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63號
SCDV,112,除,263,2023120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譚詩鋒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1 臺灣銀行新竹分行楊長淇 臺灣銀行新竹分行 93年10月11日 20,000元 FA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