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4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祐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7099號、112年度偵字第9164號、112年度偵字第13050
號、112年度偵字第15554號、112年度偵字第17738號、112年度
偵字第17743號、112年度偵字第17745號、112年度偵字第19067
號、112年度偵字第20091號、112年度偵字第20624號、112年度
偵字第20850號、112年度偵字第20854號、112年度偵字第23373
號、112年度偵字第23765號、112年度偵字第23847號、112年度
偵字第23967號、112年度偵字第24106號、112年度偵字第24512
號、112年度偵字第25102號、112年度偵字第25514號、112年度
偵字第26077號、112年度偵字第26288號、112年度偵字第31343
號、112年度偵字第31415號、112年度偵字第31471號、112年度
偵字第32544號、112年度偵字第3303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2
年度偵字第51930號、112年度偵字第51269號、112年度偵字第58
671號、112年度偵字第38731號、112年度偵字第38742號、112年
度偵字第456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祐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郭祐豪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雖預見將其所有金融 帳戶資料提供非至親好友或真實身分不詳等無相當信賴基礎 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收受、轉匯或提領詐欺取財犯 罪所得之工具,他人層轉或提領後即產生遮掩或切斷資金流 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縱令他人將其 所提供之金融帳戶用以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亦不違背其本 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 月1日至同年9月7日期間內某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溫拿旅館內,將其所申辦、使用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南帳戶)、永豐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永豐帳戶,前開 2帳戶合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及網路 銀行帳號、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通訊軟體Line暱稱「榕ㄦ」之成年人,供「榕ㄦ」使用本案 帳戶,以此方式幫助「榕ㄦ」及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為詐欺取財犯行時,得以使用本案帳戶作為人 頭帳戶,方便取得詐欺贓款,並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 得之去向及所在,而不易遭查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 開金融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 表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蘇紫榆、歐傑乾、邱 玉琪、蔡易辰、楊佳宜、蘇芝逸、簡裕憲、鍾鈺鈞、鄭光佑 、張顏鵬、郭靖宇、郭愃志、吳宣融、盧正昌、黃于芳、陳 崇暐、陳力瑄、梁智傑、鄭郁馨、蔣謨中、蕭文碩、紀安紜 、王世宇、鄭曉芷、柳雅馨、許芷寧、許乃云、陳柔蓁、莫 翔宇、劉顏慈、魏靖茵、裴詩育、崔翔泰、王瑞賢、許景閔 、陳瀅存、吳維純、許又尹、簡采卉、陳佳瑩、李瑀琪、林 易萱、葉凡瑄(下稱蘇紫榆等43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 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額之 款項轉入如附表所示帳戶內,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將款項轉 出,藉此遮斷金流,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 所在,而難以追查後續流向。嗣蘇紫榆等43人發覺受騙,報 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蘇紫榆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歐傑乾訴由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邱玉琪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 局;楊佳宜、蘇芝逸、簡裕憲、鄭光佑、張顏鵬、郭靖宇、 郭恒志、盧正昌、黃于芳、陳崇暐、鄭郁馨、蔣謨中、蕭文 碩、柳雅馨、魏靖茵、裴詩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 局;陳力瑄訴由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梁智傑、鄭曉芷、 王瑞賢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紀安紜訴由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王世宇、陳瀅存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岡山分局;陳柔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劉顏 慈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崔翔泰、李瑀琪訴由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許景閔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 局;許又尹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吳維純訴由嘉義縣 警察局布袋分局;林易萱、葉凡瑄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 原分局;簡采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陳佳瑩訴 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均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 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
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供述證據,被告郭祐豪或同意各 該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71頁),或 不爭執證據能力且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 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295至355頁),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 料取得及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適當;另本判決後述所引之各項非供述證據,無證據 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亦無 證據證明係非真實,復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是依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而前開 供述與非供述證據復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中合法調查,自均得 為本案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與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本案帳戶為其申辦、使用,嗣於事實欄所示 之時間、地點,有交付帳戶資料供「榕ㄦ」使用本案帳戶之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辯稱:我 是在網路上看到貸款廣告,遂依該廣告與「榕ㄦ」取得聯繫 ,「榕ㄦ」說我的信用條件貸款不容易成功,但可以幫我製 造薪轉紀錄以利過件,我才提供帳戶資料給對方,我不知道 詐欺集團會利用人頭帳戶進行,且我認為「榕ㄦ」是合法業 者,沒有想過對方會以我的帳戶進行詐欺、洗錢犯罪。我在 旅館交付帳戶時,雖然覺得奇怪,但覺得在場人數眾多,擔 心自身人身安全,所以還是交出帳戶資料云云。惟查: ㈠本案華南帳戶、本案永豐帳戶為被告所申辦、使用,後於上 揭時間、地點,被告交付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 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予「榕ㄦ」,供 「榕ㄦ」使用本案帳戶之事實,有被告於偵查中所提出與「 榕ㄦ」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與文字紀錄(見偵字第7099 號卷第51至53頁、偵字第13050號卷第16頁、偵字第17743號 卷第8至10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 永豐商銀字第112092770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1至8 7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
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等在卷可稽 ,且為被告所是認,首堪認定;而蘇紫榆等43人遭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方式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乃依 指示將款項轉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內,嗣款項旋遭轉出等事實 ,業據附表各編號「證據與出處」欄所示證人於警詢時證述 明確,並有附表各編號「證據與出處」欄所列證據在卷可憑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金訴字卷第72頁),亦可認定 。從而,本案帳戶確有遭「榕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利用 作為詐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告訴人後,收取詐欺所得款項 ,並將款項轉出,以遮斷金流等詐欺取財及洗錢工具使用等 情,至為明確。
㈡被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⒈按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請領存摺、提款卡使用,係針對個 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之經濟活動,具有強烈之 屬人性,而金融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保障,存戶之存 摺、提款、印章,與提款卡密碼或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結合 ,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親誼 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帳戶,一般人亦均有 應妥為保管帳戶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與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以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識。縱有特殊情況偶有將帳 戶資料交付他人之需,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後再行提供以使 用,此為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與事理;而金融帳戶為個人理 財之工具,申請開立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 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開戶,且一個人可在 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數個存款帳戶使用,並無何困難,乃眾 所周知之事實。再利用他人帳戶從事詐欺犯行,早為傳播媒 體廣為報導,政府機關及各金融機構亦不斷呼籲民眾應謹慎 控管己有金融帳戶,且勿出賣或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 以免淪為詐欺集團充作詐騙他人財物及洗錢之工具(俗稱人 頭帳戶),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若有不甚熟悉、並 無信賴基礎甚或真實身分根本不明之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辦 金融帳戶,反而巧立諸如工作、借貸、租用、代辦貸款等各 種名目蒐集、徵求他人金融帳戶使用,衡情應可預見該蒐集 、徵求他人帳戶者,可能係要使用他人金融帳戶用於從事詐 欺等犯罪,欲借該帳戶收取詐欺所得款項,進而掩飾真實身 分並伺機將款項轉出,以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與去向 。經查,被告最高學歷為國中畢業,曾從事加油站員工、工 地工人之工作,也曾以其名下金融帳戶做為薪轉帳戶等情, 為被告所自承(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第72、73頁),可知
被告具有一定智識程度與相當社會經驗,對於金融帳戶之使 用,亦非陌生,則被告對於前述詐欺集團會巧立名目徵求、 蒐集人頭帳戶,以遂行後續詐欺、洗錢犯罪乙節,自應有所 認識。
⒉被告於準備程序供稱:跟「榕ㄦ」聯繫前,我有問過其他貸款 業者或當鋪能否辦貸款,但因為我有罰單、分期等問題,對 方說我的條件貸款不容易過件。我沒有問過銀行,因為我覺 得跟銀行申辦貸款應該不會成功等語(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 號卷第73、74頁),由此可知,被告明確知悉其自身經濟、 信用條件不佳,難循一般正常管道向金融機構或合法放貸業 者借得款項,則對於聲稱能設法為其申辦貸款之「榕ㄦ」, 被告應會起疑「榕ㄦ」是否為合法業者;再者,「榕ㄦ」所謂 製造薪轉紀錄,係指被告未實際工作,仍製造有薪資轉入本 案帳戶之紀錄乙情,亦為被告所自承(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 號卷第75頁),然借款人自身之經濟、信用條件,關乎借貸 金額、還款金額與方式甚至是否同意借款等節,係借貸法律 關係中極其重要之事項,而被告所述前揭方式,無異是透過 製造薪資金流,營造根本不符自身經濟、信用條件之外觀, 藉此向金融機構或放貸業者借款,不僅難謂正當,甚至可能 涉及著手「詐貸」之詐欺犯罪,若「榕ㄦ」係合法代辦貸款 業者,豈會教導被告以前述不合法、不正當方式申辦貸款, 被告更應懷疑「榕ㄦ」是否為合法業者;此外,被告交付帳 戶資料之地點係在溫拿旅館內,當時有其他拿著帳戶資料、 也是要辦貸款的人在場,而向被告收取帳號資料者,當時有 令被告刪除與「榕ㄦ」之對話紀錄等情,亦為被告所供承( 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73、77頁),苟「榕ㄦ」係合法 業者,衡情應有營業使用之辦公處所,又豈會令被告前往旅 館交付帳戶資料;倘「榕ㄦ」係合法為被告申辦貸款,與被 告間所為對話自無不欲人知之理,又何必指示被告為刪除對 話之掩人耳目舉動,被告自不可能不懷疑「榕ㄦ」之真實身 分,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我當下也覺得很奇怪,有 懷疑對方不是合法業者等語(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77 頁),足為佐證。準此,「榕ㄦ」所稱要為被告申辦貸款, 既有前述諸多可疑之處,被告亦已產生對方並非合法代辦貸 款業者之認知,且「榕ㄦ」又以前述製造薪轉紀錄之可疑說 詞,向被告索要帳戶資料,佐以被告前述社會生活經驗及智 識程度,則被告對於「榕ㄦ」可能為詐欺集團成員,僅巧立 名目、蒐集人頭帳戶作為工具,以遂行後續詐欺、洗錢犯罪 之事實,已可認定。
⒊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
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 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是故意之成立,不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 並有意使其發生為必要,僅需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結果,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即為已足,此即實務 及學理上所稱之「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申言之, 倘行為人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某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 生),縱其並非積極欲求該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惟 為達到某種目的而仍容任該結果發生,亦屬法律意義上之容 任或接受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經查 ,被告預見「榕ㄦ」以代辦貸款、製造薪轉紀錄為由,向其 索要帳戶資料,可能係詐欺集團成員欲蒐集人頭帳戶以進行 後續詐欺、洗錢犯罪,已如前述,佐以被告自承無法確保將 帳戶資料提供「榕ㄦ」後,「榕ㄦ」不會用於詐欺、洗錢等不 法犯罪(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76頁),是被告明知其 並無有效控管「榕ㄦ」使用本案帳戶之方法,一旦被用作不 法用途,亦難以防阻,再參被告不知「榕ㄦ」之真實身分, 就「榕ㄦ」是否為合法業者及辦理貸款是否需提供帳戶資料 等節,也從未查證等情,亦為被告所供認(見本院金訴字第 1465號卷第75、76頁),可知被告對於本應妥善保管之金融 帳戶資料,輕率地交與真實身分不明,僅係網路上所結識而 毫無信賴關係可言之「榕ㄦ」使用,另被告也稱本案帳戶於 交付當時未做特殊使用(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73頁) ,以上各情,堪認被告應係抱持著真實身分不詳之「榕ㄦ」 所述可能為真,也可能為假,然考量果若成功貸款即可取得 資金,不妨姑且一試,縱使對方所述為假,所受損失亦甚微 之僥倖心態,交付帳戶資料予「榕ㄦ」,而對於「榕ㄦ」究竟 如何使用帳戶,實不甚在意,甚至其帳戶有不明金流進出、 用以詐貸金融機構或放貸業者也無所謂,換言之,縱使「榕 ㄦ」以其提供帳戶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犯罪,也有所容任 ,則被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自可認定 無疑。
㈢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辯稱不知道詐欺集團會利用人頭帳戶進行詐欺、洗錢犯 罪云云,然詐欺集團犯罪在我國極其猖獗,政府機關、新聞 媒體又一再宣導、報導將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之風險,甚 至遍地設立之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都有標語警示不得隨意將 帳戶提供他人使用,被告又非與世隔絕、對於社會運作毫無 所悉之人,又豈能一概推諉不知,是被告空言否認,要無可 採。
⒉被告又辯稱沒有想過「榕ㄦ」會以本案帳戶作為工具進行詐欺 、洗錢犯罪云云,然被告已對「榕ㄦ」代辦貸款業者之身分 起疑,業如前述,則被告對於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向不特定人 聲稱得為人代辦貸款,嗣又設詞索要金融帳戶資料,且交易 過程又有諸多疑點之「榕ㄦ」,焉有從未預見「榕ㄦ」係要取 得人頭帳戶以進行後續不法犯罪之理,是上開辯詞,不足採 信。
⒊被告雖再辯稱其在旅館因擔心人身安全,所以還是交出帳戶 資料云云,然被告於本案偵審程序,從未供稱旅館內向其收 受帳戶資料者,有何要對其不利之行為,豈會無端擔心人身 安全,且被告陳稱其交付帳戶資料後,直至銀行通知遭列為 警示帳戶前都不曾報警(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78頁) ,倘被告係因畏懼始被迫交出帳戶資料,在離開旅館後,自 無不立即報警處理之理,然被告卻無此行為,反而放任對方 使用帳戶,顯悖於常理,何況被告在交付帳號資料後之111 年9月13日,還曾詢問「榕ㄦ」貸款進度,此有被告與「榕ㄦ 」之對話紀錄存卷可稽(見偵字第13050號卷第16頁背面) ,更證被告並非因擔心人身安全,不得已下才交付帳戶資料 ,是被告上開所辯,無非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可採。至被 告事後固有詢問「榕ㄦ」貸款進度之舉動,然本院係認定被 告雖預見「榕ㄦ」可能係藉詞取得他人帳戶資料,以遂行後 續詐欺、洗錢犯罪,猶在若成功貸款即能獲取資金之自身利 益考量下,執意交付帳戶資料供「榕ㄦ」使用,是縱使被告 曾詢問「榕ㄦ」貸款進度,對於被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洗 錢之不確定故意之認定,亦不生影響,併此說明。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而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 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 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 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 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 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幫助 犯。又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 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 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
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 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 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 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
⒉查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供「榕ㄦ」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致本案詐欺集團得以前開帳戶作為犯罪工具,於詐欺如附 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後,指示告訴人、被害人將款項轉帳 至本案帳戶內再予轉出,因而產生金流斷點,偵查機關難以 進一步追索查緝,可知被告所為僅係為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 犯行提供助力,而未參與詐欺取財或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 復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及洗錢犯罪之 意思,或與他人具有詐欺及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是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幫助洗錢罪。
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①112年度偵字第51930號、②112 年度偵字第51269號、③112年度偵字第58671號、④112年度偵 字第38731號、112年度偵字第38742號、112年度偵字第4561 0號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原起訴之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參後述),復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審理時告 知被告此部分犯罪嫌疑與罪名(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 60、294頁),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附此說明。
㈡罪數:
被告以一同時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榕ㄦ」之行為,幫助本 案詐欺集團詐取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物,並掩飾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 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 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刑之減輕:
被告以幫助之犯意為本案犯行,為幫助犯,犯罪情節較正犯 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預見「榕ㄦ」可能係詐 欺集團成員,竟為自身獲取資金之利益,仍基於幫助詐欺、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金融帳戶提供「榕ㄦ」使用,所為除 助長詐欺集團犯罪之橫行,亦造成告訴人、被害人財產損失 ,並掩飾犯罪贓款去向,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告訴人、被害 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更危害金融交易秩序與社會正常交易安 全,應予非難;並參以本案受害人數高達43人,受騙金額合
計亦非少,可知被告行為所生危害非屬輕微;再考量被告未 能坦承犯行,迄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 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被告之素行暨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與 生活狀況(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354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將本案帳戶提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即喪失對於前 開帳戶內之詐欺所得款項之實際管領權限,自無從依洗錢防 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
㈡又被告雖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遂行本案犯罪,然前開帳戶資料並未扣案,考量前開提款卡 、存摺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且可隨時停用、掛失 補發,倘予沒收、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 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對於沒收制度 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 性,是本院認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另被告雖提供本案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然卷內尚 乏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此取得酬勞或其他利益,無從認被告因 其本案犯行已取得不法利得,自無從依刑法犯罪所得沒收之 相關規定,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提起公訴,檢察官范孟珊、劉新耀、粘鑫、洪三峯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經過 轉帳/匯款時間 轉帳/匯款金額 轉入帳戶 證據出處 備註 1 蘇紫榆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5日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蘇紫榆取得聯繫,佯稱:可教導投資股票云云,致蘇紫榆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分別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111年9月7日中午12時32分許 ②111年9月7日中午12時38分許 ③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26分許 ④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08分許 ⑤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0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5萬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②本案華南帳戶 ③本案華南帳戶 ④本案永豐帳戶 ⑤本案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蘇晧維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7099號卷第7至9頁)。 ⒉告訴人蘇紫榆提供之通訊軟體個人資訊及對話記錄截圖(見偵字第7099號卷第18至22頁)。 ⒊告訴人蘇紫榆提供之存摺資料及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字第7099號卷第24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92770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1至87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7099號 2 歐傑乾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0日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歐傑乾取得聯繫,佯稱:可介紹虛擬貨幣的投資平台云云,致歐傑乾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111年9月8日中午12時07分許 ①4萬7,752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歐傑乾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9164號卷第29至32頁)。 ⒉告訴人歐傑乾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字第9164號卷第33至39頁)。 ⒊告訴人歐傑乾提供之超商繳款明細照片(見偵字第9164號卷第41頁)。 ⒋告訴人歐傑乾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9164號卷第43至77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9164號 3 邱玉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邱玉琪取得聯繫,佯稱:可參與投資平台活動獲得活動獎金,投資亦可獲利云云,致邱玉琪陷入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6分許 ①6,000元 ①本案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邱玉琪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13050號卷第9至11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3050號卷第18、20至21、25、27至29頁)。 ⒊告訴人邱玉琪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字第13050號卷第31至35頁)。 ⒋告訴人邱玉琪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13050號卷第36至45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92770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1至87頁)。 112偵字第13050號 4 蔡易辰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初許,以通訊軟體與被害人蔡易辰取得聯繫,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蔡易辰陷入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分別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11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07分許 ①4萬5,000元 ②2萬1,000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②本案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蔡易辰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15554號卷第5頁)。 ⒉被害人蔡易辰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見偵字第15554號卷第7至8頁、第10頁)。 ⒊被害人蔡易辰提供之通訊軟體個人資訊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15554號卷第9、13至28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92770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1至87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15554號 5 楊佳宜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中旬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楊佳宜取得聯繫,佯稱:可協助代操股票云云,致楊佳宜陷入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7時02分許 ①5萬元 ①本案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佳宜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17738號卷第5至6頁)。 ⒉告訴人楊佳宜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17738號卷第8至9頁)。 ⒊告訴人楊佳宜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字第17738號卷第10頁)。 ⒋告訴人楊佳宜提供之通訊軟體個人資訊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17738號卷第11至12頁)。 ⒌告訴人楊佳宜提供之投資平台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字第17738號卷第13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92770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1至87頁)。 112偵字第17738號 6 蘇芝逸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6日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蘇芝逸取得聯繫,佯稱:可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蘇芝逸陷入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①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3分許 ①1萬5,000元 ①本案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蘇芝逸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17743號卷第11至13頁)。 ⒉告訴人蘇芝逸提供之ATM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7743號卷第14至22頁)。 ⒊告訴人蘇芝逸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17743號卷第23、26至50頁)。 ⒋告訴人蘇芝逸提供之投資平台資訊(見偵字第17743號卷第24至25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92770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1至87頁)。 112偵字第17743號 7 簡裕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0日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簡裕憲取得聯繫,佯稱:可貸款後無本獲利云云,致簡裕憲陷入錯誤,乃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分別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5時06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5時09分許 ③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0分許 ④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8分許 ①2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3萬元 ①本案永豐帳戶 ②本案永豐帳戶 ③本案永豐帳戶 ④本案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簡裕憲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17745號卷第5至6頁)。 ⒉告訴人簡裕憲提供之存摺資訊(見偵字第17745號卷第26頁)。 ⒊告訴人簡裕憲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及ATM交易明細照片(見偵字第17745號卷第26頁背面)。 ⒋告訴人簡裕憲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17745號卷第27至35頁及背面)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7745號卷第38至40、42至46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92770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1至87頁)。 112偵字第17745號 8 鍾鈺鈞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許,以通訊軟體與被害人鍾鈺鈞取得聯繫,佯稱:可至指定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鍾鈺鈞陷入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111年9月7日中午12時18分許 ①15萬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鍾鈺鈞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6至7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57至58頁)。 ⒊被害人鍾鈺鈞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61至62頁)。 ⒋被害人鍾鈺鈞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63至64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19067號 9 鄭光佑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5日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鄭光佑取得聯繫,佯稱:可繳納會費後加入交友群組,後又稱可協助投資云云,致鄭光佑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分別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①000年0月0日下午7時14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7時16分許 ③111年9月12日中午12時46分許 ④111年9月12日中午12時47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6,000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①本案永豐帳戶 ②本案永豐帳戶 ③本案永豐帳戶 ④本案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光佑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8至9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72至73頁)。 ⒊告訴人鄭光佑提供之通訊軟體個人資訊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76至81頁)。 ⒋告訴人鄭光佑提供之投資平台交易資料截圖(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82至83頁)。 ⒌告訴人鄭光佑提供之ATM交易明細照片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83至84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92770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1至87頁)。 112偵字第19067號 10 張顏鵬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7日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張顏鵬取得聯繫,佯稱:可介紹投資網站及推薦投資群組,並投資獲利云云,致張顏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分別轉帳右揭金額於右揭帳戶內。 ①111年9月10日上午11時38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9分許 ①4萬7,000元 ②3萬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②本案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顏鵬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10至12頁)。 ⒉告訴人張顏鵬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86至88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19067號 11 郭靖宇 (提告) 本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9日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郭靖宇取得聯繫,佯稱:可介紹投資獲利方式,後又稱需給付6成獲利金額云云,致郭靖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於右揭帳戶內。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許 ①2萬5,000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靖宇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13至14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95頁)。 ⒊告訴人郭靖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及投資網站資訊截圖(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97頁)。 ⒋告訴人郭靖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98至104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19067號 12 郭愃志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日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郭愃志取得聯繫,佯稱:可加入付費群組並介紹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郭愃志陷入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分別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8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1分許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2分許 ④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許 ⑤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6分許 ①4萬7,000元 ②5萬元 ③2萬元 ④5萬元 ⑤3,000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②本案永豐帳戶 ③本案永豐帳戶 ④本案永豐帳戶 ⑤本案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愃志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15至16頁)。 ⒉告訴人郭愃志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110至112頁)。 ⒊告訴人郭愃志提供之通訊軟體個人帳號資訊、對話紀錄截圖、虛擬貨幣平台截圖(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114至131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133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92770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1至87頁)。 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19067號 13 吳宣融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1日許,與被害人吳宣融取得聯繫,佯稱:可以投資獲得高額獲利云云,致吳宣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分別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9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3分許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4分 ①1萬元 ②1萬元 ③1萬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②本案華南帳戶 ③本案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吳宣融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17頁)。 ⒉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聯暫行圖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139至140頁)。 ⒊被害人吳宣融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平台資訊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142至152頁)。 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19067號 14 盧正昌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9日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盧正昌取得聯繫,佯稱:可至特定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盧正昌陷入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7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9,000元 ①本案永豐帳戶 ②本案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盧正昌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18至21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158、160頁)。 ⒊告訴人盧正昌提供之Line聊天紀錄譯文(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161至169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92770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1至87頁)。 112偵字第19067號 15 黃于芳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3日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黃于芳取得聯繫,佯稱:徵求Key單人員,後又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黃于芳陷入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07分許 ①1萬6,000元 ①本案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于芳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22至27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175、177頁)。 ⒊告訴人黃于芳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178頁)。 ⒋告訴人黃于芳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179至183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92770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1至87頁)。 112偵字第19067號 16 陳崇暐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初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陳崇暐取得聯繫,佯稱:可加入付費群組,後又稱可介紹高利潤投資云云,使陳崇暐陷入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分別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9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02分許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05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2萬9,000元 ①本案永豐帳戶 ②本案永豐帳戶 ③本案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崇暐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28至29頁)。 ⒉告訴人陳崇暐提供之點數遭詐騙之交易紀錄(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191頁)。 ⒊告訴人陳崇暐提供之通訊軟體個人資料、對話紀錄截圖及投資網站資訊截圖(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192至197頁)。 ⒋告訴人陳崇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及ATM交易明細照片(見偵字第19067號卷第198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92770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1至87頁)。 112偵字第19067號 17 陳力瑄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1日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陳力瑄取得聯繫,佯稱:可以教導投資計畫云云,致陳力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7時32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7時42分許 ③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6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①本案永豐帳戶 ②本案永豐帳戶 ③本案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力瑄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20091號卷第6至8頁)。 ⒉告訴人陳力瑄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0091號卷第30至33頁)。 ⒊告訴人陳力瑄提供之被害人自述遭詐經過之文字及截圖照片(見偵字第20091號卷第34頁背面至42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92770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1至87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20091號 18 梁智傑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梁智傑取得聯繫,佯稱:可以投資網站進行投資而獲利云云,致梁智傑陷入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3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7分許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8分許 ①9萬1,500元 ②10萬元 ③3萬3,365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②本案永豐帳戶 ③本案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智傑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20624號卷第4至5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0624號卷第25至29頁)。 ⒊告訴人梁智傑提供之投資網站截圖(見偵字第20624號卷第32至33頁)。 ⒋告訴人梁智傑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個人帳號資訊(見偵字20624號卷第34至35頁上圖)。 ⒌告訴人梁智傑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字20624號卷第35頁下圖至37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92770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1至87頁)。 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20624號 19 鄭郁馨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8日許,與告訴人鄭郁馨取得聯繫,佯稱:徵求代工兼職,後又稱有高額利潤投資機會云云,致鄭郁馨陷入錯誤,乃依指示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7分許 ①3萬元 ①本案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郁馨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20850號卷第4至7頁)。 ⒉告訴人鄭郁馨提供之轉帳申請書、ATM交易明細及存摺資料暨匯款明細(見偵字第20850號卷第8至10頁)。 ⒊告訴人鄭郁馨提供之通訊軟體個人資訊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20850號卷第11至24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92770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1至87頁)。 112偵字第20850號 20 蔣謨中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9日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蔣謨中取得聯繫,佯稱:可以投資網站投資並獲利云云,致蔣謨中陷入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7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8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9,000元 ①本案永豐帳戶 ②本案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蔣謨中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20854號卷第4至5頁)。 ⒉告訴人蔣謨中提供之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854號卷第6頁)。 ⒊告訴人蔣謨中提供之ATM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854號卷第7頁及背面)。 ⒋告訴人蔣謨中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20854號卷第8至18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92770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1至87頁)。 112偵字第20854號 21 蕭文碩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1日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蕭文碩取得聯繫,佯稱:可介紹投資交易平台並獲得投資獲利云云,致蕭文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8分許 ①4萬5,000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蕭文碩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23373號卷第5至6頁)。 ⒉告訴人蕭文碩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字第23373號卷第7至8頁)。 ⒊告訴人蕭文碩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23373號卷第9至31頁)。 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23373號 22 紀安紜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0日許,以交友網站與告訴人紀安紜取得聯繫,佯稱:可代為投資操作云云,致紀安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分別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111年9月7日中午12時17分許 ②111年9月7日中午12時18分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②本案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紀安紜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23765號卷第29至33頁)。 ⒉匯款資訊一覽表(見偵字第23765號卷第7頁)。 ⒊告訴人紀安紜提供之momo購物網消費券截圖(偵字第23765號卷第44頁)。 ⒋告訴人紀安紜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23765號卷第45至47頁)。 ⒌告訴人紀安紜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暨其上警方註記文字(見偵字第23765號卷第48至53頁)。 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23765號 23 王世宇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0日許,以交友軟體與告訴人王世宇取得聯繫,佯稱:可透過其介紹之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王世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0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0分許 ①5萬元 ②1萬4,561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②本案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世宇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23847號卷第24至25頁)。 ⒉告訴人王世宇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超商轉帳明細截圖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23847號卷第25頁背面至28頁)。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23847號卷第34、36、37背面、39、40背面、41、42背面、44頁)。 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23847號 24 鄭曉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7日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鄭曉芷取得聯繫,佯稱:徵求職員,後又稱可投資黃金期貨以獲利云云,致鄭曉芷陷入錯誤,乃依指示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5分許 ①4萬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曉芷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23967號卷第4至6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3967號卷第23頁)。 ⒊告訴人鄭曉芷提供之投資網站資訊截圖(見偵字第23967號卷第24頁)。 ⒋告訴人鄭曉芷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個人資訊截圖(見偵第23967號卷第25至36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23967號 25 柳雅馨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7日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柳雅馨取得聯繫,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柳雅馨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分別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1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6分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②本案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柳雅馨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24106號卷第4至6頁)。 ⒉告訴人柳雅馨提供之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4106號卷第7至10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24106號 26 許芷寧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與受害人許芷寧取得聯繫,佯稱:可至特定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許芷寧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111年9月8日中午12時49分許 ①38萬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許芷寧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24512號卷第4頁)。 ⒉被害人許芷寧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匯款申請書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4512號卷第5至14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24512號 27 許乃云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4日許,以交友軟體與被害人許乃云取得聯繫,佯稱:可協助投資當副業云云,致許乃云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分別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6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6時36分許 ①10萬元 ②2萬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②本案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許乃云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25102號卷第5頁)。 ⒉被害人許乃云提供之被害人自陳詐騙經過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個人資訊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字第25102號卷第6至10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92770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1至87頁)。 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25102號 28 陳柔蓁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日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陳柔蓁取得聯繫,佯稱:徵求線上客服人員,後又稱可下注線上遊戲獲利云云,致陳柔蓁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1分許 ①3萬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柔蓁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25514號卷第9至10頁)。 ⒉詐騙及轉帳時程(見偵字第25514號卷第28頁)。 ⒊告訴人陳柔蓁提供之通訊軟體個人資料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25514號卷第29至43頁)。 ⒋告訴人陳柔蓁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字第25514號卷第40、44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25514號 29 莫翔宇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中許,以通訊軟體與被害人莫翔宇取得聯繫,佯稱:可介紹投資獲利群組及平台,並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莫翔宇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分別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9分許 ①3萬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被害人莫翔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字第26077號卷第4至5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6077號卷第22至23頁)。 ⒊告訴人莫翔宇提供之通訊軟體個人資訊(見偵字第26077號卷第24至25頁)。 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26077號 30 劉顏慈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8日前許,以交友軟體與告訴人劉顏慈取得聯繫,佯稱:可使用其介紹之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劉顏慈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3時03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3時04分許 ③000年0月0日下午3時04分許 ①1萬元 ②1萬元 ③1萬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②本案華南帳戶 ③本案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顏慈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26288號卷第6至7頁)。 ⒉告訴人劉顏慈提供之提存款交易憑條(見偵字第26288號卷第8頁)。 ⒊告訴人劉顏慈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見偵字第26288號卷第16至18頁)。 ⒋告訴人劉顏慈提供之通訊軟體個人資訊及照片(見偵字第26288號卷第19至20頁)。 ⒌告訴人劉顏慈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譯文(見偵字第26288號卷第21至51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6288號卷第53至56頁)。 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26288號 31 魏靖茵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7日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魏靖茵取得聯繫,佯稱:可介紹無本獲利之投資平台及方式云云,致魏靖茵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分別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111年9月7日上午11時37分許 ②111年9月7日上午11時40分許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5分許 ④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6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②本案華南帳戶 ③本案永豐帳戶 ④本案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魏靖茵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31343號卷第5至8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31343號卷第45頁)。 ⒊告訴人魏靖茵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31343號卷第48至51頁)。 ⒋告訴人魏靖茵提供之FTEX帳戶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見偵字第31343號卷第52至58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92770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1至87頁)。 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31343號 32 裴詩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7日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裴詩育取得聯繫,佯稱:可協助博奕遊戲客戶收款、轉帳以獲得工資云云,使裴詩育陷入錯誤,乃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分別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5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8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②本案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裴詩育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31343號卷第9至10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字第31343號卷第64至65頁)。 ⒊告訴人裴詩育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31343號卷第66至78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92770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1至87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31343號 33 崔翔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初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崔翔泰取得聯繫,佯稱可藉由其推薦之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崔翔泰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分別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3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4分許 ③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6分許 ④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3分許 ⑤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4分許 ⑥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5分許 ①3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5萬元 ⑥4萬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②本案華南帳戶 ③本案華南帳戶 ④本案華南帳戶 ⑤本案華南帳戶 ⑥本案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崔翔泰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31415號卷第4至5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31415號卷第19、21頁)。 ⒊告訴人崔翔泰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及匯款申請書(見偵字第31415號卷第36至40頁上圖)。 ⒋告訴人崔翔泰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投資網站截圖(見偵字第31415號卷第40頁下圖至42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31415號 34 王瑞賢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9日前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王瑞賢取得聯繫,佯稱:可使用其推薦之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王瑞賢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分別轉帳及匯款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內。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08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08分許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9分許 ④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3分許 ⑤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3分許 ①3萬元 ②2萬元 ③3萬元 ④1萬3,396元 ⑤3萬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②本案華南帳戶 ③本案永豐帳戶 ④本案永豐帳戶 ⑤本案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瑞賢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31471號卷第7至9頁)。 ⒉告訴人王瑞賢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見偵字第31471號卷第19至23頁)。 ⒊告訴人王瑞賢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字第31471號卷第24至25頁)。 ⒋告訴人王瑞賢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31471號卷第27至31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92770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1至87頁)。 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31471號 35 許景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8日前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許景閔取得聯繫,佯稱:可完成指定任務賺取金錢云云,致許景閔陷入錯誤,乃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分別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6時13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6時17分許 ①5萬元 ②2萬元 ①本案永豐帳戶 ②本案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景閔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32544號卷第13頁背面至14頁)。 ⒉告訴人許景閔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字第32544號卷第20頁背面至23頁)。 ⒊告訴人許景閔提供之存摺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偵字第32544號卷第23頁背面至24頁)。 ⒋告訴人許景閔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32544號卷第24頁背面至42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92770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1至87頁)。 112偵字第32544號 36 陳瀅存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0日許,以通訊軟體聯繫告訴人陳瀅存,佯稱:可藉由線上遊戲下單獲利云云,致陳瀅存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分別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0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8分許 ①2萬元 ②4萬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②本案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瀅存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33035號卷第7至8頁)。 ⒉匯款時間一覽表(見偵字第33035號卷第5頁)。 ⒊告訴人陳瀅存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投資網站截圖(見偵字第33035號卷第11至14頁)。 ⒋告訴人陳瀅存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及存摺資訊(見偵字第33035號卷第15至18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33035號卷第23至28頁)。 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33035號 37 吳維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許,以通訊軟體與吳維純取得聯繫,佯稱:可參與保本投資計畫云云,致吳維純陷入錯誤,乃依指示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款項至右揭帳戶內。 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0分許 ①1萬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吳維純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51269號卷第17至21頁)。 ⒉告訴人吳維純提供之投資平台資交易資訊截圖、匯款申請書及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見偵字第51269號卷第49至50頁)。 ⒊告訴人吳維純提供之通訊軟體個人帳號資料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51269號卷第50至58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51269號卷第65至69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51269號 38 許又尹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5日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許又尹取得聯繫,佯稱:徵求打字人員,後又稱可遊玩遊戲獲利云云,致許又尹陷入錯誤,乃依指示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分許 ①5萬元 ①本案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許又尹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51930號卷第4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51930號卷第10至12頁)。 ⒊告訴人許又尹提供之通訊軟體個人資訊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51930號卷第13至21頁及背面)。 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92770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1至87頁)。 112偵字第51930號 39 簡采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至8月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簡采卉取得聯繫,佯稱:可參與投資博弈獲利云云,致簡采卉陷入錯誤,乃依指示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款項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許 ①2萬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簡采卉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38731號卷第41至43頁)。 ⒉告訴人簡采卉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38731號卷第69至93頁)。 ⒊告訴人簡采卉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見偵字第38731號卷第93至97頁)。 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38731號 40 陳佳瑩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陳佳瑩取得聯繫,佯稱:稱求打字人員,後又稱可參與保本獲利之投資計畫云云,致陳佳瑩陷入錯誤,乃依指示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右揭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3時6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3時9分許 ③111年9月12日中午12時29分許 ④111年9月12日中午12時30分許 ⑤111年9月12日中午12時34分許 ⑥111年9月9日中午12時41分許 ⑦111年9月9日中午12時42分許 ⑧111年9月9日中午12時43分許 ⑨111年9月9日中午12時44分許 ⑩111年9月10日中午12時21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3萬5,000元 ⑥5萬元 ⑦5萬元 ⑧5萬元 ⑨5萬元 ⑩5萬元 ①本案永豐帳戶 ②本案永豐帳戶 ③本案永豐帳戶 ④本案永豐帳戶 ⑤本案永豐帳戶 ⑥本案華南帳戶 ⑦本案華南帳戶 ⑧本案華南帳戶 ⑨本案華南帳戶 ⑩本案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佳瑩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38742號卷第19至23頁)。 ⒉遭詐欺匯款一覽表(見偵字第38742號卷第9至11頁)。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38742號卷第47至49頁)。 ⒋永豐銀行MMA金融交易網網頁截圖(見偵字第38742號卷第51至55頁)。 ⒌告訴人陳佳瑩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38742號卷第59至106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92770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1至87頁)。 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38742號 41 李瑀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6日許,以通訊軟體與告訴人李瑀琪取得聯繫,佯稱:可以投資博弈獲利,致李瑀琪陷入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本行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9分許 ①1萬元 ①本案華南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瑀琪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45610號卷第45至49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45610號卷第75至81、85、89、93頁)。 ⒊告訴人李瑀琪提供之帳戶資訊及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第45610號卷第95至99頁)。 ⒋告訴人李瑀琪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45610號卷第101至111頁)。 ⒌告訴人李瑀琪提供之存摺資料(見偵字第45610號卷第113頁)。 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8日通清字第112004061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9至111頁)。 112偵字第45610號 42 林易萱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許,以交友軟體與告訴人林易萱取得聯繫,佯稱:可透過邀請碼賺取網路商城回饋金云云,致林易萱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本行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9分許 ①1萬元 ①本案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易萱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58671號卷第23至25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58671號卷第34至39頁)。 ⒊告訴人林易萱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字第58671號卷第40至41頁)。 ⒋告訴人林易萱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58671號卷第41頁背面至45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92770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1至87頁)。 112偵字第58671號 43 葉凡瑄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9日17時許,以交友軟體與告訴人葉凡瑄取得聯繫,佯稱:可藉由其介紹之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葉凡瑄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轉帳右揭金額至本行帳戶。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2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3分許 ①5萬元 ②1萬元 ①本案永豐帳戶 ⒈證人即告訴人葉凡瑄於警詢之指訴(見偵字第58671號卷第50至51頁)。 ⒉告訴人葉凡瑄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字第58671號卷第63至66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927707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465號卷第81至87頁)。 112偵字第586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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