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217號
TPDV,112,訴,5217,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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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1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尚樺
被 告 熱果小吃店

兼法定代理人 曲欽善

顏以軒
潘艾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熱果小吃店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參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曲欽善、顏以軒、潘艾雪於被告熱果小吃店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前項金額時,應就不足之額與被告熱果小吃店負連帶清償責任。
訴訟費用由被告熱果小吃店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訴 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於本院聲明減縮請求之違約金 起算日,減縮後請求之違約金如附表編號1、2、3之違約金 欄所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規定,應予 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熱果小吃店經其全體合夥人即被告曲欽善、 顏以軒、潘艾雪之同意,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下合稱系 爭借款),並約定自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2 年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 (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熱果小吃 店未依約清償,系爭借款之收息迄日及餘欠本金金額如附表 所示,依上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熱果小吃店資本



僅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已停業,其財產清單中載明 無財產資料,民國111年度各類所得資料,僅有原告敦化分 公司之利息所得39元,目前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存款僅有 6,948元,於原告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存款帳戶已無餘額 ,合夥財產顯然已不足清償合夥債務,合夥人即被告曲欽善 、顏以軒、潘艾雪應就此不足清償之合夥債務負連帶清償之 責。爰依消費借貸、合夥之法律關係規定請求清償,並聲明 :(一)被告熱果小吃店應給付原告1,943,512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二)被告曲欽善、顏以軒及潘艾 雪於被告熱果小吃店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前項金額時,應就 不足額部分與被告熱果小吃店負連帶給付責任等語。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均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 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 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 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 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 、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 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 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分別為民法第 667條第1項、第681條所明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 務,為各合夥人連帶責任之發生要件,債權人求命合夥人之 一對於不足之額連帶清償,應就此項要件之存在負舉證之責 。
五、經查,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熱果小吃店載明合夥 人及其出資額之商業登記抄本、全體合夥人同意書、借據、 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存款利率表、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111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2年 10月2日提出之第三人陳報扣押金額或聲明異議狀、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112年10月2日函等影本為證。被告均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 事實,亦均未提出書狀爭執,堪信為真實。原告依約定及前 揭規定,請求被告熱果小吃店返還附表所示餘欠本金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第一項。原告已舉證 被告熱果小吃店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系爭借款等合夥之債務 ,其請求命合夥人即被告曲欽善、顏以軒、潘艾雪對於不足 之額連帶清償,自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單位:新臺幣 元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收息迄日 餘 欠 本金金額 利      息 違    約    金 計算期間 年利率 1 1,000,000 自110年5月14日起至113年5月14日止 112年6月13日 945,847 自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55% 自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500,000 自110年5月19日起至113年5月19日止 112年6月18日 498,833 自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5%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3 500,000 自110年5月19日起至113年5月19日止 112年6月18日 498,832 自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5%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合計 2,000,000     1,94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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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