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5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耿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8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耿德無罪。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 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第1 款定有明文。而犯罪 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 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 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 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 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 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 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 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 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 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 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貳、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耿德能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 用,他人極有可能利用其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並利用其 帳戶作為收受、提領犯罪不法所得使用,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 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 罰,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 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先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之指示,於民國111年11月15 日某時許,至臺南市○○區○○○○○○○○設○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復於111年12月20日前某時許,將系 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不詳之人,而容任他人 使用其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工具。嗣該詐欺集團成員 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後
假冒警察、檢察官,向劉素貞、陳邱鳳瑛佯稱:因健保保費 使用出現異常,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由相關人員保管 云云,致劉素貞、陳邱鳳瑛皆因之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11 1年12月20日12時58分許、111年12月21日15時35分許,匯款 新臺幣(下同)35萬元、65萬760元至系爭帳戶內,款項旋遭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提領殆盡。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劉素 貞、陳邱鳳瑛之指述及告訴人劉素貞所提供之匯款回條聯、 假公文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影本 各1份、告訴人陳邱鳳瑛所提供之假公文影本、匯款申請書 回條聯各1份、被告提供與申辦貸款有關之LINE對話紀錄截 圖1份(如附件)、系爭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 份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申辦系爭帳戶等情,惟堅決 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辯稱:我的朋友楊天寶 說可以透過虛擬貨幣賺生活費,但因為我沒有資金,楊天寶 表示可以透過朋友幫我找貸款,我就與楊天寶介紹的友人透 過LINE聯繫,我是誤信楊天寶的友人可以幫忙辦貸款,才會 將系爭帳戶網路銀行密碼提供給對方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 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 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 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 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 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 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 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 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分別著有30年上 字第81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按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 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 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 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 亦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可資為參。
四、經查:
㈠告訴人劉素貞、陳邱鳳瑛遭施以上開詐術,而於上開時間, 各將上開金額匯入系爭帳戶等情,有告訴人劉素貞、陳邱鳳 瑛之指述及告訴人劉素貞所提供之匯款回條聯、假公文影本 、LINE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告 訴人陳邱鳳瑛所提供之假公文影本、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各1 份、系爭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附卷可稽;是此部 分之事實,堪予認定。
㈡證人楊天寶於偵查中證稱:與被告是一起打電動認識,認識 約4、5年,被告的腳不方便,一直都會向我借錢,後來我自 己經濟也不好,被告請我幫忙找貸款,我透過朋友幫忙問, 我問我朋友有沒有在做貸款或虛擬貨幣,我朋友就請被告提 供資料並互相加LINE,被告之後就與我朋友自己處理,就我 了解被告將網銀帳密提供出去後出狀況了,被告有請我去找 我那個朋友,我那個朋友避不見面等語(偵卷第131至135頁 ),且經檢察官提示被告所提供其與綽號「徐驍」之對話紀 錄截圖畫面(內容「01月30日天寶你剛好就好,信任你,你 給我搞這樣是要給誰難過的,你朋友資料你至少也要給我, 沒人這樣做事的」,警卷第79頁),證人楊天寶承認其為上 開截圖畫面中之「徐驍」等語(偵卷第133頁),再經檢察 官提示被告所提供其與綽號「徐鳳年」之對話紀錄截圖畫面 (內容「11月26日被告撥出電話」、「徐鳳年」11月27日回 覆「0000000000、加他賴」,警卷第81頁),證人楊天寶亦 承認其為上開截圖畫面中之「徐鳳年」等語(偵卷第135頁 )。又證人楊天寶前開證詞與被告所提供其與楊天寶(化名 「徐驍」、「徐鳳年」)之對話紀錄截圖畫面,互核相符, 是足認證人楊天寶確有介紹不詳友人幫被告申辦貸款,並提 供友人的LINE,被告方與楊天寶介紹的友人透過LINE聯繫, 而系爭帳戶被警示後,被告亦確實有向楊天寶反應,並要求 楊天寶必須找出該名友人出面說明。
㈢觀之被告提供其與楊天寶所介紹友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如 附表所示),此為檢察事務官當庭翻拍被告手機所留存對話 畫面(偵卷第139、145至163頁),應認虛偽之可能性極低 。被告於111年11月27日先詢問「貸款要準備什麼資料」, 對方要求被告填寫「姓名:身分證:換(補)發日期:生日 :戶籍地:與誰同住:同住①:關係:同住②:關係:父:電 話:母:電話:配偶:電話:緊急聯絡人:緊急聯絡人電話 :核對資料/星座:生肖:國小:國中:職業/公司名稱:公 司地址:公司電話:公司職稱:近期在哪間分行辦理何種業 物:帳號本身銀行有無貸款信用卡:近期補過卡在那個分行
:近期ATM提領現金在哪裡:最後一筆提領金額是多少」,被 告詢問「全部填寫上去嗎」,對方答「是的」「!!請完整 填寫!!否則無法撥款!!2022完整版客戶資料表。煩。請 。確。實。填。寫(切勿留空白)禁浪費。彼此。時間 禁 」、「到時候我會請人去跟你說明流程」,被告並應對方要 求再填寫「最後一筆提領金額是多少:1000戶名:林耿德 銀行:806 分行:佳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網銀代 諕:s0000000 網銀密碼:qaz123 提款卡密碼:0000000 SSL 交易碼:原開戶電話:0000000000 更改後電話:原開戶信 箱Z0000000000000il.com信箱密碼:win000000」,堪認楊 天寶介紹的友人係利用被告急於貸款之心理,佯稱需要資料 才能撥款云云,以外觀名為「2022完整版客戶資料表」之受 理流程降低被告之警戒心,誘使被告提供系爭帳戶網路銀行 代號、密碼等資料,則被告抗辯其係為辦理貸款而受騙,方 提供系爭帳戶資料等節,並非無據。
㈣又被告除據實填寫對方所提供「2022完整版客戶資料表」各 項目外,另同時依對方指示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 年月日:發證日(補/換):戶籍地址:現居地址:與誰同 住:父:母:緊急聯絡人:緊急聯絡人電話:目前職業:公 司名稱:核對資料♦星座:♦生肖:♦國小:♦國中:♦高中:♦ 大學:♦職業:♦手機號碼:♦信箱密碼:♦公司名稱:♦公司 職位:♦公司電話:♦名下銀行有無貸款信用卡:♦最近一次A TM提領現金在哪裡:♦最後一筆提領金額為多少:網銀帳號 :網銀密碼:原開戶電話:提款卡密碼:SSL交易碼:」等 資訊,是倘被告主觀上存有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應 只需提供本案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已足,實無必要提 供如此詳細之個人隱私資料,可見被告應是深信對方為貸款 代辦員,否則不會如此大費周章地填寫「2022完整版客戶資 料表」並毫無顧忌地洩漏自己及至親之隱私、信用資料,此 與一般人為獲取金錢利益,不問目的,任意將金融帳戶資料 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情節,顯有不同。
㈤檢察官雖認被告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予他人,希冀藉由他人所 提出製造金流美化帳戶方式獲得貸款,雖不無有使用瑕疵手 段申辦貸款之主觀認知,此作法亦與一般融資貸款程序有違 。然申辦貸款者未必均自始無還款能力,或嗣後必然欠債不 還,而具有使借貸之金融機構陷於錯誤以交付款項之詐欺故 意,自不能認所有「美化帳戶」之行為一概當然構成詐欺; 且由附件LINE對話紀錄以觀,對方所指示被告配合填寫說明 之項目,難以辨認有何與專業機構客服人員形象明顯不符之 處,客觀上確足以誘使因錢孔急之人誤信其乃專業代辦業者
,況被告出於對楊天寶之信任,自有可能因誤信楊天寶所介 紹友人可協助申辦貸款,而對其所提出貸款流程全盤接受, 不曾懷疑是否會違反金融業界常規;又縱令被告認識到「美 化帳戶」係非法使用金融帳戶之行為,亦無從直接認定被告 知悉系爭帳戶將作為詐騙一般民眾所使用之工具,蓋二者對 象不同、行為模式殊異,申言之,被告同意對方以「美化帳 戶」之方式申辦貸款,屬被告對借貸金融機構是否涉及手續 不當或不法之問題,與被告同意或容任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 銀行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尚難等同視之。準此, 本件尚不能因楊天寶所介紹友人告知被告需交付系爭帳戶資 料等情,即推認被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
五、綜上所述,被告是否有本案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犯行,本 院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 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 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附表:被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檢察事務官當庭翻拍被告手機所留存對話畫面,偵卷第145至163頁)被告提供與不明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145、147、151、157、161、163頁) 2022年11月27日週日 林耿德:你好 不明:(貼圖) 林耿德:請問貸款要準備什麼資料 不明:你需要大概多少金額 不明:姓名: 身分證: 換(補)發日期: 生日: 戶籍地: 與誰同住: 同住①: 關係: 同住②: 關係: 父: 電話: 母: 電話: 配偶: 電話: 緊急聯絡人: 緊急聯絡人電話: 核對資料 星座: 生肖: 國小: 國中: 職業 公司名稱: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公司職稱: 近期在哪間分行辦理何種業物: 帳號本身銀行有無貸款信用卡: 近期補過卡在那個分行: 近期ATM提領現金在哪裡: 最後一筆提領金額是多少: 林耿德:五十萬左右 林耿德:全部填寫上去嗎? 不明:是的 林耿德:!!請完整填寫!!否則無法撥款!! 2022完整版 客戶資料表 煩。請。確。實。填。寫(切勿留空白) 禁浪費。彼此。時間 禁 姓名:林耿德 身分證:Z000000000 換(補)發日期:111,3,14換 生日:70/3/23 戶籍地:台南市○○區○○里○○○街00巷00號 現居地:同上 室內電話:000000000 現居地自有/租屋: 與誰同住:自己 同住①: 關係: 同住②: 關係: 電話:0000000000 配偶: 電話: 緊急聯絡人:林永陞 緊急聯絡人電話:0000000000 核對資料 不明:到時候我會請人去跟你說明流程 林耿德:好的麻煩您 2022年12月8日週四 不明離開聊天 被告提供林阿德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149、153、155、159頁) 現居地自有/租屋: 與誰同住:自己 同住①: 關係: 同住②: 關係: 電話:0000000000 配偶: 電話: 緊急聯絡人:林永陞 緊急聯絡人電話:0000000000 核對資料 星座:牡羊 生肖:雞 國小:新甲國小 國中:佳興國中 高中:曾文農工 大學: 職業:無 公司名稱:無 公司地址:無 公司電話:無 公司職稱:無 近期在哪間分行辦理何種業物:無 帳號本身銀行有無貸款信用卡:無 近期補過卡在那個分行:無 近期ATM提領現金在哪裡:元大佳里分行 最後一筆提領金額是多少:1000 戶名:林耿德 銀行:806 分行:佳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網銀代諕:s0000000 網銀密碼:qaz123 提款卡密碼:0000000 SSL交易碼: 原開戶電話:0000000000 更改後電話: 原開戶信箱Z0000000000000il.com 信箱密碼:win000000 更改後信箱: 信箱密碼: 請填寫並檢查完善,勿有空白處。 !沒有的請在表格內填寫無! !!請完整填寫!!否則無法撥款!!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