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林宏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 間已於112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邱榮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營分行 112年3月20日 72,500元 N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