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3258號
PCEV,112,板簡,3258,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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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258號
原 告 馮金偕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坤龍(即陳進財之繼承人)等間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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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