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簡字,112年度,374號
NTDM,112,投簡,374,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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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治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3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治鳳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78號之31 樓」更正為「78之3號1樓」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侯治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本院審酌:被告前有竊盜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為證據,其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任意 竊取告訴人黃輝煌所管領持有之財物,顯然欠缺法紀觀念及 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徒手竊取之 手段尚稱平和,且所竊得之物已發還告訴人,及其犯後坦認 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二專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 狀況勉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慧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587號
  被   告 侯治鳳 女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3            居屏東縣○○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治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接續犯意,先後 於民國112年4月7日16時19分許,在POYA寶雅草屯碧山店( 址設南投縣○○鎮○○路00號之31樓,下稱上開商店)內,趁上 開商店內無人看守之際,徒手竊取由上開商店店長黃輝煌所 管領持有、置於架上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商品,得手後旋 藏放於隨身袋內後,即步出上開商店,並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離現場。嗣黃輝煌發覺遭竊,報警處 理,經警調閱現場及周遭監視器畫面後通知侯治鳳到場說明 ,侯治鳳當場交付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商品予警扣押(已發 還黃輝煌),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輝煌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侯治鳳於警詢時、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輝煌、證人肖利紅於警詢時證述之 情節相符,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 器錄影光碟1片暨擷圖7張、現場暨遭竊商品照片1張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 竊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商品,業經警方查獲並扣案,且已 發還告訴人,此有前述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為憑,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5  日             檢察官 吳慧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巧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品名 單價(新臺幣) 數量 1 DV枸杞葉黃素飲 799元 3盒 2 三多金盞花萃取物複方軟膠囊 699元 5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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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