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062號
原 告 彭采云
徐冠傑
被 告 黎坤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彭采云新臺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徐冠傑新臺幣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