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651號
PCEV,112,板簡,1651,202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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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65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勝榮(原名:葉耀文)等間請求塗銷分割
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
8,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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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