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琬婷
選任辯護人 邱基峻律師
吳孟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
度金訴字第343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074號、第24780號、111
年度偵字第3590號、第4759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
字第24307、24310號、第18404、19979、20844號;同署111年度
偵字第1935、4660、8527、20087號、第26057號,移送本院併辦
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8925號、112年度偵字第9056號、第12504
號、第12570號、13534號)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顏琬婷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件所示之負擔,且應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㈠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其立法理由指出:「為尊重 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 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 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 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 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 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 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 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 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 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 判斷基礎。
㈡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顏琬婷(下稱被告)於本院已明示係對量 刑部分上訴(見本院卷二第90頁),依據前述說明,本院僅 就原審判決關於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
部分(含不另為無罪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二、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 罪名、宣告刑:
㈠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
⒈被告知悉公司負責人依法負有相當之法律責任,且已預見受他 人邀請擔任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並以該人頭公司向金融 機構申請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另聽從他人指示以人頭公 司名義與第三方支付公司簽訂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委由第 三方支付公司代收、代付款項,即等同將無數個虛擬金融帳 戶交給該他人使用,極可能被充作犯罪工具,而幫助該他人 遂行詐欺取財犯行或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之去向與 所在,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000年0月間,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受孫駿 騰(綽號「小飛」,經檢察官另案起訴)之指示,於109年8月 10日設立百馥婷有限公司(下稱百馥婷公司),並擔任百馥婷 公司名義負責人,且以百馥婷公司名義申辦合作金庫銀行港 都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稱百馥婷公司合庫 銀行帳戶);再於109年8月20日以百馥婷公司負責人名義與 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維爾公司)簽立「金流付 款服務契約書」、合作金庫銀行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 商店約定書」,由派維爾公司提供金流服務予百馥婷公司,為 百馥婷公司代收、代付款項。嗣被告完成上開程序後,即將 百馥婷公司合庫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被告以 個人名義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 )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等物均交付予孫駿騰及其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使用。被告另於110年2月底或3月間,再依孫駿 騰指示於張柏堯(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 訴字第1044號判處有罪確定)已簽名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 合約書」上簽名,若因案為警通知到案說明時,得以該文件 表示與張柏堯有合作關係,以掩飾其提供百馥婷公司之帳戶 資料供孫駿騰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欺犯罪之犯行。 而孫駿騰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百馥婷公司合庫銀行帳 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部分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 詐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 附表一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一所 示因百馥婷公司與派維爾公司簽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 而取得之各該虛擬帳戶,而進入該詐欺集團成員管領支配範 圍,處於隨時可供渠等要求撥款至百馥婷公司合庫銀行帳戶 之狀態。然因派維爾公司就該等款項均暫行止付,尚未撥款
至百馥婷公司合庫銀行帳戶中,以致孫駿騰及其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未及提領款項,而未發生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
⒉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0日利用APP交友軟體(MEEFF)與杜 佩瑀認識聊天,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K」與杜佩瑀聯繫, 誘騙杜佩瑀下載虛擬貨幣投資APP,並佯稱:該APP為日本虛 擬貨幣相關內容,有利可圖云云,嗣杜佩瑀即依指示於附表 二所示時間,先轉帳1萬元至附表二所示之國泰世華銀行帳 戶後,詐欺集團成員為取信杜佩瑀,使其繼續投資,遂利用 顏琬婷上開提供之百馥婷公司合庫銀行帳戶轉帳1萬865元予 杜佩瑀,佯稱為獲利金,杜佩瑀因此深信不疑,陷於錯誤, 再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各匯款5萬、1萬元至附表二所示之彰 化商業銀行帳戶,而進入該詐欺集團成員管領支配範圍,處 於隨時可提領之狀態,顏琬婷上開提供帳戶之行為,因而對 於詐欺集團成員上揭後續5萬、1萬元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提 供助力。
㈡所犯罪名:
⑴被告雖提供百馥婷公司向派維爾公司申請付款代收金流服 務,及以上開公司名義所申設之金融帳戶均交予孫駿騰及 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孫駿騰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得以利用該付款代收金流服務詐欺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 等人,及利用百馥婷公司合庫銀行帳戶作為行騙工具,詐 欺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然被告上開行為,尚難與該詐欺 集團成員實際向被害人等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同視,亦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參與本案詐欺取財及洗 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詐欺集團成員有何犯意聯絡 或行為分擔之情,堪認被告僅係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 確定故意,以提供上開付款代收金流服務及金融帳戶之方 式,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行為人資以助力, 應論以幫助犯。
⑵如附表一編號1至20所示被害人受到詐欺後,即各自匯款如 附表一各編號「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一各編 號「虛擬帳戶」欄所示帳戶,後續因案外人派維爾公司就 該等款項均暫行止付,尚未撥款至百馥婷公司名下帳戶等 情,有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派維爾公司函文 及附件可稽。惟參諸百馥婷公司合庫銀行帳戶等資料既均 已在本案實施行騙之犯罪行為人掌控之中,而依百馥婷公 司與派維爾公司簽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之內容,被 害人匯入附表一各該虛擬帳戶內,即處於隨時可供渠等要 求撥款至百馥婷公司名下帳戶之狀態,則在被害人之受騙
款項匯至附表一各該編號「虛擬帳戶」欄所示帳戶後,迄 至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該等受騙款項遭到派維爾公 司止付前,仍已進入詐欺犯罪者管領力之支配範圍,處於 隨時可供詐欺犯罪者要求撥款以領出之狀態,顯已達詐欺 取財既遂,然因該等受騙款項終因遭派維爾公司予以止付 而未匯入前述金融帳戶內致因而洗錢未遂。另附表二部分 ,告訴人杜佩瑀係因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百馥婷公司合庫銀 行帳戶匯款1萬865元之獲利至其帳戶後,更深信不疑,繼 續受騙,因而再匯付5萬、1萬元款項至附表二所示、由詐 欺犯罪者管領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亦處於隨時可供提領 狀態,而達詐欺取財既遂。
⑶核被告所為,附表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 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 未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既遂罪;附表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
⑷被告係以提供前述付款代收金流服務及金融帳戶之一個幫 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 侵害其等之財產法益,於附表一部分則同時掩飾、隱匿詐 欺所得款項去向、所在未遂而觸犯上開罪名,均應認係以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斷。
㈢刑罰減輕事由:
⑴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⑵詐欺集團成員已著手於一般洗錢犯行之實行,因該筆帳款 遭派維爾公司暫停止付,詐欺集團成員未及提領而未遂, 情節亦較既遂為輕,被告所犯幫助洗錢未遂,爰依刑法第 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自白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其刑。被告有上開減輕其刑事由,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
三、原審之宣告刑:
原審審酌被告被告擔任人頭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配合簽 立相關金流付款服務契約,再將以人頭公司名義申設之金融 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導致從事一般洗錢與詐欺取財犯罪者 ,以之作為洗錢、詐欺第三人而獲取財物之工具,助長詐欺 、洗錢犯罪風氣猖獗,且本件因其行為致生損害之受害者人 數高達21位,幫助詐欺之金額總計已達上百萬元,犯罪所生
危害非輕,且犯罪情節亦比單純提供人頭帳戶者更為嚴重, 然念及被告於審判中終能坦承犯行,且已與本案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或有到庭向被告求償之被害人(即附表一編號2戊○○、 編號15卯○○)均達成調解,針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被害 人即附表三編號5之申○○,因其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於審理時亦表示願意賠償,而與之達成調解,且至今均如期 履行,各已賠償10萬元,總計已賠償30萬元,有原審調解筆 錄、刑事陳報狀、匯款單據可佐(原審卷第285至287、383至 389頁),堪認被告犯後確有悔意,態度尚佳,且已稍彌補其 犯罪所生之損害、另斟酌被告係因恰逢婚變,2名幼子均仰 賴被告1人獨力扶養,受迫於經濟困窘之下,方為本案行為 之犯罪動機、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現仍須 獨自照顧2名未成年子女及父親等節(原審卷第376頁),暨其 無前科之平時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等 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經核原審量刑已依 刑法第57條之規定詳為審酌,且所為審酌並無不當,被告上 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四、附條件緩刑部分:
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除於 原審與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害人戊○○、編號15所示被害人卯○○ ,及附表三編號5所示被害人申○○達成調解,同意給附戊○○23 萬7450元(損害金額8萬5000元);給付卯○○35萬4000元(損 害金額52萬4000元);給付申○○10萬元(損害金額10萬元) ,且各已賠償10萬元,總計已賠償30萬元,業如前述,嗣於 本院審理中復與附表一編號4所示被害人辰○○;編號5所示被 害人辛○○、編號7所示被害人李盷諺、編號14所示被害人丑○○ 、編號20所示被害人寅○○;附表三編號4所示被害人己○○達成 調解,同意賠償辰○○5000元(損害金額5000元)、賠償辛○○6 萬3000元(損害金額6萬3000元)、同意賠償李盷諺4萬元( 損害金額4萬4000元)、賠償丑○○4萬元(損害金額4萬9980元 )、賠償寅○○3000元(損害金額3000元),賠償己○○20萬元 (損害金額26萬元),有調解筆錄在卷可憑(本院一卷163、 255、367頁) ,而連同原審達成調解而於判決時尚未履行部 分,除被害人己○○尚有部分未履行外,其餘均已依調解條件 履行完畢,有調解筆錄、被告提出之陳報狀及匯款單據在卷 可憑(本院卷一第23-31、161頁,卷二第105-107頁),被告 犯後確有悔意,被害人辛○○等亦分別以書狀或於調解筆錄上 陳明願意宥恕被告或給予緩刑之宣告,審酌被告行為僅止於
未遂,匯入款項尚未遭犯罪集團領出,其餘被害人於本案確 定後尚有可能申請發還等情,及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 判決,當知警愓,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但為督促被告履行尚未 給付之賠償部分之款項,及提昇其法治觀念,爰依刑法第74 條第2項第3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命被告依 附件所示調解筆錄履行其義務,並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作為 緩刑之負擔,且為執行該負擔,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勵 自新。又被告倘違反上述履行義務,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由檢 察官斟酌情節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附此敘明。五、移送併辦部分:
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業 如前述,其立法理由以:「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 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 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 ,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本件係被告以量刑不當為 由,而提起第二審上訴,亦如前述,檢察官並未提起第二審 上訴,則揆之前開規定及立法理由,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並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本院自不得逾越或異於原判決 認定之犯罪事實而為被告量刑妥適與否之審查。則檢察官於 本院審理期間再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即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925號、112年度偵字第9056號、第 12504號、第12570號、13534號部分),揆之前揭說明,就此 移送併辦部分,本院自不得再行審究而另行認定被告之犯罪 事實,或據之為被告量刑之審酌事項,故就此部分應退回檢 察官另為處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范家振提起公訴,檢察官范家振、陳永章、劉俊良、廖春源移送併辦,檢察官呂幸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附件: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戌○○
庚○○
己○○
丑○○
寅○○
被 告 顏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71、72、73、74、75號移付調解事件(原本院112 年度附民字第123、124、125、126、12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刑事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4 號)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三協商室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嘉興
書 記 官 陳昱光
調解委員 林武彥
朗讀案由。
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 告 戌○○ 到
庚○○ 到
己○○ 到
丑○○ 到
寅○○ 到
被 告 顏琬婷 到
在 場 人 吳孟謙律師 到
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調解委員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戌○○新臺幣(下同)伍仟元,其給付方法 為:於調解成立當日當場給付完畢,經原告戌○○點收無訛 (簽名:戌○○)。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寅○○參仟元,其給付方法為:於調解成立 當日當場給付完畢,經原告寅○○點收無訛(簽名:寅○○)。三、被告願給付原告庚○○肆萬元,其給付方法為: ㈠於調解成立當日當場給付貳萬元,經原告庚○○點收無訛( 簽名:庚○○)。
㈡餘款貳萬元,分別於民國112 年8 月18日前、112 年9 月18 日前各給付壹萬元,前開款項如有一期未履行,則視為全部 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原告庚○○指定之中華郵政台北保安 郵局,戶名:庚○○,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四、被告願給付原告丑○○肆萬元,其給付方法為: ㈠於調解成立當日當場給付貳萬元,經原告丑○○點收無訛( 簽名:丑○○)。
㈡餘款貳萬元,分別於民國112 年8 月18日前、112 年9 月18 日前各給付壹萬元,前開款項如有一期未履行,則視為全部 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原告丑○○指定之台中銀行營業部( 金融代號:000-0000),戶名:丑○○,帳號:0000000000 57號帳戶。
五、被告願給付原告己○○貳拾萬元,其給付方法為: ㈠於調解成立當日當場給付貳萬元,經原告己○○點收無訛( 簽名:己○○)。
㈡餘款壹拾捌萬元,自112 年8 月18日起,按月於每月18日前 各給付壹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共18期),如有一期未履 行,則視為全部到期。前開款項應匯入原告己○○指定之合 作金庫中清分行,戶名:己○○,帳號:0000000000000 號 帳戶。
六、原告五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七、兩造民事部分經調解成立,原告五人願宥恕被告並請求刑事 庭法官給予被告從輕量刑或緩刑之宣告。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
原 告 戌○○
原 告 寅○○
原 告 庚○○
原 告 丑○○
原 告 己○○
被 告 顏琬婷
在 場 人 吳孟謙律師
調 解委 員 林武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陳昱光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梅琴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派維爾公司所提供之虛擬帳戶 證據出處 備註 1 乙○○ (提告) 乙○○於109年12月4日在網路搜尋如何賺錢,待乙○○點選連結後即被導引與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之LINE暱稱「苡萱」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再誘騙乙○○至金聚寶遊戲城(網址http://www.goldengb.com)註冊帳號,佯稱可操作遊戲賺錢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09年12月25日 22時24分許 3,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①乙○○之匯款明細、對話記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豐里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二第177至196頁、第41至53頁) ②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派管字第11001280010號函及附件(偵卷二第55至15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2 2 何麗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0日23時許前不久,以臉書暱稱「王小昱」詐欺何麗娟兒子何○宇,何○宇即向何麗娟表示積欠「王小昱」5萬2300元,旋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王小昱」與何麗娟聯繫,佯稱何○宇因某遊戲平台內呆帳交易欠款,須補差額,及要借款云云,致何麗娟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4月1日 23時27分許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①何麗娟之匯款紀錄、對話記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併警卷四第65至237頁)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5日函(併警卷四第17頁) ③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9日派管字第11006290003號函及附件(併警卷四第19至49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3、第三次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 110年4月2日 14時38分許 2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日 18時54分許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日 19時33分許 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2日 23時3分許 2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3 戌○○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8日利用APP軟體Tinder與戌○○認識聊天,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玥cherry」與戌○○聯繫,誘騙戌○○至千禧娛樂賭博網站註冊,佯稱可操作該平台賺錢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2月24日 15時22分許 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①戌○○之存摺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卷二第25至51頁)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3日函(併偵卷二第53頁) ③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4日派管字第11007140009號函及附件(併偵卷二第55至86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4、第二次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 4 辰○○ (提告) 辰○○於110年1月間投過通訊軟體連結至詐欺集團成員所設立之詐欺投資平台(快捷收益平台,110年5月更改名稱為潤鑫財富收益平台),詐欺集團成員即佯稱投資該平台有穩定的收益、該投資平台有活動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以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2月10日 1時36分許 5,000元 華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①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欺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19至35頁、第67至69頁) ②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6日派管字第11007060009號函及附件(警卷第41至64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5 5 李俊漢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4日17時4分許,假冒「DR.情趣」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李俊漢,佯稱因公司人員疏失,誤將訂單資料輸入為分期付款,將協助告訴人李俊漢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訂單云云,致告訴人李俊漢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月14日 18時22分許 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①李俊漢之匯款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卷一第77至86頁) ②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日派管字第11003030013號函及附件(併警卷一第88至89頁) 第一次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 110年1月14日 18時26分許 33,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所載帳號應予更正】 6 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5日1時許,以LINE暱稱「蒂蒂」、「倩倩」向告訴人丙○○佯稱儲值投資,依流程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月15日 1時48分許 3,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①丙○○之匯款明細、對話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卷一第94至112頁) ②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派管字第11001280012號函及附件(併警卷一第113至114頁) 第一次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 7 李昀諺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4日17時29分許,假冒DR網路平台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李昀諺,佯稱前年10月份訂單,公司額外多預定10箱,須操作帳戶取消云云,致告訴人李昀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月14日 19時9分許 44,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①李昀諺之存摺明細、匯款明細、通話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卷一第119至127頁) ②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派管字第11001280013號函及附件(併警卷一第88至89頁) 第一次移送併辦附表編號3 8 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0日20時20分許,假冒情趣網站店商、合作金庫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己○○,佯稱店員刷錯條碼,誤訂10個同樣商品,須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月20日 22時4分許 70,000元 合庫商銀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所載帳號應予更正】 ①己○○之存摺明細、通話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卷一第134至153頁) ②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8日派管字第11002180003號函及附件(併警卷一第154至155頁) 第一次移送併辦附表編號4 110年1月20日 22時5分許 35,000元 合庫商銀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20日 22時7分許 35,000元 合庫商銀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20日 22時8分許 30,000元 合庫商銀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20日 22時10分許 30,000元 合庫商銀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20日 22時17分許 60,000元 合庫商銀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9 子○○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7日前不詳時間,以LINE「行動管家」向告訴人子○○佯稱加入LINE「閃耀體驗群」群組,登錄其等提供之帳號,再依指示下注遊戲項目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月7日 22時25分許 1,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①子○○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馬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卷一第161至199頁) ②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5日派管字第11002050009號函及附件(併警卷一第154至155頁) 第一次移送併辦附表編號5 10 午○○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8日18時21分許之前不久,假冒「DR.情趣」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午○○,佯稱因誤以為是批發商,將訂單資料輸入為分期付款,將協助告訴人午○○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訂單云云,致告訴人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月28日 18時23分許 【起訴書所載匯款時間應予更正】 50,000元 合庫商銀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所載帳號應予更正】 ①午○○之匯款紀錄、通話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卷一第204至216頁) ②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日派管字第11003030013號函及附件(併警卷一第217至218頁) 第一次移送併辦附表編號6 110年1月28日 18時21分許 【起訴書所載匯款時間應予更正】 50,000元 【起訴書所載匯款金額應予更正】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所載帳號應予更正】 11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日18時46分許假冒網購店商、中信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癸○○,佯稱結帳時,誤植10筆相同訂單,將協助告訴人癸○○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訂單云云,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日 19時39分許 49,989元 【起訴書所載匯款金額應予更正】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①癸○○之匯款紀錄、通話紀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卷一第272至282頁) ②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0日派管字第11005100008號函及附件(併警卷一第283至284頁) 第一次移送併辦附表編號9 110年4月2日 19時42分許 49,930元 【起訴書所載匯款金額應予更正】 合庫商銀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2 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2日至110年3月15日之不詳時間,以LINE暱稱「Xiao Ru謝」、「慧研」向告訴人丁○○佯稱投資「快捷收益平台」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5日 18時41分許 【起訴書所載匯款時間應予更正】 10,000元 【起訴書所載匯款金額應予更正】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所載帳號應予更正】 ①丁○○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卷一第356至385頁) ②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3日派管字第11005130004號函及附件(併警卷一第387至388頁) 第一次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0 13 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初不詳時間,向告訴人未○○佯稱提供帳戶及密碼幫忙代操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5日 0時0分許 【起訴書所載匯款時間應予更正】 12,000元 【起訴書所載匯款金額應予更正】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所載帳號應予更正】 ①未○○之存款交易明細、匯款明細一覽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卷一第294至349頁) ②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5日派管字第11006150002號函及附件(併警卷一第350至351頁) 第一次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1 14 丑○○ (提告) 丑○○曾於韓式作風網路賣場購物,嗣於110年1月28日18時38分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員電話,詐稱因系統錯誤連續下單20筆,如不取消將會扣款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1月28日 20時44分許 49,980元 合庫商銀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①丑○○之匯款紀錄、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卷三第29頁、第115至145頁) ②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4日派管字第11004140013號函及附件(併偵卷三第31至76頁) 第二次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 15 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4日某時,撥打電話予卯○○,佯稱因超商店員刷錯商品,把其訂單刷成20筆,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及ATM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1月14日 19時13分許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①卯○○之匯款紀錄、存摺明細、通話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卷三第69至153頁)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9日、110年4月16日、110年4月29日函(併警卷三第63至67頁) ③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4日派管字第11004140007號函及附件(併警卷三第15至61頁) 第三次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 110年1月14日 19時17分許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14日 19時19分許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14日 19時22分許 44,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14日 19時42分許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14日 21時21分許 90,000元 合庫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14日 21時23分許 6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14日 21時25分許 5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6 壬○○ (提告) 壬○○於109年12月23日在臉書看到投資平台訊息,待壬○○點選連結後即被導引加入詐欺集團成員設立之LINE群組,旋由詐欺集團成員誘騙壬○○至網址www.5555.net註冊會員,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可代為操作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2月4日 16時6分許 56,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①壬○○之匯款紀錄、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二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卷六第43至63頁) ②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6日派管字第11003160017號函及附件(併偵卷六第87至121頁) 第三次移送併辦附表編號3 17 何逸鈞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6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何逸鈞,自稱勃肯球鞋廠商、台新銀行人員,佯稱因輸入錯誤幫其訂了10雙球鞋,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何逸鈞陷於錯誤,以ATM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5月26日 19時23分許 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①何逸鈞之匯款紀錄、通話紀錄、新北市政府驁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卷二第83至123頁) ②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4日派管字第11007140008號函及附件(併警卷二第125至158頁) 第三次移送併辦附表編號5 110年5月26日 19時27分許 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6日 19時29分許 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6日 19時30分許 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6日 19時36分許 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虛擬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6日 19時39分許 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6日 19時41分許 23,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8 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岸拋魂Shore casting」以暱稱「林十樾」張貼出售釣竿訊息,適甲○○於110年7月1日22時看到該訊息即以私訊與「林十樾」聯繫,「林十樾」即佯稱以1萬2000元販售該釣竿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惟事後甲○○未收到上開商品,始悉受騙。 110年7月1日 22時23分許 12,000元 華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①甲○○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桃園市政府訾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欺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偵卷九第17至18頁、第53至59頁) ②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7日派管字第11008270002號函及附件(併偵卷九第19至51頁) 第三次移送併辦附表編號6 19 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4日14時32分許,撥打電話予巳○○,自稱金石堂人員、兆豐銀行人員,佯稱因公司內部人員操作錯誤導致誤增100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以ATM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3月14日 16時9分許 21,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①巳○○之匯款紀錄、通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偵卷十第83至99頁) ②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26日派管字第11004260003號函及附件(併偵卷十第25至57頁) 第三次移送併辦附表編號7 20 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初某日時,暱稱「琳霜」之人以LINE通訊軟體,向寅○○佯稱:可代操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7月1日16時47分 3,000元(不含手續費)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①寅○○之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卷十一第23至45頁) ②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3日派管字第11103230004號函及附件(併偵卷十一第51至71頁) 第四次移送併辦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證據出處 備註 1 杜佩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0日利用APP交友軟體(MEEFF)與杜佩瑀認識聊天,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K」與杜佩瑀聯繫,誘騙杜佩瑀下載虛擬貨幣投資APP,佯稱該APP為日本虛擬貨幣相關內容,有利可圖云云,嗣杜佩瑀陷於錯誤,依指示先轉帳1萬元至左列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後,詐欺集團成員即自百馥婷公司合庫銀行帳戶轉帳1萬865元予杜佩瑀之台新銀行帳戶,佯稱為獲利金,以取信杜佩瑀,杜佩瑀因此深信不疑,繼續受騙,陸續匯款5萬、1萬元至左列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110年7月24日17時1分許 1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①杜佩瑀與暱稱「K」之人對話紀錄暨轉帳畫面截圖(併偵卷七第39至4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偵卷七第29至37頁) ③百馥婷公司合庫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併偵卷七第25頁) 第三次移送併辦附表編號4 110年8月2日21時16分 50,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論罪】 ㈠被告幫助詐欺取財之範圍僅為左列匯入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之50,000元、10,000元。 ㈡公訴意旨認左列110年7月24日17時1分許匯付10,000元之幫助詐欺取財部分,及幫助洗錢部分,均不另為無罪諭知 110年8月2日21時17分 10,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起訴書所載匯入派維爾公司所提供之虛擬帳戶 備註 論罪 1 林佑沂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設立一個簽賭網站(網站名稱:星耀國際,網址:dior.ss58.net),適林佑沂在IG上看到刊到該簽賭網站後加入把玩,待林佑沂投注贏錢後,詐欺集團成員所假裝之該網站客服即佯稱:要把錢領出需繳押金云云,致林佑沂陷於錯誤,以無卡存款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09年12月11日 11時48分許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編號1 不另為無罪 109年12月11日 15時11分許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2 何麗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王小昱」詐欺何麗娟兒子何○宇,何○宇即向何麗娟表示積欠「王小昱」5萬2300元,旋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王小昱」與何麗娟聯繫,佯稱何○宇因某遊戲平台內呆帳交易欠款,須補差額,及要借款云云,致何麗娟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3月30日 23時27分許 52,300元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編號3 不另為無罪 110年3月31日 23時50分許 47,450元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3日 19時30分許 30,000元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4日 0時28分許 30,000元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4日 3時44分許 30,000元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5日 0時52分許 25,000元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5日 20時許 10,000元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110年4月6日 2時22分許 10,000元 台新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3 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5日1時許,以LINE暱稱「蒂蒂」、「倩倩」向告訴人丙○○佯稱儲值投資,依流程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月16日 20時25分許 1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第一次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 不另為無罪 4 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0日20時20分許,假冒情趣網站店商、合作金庫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己○○,佯稱店員刷錯條碼,誤訂10個同樣商品,須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月20日 22時11分許 33,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第一次移送併辦附表編號4 不另為無罪 5 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購店商、花旗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申○○,佯稱結帳時,誤植10筆相同訂單,將協助告訴人申○○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訂單云云,致告訴人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26日 22時8分許 50,000元 合庫商銀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第一次移送併辦附表編號7 退併辦 110年3月26日 22時10分許 50,000元 合庫商銀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6 廖安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梁宇傑」向告訴人廖安蕎佯稱可幫忙代操投資而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廖安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月25日 21時30分許 15,000元 合庫商銀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第一次移送併辦附表編號8 退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