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志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52681號、第52682號、第52683號、第52684號、第5268
5號、第52686號、第52687號、第52688號、第52689號、第52690
號、第52691號、第5269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14184號、第16849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24741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592
號、112年度偵字第7249號、第7742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191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837號
、第45987號、第48516號、第65562號、第65574號、112年度偵
字第72283號、第78032號、第78033號、第78034號),因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詹志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詹志文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及交易之重要工具,關 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 用,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遮斷資金流動軌 跡,藉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竟基於縱使他 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 物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 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在新北市三峽區某工廠,將其 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 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中信A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B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使用,並配合辦理約定轉帳帳號。 嗣該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 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 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
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 ,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 ,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嗣如附表所 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 正前該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 定,修正後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始得減輕 其刑,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之規定。
㈡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 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 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 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 細節或具體內容。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 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 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 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 ,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 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 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 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 年度 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提供第一、中信 A及中信B帳戶予他人使用,雖對於他人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犯行提供助力,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犯意聯 絡,應僅論以幫助犯。
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㈣被告以一提供第一、中信A及中信B帳戶之幫助行為,同時侵 害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同時觸犯幫 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㈤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之。
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上開幫助洗錢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其刑。 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184、16849號 (下稱甲併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 字第24741號(下稱乙併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緝字第592號、112年度偵字第7249、7742號( 下稱丙併案)、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 第1916號(下稱丁併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23837、45987、48516、65562、65574號(下稱 戊併案)、112年度偵字第72283、78032、78033、78034號 (下稱己併案)移送併辦部分,因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 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 用,使他人得以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不僅助長社會 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 ,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並使 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掩飾、隱匿該等詐欺所得之來源、去向, 增加檢警機關追查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 犯行,尚有悔意,然迄未與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達 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所生損害,暨其智識程度及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五、沒收:
㈠被告固將第一、中信A及中信B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惟卷內 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 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㈡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該條文並未規定「不 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應以屬於行為人所 得管理、處分者為限,始得予以沒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 上字第319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並非實際轉匯如附表 所示詐欺所得之人,且依卷內證據亦無從認定被告對於上開 不法所得具有管理、處分等權限,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 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說明。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蔡妍蓁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健祐、蔡東利、陳淑玲、張亞筑、周欣蓓移送併辦,檢察官余佳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佩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 1 告訴人 趙晨安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11年6月16日21時13分許,以LINE暱稱「楊榮城」向趙晨安佯稱:可下載百勝金融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7月4日 ①11時43分許 ②11時44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元 第一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52686號(112年度偵字第17492號)】 ⒈告訴人趙晨安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7492號卷第19至21頁反面)。 ⒉告訴人趙晨安提出之投資APP畫面截圖、百勝金融契約、威望投顧會員合約書(同上卷第31、35至36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2至7頁)。 2 告訴人 劉育呈 (戊併案附表編號5) 111年5月起,以LINE暱稱「楊佩瑜」向劉育呈佯稱:可下載百勝金融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7月4日 ①12時25分許 ②12時26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6557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835號)】 ⒈告訴人劉育呈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30835號卷第41至43頁)。 ⒉告訴人劉育呈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百勝金融契約書(同上卷第81至89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47至55頁)。 3 被害人 陳玫嬛 (戊併案附表編號2) 111年4月29日起,以LINE向陳玫嬛佯稱:可下載百勝金融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7月4日 12時28分許 3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45987號】 ⒈被害人陳玫嬛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45987號卷第11至13頁)。 ⒉被害人陳玫嬛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同上卷第44至46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17至24頁)。 111年7月6日 ①10時38分許 ②10時38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111年7月7日 9時4分許 10萬元 4 告訴人 李宥慧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11年4月20日起,以LINE暱稱「奧丁叔叔-股海戰略家」、「李思琪」向李宥慧佯稱:可下載百勝金融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7月4日 12時42分許 5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52684號(112年度偵字第23955號)】 ⒈告訴人李宥慧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23955號卷第17至19頁)。 ⒉告訴人李宥慧提出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威望投顧會員合約書、百勝金融契約書、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26至28、32至33、37至55頁反面)。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2至3頁)。 111年7月5日 12時11分許 5萬元 5 被害人 方信捷 (起訴書附表編號7) 111年5月23日22時9分許,以LINE暱稱「李思琪」向方信捷佯稱:可下載百勝金融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7月4日 12時55分許 5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52681號(112年度偵字第17947號)】 ⒈被害人方信捷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7947號卷第103至104頁反面)。 ⒉被害人方信捷提出之投資APP畫面截圖、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聊天紀錄(同上卷第125至172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41至244頁)。 111年7月6日 12時6分許 5萬元 6 告訴人 劉宗賓 (甲併案附表編號2) 111年6月17日前某時許,在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劉宗賓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李思琪」向劉宗賓佯稱:可下載百勝金融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7月5日 ①9時35分許 ②9時36分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同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849號】 ⒈告訴人劉宗賓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6849號卷第25至31頁)。 ⒉告訴人劉宗賓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投資APP畫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53至60、67至81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15至23頁)。 7 告訴人 林珊 (丙併案附表編號2) 111年5月31日前某時許,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林珊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楊佩瑜」向林珊佯稱:可下載百勝金融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7月5日 ①9時41分許 ②9時43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同上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24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28號)】 ⒈告訴人林珊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21828號卷第11至14頁)。 ⒉告訴人林珊提出之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同上卷第47、48、55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17至25頁)。 8 被害人 黃聿溱 (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11年5月3日9時許,以LINE暱稱「李思琪」向黃聿溱佯稱:可下載百勝金融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7月6日 9時21分許 3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52687號(112年度偵字第15880號)】 ⒈被害人黃聿溱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5880號卷第19至20頁)。 ⒉被害人黃聿溱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58至69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9至18頁反面)。 9 被害人 林萬雄 (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11年5月3日,將林萬雄加入LINE投資群組後,以LINE暱稱「楊珮瑜」向林萬雄佯稱:可下載百勝金融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7月6日 ①10時7分許 ②10時8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52689號(112年度偵字第14329號)】 ⒈被害人林萬雄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4329號卷第3至7頁)。 ⒉被害人林萬雄提出之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投資APP畫面截圖(同上卷第73至77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63至71頁)。 10 告訴人 余麗梅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1年7月5日前某時許,在LINE刊登投資廣告,余麗梅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A101報價股票楊佩瑜」向余麗梅佯稱:可下載百勝金融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7月6日 14時17分許 15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52681號(112年度偵字第17947號)】 ⒈告訴人余麗梅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7947號卷第203至205頁)。 ⒉告訴人余麗梅提出之投資APP畫面翻拍照片、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百勝金融契約書(同上卷第217至224、227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41至244頁)。 11 告訴人 陳淑女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000年0月間,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陳淑女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楊珮瑜」向陳淑女佯稱:可下載百勝金融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7月6日 14時50分許 45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52683號(112年度偵字第24069號)】 ⒈告訴人陳淑女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24069號卷第8至9頁反面)。 ⒉告訴人陳淑女提出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截圖、投資APP畫面截圖(同上卷第89、93至96頁反面)。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0至12頁反面)。 12 告訴人 李嘉隆 (起訴書附表編號22) 111年5月25日21時54分許,以LINE暱稱「李思琪」向李嘉隆佯稱:可下載百勝金融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7月6日 15時27分許 5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52682號(112年度偵字第25125號)】 ⒈告訴人李嘉隆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25125號卷第24至27頁反面)。 ⒉告訴人李嘉隆提出之對話及轉帳紀錄翻拍照片、投資APP畫面照片、存摺封面照片(同上卷第29至31、33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58至61頁)。 13 告訴人 莊黎欣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111年6月18日17時39分前某時許,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莊黎欣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李思琪」向莊黎欣佯稱:可下載百勝金融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7月6日 16時48分許 5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52683號(112年度偵字第24069號)】 ⒈告訴人莊黎欣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24069號卷第5至7頁)。 ⒉告訴人莊黎欣提出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網路銀行轉帳成功收據、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百勝金融契約書(同上卷第27、33、34、39至69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0至12頁反面)。 14 被害人 謝建閎 (己併案附表編號3) 111年5月底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謝建宏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楊佩瑜」向謝建閎佯稱:可下載百勝金融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7月7日 ①9時15分許 ②9時16分許 ③9時17分許 ④9時17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1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7803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1號)】 ⒈被害人謝建閎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281號卷第11至13頁)。 ⒉被害人謝建閎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明細、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同上卷第61至69、75至91、99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第e個網暨行動銀行業務申請書、往來業務項目申請(變更)書(同上卷第17至40頁)。 15 告訴人 許仁豪 (起訴書附表編號24) 111年5月7日邀許仁豪加入LINE飆股群組後,以LINE暱稱「李思琪」向許仁豪佯稱:可下載百勝金融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7月7日 ①10時許 ②10時1分許 ③10時3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52687號(112年度偵字第15880號)】 ⒈告訴人許仁豪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5880號卷第70至71頁)。 ⒉告訴人許仁豪提出之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同上卷第90頁反面、91頁反面至94頁反面)。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9至18頁反面)。 16 告訴人 張家淳 (戊併案附表編號1) 111年6月23日12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張家淳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Bonny」向張家淳佯稱:可至https://Lwmy97.myrnanez.com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7月5日 11時8分許 2萬元 中信A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3837號】 ⒈告訴人張家淳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23837號卷第13至18頁)。 ⒉告訴人張家淳提出之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同上卷第20、22至33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47至55頁)。 17 被害人 李欣宜 (丙併案附表編號3) 111年6月6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求職廣告,李欣宜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接洽專員-陳MAX」、「Q比助教」向李欣宜佯稱:可至https://mmcwzed.com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7月5日 12時59分許 3萬元 同上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742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601號、112年度偵字第3736號)】 ⒈被害人李欣宜於警詢時之指訴(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至8頁)。 ⒉被害人李欣宜提出之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臉書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12至26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同上卷第28至33頁反面)。 18 告訴人 江宜君 (戊併案附表編號3) 111年5月中旬前某時許,在YOUTUBE刊登打字接單賺錢廣告,江宜君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GDK-芮汐」、「Bruce布魯斯」向江宜君佯稱:可代操17PLAY娛樂城博奕網站獲利云云,致江宜君陷於錯誤,於111年7月4日20時38分許,匯款3,000元至王若雅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嗣於右列時間,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5日 13時1分許 4萬7,000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48516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420號)】 ⒈告訴人江宜君於警詢時之指訴(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5至26頁)。 ⒉告訴人江宜君提出之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同上卷第103至121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31至139頁)。 19 告訴人 邱冠霖 (起訴書附表附表編號3) 111年6月13日前某時許,在YOUTUBE刊登輕鬆賺錢廣告,邱冠霖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Bruce布魯斯」向邱冠霖佯稱:可代操17PLAY娛樂城網站獲利云云。 111年7月5日 ①13時17分許 ②13時18分許 ③13時19分許 ④13時20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1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52681號(112年度偵字第17947號)】 ⒈告訴人邱冠霖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7947號卷第28至30頁)。 ⒉告訴人邱冠霖提出之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YOUTUBE廣告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同上卷第40至48、51至52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同上卷第256至260頁反面)。 20 告訴人 單立容 (起訴書附表編號8) 111年7月3日,以LINE暱稱「智能領航家」、「俊燁」向單立容佯稱:可至phemex交易所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7月5日 13時28分許 1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52681號(112年度偵字第17947號)】 ⒈告訴人單立容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7947號卷第175至176頁反面)。 ⒉告訴人單立容提出之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同上卷第182至192頁反面)。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同上卷第256至260頁反面)。 21 告訴人 魏溫嫺 (乙併案附表編號1) 111年6月初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魏溫嫺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助理-Alma」向魏溫嫺佯稱:可至https://bit.ly/3sTmwyW、RightHands6TW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7月5日 13時28分許 40萬2,000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24741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322號)】 ⒈告訴人魏溫嫺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9322號卷第67至81頁)。 ⒉告訴人魏溫嫺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暨內頁明細、匯出匯款憑證(同上卷第121至123、127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3至31頁)。 22 告訴人 許宥淇 (起訴書附表編號6) 111年5月30日18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在家上班賺錢廣告,許宥淇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蝦好康」向許宥淇佯稱:可至富發娛樂城網路接單賺錢云云。 111年7月5日 ①14時57分許 ②14時58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52681號(112年度偵字第17947號)】 ⒈告訴人許宥淇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7947號卷第92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許宥淇提出之蝦好康臉書頁面截圖、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富發娛樂城網站畫面截圖(同上卷第96至102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同上卷第256至260頁反面)。 23 告訴人 顏齊慶 (起訴書附表編號4) 111年7月5日15時26分前某時許,以LINE暱稱「蕭智邦」向顏齊慶佯稱:可至Hong Hui Binary投資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 111年7月5日 15時26分許 3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52681號(112年度偵字第17947號)】 ⒈告訴人顏齊慶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7947號卷第53至54頁)。 ⒉告訴人顏齊慶提出之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同上卷第63至75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同上卷第256至260頁反面)。 24 告訴人 王奎宥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11年6月1日起,在IG刊登輕鬆賺錢廣告,王奎宥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KT行銷企劃-SP網路商城」、「映彤」、「總裁‧高偉」、「采采」向王奎宥佯稱:可至齊勝科技網站操作博奕獲利云云。 111年7月5日 15時51分許 4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52690號(112年度偵字第11360號)】 ⒈告訴人王奎宥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1360號卷第5至7頁)。 ⒉告訴人王奎宥提出之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同上卷第38、41至49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9至14頁)。 25 告訴人 劉冠瑛 (己併案附表編號4) 111年7月4日前某時許,在IG刊登投資廣告,劉冠瑛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台灣地區經濟體黃CEO」向劉冠瑛佯稱:可至https://bit.ly/3QAs9fy網站操作博奕獲利云云。 111年7月5日 ①16時4分許 ②16時7分許 ③17時32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2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7803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605號)】 ⒈告訴人劉冠瑛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1605號卷第19至20頁)。 ⒉告訴人劉冠瑛提出之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同上卷第23至35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同上卷第49至59頁)。 26 告訴人 潘佳玟 (己併案附表編號2) 111年7月5日前某時起,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潘佳玟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Rui芮」、「FUFA-宇彬」向潘佳玟佯稱:可至富發娛樂網站玩遊戲賺錢云云。 111年7月5日 16時17分許 3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7803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628號)】 ⒈告訴人潘佳玟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年度偵字第14628號卷第33至37頁)。 ⒉告訴人潘佳玟提出之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同上卷第51至65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99至109頁)。 27 告訴人 丁俐婷 (戊併案附表編號4) 111年7月1日19時15分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徵求家庭代工廣告,丁俐婷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財爺董事」、「張佩琪」向丁俐婷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7月5日 16時34分許 2萬6,000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65562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06號)】 ⒈告訴人丁俐婷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4706號卷第7至9頁)。 ⒉告訴人丁俐婷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11至23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同上卷第29至46頁)。 111年7月5日 ①17時4分許 ②17時6分許 ①10萬元 ②2萬4,000元 中信B帳戶 28 告訴人 林憶庭 (甲併案附表編號1) 111年5月12日以LINE暱稱「JR賈」向林憶庭佯稱:可至幣安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7月5日 ①11時23分許 ②12時38分許 ①10萬元 ②21萬7,000元 同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184號】 ⒈告訴人林憶庭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4184號卷第25至32頁)。 ⒉告訴人林憶庭提出之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投資網站畫面截圖(同上卷第108至109 、115至133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43至154頁)。 29 告訴人 陳思柔 (起訴書附表編號5) 111年7月1日前某時許,在IG刊登投資廣告,陳思柔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VV」向陳思柔佯稱:可至SIA INVEST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 111年7月5日 12時13分許 1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52681號(112年度偵字第17947號)】 ⒈告訴人陳思柔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7947號卷第76至77頁反面)。 ⒉告訴人陳思柔提出之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投資網站畫面截圖(同上卷第85至90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45至255頁)。 30 告訴人 洪妍岑 (丁併案) 111年7月1日前某時許,在IG刊登投資廣告,洪妍岑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VV」向洪妍岑佯稱:可至SIA INVEST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7月5日 12時21分 1萬元 同上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16號】 ⒈告訴人洪妍岑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第23至26頁)。 ⒉告訴人洪妍岑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39、41至44頁反面)。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9至33頁反面)。 31 告訴人 田承㛓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11年7月5日13時21分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招募廣告,田承㛓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ting lu」、「Leo李思源/財務醫生」向田承㛓佯稱:可至FASCISM網站,依指示投資外匯、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7月5日 13時21分許 6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52681號(112年度偵字第17947號)】 ⒈告訴人田承㛓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7947號卷第228至229頁)。 ⒉告訴人田承㛓提出之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同上卷第237至240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45至255頁)。 32 告訴人 丁信華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11年5月3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求職廣告,丁信華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線上客服中心」向丁信華佯稱:可至Charles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7月5日 ①14時42分許 ②14時43分許 ③14時45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3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52688號(112年度偵字第15067號)】 ⒈告訴人丁信華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5067號卷第15至17頁反面)。 ⒉告訴人丁信華提出之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同上卷第43頁反面、44頁反面至46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48至52頁反面)。 33 告訴人 曾馨儀 (起訴書附表編號2) 111年7月5日14時52分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曾馨儀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Orla專案領袖」向曾馨儀佯稱:可參加STEP UP公司專案獲利云云。 111年7月5日 14時52分許 4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52681號(112年度偵字第17947號)】 ⒈告訴人曾馨儀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7947號卷第10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曾馨儀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封面(同上卷第14至27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45至255頁)。 34 告訴人 張子璇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11年7月2日15時2分前某時許,在IG刊登投資廣告,張子璇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蘋」向張子璇佯稱:可至SIA INVEST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7月5日 15時1分許 1萬2,000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52691號(112年度偵字第8499號)】 ⒈告訴人張子璇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8499號卷第1至2頁)。 ⒉告訴人張子璇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3至6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同上卷第8至11頁反面)。 35 告訴人 吳偉杰 (起訴書附表編號9) 111年7月5日起,以LINE暱稱「蘋」向吳偉杰佯稱:可至SIA INVEST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 111年7月5日 15時9分許 2萬2,000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52681號(112年度偵字第17947號)】 ⒈告訴人吳偉杰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7947號卷第193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吳偉杰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內頁明細(同上卷第197至202頁反面)。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45至255頁)。 36 告訴人 李翊甄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11年6月6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打工廣告,李翊甄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Q比助教」向李翊甄佯稱:可至MMC博奕平台下注獲利云云。 111年7月5日 15時15分許 29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52692號(111年度偵字第53062號)】 ⒈告訴人李翊甄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1年度偵字第53062號卷第25至27頁)。 ⒉告訴人李翊甄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37至46頁反面)。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4至24頁)。 37 告訴人 吳綵媗(原名吳雅瑄,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1年5月15日起,以LINE向吳綵媗佯稱:可至「小豬任務GO.當天營收」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7月5日 15時37分許 1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52681號(112年度偵字第17947號)】 ⒈告訴人吳綵媗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17947號卷第6頁正反面)。 ⒉告訴人吳綵媗提出之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9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45至255頁)。 38 告訴人 蘇芳玉 (己併案附表編號1) 111年6月初前某時,在臉書刊登求職廣告,蘇芳玉瀏覽後與之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蘇芳玉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1年7月5日 17時15分許 5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7228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30號)】 ⒈告訴人蘇芳玉於警詢時之指訴(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刑事案件調查卷第1至3頁)。 ⒉告訴人蘇芳玉提出之轉帳紀錄截圖(同上卷第39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同上卷第46至52頁)。 39 被害人 林可婕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111年7月4日19時2分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兼職廣告,林可婕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Reverse蒂娜」向林可婕佯稱:可至mf玩電商網站投注遊戲獲利云云。 111年7月5日 17時51分許 5萬元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52685號(112年度偵字第23497號)】 ⒈被害人林可婕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23497號卷第3至5頁)。 ⒉被害人林可婕提出之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同上卷第16至54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同上卷第7至11頁反面)。 40 告訴人 涂欣宜 (丙併案附表編號1) 111年6月6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家庭手工廣告,涂欣宜瀏覽後與之聯繫,LINE暱稱「吳婧芸」向涂欣宜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交易獲利云云。 111年7月5日 18時3分許 63萬5,000元 同上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59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425號)】 ⒈告訴人涂欣宜於警詢時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6425號卷第13至15頁)。 ⒉告訴人涂欣宜提出之對話及轉帳紀錄翻拍照片(同上卷第21至23頁)。 ⒊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27至45頁)。 備註 匯款時間以各案帳戶交易明細所載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