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320號
TPDV,112,消債更,320,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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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馨
代 理 人 趙澤維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啟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係 採前置協商主義,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自應本於個人實 際財產及收支狀況,依最大誠信原則,商討解決方案。如終 究不能成立協商,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上開條文 所謂「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允宜綜衡債務人全部 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 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所陳報之各項支出,是否確屬 必要性之支出,如曾有協商方案,其條件是否已無法兼顧個 人生活之基本需求等情,為其判斷之準據。又法院開始清算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 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 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甲○○積欠相對人共計新臺幣(下同 )65萬9,307元,因無力清償,於消債條例施行後,曾向本 院對相對人申請債務前置調解,惟相對人未到庭,是調解不 成立,故聲請人顯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爰依法聲請更生等 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112年5月17日具狀 向本院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2年度北司消債 調字第228號聲請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 於112年6月20日調解程序中勸諭兩造調解,惟相對人未到庭  ,是調解不成立,聲請人請求進入更生程序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28號卷宗(下稱調解卷  )核閱屬實,堪可認定。故本件應以聲請人調解之聲請,視 為更生之聲請。從而,本院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 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 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㈡聲請人名下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聲請人主張其現於金緯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緯公司)擔任業務助理,每月薪資 約2萬7,001元,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  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異動查詢、 玉山銀行木柵分行帳戶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台新 銀行西門分行帳戶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 木柵分行帳戶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文山興隆路郵 局帳戶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第一銀行木柵分行帳



戶存摺(帳號:00000000000)、國泰銀行內湖分行帳戶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永豐銀行深坑分行帳戶存摺(帳號  :00000000000000)、華南銀行南松山分行帳戶存摺(帳號: 000000000000)、台北富邦銀行瑞湖分行帳戶存摺(帳號:00  000000000000)、合作金庫景美分行帳戶存摺(帳號:000000  0000000)、上海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帳戶存摺(帳號:0000000  0000000)、土地銀行長春分行帳戶存摺(帳號:00000000000  0)及金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等件為證(見調解卷 第29至41頁;本院卷第59至147頁)。經查,聲請人自金緯公 司受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薪資,平均每月2萬5,859元;復查, 聲請人為內政部營建署111年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 計畫核准戶,自111年10月起迄今領有租金補貼每月7,000元  ,此有內政部營建署112年8月11日營署土字第1120060500號 函(見本院卷第53頁)在卷可憑,並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補助 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153頁)為證。末查,據聲請人提出之 土地銀行帳戶存摺,每月皆有一筆1萬2,000元,摘要載明「 文山現金王珠蘭」之匯款收入,聲請人於其後註有「媽」乙 字;另有帳號末5碼21235之匯款收入每月2萬3,000元,而聲 請人於其後註有「前夫」乙詞。本院於112年10月6日調查程 序詢問上開收入之來源,聲請人主張媽媽係於聲請人收支不 敷時始給予資助,並非固定;前夫給予之部分為其負擔之扶 養費,並非給予聲請人;另租金補貼係補貼房屋支出,並非 其生活得以支配,且政策是否延續亦不確定。故主張僅有薪 資得以列為固定收入等語(見本院卷第185至187頁)。惟查  ,聲請人自112年1月迄今,逐月皆受有摘要載明「文山現金 王珠蘭」之匯款收入,即便聲請人所辯為真,該筆收入亦具 有經常性,而屬固定收入;租金補貼部分,亦屬聲請人每月 得收取之政府補助,與政策是否持續要屬二事,且聲請人雖 主張其用於繳納房租,然系爭房租應業已計入下開必要生活 費用中,聲請人未陳明有何額外支出之必要,則此部分所辯  ,即無可採;末以,聲請人先後於112年10月12日及同年11 月6日具狀陳報其與前夫就子女鄭○安之扶養費負擔比例為前 夫負擔1萬5,000元,有時因子女補習費用等支出,故前夫會 匯款2萬3,000元等語,聲請人就上開主張雖未提出相關單據 以為釋明,惟其主張核與匯款紀錄相符,且與常情無違,堪 予採信。是本院即以4萬4,859元(計算式:25,859元+7,0  00元+12,000元=44,859元)作為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之依據 。其餘收入係一次性給付,無經常性,故不列入聲請人清償 能力依據,併予敘明。
 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 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 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 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 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第64條 之2第1項、第2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第3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 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1.2倍定之,本院審酌聲請人現居臺北市文山區, 有戶籍謄本及租賃契約為證(見調解卷第27頁;本院卷第16  5至167頁),爰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2年度臺北市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萬9,013元之1.2倍即2萬2,816元(計算 式:19,013元×1.2=22,816元),聲請人主張以此數額為據  ,自應准許;至其主張需自費支出其與被扶養人之牙醫費用  ,雖據其提出美學辰安牙醫診所診斷證明書為憑,然本院係 為調查聲請人之清償能力,作為判斷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而符合更生程序之要件,是此部分應限於聲 請人之經常性支出。本院於112年10月23日函命聲請人說明 是否仍有持續支出系爭費用及提出確有支出系爭費用必要之 相關證明資料,惟聲請人僅具狀陳稱其因缺牙製作牙橋一組  、兩顆牙齒經根管治療後製作牙套及牙周病治療,被扶養人 則係一顆牙齒根管治療後製作一個牙套等語(見本院卷第199 頁)。上開主張及單據僅得證明聲請人及被扶養人有支出系 爭牙齒治療費用之必要,尚難據此推論仍有繼續支出系爭費 用之必要,系爭支出並無經常性。矧以,據聲請人檢附之系 爭診斷證明書,於醫師囑言欄亦載明「…治療後狀況良好, 宜於門診持續追蹤」等語,足徵聲請人及被扶養人僅需定期 回診,而無持續支出系爭根管治療及製作牙套等費用之必要  ,故此部分主張,難謂屬經常性支出,應不予列計。是本院 認聲請人之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應以2萬2,816元認列。 ㈣次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民法第1117條定有明文,準此,受扶養之要件以不能維持生 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聲請人主張須扶養子女鄭○安, 其皆仍在學,並無謀生能力,每月支出鄭○安之扶養費約7,8 16元(見本院卷第199頁),並陳稱鄭○安之父親鄭孟賢會負擔 每月1萬5,000元之扶養費,若聲請人經濟較拮据,則會協調 由其負擔全部扶養費等語,並提出鄭○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產查詢清單、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9至163頁)。經查,鄭○安於95年出



生,名下無其他財產及收入,且尚未成年,堪認有受聲請人 扶養之必要。又聲請人主張同意鄭○安之每月必要支出依消 債條例64條之2規定核列,本院審酌鄭○安現居臺北市文山 區,有戶籍謄本及租賃契約為證,爰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112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萬9,013元之1.2倍即 2萬2,816元(計算式:19,013元×1.2=22,816元)  ,並以此數額作為被扶養人鄭○安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則鄭○ 安每月尚有2萬2,816元之不足,扣除配偶分擔之部分,聲請 人每月需支出鄭○安之合理扶養數額為1萬1,408元(計算式: 22,816元÷2人=11,408元),是聲請人主張之扶養費7,8  16元未逾前開數額且與倫情相符,應予准許。 ㈤基上,以聲請人每月收入4萬4,859元,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2萬2,816元及鄭○安之扶養費7,816元,尚餘1萬4,227元 (計算式:44,859元-22,816元-7,816元=14,227元)可供支 配,惟據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債權人陳報狀所載,聲請人積欠國泰世 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等債 權人債務達76萬7,472元,且聲請人名下僅有如附表一所示 之財產,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帳戶 存摺、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集保戶往 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於各專 戶無資料明細表、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件 附卷可稽(見調解卷第29頁、第43至49頁;本院卷第第59至 145頁、第157頁、第169至177頁),倘以其每月所餘3萬7,0 43元清償,尚須4年始得清償完畢(計算式:76萬7,4  72元÷1萬4,227元÷12月≒4),遑論上開所據計算之債務仍須 另行累積每月高額之利息及違約金,是聲請人每月得用以償 還債務之數額,顯然更低,尚待支付之債務總額應屬更高  ,其還款年限顯然更長,實有違消費者務清理條例協助債務 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財產、信用、 勞力及生活費用支出等狀況,堪認聲請人客觀上經濟狀況已 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 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 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 不能清償之虞,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 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 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本件更生,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 文,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至債務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 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 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而司法事務官 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應依債 務人之薪資變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量債務人之償債能 力,並酌留其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進而協助債務人擬定允 當之更生方案,始符消債條例重建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 的,附此敘明。
六、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45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已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整公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附表一(新臺幣/元)編號 財產項目 數量 備註 1 光陽牌機車 1台 車牌號碼:000000 聲請人自行陳報市值約6,000元 2 富邦人壽金安心健康一年定期保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00MGD2) 1張 險種分類:人壽/一般 3 富邦人壽金安心健康一年定期保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00MGD2) 1張 險種分類:健康/重大疾病 4 富邦人壽金安心健康一年定期保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00MGD2) 1張 險種分類:健康/防癌 5 富邦人壽安泰新限期繳費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Z000000000-00-NLPL) 1張 險種分類:人壽/一般 6 富邦產物十全大補計畫A (保單號碼:2521CH009C8021P041) 1張 險種分類:傷害/一般 7 中鋼股票 101股 開戶/專戶機構:凱基證券興隆分公司 換算價值約:2,737元 8 華泰股票 100股 開戶/專戶機構:凱基證券興隆分公司 換算價值約:4,620元 9 台積電股票 6股 開戶/專戶機構:凱基證券興隆分公司 換算價值約:3,222元 10 南亞股票 7股 開戶/專戶機構:元大證券經紀部 換算價值約:464元 11 宏碁股票 100股 開戶/專戶機構:元大證券經紀部 換算價值約:3,795元 12 博達股票 120,000股 開戶/專戶機構:元大證券經紀部 下市股票 13 瑞築股票 190股 開戶/專戶機構:元大證券經紀部 換算價值約:6,375元
附表二(新臺幣/元)
編號 日期 薪資 1 112年1月 17,858元 2 112年2月 25,461元 3 112年3月 25,461元 4 112年4月 25,579元 5 112年5月 22,327元 6 112年6月 29,261元 7 112年7月 30,861元 8 112年8月 30,061元 合計:206,869元 平均每月:25,8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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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隆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