴人酉○○佯稱可提供家庭代工之工作機會,但應提先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密碼(不需要存簿)云云,致告訴人酉○○陷於錯誤,於同年3月11日21時39分許,在統一超商鹽水門市,將含有右列帳戶金融卡(含密碼)之包裹,以店到店之方式寄出,巳○○於同年3月13日21時15分許,在統一超商文心門市0○○市○○區○○路○段00號)提領該包裹。 第一銀行(007)第00000000000號帳戶 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乙○○(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前某時,在社群網站上刊登兼職工作,告訴人乙○○於同年3月9日10時許閱覽後主動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復以LINE自稱「李欣婷」,對告訴人乙○○佯稱可提供工作機會,但應提先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密碼及存摺云云,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於同年3月9日12時2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號之統一超商上華門市,將含有右列帳戶金融卡(含密碼)及存摺之包裹,以店到店之方式寄出,巳○○於同年3月11日11時53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陝西門市提領包裹。 ⑴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合作金庫銀行(006)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華南銀行(008)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⑷上海商業銀行(011)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⑸兆豐銀行(017)第00000000000號帳戶 ⑹玉山銀行(808)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50)第00000000000號帳戶。 ⑻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⑺申設人為乙○○,⑻申設人為乙○○之女D○○】 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J○○ (已確定,略) 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一】 8 K○○ (已確定,略) 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L○○ (已確定,略) ⑴L○○申設之中國信託(822)第00000000000號帳戶 ⑵L○○申設之台灣中小企銀(050)第00000000000號帳戶 ⑶L○○申設之彰化銀行(009)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⑷L○○配偶E○○申設之中國信託(822)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⑸L○○配偶E○○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⑹L○○配偶E○○申設之新光銀行(103)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M○○ (已確定,略) M○○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C○○(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8日前某時,於社群網站臉書刊登徵才(幼兒園隨車老師)訊息,C○○於同年2月28日閱覽後將LINE自稱「王鳳瑛eva」、「陳婷婷」等詐欺集團成員加為聯絡人,先由「王鳳瑛eva」對C○○佯稱:幼兒園隨車老師已額滿,可介紹其他稅務節稅之兼差工作云云,再由「陳婷婷」要求C○○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密碼協助節稅工作即可獲取報酬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同年3月8日12時9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新港原門市,將含有右列帳戶金融卡連同密碼、存摺之包裹寄出,巳○○於同年3月10日11時04分,乘坐計程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博館門市提領包裹,嗣再依據「阿昌」指示,將提領之包裹放置在不詳地點之機車置物箱內,由詐欺集團成員領取。 C○○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強制換頁==========【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三㈠~㈥】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款帳戶 1 丁○○(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20時35分許,致電告訴人丁○○,佯稱係CACO購物網站及中華郵政客服人員,稱告訴人丁○○被設定為高級會員將定期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7日21時59分 123 F○○申設之玉山銀行(808)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7日22時7分 6,123 2 未○○(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20時12分許,致電告訴人未○○,佯稱係CACO購物網站及中國信託客服人員,稱告訴人未○○被設定為高級會員將定期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7日21時43分 30,000 F○○申設之玉山銀行(808)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7日20時54分 29,123 111年2月27日21時13分 30,000 111年2月27日21時17分 29,985 3 B○○(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20時12分許,致電告訴人B○○,佯稱係典華飯店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稱告訴人B○○訂單錯誤需解除設定,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B○○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7日21時14分 1 F○○申設之玉山銀行(808)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玄○○(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8日某時許,致電告訴人玄○○,自稱係其友人高啟瑞,需借款應急,致告訴人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7日21時23分 49,987 F○○申設之玉山銀行(808)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7日21時29分 41,989 111年2月27日21時30分 31,345 5 寅○○(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20時50分許,致電告訴人寅○○,佯稱係典華飯店及華南銀行客服人員,稱告訴人寅○○訂單誤植需解除設定,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7日22時5分 79,989 F○○申設之玉山銀行(808)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7日22時15分 19,930 6 庚○○(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7時30分許,致電告訴人庚○○,佯稱係金石堂網路書店客服人員,稱告訴人庚○○網路購物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日18時20分 49,986 G○○申設之臺灣銀行(004)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2日18時25分 49,985 111年3月2日18時30分 19,986 111年3月2日18時40分 16,807 111年3月2日18時45分 13,398 7 午○○(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9時03分許,致電告訴人午○○,佯稱係遠傳網路購物及中華郵政客服人員,稱告訴人午○○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重複下單,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日19時54分 49,147 G○○申設之彰化銀行(009)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2日20時1分 49,147 8 地○○(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9時12分許,致電告訴人地○○,佯稱係PICO網站及中國信託客服人員,稱告訴人地○○網路購物帳號被設定為高級會員將被定期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日19時58分 29,985 G○○申設之彰化銀行(009)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丙○○(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9時45分許,致電告訴人丙○○,佯稱係購物網站及中華郵政客服人員,稱告訴人丙○○網路購物帳號被設定為黃金會員將被定期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日20時46分 23,019 G○○申設之土地銀行(005)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A○○(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7時10分許,致電告訴人A○○,佯稱係遠傳Friday購物網站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稱告訴人A○○網路購物帳號被設定為高級會員,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A○○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日18時10分 29,985 G○○土地銀行(005)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2日18時25分 29,985 11 卯○○(未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9時45分前某時,致電被害人卯○○,佯稱係購物網站人員,以網路購物糾紛之詐術對被害人卯○○施用詐術,致被害人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2日19時45分 30,000 G○○申設之土地銀行(005)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戊○○(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19時6分前某時,致電告訴人戊○○,佯稱係大新書局購物網站及郵局客服人員,稱告訴人戊○○網路購物出現錯誤將重複扣款,須配操作自動櫃員機設定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4日19時6分 29,987 I○○申設之土地銀行(005)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己○○(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17時12分,致電告訴人己○○,佯稱係購物網站及銀行客服人員,稱告訴人己○○網路購物出現錯誤,須配操作自動櫃員機設定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4日19時36分 30,000 I○○申設之土地銀行(005)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4日19時38分 30,000 14 戌○○(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5日17時55分,致電告訴人戌○○,佯稱係婕洛妮絲購物網站及華南銀行客服人員,稱告訴人戌○○會員資格將被升等並扣款,如需取消須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郵局云云,致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5日20時31分 29,989 酉○○申設之第一銀行(007)第00000000000號帳戶 15 甲○○(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5日20時23分前某時,致電告訴人甲○○,佯稱係婕洛妮絲購物網站及中國信託客服人員,稱告訴人甲○○會員資格將被升等並扣款,如需取消須配合操作網路郵局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5日20時23分 39,123 酉○○申設之第一銀行(007)第00000000000號帳戶 16 宙○○(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7時19分前某時,致電告訴人宙○○,佯稱係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蔡副理」,稱告訴人宙○○網路購物因設定會誤將重複扣款,如需取消須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17時19分 62,123 乙○○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2日17時52分 49,985 乙○○申設之臺灣企銀(050)第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2日18時6分 12,123 乙○○申設之玉山銀行(808)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癸○○(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7時38分前某時,致電告訴人癸○○,佯稱係雅虎購物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稱告訴人癸○○網路購物被設定為高級會員,如需取消須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17時38分 38,079 乙○○申設之玉山銀行(808)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天○○ (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6時53分許,致電告訴人天○○,佯稱係沃廚購物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稱告訴人天○○網路購物遭駭客入侵設定訂單,需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告訴人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17時40分 49,099 乙○○申設之玉山銀行(808)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2日17時43分 49,985 乙○○申設之玉山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2日18時37分 49,099 乙○○申設之兆豐銀行(017)第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2日18時38分 49,985 乙○○申設之兆豐銀行(017)第00000000000號帳戶 19 辛○○(未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7時30分許,致電被害人辛○○,佯稱係台灣好農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稱被害人辛○○網路購物遭設定為繼續購物,需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被害人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18時45分 15,000 乙○○申設之兆豐銀行(017)第00000000000號帳戶 20 丑○○ (未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7許前某時,致電被害人丑○○,佯稱係大大寬頻及華南銀行客服人員,稱被害人丑○○之寬頻網路遭變更為年繳,需配合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被害人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17時48分 25,101 乙○○申設之合作金庫(006)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2日17時50分 3,981 乙○○申設之合作金庫(006)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N○○(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3時許,致電告訴人N○○,佯稱係東森購物網站及渣打銀行客服人員,稱告訴人N○○遭盜刷消費,需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N○○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17時53分 29,987 乙○○申設之合作金庫(006)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2日18時11分 24,985 乙○○申設之合作金庫(006)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子○○(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6時59分許,致電告訴人子○○,佯稱係購物網站客服人員林先生,稱告訴人子○○購物網站帳號遭盜需重新設定,需配合轉帳云云,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17時30分 20,123 乙○○申設之臺灣企銀(050)第00000000000號帳戶 23 辰○○(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5時許,致電告訴人辰○○,佯稱係購物網站客服人員,稱告訴人辰○○網路購物有重複扣款錯誤,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15時35分 29,988 乙○○申設之華南銀行(008)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2日15時48分 29,988 乙○○申設之華南銀行(008)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亥○○(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7時前某時,致電告訴人亥○○,佯稱係購物網站客服人員,稱告訴人亥○○設定為黃金會員,如需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告訴人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17時48分 25,101 乙○○申設之合作金庫(006)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2日17時50分 3,981 乙○○申設之合作金庫(006)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宇○○(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6時07分許,致電告訴人宇○○,佯稱係蝦皮購物網站客服人員,稱告訴人宇○○網路購物有重複扣款錯誤,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16時30分 19,003 乙○○申設之上海商業銀行(011)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2日16時35分 16,042 乙○○申設之上海商業銀行(011)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黃○○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9時38分許,致電告訴人黃○○,佯稱網路購物誤設為分期付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20時26分 17,123 乙○○之女D○○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 壬○○(有提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7日前某時,使用通訊軟體LINE佯稱貸款客服人員,要求告訴人壬○○配合指示辦理貸款事宜,致告訴人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日18時11分 15,000 J○○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日21時30分 30,000 J○○申設之中華郵政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強制換頁==========【附表三:即追加起訴書附表二㈠至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款帳戶 1 O○○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6日21時25分許,致電O○○,佯稱係電商人員,稱O○○網路購物遭誤設為VIP會員,將按月扣款,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台新銀行客服人員,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O○○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自動櫃員機現金存款方式交付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6日22時15分 29,985 K○○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P○○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18許,致電P○○,佯稱係電商人員,稱P○○網路購物發生設定錯誤,將協助止付,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銀行客服人員,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6日22時18分 14,001 K○○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Q○○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6日某時,致電Q○○,佯稱係臉書購物網站客服人員,稱Q○○網路購物發生設定錯誤,將聯繫銀行處理,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銀行客服人員,可協助處理云云,致Q○○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操作網路銀行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6日22時33分 49,985 K○○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R○○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19時48分,致電R○○,佯稱係電商人員,稱R○○因系統錯誤遭誤設為高級會員,將按月扣款,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中國信託銀行蘆洲分行客服人員,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R○○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4日20時31分 99,987 L○○之丈夫E○○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4日20時41分 29,985 111年3月14日20時50分 12,985 5 S○○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17時25分,致電S○○,佯稱係WOKY客服人員,稱S○○網路購物時因系統錯誤誤,將重複扣款,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S○○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操作網路銀行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4日17時39分 40,029 L○○申設之中國信託(822)第00000000000號帳戶 6 T○○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16時47分許,致電T○○,佯稱係WOKY客服人員,稱T○○網路購物遭誤設為高級會員,將按月扣款,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中華郵政客服人員,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T○○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操作網路銀行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4日17時16分 49,987 L○○申設之台灣中小企銀(050)第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4日17時18分 4,989 7 U○○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15時52分許,致電U○○,佯稱係WOKY客服人員,稱U○○網路購物遭誤設為高級會員,將按月扣款,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中華郵政客服人員,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U○○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4日17時22分 4,989 L○○申設之台灣中小企銀(050)第00000000000號帳戶 8 V○○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16時51分許,致電V○○,佯稱係電商客服人員,稱V○○網路購物設定錯誤,將多次扣款,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中華郵政客服人員,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V○○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操作網路銀行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4日17時36分 36,142 L○○申設之台灣中小企銀(050)第00000000000號帳戶 9 W○○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18時23分前某許,致電W○○,佯稱係電商人員,稱W○○網路購物設定錯誤,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銀行客服人員,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W○○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操作網路銀行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7日18時23分 49,985 M○○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17日18時48分 40,074 M○○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X○○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7日16時01分許,致電X○○,佯稱係蕾黛絲內衣客服人員,稱X○○有購買紀錄將被扣款,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第一銀行客服人員,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X○○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7日17時45分 29,985 M○○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Y○○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2日18時19分,致電Y○○,佯稱係WOKY客服人員,稱Y○○網路購物遭誤設為會員,將刷卡12,000元,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台新銀行客服人員,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Y○○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20時7分 50,000 C○○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天○○ (此部分經原審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 13 Z○○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20時14分前某時,致電Z○○,佯稱係減肥公司客服人員,稱Z○○係VIP會員,將扣款1萬2000元會費,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辦理取消手續之客服人員,致Z○○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操作網路銀行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20時14分 15,088 C○○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a○○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2日19時33分,致電a○○,佯稱係WOKY客服人員,稱網站因個資外洩,a○○遭設定為高級會員,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佯稱係中國信託客服人員,可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操作網路銀行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3月12日20時20分 33,015 C○○申設之中華郵政(700)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強制換頁==========【附表四】(即原判決【附表六】)
人證部分
㈠起訴部分:
⒈告訴人丁○○警詢之證述(111核交2675卷第75至77頁) ⒉告訴人未○○警詢之證述(111核交2675卷第27至29頁) ⒊被害人B○○警詢之證述(111核交2675卷第44至45頁) ⒋告訴人玄○○警詢之證述(111核交2675卷第52至53頁) ⒌被害人寅○○警詢之證述(111核交2675卷第63至65頁) ⒍告訴人庚○○警詢之證述(111偵31046卷第49至53頁) ⒎告訴人午○○警詢之證述(111偵31046卷第55至59頁) ⒏告訴人地○○警詢之證述(111偵31046卷第61至63頁) ⒐告訴人丙○○警詢之證述(111偵31046卷第65至71頁) ⒑告訴人A○○警詢之證述(111偵31046卷第73至75頁) ⒒告訴人戊○○警詢之證述(111核交2920卷第23至25頁) ⒓告訴人己○○警詢之證述(111核交2920卷第40至44頁) ⒔告訴人戌○○警詢之證述(111偵33571卷第69至72頁) ⒕告訴人甲○○警詢之證述(111偵33571卷第77至80頁) ⒖告訴人宙○○警詢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  第281至283、295至299頁)
⒗告訴人癸○○警詢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  第245至247頁)
⒘告訴人天○○警詢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  第114至118頁)
⒙被害人辛○○警詢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75 至77頁)
⒚被害人丑○○警詢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3 0至131頁)
⒛告訴人N○○警詢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  第154至156頁)
告訴人子○○警詢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14 3至144頁)
告訴人辰○○警詢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  第172至175、176至178頁)
告訴人亥○○警詢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2 3至224頁)
告訴人宇○○警詢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



  第203至205頁)
告訴人黃○○警詢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21 1至212頁)
告訴人壬○○警詢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0000000000號卷第45 至53頁)
㈡追加起訴部分  
⒈告訴人O○○警詢之證述(111核交2830卷第15至17頁) ⒉告訴人P○○警詢之證述(111核交2830卷第19至20頁) ⒊告訴人Q○○警詢之證述(111核交2830卷第21至23頁) ⒋告訴人R○○警詢之證述(111偵35537卷第95至98頁) ⒌告訴人S○○警詢之證述(111偵35537卷第77至78頁) ⒍告訴人T○○警詢之證述(111偵35537卷第46至50頁) ⒎告訴人U○○警詢之證述(111偵35537卷第58至61頁) ⒏告訴人V○○警詢之證述(111偵35537卷第87至88頁) ⒐告訴人W○○警詢之證述(111核交3267卷第35至36頁) ⒑告訴人X○○警詢之證述(111核交3267卷第31至32頁) ⒒告訴人Y○○警詢之證述(111偵35619卷第94至96頁) ⒓告訴人天○○警詢之證述(111偵35619卷第122至126頁) ⒔告訴人Z○○警詢之證述(111偵35619卷第148至149頁) ⒕告訴人a○○警詢之證述(111偵35619卷第164至165頁)書證部分
㈠起訴部分
⒈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111核交2675卷第11 至12頁)
⒉告訴人丁○○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陳報單(111核交267  5卷第1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核交2675卷第18  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111核交2675卷第19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11核交2675卷第20頁)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11核交2675卷第21至22頁)⒊告訴人丁○○網路銀行轉帳APP截圖(111核交2675卷第23頁)⒋告訴人未○○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①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陳報單(111核交267  5卷第25頁)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11核交2675卷第2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核交2675卷第30  至31頁)
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111核交2675卷第34頁)
⑤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11核交2675卷第37至39頁)⒌告訴人未○○匯款明細影本(111核交2675卷第32至33頁)⒍被害人B○○因受詐欺報案相關資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陳報單(111核交267  5卷第41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111核交2675卷第42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11核交2675卷第4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核交2675卷第46至 47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11核交2675卷第48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核交2675卷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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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