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3932號
TPHM,112,上訴,3932,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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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393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庭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39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366號、112
年度偵字第6289、8188、10171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
偵字第23817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同署111年度偵字第
56967號、112年度偵字第31419、40043、40224、46904至46909
、63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庭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庭瑋依其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應知悉一般人 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詐欺犯罪密切相關,並 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使用為從事詐欺 犯罪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藉以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 逃避檢警人員追緝,竟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前,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 開金融帳戶後,即與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成員以附表一 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 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至中信帳戶或一銀帳戶,旋 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而掩飾、隱匿上揭詐欺取財犯罪 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始悉上情。
二、案經許嘉心何苔瑛訴由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吳宛 璇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鍾芳如訴由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竹山分局;邱苑榕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 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另經劉蓉姍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許章森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 壢分局;黃琇凰、林筱雯蔡惠涵林聖芳、陳慧貞、林怡 欣、祝曉彤徐子晴呂詩婷李滎恩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蘆洲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三重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淡水分局;康婷涵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張翊庭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張沁彤訴由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呂蓓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 局;阮秋儀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張庭瑋對於前揭犯罪事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74、77頁,本院卷第336至343頁), 並有中信帳戶、一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 111偵59366卷第59至84頁;112偵8188卷第11至15頁)及附 表二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 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單一交付中信帳戶及一銀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 向附表一所示之人詐騙,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 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一般洗錢罪間,亦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6967號、112年 度偵字第23817、31419、40043、40224、46904至46909、63 012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 予審理。  
㈣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 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由「犯前二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犯前四條 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並於11 2年6月14日公布施行,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適用修正前之規 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 用修正前之舊法論處。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判中就幫助洗錢 犯行均自白不諱,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雖 非無見,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69 67號、112年度偵字第31419、40043、40224、46904至46909 、63012號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一編號8至23部分),與被 告業經起訴部分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 力所及,原審法院未及審酌上開部分亦為起訴效力所及,而 未併予判決,暨未及審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已有修正 ,並為新舊法之比較,自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未 及就上開112年度偵字第46904至46909、63012號併辦部分併 予審理,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 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㈡審酌被告提供前述帳戶供他人詐欺取財,助長詐騙財產犯罪 之風氣,且因其提供個人帳戶,金流不透明,致使執法人員 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 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 ,又被告與附表一編號3、19所示告訴人已成立調解、和解 ,有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49至350、 357頁),兼衡被告之品行、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交付帳戶之數量、附表一所示之人之 財產損失數額、被告犯罪角色非居於主導或核心地位,及被 告自述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未婚、無須扶養他人、 經濟狀況勉持之家庭生活情形(見原審卷第79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稱其未因本案獲利(見原審卷第78頁),而依卷內事證 亦無證據足證被告受有報酬,或實際分得詐欺所得款項,自 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真偵查起訴,檢察官葉育宏、王聖涵、徐綱廷、黃筵銘移送併辦,檢察官陳伯青提起上訴,檢察官沈念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鍾芳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名稱「陳文翰」、「林豪庭」向鍾芳如佯稱:可網路投資賺錢云云,致鍾芳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1年5月24日12時39分許 1萬元 中信帳戶 2 何苔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20時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張靜穎」向何苔瑛佯稱:可網路投資賺錢云云,致何苔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起訴書附表編號2) 111年5月23日18時33分 4萬元 中信帳戶 3 張雅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雅涵佯稱:可網路投資賺錢云云,致張雅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起訴書附表編號3) ⑴111年5月23日 15時12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⑵111年5月23日 15時14分許 5萬元 ⑶111年5月23日 15時22分許 3萬元 ⑷111年5月23日 16時許 3萬元 ⑸111年5月23日 16時2分許 10萬元 ⑹111年5月23日 16時31分許 1萬7,000元 ⑺111年5月23日 16時45分許 990元 ⑻111年5月23日 17時19分許 2萬元 ⑼111年5月23日 17時23分許 2萬元 4 許嘉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潘竹雅」向許嘉心佯稱:可網路投資賺錢云云,致許嘉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起訴書附表編號4) 111年5月23日12時38分許 3萬元 中信帳戶 5 吳宛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9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GDK芮汐」向吳宛璇佯稱:可網路投資賺錢云云,致吳宛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起訴書附表編號5) ⑴111年5月23日 13時13分許 10萬元 一銀帳戶 ⑵111年5月23日 13時27分許 9萬8,000元 6 邱苑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客服專員-MAX」向邱苑榕佯稱:可網路投資賺錢云云,致邱苑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起訴書附表編號6) ⑴111年5月24日 12時44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⑵111年5月24日 12時44分許 5萬元 7 劉蓉姍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YYDS-依依」向劉蓉姍佯稱:可網路投資賺錢云云,致劉蓉姍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81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⑴111年5月23日 13時38分許 3萬元 一銀帳戶 ⑵111年5月23日 14時1分許 3萬元 8 許章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許章森佯稱:可網路投資賺錢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301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5月23日11時26分許 3萬元 一銀帳戶 9 黃琇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3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琇凰佯稱:可網路投資賺錢云云,致黃琇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904至4690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1年5月23日11時52分許 5萬元 一銀帳戶 111年5月23日12時5分許 5萬元 111年5月23日12時14分許 3萬元 111年5月24日12時5分許 2萬元 中信帳戶 10 林筱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筱雯佯稱:可網路投資賺錢云云,致林筱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904號至4690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11年5月23日13時許 30萬元 一銀帳戶 11 蔡惠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惠涵佯稱:可網路投資賺錢云云,致蔡惠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904號至4690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111年5月23日13時5分許 1萬元 一銀帳戶 111年5月24日12時18分許 4萬元 中信帳戶 111年5月24日12時19分許 1萬1千元 12 林聖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聖芳佯稱:可網路投資賺錢云云,致林聖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904號至4690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111年5月23日13時17分許 5萬元 一銀帳戶 13 陳慧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慧貞佯稱:可網路投資賺錢云云,致陳慧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904號至4690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111年5月23日13時26分許 3萬元 一銀帳戶 14 林怡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怡欣佯稱:可網路投資賺錢云云,致林怡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904號至4690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111年5月23日14時27分許 3萬元 中信帳戶 111年5月24日16時34分許 3萬元 111年5月24日16時37分許 5萬元 111年5月24日16時38分許 5萬元 15 祝曉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祝曉彤佯稱:可網路投資賺錢云云,致祝曉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904號至4690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111年5月23日14時30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111年5月23日14時30分許 2萬3千元 16 徐子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徐子晴佯稱:可網路投資賺錢云云,致徐子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904號至4690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111年5月23日14時32分許 10萬元 一銀帳戶 17 呂詩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3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呂詩婷佯稱:可網路投資賺錢云云,致呂詩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904號至4690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111年5月23日14時44分許 10萬元 中信帳戶 111年5月23日14時45分許 10萬元 18 李滎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8日14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滎恩佯稱:可網路投資賺錢云云,致李滎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904號至4690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111年5月24日12時26分許 1萬元 中信帳戶 19 康婷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康婷涵佯稱:可網路投資賺錢云云,致康婷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90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5月24日12時23分許 4萬元 中信帳戶 20 張翊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翊庭佯稱:可網路投資賺錢云云,致張翊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043、402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1年5月23日11時52分許 50萬元 中信帳戶 21 張伈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伈彤佯稱:可網路投資賺錢云云,致張伈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043、402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11年5月24日12時43分許 1萬3千元 中信帳戶 22 呂蓓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呂蓓蓓佯稱:可網路投資賺錢云云,致呂蓓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41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5月24日13時1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111年5月24日13時2分許 5萬元 23 阮秋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7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宏昌」、「浩宇」向阮秋儀佯稱:用渠等介紹的投資網頁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阮秋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69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5月23日13時33分許 7萬元 一銀帳戶    
附表二
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及出處 附表一編號1 1.告訴人鍾芳如之指訴(111偵59366卷第9至10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擷圖、投資平台頁面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擷圖(111偵59366卷第15至19、23、35、41至57頁) 附表一編號2 1.告訴人何苔瑛之指訴(112偵6289卷第17至1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防機制通單、網路銀行交易擷圖、與詐欺集團對話記錄譯文(112偵6289卷第19至25、33至67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3 1.被害人張雅涵之指訴(112偵6289卷第73至7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綠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交易擷圖、交易明細表(112偵6289卷第83至87、95至97、109、117至123頁) 附表一編號4 1.告訴人許嘉心之指訴(112偵6289卷第133至13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擷圖(112偵6289卷第141、149、161、165至177頁) 附表一編號5 1.告訴人吳宛璇之指訴(112偵8188卷第17至20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擷圖(112偵8188卷第23至27、37、45、53至81頁反面) 附表一編號6 1.告訴人邱苑榕之指訴(112偵10171卷第19至20、31至33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存摺交易明細、網路銀行交易擷圖、與詐欺集團對話記錄擷圖(112偵10171卷第21、25、29、46、56、61至85頁) 附表一編號7 1.告訴人劉蓉姍之指訴(112偵23817卷第9至13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擷圖(112偵23817卷第15、23、35、39至57頁) 附表一編號8 1.告訴人許章森之指訴(111偵59295卷第13至17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擷圖(111偵59295卷第23至25、51至52、69至99、109頁)。 附表一編號9 1.告訴人黃琇凰之指訴(112偵17616卷第7至9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結果通知(112偵17616卷第61至65、77至83頁)。 附表一編號10 1.告訴人林筱雯之指訴(112偵17616卷第5至6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申請單(112偵17616卷第35、37、41、57頁)。 附表一編號11 1.告訴人蔡惠涵之指訴(112偵17616卷第19至25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對話紀錄(112偵17616卷第163至171、175至199頁)。 附表一編號12 1.告訴人林聖芳之指訴(112偵25016卷第11至20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對話紀錄(112偵25016卷第55、65至67、73至109頁)。 附表一編號13 1.告訴人陳慧貞之指訴(112偵17616卷第27至29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對話紀錄(112偵17616卷第209、211、221、235、241、245至266頁)。 附表一編號14 1.告訴人林怡欣之指訴(112偵20851卷第9至13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交易明細、對話紀錄、郵局存摺內頁影本(112偵20851卷第15至17、21至59頁)。 附表一編號15 1.告訴人祝曉彤之指訴(112偵17616卷第11至13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明細擷圖、對話紀錄(112偵17616卷第103至105、111至119頁)。  附表一編號16 1.告訴人徐子晴之指訴(112偵12981卷第7至12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112偵12981卷第69、85至99、109至111、147頁)。 附表一編號17 1.告訴人呂詩婷之指訴(112偵26571卷第9至17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交易截圖、對話紀錄(112偵26571卷第23、89至95、129、147頁) 。 附表一編號18 1.告訴人李滎恩之指訴(112偵17616卷第15至17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112偵17616卷第129至131、139、151頁)。 附表一編號19 1.告訴人康婷涵之指訴(112偵32682卷第4至6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紀錄(112偵32682卷7、10、15頁)。 附表一編號20 1.告訴人張翊庭之指訴(112偵40042卷第9至14頁) 2.跨行匯款申請書、交易明細(112偵40042卷第21、33至34頁)。 附表一編號21 1.告訴人張伈彤之指訴(112偵40043卷第11至13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112偵40043卷第15至47頁)。 附表一編號22 1.告訴人呂蓓蓓之指訴(112偵31419卷第13至18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112偵31419卷第45、53、61、67至85頁)。 附表一編號23 1.告訴人阮秋儀之指訴(111偵56967卷第13至16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111偵56967卷第64、89至90、97、105至1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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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