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巫宜庭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捌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七
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參
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
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
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捌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八
日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
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
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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