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554號
SLDV,112,訴,1554,202312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54號
原 告 林水財
被 告 廖曼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係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170萬元(見本院附民字卷第3頁),嗣改為 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見本院卷第52頁),應屬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者,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提供其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台新銀行帳戶)資料予訴外人 李翊豪李翊豪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台新銀行帳戶資 料後,自民國110年5月18日22時58分前某時起,以社群交易 平台Yueme暱稱「林思漫」、LINE暱稱「CWG客服」接續傳送 訊息予原告,向其佯稱係元大證券外匯分析師,可代客操作 「CWG」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同月20日20 時43分許,以自動櫃員機匯款3萬元至訴外人許楊麟設於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楊麟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該詐欺集團成員旋於同日20時49分許 將上開款項轉匯至系爭台新銀行帳戶,由被告於翌日9時25 分許提領後,依李翊豪之指示,交予指定之該詐欺集團成員 ,致原告受有3萬元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賠償3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 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4頁),並有許楊麟中國信託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 1年度偵字第24878號卷第359至370頁),被告復未到場或提 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均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