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2年度,471號
SCDV,112,竹簡,471,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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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471號
原 告 范凌明
被 告 謝安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捌萬柒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已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 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行為,用以處理詐欺之犯罪所得、 洗錢,致使被害人及警方難以追查,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 於幫助他人詐欺、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 時許起,在新竹市湳雅街大潤發對面某處,將所申設新光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 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訴 外人「黃俊鴻」,並依指示配合申辦提供新光銀行、第一銀 行相關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設定約定轉帳等資料,以此 方式容任訴外人「黃俊鴻」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前開 帳戶遂行詐欺犯罪,暨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 查,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而訴外人「黃俊 鴻」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 ,於110年9月4日8時19分許起,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Mr X u」向原告詐稱:投資比特幣平台可獲利,若要出金需交保 證金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0月7日11時26分許 轉帳匯款新臺幣(下同)2,087,896元至被告上開新光銀行帳 戶內,款項旋遭轉匯至其他帳戶,因而造成掩飾犯罪所得去 向及所在之結果,致原告受有2,087,896元之損害。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2,087,8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引用本院112年度原金簡字第1 1號刑事簡易判決為證,且被告確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而經本院112 年度原金簡字第1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亦有本院11 2年度原金簡字第11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而被告既 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主張,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 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固非共同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惟 被告係以幫助詐欺取財之幫助犯意,而對於詐欺集團詐欺 取財犯罪之正犯資以助力,以幫助詐欺集團詐取原告之財 物,且被告之幫助行為與原告受詐欺所受2,087,896元損 害之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故被告係屬詐欺取財犯罪侵權 行為之幫助人,應視為共同行為人,對原告所受之損害, 自應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三)第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 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213條第1 、2項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 律關係,於上開規定得請求賠償之範圍內,請求被告賠償 遭詐騙集團詐騙之損失2,087,8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宣告: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無庸確定訴訟費用額: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附 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應免納裁判費,且本件兩造 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庸確定訴訟費用額,併予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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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