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253號
原 告 李心雅
被 告 王洪蛟
陳冠穎
許秉宣
(現於法務部○○○○○○○○○○ ○)
梁偉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刑事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16、742、1
850號、111年度金簡字第18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28號),由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