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桀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桀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桀安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經本院、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均 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最早確定者 為民國111年11月23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 判確定日期前所犯,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法院則為本院,以上各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當,應予 准許。
㈡本件所涉之內、外部界限之範圍:
⒈按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 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 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固前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前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審訴字第23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
編號5所示之罪,前已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訴字 第4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既本件係於前開定 刑之裁判確定後,復與他案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前定之執行 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仍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 刑,首先敘明。又附表所示各罪最長期為有期徒刑2年2月, 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4年。惟前已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刑之總 和,為有期徒刑8年6月。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所定應執行刑 ,不得輕於有期徒刑2年2月,亦不得重於上列有期徒刑8年6 月。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均係詐欺取財 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等詐欺類案件 ,應認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及動機均類似 ,且屬在一定期間內反覆為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如 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 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暨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 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 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受 刑人行為不法性。再徵以經本院送達本院陳述意見表予受刑 人,請受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內容及範圍表示意見,受 刑人並於該表內表示請合併定較輕的刑度等情,有該表附卷 可查(見本院卷第27頁),併考諸受刑人所犯各罪反映出之 人格、犯罪傾向、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情狀等綜合判斷,並 審諸前揭定刑刑度上、下限,復參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罪刑相當原則等要求,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且為貫 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
㈣至罰金刑部分,僅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有併科罰金之單一宣告,既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 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林桀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詐欺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23日 ①110年12月2日 ②110年12月2日至同年月3日 111年1月8日至同年月9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1月9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7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3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38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86號 111年度訴字第137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58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0月25日 111年11月7日 112年2月2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86號 111年度訴字第137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58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3日 111年12月6日 112年4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307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4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392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10月 ②有期徒刑1年4月 ①有期徒刑1年6月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③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 罪 日 期 均為110年12月1日 均為110年11月30日 109年6月5日至同年月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6月6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95、12146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11年度偵字第12146號,應予補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6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35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75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460號 110年度訴字第1763號 判決 日期 112年3月16日 112年6月19日 112年7月2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75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460號 110年度訴字第176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7月26日 112年8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437號(編號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378號(編號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7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