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2年度,738號
KSDM,112,金簡,738,202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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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偵字第17643號、第20267號、第20617號、第22834號、
第22879號、第23563號、第24261號、第24586號、第24667號、
第24836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5141號、第26054號
、第28264號、第28755號、第33009號、第34443號、第35282號
、第24018號、第38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采羚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王采羚雖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詐欺集 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倘詐欺集團自該 金融帳戶轉匯被害人所匯款項,將致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 得去向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容任上 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 定故意,於民國11年2月7日4時49分許,以每1本帳戶每天新 臺幣(下同)5,000元至10,000元之價格,接續將其所申辦之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 新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 華南帳戶)、臺灣銀行(下稱臺銀帳戶,以下合稱本案3帳 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蕪湖」(後改為「趙山河」、「凱詠」)之犯罪集團成員, 而容任他人使用本案3帳戶。嗣犯罪集團成員取得本案3帳戶 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詐騙方式,詐騙附表所 示之蘇宴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為蔡宴禾,應予更正) 、丁于珊王玲惠、姚于菱、廖峯安、甘乃如、廖村林、許 麗玉、周順文、丁月珠、蔡佩玲、謝鈴琴、莊雅茹陳順達李文通陳照坤孟憲明林芷伊王悅如周雅文、程 兆龍(下稱蘇宴禾等21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 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本案3帳戶內,並 旋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達到掩飾、隱匿詐欺取財



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嗣蘇宴禾等21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 而循線查獲。
二、被告王采羚(下稱被告)固坦承有將本案3帳戶之上開資料 交予他人使用,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行 ,辯稱:伊在網路上看到應徵工作的貼文,就跟對方用LINE 聯繫,對方稱他們是外匯公司的代理客服,每天需要處理很 多流水帳跟金流,需要伊提供帳戶,每天會結算金額跟工資 ,一天可以給伊5,000元到1萬元,對方跟伊說公司是合法的 ,只要伊給他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他們內部的人員會自己操 作,伊有交付台新銀行、華南銀行及台灣銀行的網路銀行帳 號及密碼,對方叫伊於2月8日去辦理台新銀行的網路銀行約 定轉帳帳戶及於2月9日去辦理台灣銀行及華南銀行的網路銀 行約定轉帳帳戶云云。惟查:
 ㈠本案3帳戶為被告所申辦,且被告於上開時間提供本案3帳戶 資料予「蕪湖」後,本案3帳戶即充作詐欺集團成員收取詐 欺犯罪所得及洗錢之工具,並由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 方式詐騙蘇宴禾等21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 間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本案3帳戶,並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 匯一空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在卷,核與證人 即蘇宴禾等21人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被告本案 3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 定。是被告申設之本案3帳戶確已遭詐欺集團成員挪作詐騙 蘇宴禾等21人款項之工具,且此3帳戶內之犯罪所得亦已遭 轉匯一空。
 ㈡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 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 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 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 細節或具體內容。再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 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 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 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 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 定意旨參照)。
 ㈢又按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



限制,一般民眾多能在不同金融機構自由申請開戶,且因金 融帳戶與個人財產之保存、處分密切相關,具強烈屬人特性 ,相關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即如同個人身分證件般, 通常為個人妥善保管並避免他人任意取得、使用之物;因此 ,若有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者,反以其他方式向不特定人 收購或租借他人金融帳戶使用,考量金融帳戶申辦難度非高 及其個人專有之特性,稍具社會歷練與經驗常識之一般人, 應能合理懷疑該收購或取得帳戶者係欲利用人頭帳戶來收取 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經查,被告於案發時為32歲,學歷為 大學畢業,有10年之工作經驗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 甚詳(見偵一卷第21頁),且依卷內事證尚無證據證明其有 智識程度顯著欠缺或低下之情形,堪認被告應為具相當社會 生活及工作經驗之成年人,則依被告之通常知識及生活經驗 ,當已理解金融帳戶之申辦難易度及個人專屬性,而能預見 向他人無故收購、取得帳戶者,其目的係藉該人頭帳戶取得 不法犯罪所得,達到掩飾、隱匿不法財產實際取得人身分之 效果。  
 ㈣另依被告上開工作及社會經驗,當已明瞭等價勞務換取等值 報酬之理,則於不詳身份之人宣稱僅須借用常人均不難申辦 之金融帳戶,即可取得每個帳戶每日5,000元至10,000元之 與勞動所獲薪資相當之金錢報酬時,亦應可合理判斷該借用 帳戶之勞動生產與宣稱報酬間顯不相當、悖於常情,而能預 見該不詳身分之人承租帳戶應係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之 不法目的所用,然被告卻仍貪圖獲取報酬,在未能確保本案 3帳戶不被挪作他人財產犯罪所用之情況下,即率爾將帳戶 資料交予他人使用,顯係抱持縱使該帳戶被用於詐欺取財等 財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容任心理,是其主觀上自具幫 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㈤再查,被告交付本案3帳戶資料予不詳之人時,既可預見其提 供之本案3帳戶可能遭詐欺集團用於遂行詐欺取財等不法用 途,且觀諸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見警二卷第9頁),可知 「凱詠」(原「蕪湖」)曾傳送「我們公司資金要進入你帳戶 」、「外匯是要正常買進賣出交易的」等訊息予被告,是被 告當已認識其提供之帳戶可能供不詳來源之款項進出使用, 而原先存、匯入本件3帳戶之贓款若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 客觀上即可造成不易查明贓款流向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 向之效果等節。因此,被告既能預見其提供帳戶之行為,係 提供助力予詐欺集團洗錢犯行,使渠等能以自該帳戶轉匯款 項之方式掩飾、隱匿贓款,然其仍決意提供本案3帳戶資料 予對方使用,顯容任詐欺集團藉其帳戶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去向之結果發生而不違反其本意,其主觀上亦確有幫助洗錢 之不確定故意無訛。
 ㈥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   
三、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 1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為本件犯行後,洗錢防制法第15條 之2針對人頭帳戶案件新增訂獨立處罰之規定,並經總統於1 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函公布施行,自 同年月00日生效。被告交付本案3帳戶時並無此等行為之獨 立處罰規定,依前揭刑法第1條所定之「罪刑法定原則」及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無從適用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 第15條之2規定加以處罰。又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與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之構成要件,及幫助詐欺罪之保 護法益,均有不同,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 更之情形,即無新舊法比較問題,併此敘明。  四、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查被告雖有將本案3帳戶之帳戶資料交由詐欺集團遂行詐 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所用,然此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尚非詐欺 取財罪或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 告有其他參與、分擔詐欺蘇宴禾等21人或於事後轉匯、分得 詐騙款項之舉,故被告係以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是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又被告以提供本案3帳戶資料之一行為 ,幫助詐欺集團詐得蘇宴禾等21人之財產,並使該集團得順 利自本案帳戶轉匯款項而掩飾、隱匿贓款去向,係以一行為 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另被告 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141號、第26054號、第28264號 、第28755號、第33009號、第34443號、第35282號、第2401 8號、第3879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即附表編號12至21部分) ,因與本案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併予敘明。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交付金融帳戶予詐



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並幫助詐欺集團掩飾、隱匿贓款金流 ,除助長犯罪歪風、增加司法單位追緝犯罪之困難,亦造成 蘇宴禾等21人金錢損失、破壞社會信賴,且蘇宴禾等21人受 騙匯入之款項,經詐欺集團旋即轉匯後,便加深追查其去向 之難度,切斷犯罪所得與犯罪行為人間之關係,更增加蘇宴 禾等21人向施用詐術者求償之困難;併考量蘇宴禾等21人如 附表所示遭詐騙之總金額、被告係提供3個金融帳戶予詐欺 集團使用等犯罪情節,再斟酌被告犯後迄今亦未賠償蘇宴禾 等21人所受損害,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兼衡被告如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一卷第3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另因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最 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已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所 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是本案之宣告刑雖為6月以下有期徒 刑,仍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六、被告因交付本案3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而獲利16,000元 一情,業據被告自陳在卷(見警四卷第153頁、警六卷第2頁 、併一案警一卷第3頁、併一案警三卷第11頁、併二案警卷 第3頁、併四案警卷第8頁、併五案警卷第10頁),故該16,0 00元自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復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蘇宴禾等21人匯入本 案3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非屬被告所 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其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 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 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 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劉穎芳、陳筱茜、詹美鈴、張貽琮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民國)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資料 備註 1 蘇宴禾(告訴人) 蘇宴禾於112年1月13日前某時許,在LINE廣告看到投資訊息點選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與蘇宴禾聯繫,誘騙蘇宴禾下載滿盈投顧APP,佯稱可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蘇宴禾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2月10日11時51分許 12萬4000元 台新帳戶 元大銀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擷圖(警一卷第29、65至78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643號 2 丁于珊(告訴人) 丁于珊於000年00月間在LINE上看到某人投資分享點選後,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陳泓霖」、「嘉欣、張嘉欣」、「客服經理-王開山」與丁于珊聯繫,誘騙丁于珊下載巴克萊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丁于珊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2月20日14時43分許 3萬元 台新帳戶 網路轉帳交易紀錄、對話紀錄擷圖(警二卷第61、63至69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267號 3 王玲惠(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與王玲惠聯繫,誘騙王玲惠下載巴克萊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王玲惠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2月21日12時46分許 160萬元 華南帳戶 淡水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擷圖(警三卷第30、27至30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617號 4 姚于菱(告訴人) 姚于菱於111年12月13日在臉書看到股票投資訊息即私訊對方,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林溫忠」、「陳慧娟」與姚于菱聯繫,誘騙姚于菱下載凱崴APP,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姚于菱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及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2月18日10時2分許 5萬元 台新帳戶 網路轉帳交易紀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擷圖(警四卷第85、87、103、45至83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360號 112年2月18日10時3分許 5萬元 同上 112年2月20日10時14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9時18分許,應予更正) 7萬元 同上 5 廖峯安(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初,以LINE暱稱「王穎麗」與廖峯安聯繫,誘騙廖峯安至凱威證券網站(網址:https://app.uirhhwjrwm.com)申請會員,佯稱可從事股票買賣云云,致廖峯安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2月20日10時5分許 20萬元 台新帳戶 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對話紀錄擷圖(警五卷第79、23至78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834號 6 甘乃如(告訴人) 甘乃如於000年00月間在臉書看到投資廣告點選後,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林若瑄」、「何宗淩」與甘乃如聯繫,誘騙甘乃如至網址連結(http://citibank-tw.com)下載花旗APP,佯稱可以該APP投資交易云云,致甘乃如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2月21日10時43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0時36分許,應予更正) 30萬4045元 華南帳戶 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花旗APP、對話紀錄擷圖(警六卷第62、51至56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879號 7 廖村林(告訴人) 廖村林於111年11月30日在YOUTUBE看到投資廣告點選後,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秋華」與廖村林聯繫,誘騙廖村林至網址連結(http://www.lisdnqnebajw.com)下載滿盈APP,佯稱可以該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廖村林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2月10日9時40分許 43萬元 台新帳戶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對話紀錄擷圖擷圖(偵七卷第42、39至40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563號 8 許麗玉(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1日以LINE暱稱「朱家泓」傳領取飆股訊息予許麗玉,許麗玉點選聯繫後,旋陸續以「陳佳慧」、「滿盈客服」與許麗玉聯繫,誘騙許麗玉至投資網站(網址:https://www.lisdnqnebajw.com、http://app.ksusxh.com)投資,佯稱可操作獲利云云,致許麗玉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2月16日14時28分許 100萬元 台新帳戶 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警七卷第27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261號 9 周順文(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底起,陸續以LINE暱稱「朱家泓」、「張思穎」、「滿盈客服」與周順文聯繫,誘騙至滿盈客服網站(網址:https://www.sjjyqueghsa.com)下載APP申請會員,佯稱可代操股票獲利云云,致周順文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2月9日9時13分許 600萬元 華南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九卷第27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586號 10 丁月珠(被害人) 丁月珠於112年2月13日前某日,看到LINE群組「!!!股漲之間」內容討論投資獲利後即點選,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張思穎」與丁月珠聯繫,誘騙至滿盈客服網站(網址:https://www.sjjyqueghsa.com),佯稱可代操作投資云云,致丁月珠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2月13日9時25分許 100萬元 台新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對話紀錄擷圖(警八卷第69、57至64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667號 11 蔡佩玲(告訴人) 蔡佩玲於000年0月間在臉書看到投資廣告點選後,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與蔡佩玲聯繫,誘騙至永特投資網站(http://13.212.237.205:11123/hh7700/)申請會員及至凱崴網址http://app.irutunehyna.com下載APP,佯稱可投資股票云云,致蔡佩玲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2月18日12時6分許 6萬元 台新帳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警九卷第13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836號 12 謝鈴琴 (告訴人) 謝鈴琴於000年0月間在臉書看到投資股票廣告,點選加LINE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賴憲政」、「謝中玲」與謝鈴琴聯繫,佯稱可向他們下單投資股票云云,致謝鈴琴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2月20日15時48分許 80萬元 台新帳戶 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 (併一案警一卷第86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141號併辦 13 莊雅茹 (告訴人) 【聲請意旨誤戴為未提告,應 予更正】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鄭雯庭」與莊雅茹聯繫,誘騙莊雅茹至網址https://app.irutunehyna.com下載APP並註冊,佯稱其與知名分析師合作保證賺錢云云,致莊雅茹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2月18日14時20分許 5萬元 台新帳戶 網路轉帳交易紀錄、對話紀錄擷圖(併一案警二卷第57、71至89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054號併辦 112年2月18日14時21分許 5萬元 同上 14 陳順達 (被害人) 陳順達於111年12月21日收到投資理財的LINE通知,點選加LINE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李佳」、「滿盈客服」與陳順達聯繫,誘騙陳順達至網址https://www.sjjyqueghsa.com註冊會員,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順達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2月10日10時32分許 10萬元 台新帳戶 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對話紀錄擷圖 (併一案警三卷第115、103至107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264號併辦 15 李文通 (被害人) 李文通於111年11月18日在LINE看到投資股票獲利廣告,點選加LINE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朱家泓」、「張思穎」、「滿盈客服」與李文通聯繫,誘騙李文通至網址https://www.sjjyqueghsa.com註冊會員,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李文通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2月13日10時17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9時23分許,應予更正) 180萬元 台銀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投資平台介面、對話紀錄擷圖(併一案警三卷第183、185至201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264號併辦 16 陳照坤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以LINE暱稱「白匯薰」與陳照坤聯繫,佯稱有一個專門的外資團體幫忙操作買賣,可現金入帳投資虛擬貨幣USDT幣云云,致陳照坤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2月20日8時57分許 20萬元 台新帳戶 網路轉帳交易、對話紀錄擷圖(併一案警四卷第26、11至22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755號併辦 17 孟憲明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16日以LINE暱稱「許佳雯」與孟憲明認識,並向孟憲明佯稱:可提供帳號邀請其進投資群組,至「凱崴」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孟憲明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2月20日9時45分許 50萬元 台新帳戶 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 書、對話紀錄擷圖(併二案警卷第13、16至17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009號併辦 18 林芷伊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9日隨機發送LINE「 熏股市福利社」群組邀請,適林芷伊點擊加入群組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佯以分享成功投資獲利之假訊息,再由暱稱「白繪熏」、「黃雨萱」之成員向林芷伊佯稱:下載凱崴APP及亞飛APP,依指示申購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林芷伊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2月20日9時12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1時24分許,應予更正) 37萬元 台新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併三案偵二卷第33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252號併辦 19 王悅如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隨機發送LINE「吳淡如」邀請,適王悅如點擊加入後,詐欺集團成員「吳淡如」、「陳嘉欣」邀王悅如加入「招財」群組,詐欺集團成員即假冒投資人分享成功投資獲利之假訊息,再由暱稱「楊小祿」、「助理劉佩穎」之成員向王悅如佯稱:下載凱崴APP、竤霖APP及昌恆APP,依指示申購股票、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王悅如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2月20日11時24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9時46分許,應予更正) 50萬元 台新帳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2)、對話紀錄擷圖(併三案偵一卷第45、47至66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443號併辦 20 周雅文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中旬某日起,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與周雅文聯絡,假冒係巴克萊證券公司並佯稱:其有集保公司,毋需透過證券戶即可買賣股票獲利云云,致周雅文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2月21日13時24分許 10萬元 華南帳戶 郵局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擷圖(併四案警卷第59、47至52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018號併辦 21 程兆龍 (被害人) 程兆龍於112年2月15日,在YOUTUBE看到投資廣告點選後,即連結到「功格投顧」群組,後又連結到「凱崴券商」平台,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客股專員」向程兆龍佯稱可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程兆龍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2月21日13時24分許 5萬元 台新帳戶 網路轉帳交易、對話紀錄擷圖(併五案警卷第129、130至148頁)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793號併辦 112年2月21日13時24分許 5萬元 同上 【附件】卷宗代號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738號卷 本院卷 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643號卷 偵一卷 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267號卷 偵二卷 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617號卷 偵三卷 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360號卷 偵四卷 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834號卷 偵五卷 7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879號卷 偵六卷 8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563號卷 偵七卷 9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261號卷 偵八卷 10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586號卷 偵九卷 1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 偵十卷 1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836號卷 偵十一卷 1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號3881卷 他字卷 1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新北警汐刑字第1124200599號卷 警一卷 15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270886000號卷 警二卷 16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望安分局望警分偵字第1120100888號卷 警三卷 17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警分偵字第1120009778號卷 警四卷 18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新北警淡刑字第1124285180號卷 警五卷 19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232681400號卷 警六卷 20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卷宗 警七卷 2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230065244號卷 警八卷 2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警莊刑字第1124002647號卷 警九卷 2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141號卷 併一案偵一卷 2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054號卷 併一案偵二卷 2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264號卷 併一案偵三卷 2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755號卷 併一案偵四卷 27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270954400號卷 併一案警一卷 28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新北警店刑字第11240684552號卷 併一案警二卷 29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270833206號卷 併一案警三卷 3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北警重刑字第11237614543號卷 併一案警四卷 3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009號卷 併二案偵卷 3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271189600號卷 併二案警卷 3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443號卷 併三案偵一卷 3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282號卷 併三案偵二卷 3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018號卷 併四案偵卷 36 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鳳警偵字第1120007958號卷 併四案警卷 37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793號卷 併五案偵卷 38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20012045號卷 併五案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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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