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2年度,5194號
TPSM,112,台上,5194,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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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5194號
上 訴 人 王昱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2年8月22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552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王昱翔有如其所引用之第一審判決事 實欄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下稱加重詐欺)、洗錢等 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處 上訴人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共計5罪 刑(想像競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暨合 併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及諭知相關沒收(追徵)之判決,駁 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二、惟查: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 378條定有明文;而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 定者為限,為刑法第1條前段所明定,此乃法律不溯既往及 罪刑法定主義,為刑法時之效力之兩大原則。又行為後法律 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 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亦定有 明文。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指構成要件變更而 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故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 ,應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在修正前 、後有無不同以為判斷,苟依行為時之法律,並不在處罰範 圍,依刑法第1條前段規定,自不得因其後施行之法律有處 罰規定而予處罰。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 布,並於106年6月28日施行(下稱修正後洗錢防制法),其 中第2條新增持有、使用之洗錢態樣,且將第11條移列至第1 4條,其構成要件及科刑條件已有變更。又將修正前之「重 大犯罪」,修正為「特定犯罪」,並刪除「犯罪所得在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上者,亦屬重大犯罪」,是刑法第339條之詐 欺罪(包含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於此次洗錢防 制法修正前,詐騙所得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上 者,始屬所定「重大犯罪」。修正後則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



詐欺罪(為最輕本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罪(不論詐騙所得數額),均屬所定「特定犯罪」 ,則就上開修正前所為之詐欺行為,即應詳予區辨修正前後 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而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倘逕適用修正 後規定,其適用法則即有違誤。
原判決所引用之第一審判決事實欄係記載:上訴人於106年3 月間,加入暱稱「陳博彥」、「林信佑」、「陳治良」所屬 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先由該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同年4月5日、6日),施用附表所 示之詐騙手法,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所 示之帳戶內,再由上訴人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所示地 點,將款項提領一空,交予「陳博彥」,藉以製造金流斷點 ,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或隱匿該等詐欺 所得,上訴人則自領取款項抽取2%作為報酬等語。原判決既 同於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時間為 106年4月5日、6日,而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匯款至附表各 編號「匯入人頭帳戶」欄之款項分別為:⑴29,985元、29,98 5元、29,985元、⑵29,985元、⑶29,985元、⑷29,989元、⑸15, 032元,以及上訴人依指示提領款項交付之時間為106年4月5 日、6日。倘若無訛,上訴人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各次犯罪所得均2萬餘元或1萬餘元,依上訴人行為時(10 5年4月13日修正公布、106年1月1日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3 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非該條所稱「重大犯罪」,不屬行 為時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所稱「洗錢」,而不該 當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洗錢罪。原判決 論以上訴人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與 上訴人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具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犯加重詐 欺罪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三、以上,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 項,而原判決之前揭違誤,影響於法律適用及量刑事實,為 兼顧上訴人之審級利益,本院無從據以自行判決。應認原判 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秀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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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