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57號
KLDV,112,聲,57,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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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葉美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債務人鮮于麟(下逕稱其名)前積欠 第三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商銀)信用卡債務後, 遠東商銀嗣將將其對鮮于麟之債權讓與予聲請人。因鮮于麟 迄未清償前揭債務,聲請人為瞭解鮮于麟於鈞院110年度訴 字第388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下稱本案訴訟)進行之情形 ,以利後續對鮮于麟就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求償,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請求准予閱覽本案訴訟卷宗等語。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 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 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閱覽前揭事件卷宗,固據提出本院103年 度司執字第23385號債權憑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88號判 決等件影本為證,然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至多僅能釋明其 與鮮于麟間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而難據以認定聲請人「就 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此外,聲請 人復未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已得本案訴訟 當事人同意閱覽該卷宗,或對該訴訟卷內文書確有法律上之 利害關係。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閱覽本案訴訟 卷宗,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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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