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94號
SLDV,111,司執消債清,94,2024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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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4號
債 務 人 莊麗秋(原名蕭莊麗秋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陳傑明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2、3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154,285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 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 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 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 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 度消債清字第63號裁定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開始清算程 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 足憑。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2人,卷附 之債權表可參。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 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有卷附之資產表為憑。三、附表所示編號1之保單,預估之解約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 27,055元,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參(見本 院卷第227、228頁),另債務人有附表編號2之股票,合計 價值約為22,570元及存款合計4,660元。為保障債權人之受 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人壽保單之保障、節省 變賣股票及轉多家金融機構存款之手續費用,以債務人提出 等值現金以代變價編號1至3之財產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四、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 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 議如主文。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         
編號 種類 財產內容 財產價值 備 考 1 保單 新光人壽保險保單(保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AGOY469360合計) 127,055元 債務人提出現款代替終止保險契約 2 股票 久津公司1507股、源益農畜250股及瑞圓公司500股(均非上市櫃,以1股10元計算) 22,570元 債務人提出現款代替換價 3 存款 郵局存款、合庫、上海銀行、板信、陽信銀行、元大銀行、華南銀行、日盛銀行等合計 4,660元 債務人提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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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