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2年度,836號
MLDV,112,苗簡,836,2023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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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836號
原 告 謝清水
被 告 卓軒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0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0年12月25日,在臉書社群網站社團「偏門收入 、工作、賺錢」,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與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暱稱「傅穎芳」之人聯繫,約定工作內容即提供帳戶並 設定約定轉帳帳號,即可獲得報酬後,卓軒逸即依「傅穎芳 」指示,至址設新竹市○區○○路000號1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新竹分行,辦理開通其所申設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功能及設定約定轉帳 帳號後,透過Messenger傳送中信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代號 密碼及存摺封面照片、身分字號予「傅穎芳」,並於同年12 月27日23時許,將上開中信銀行帳戶提款卡交予「傅穎芳」 使用。嗣該不詳詐騙犯罪者取得中信銀行帳戶資料後,以附 表所示詐騙手法,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 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轉帳至指定之第一層帳戶內,嗣經不 詳詐騙犯罪者將款項轉入至第二層帳戶即被告之中信銀行帳 戶(轉帳情形詳附表)後,旋遭移轉一空。爰依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日(即112年 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之聲明,但其現在無法給付等語。未為 答辯之聲明。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並陳稱以本院112年度苗金簡字第78號 刑事判決為證。經本院調取112年度苗金簡字第56號刑事判 決附卷可憑(卷第45至53頁)。被告到庭亦表示同意原告之 聲明(卷第57頁),足認被告確有對原告為侵權行為,致原 告因而受有200,000元之損害,被告自應負全部損害賠償責



任。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 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定有 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 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民法第233條 第1項前段、第203條所明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係無確定期限之債務,原告起訴狀繕本係於11 2年9月26日送達被告住所,有送達回證附卷可憑(卷第35頁 ),依前所述,被告於該翌日即112年9月27日起應負遲延責 任,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其餘逾此部分之請求,與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就原告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 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酌定被告如預供擔保相當之金額,得免為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確定本件訴訟 費用額為2,1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被害人匯款或轉帳時間 被害人匯款或轉帳金額 第一層帳戶 自第一層轉入第二層帳戶時間 自第一層轉入第二層帳戶金額 第二層帳戶 1 謝清水 由不詳詐騙犯罪者於111年1月初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曉雪-群創」、「張經理-群創」及「Tomorrow」向謝清水詐稱可操作「idealkind」投資平臺獲利云云,致謝清水陷於錯誤而轉帳款項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1年1月28日9時30分許 10萬元 王順盉(另案偵查)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28日9時56分許 43萬9,90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被告卓軒逸之中信銀行帳戶 111年1月28日9時33分許 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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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