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792號
上 訴 人 張嘉家
被 上訴人 羅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 2條第2項亦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參照)。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9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12年9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政偉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